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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视域下政府网络意识形态治理

2019-11-14陈顶芳

学理论·下 2019年10期
关键词:网络意识形态风险社会

陈顶芳

摘 要: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意识形态问题已延伸至网络领域,网络空间在为公众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各种非主流、反主流意识形态的产生与传播提供渠道,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场域中的地位受到了挑战,作为治理主体的政府需要予以有效回应和处理。基于该出发点,以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分析当前政府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面临的风險,指出网络意识形态风险的散化需要增强主流意识形态的活力、转变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思维、加强政府内部组织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风险社会;网络意识形态;政府网络治理;风险散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10-0043-03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9年2月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为8.29亿,全年新增5 653万。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意识形态决定文化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必须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使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1]同时报告中也指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1]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意识形态的负面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及讨论,网络领域的意识形态建设治理工作必须重视。

目前已有的涉及网络意识形态的研究涵盖对网络意识形态的概念及特征阐释、类型与功能的探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及应对等几个方面。网络场域包罗万象,各类意识形态及其衍生产品充斥其中,面对如此复杂的网络环境,相关政府部门目前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面临哪些风险?可采取的行之有效的对策有哪些?为厘清上述问题,从风险社会理论的视域出发,通过分析当前政府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面临的风险,并对其存在的风险成因分析,进而探索出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政府散化风险的有效建议。

一、相关概念阐释

(一)网络意识形态

关于网络意识形态的概念,目前学界已形成了很多体系论,这里采用学者卢黎歌等提出的关于网络意识形态的定义,“网络意识形态是以网络为载体产生的意识形态新领域,是传统意识形态从现实向网络延伸的生存现象,其复杂性、多变性和多样性特征鲜明。”[2]

(二)风险社会

“风险社会”的概念最早由乌尔里希·贝克于1986年在其著作《风险社会》中提出,而后学者皮特·勒普顿、尼古拉斯·卢曼等又对其进行了深入探讨,形成不同的风险问题研究流派,为认识现代社会及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危机提供了一个新颖的分析视角。风险社会理论认为人们在享受现代化科技水平所带来的高水平物质生活的同时,也面临着自然环境恶化、金融危机、恐怖袭击等社会危机,风险社会的产生是现代性的特有后果[3]。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现代化步伐的加快,中国已步入风险社会,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转型“副作用”带来了更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风险理论的论述及其适用等方面具有西方中心的局限性,无法完全用来解释我国风险社会的实际情况,但尝试用风险社会的视角,来认识和分析现代化进程中,尤其是信息技术革命下所产生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风险社会视域下的网络意识形态问题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势头迅猛,人们在享受网络时代所带来的便捷和高效的同时,也在承受着网络暴力、攻击、隐私泄露等后果。在意识形态领域,一些错误的意识形态思潮借由网络传播和扩散,扰乱网络空间秩序。面对由网络引发的现实社会问题,风险社会理论不失为一种既具实用性,又具综合性的理论视角。学者姜方炳认为,“制度—结构”风险伴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变迁所产生,其与网络技术固有的风险经过网民的交互行为产生交叠、共振,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网络社会问题,因此,网络社会问题的治理可看作为风险治理的一种[4]。

二、当前政府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存在的风险及成因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问题,从产生的结构因素上讲,是网络本身的风险和治理主体、制度存在的风险,加上网络反主流意识形态产生、传播行为主体的参与活动而发生叠合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仰缺失风险:主流意识形态出现危机

当前,较为宽松的网络环境为多种多样的网络文化提供滋长的土壤,但其中一些非主流甚至是反主流的网络文化出现在网络大众的视野,发表和传播观点,对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地位产生一定的冲击。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公民个体对主流意识形态认同度的高低,与国家政治安全度和社会和谐程度的高低密切相关。

一方面,主流意识形态本身宣传话语严肃,难以贴合大众。主流意识形态及其衍生品的传播度及认同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其在网络思想阵地上是否占据主导地位。要达到这个目的则要求主流意识形态能够采用大众所喜闻乐见的形式话语,但现实的问题是,未经过网络化包装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及宣传话语往往给人以刻板的印象,网络大众难以深入了解。

另一方面,网络技术为各种意识形态及其衍生品创造了传播的虚拟化渠道,一些别有用心的势力群体则利用网络工具,通过电影、电视、音乐等种类繁多的包装途径和方式对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进行渗透,无形中对接触的网民个体产生核心价值观的扭曲效应,阻碍其对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认同感的构建。意识形态多元化使得网络的环境变得更加复杂,现实层面上对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产生一定的威胁。

(二)监管制度风险: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存在重叠

参与我国互联网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有工信部、文化部、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十多个,各个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管理办法等约30部[5]。网络意识形态较为典型的、传播度较高的就是以音视频、网络直播、文学作品等为主要载体,而这些也是目前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重点,但由于涉及的业务内容本身存在重叠,相应地,不同的监管部门对这些互联网业务内容也存在交叉监管的现象。一些创作者、传播人员会利用监管职责的交叉地带,在网民群众当中传播不良的价值观,从而埋下隐患。

(三)治理能力风险: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不到位

目前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方面存在“亡羊补牢”的问题,而在事前有效预防、事中高效处理方面尚未到位。究其原因,其一是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指导思想的片面认识,部分地方政府领导仅重视“看得见”的经济建设项目,忽视了“看不见”的意识形态工程建设,甚至对已出现的意识形态领域的事件、问题采取冷处理的方式,听之任之,等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才采取行动。其二是在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过程中,需要利用网络平台收集整合数据内容,并对其加以分析,而后做出相应的判断,这些环节能够得以有条不紊地进行,离不开政府网络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相关专业人员队伍的组建。但当前政府在网络意识形态监督、建设工作方面存在技术短板和相关人才不足的情况,导致其对意识形态领域相关事件、言论传播等反应的速度不够迅速,使得夹杂在其中的反主流价值观得以扩散。

(四)网络个体和社团风险:虚拟性和匿名性引发无序状态

一些网站或者个人歪曲或者捏造所谓的“爆炸新闻”,借由“水军”的势力煽风点火,大肆传播,误导大众;一些网络个体和社团借助新兴媒体,将民族分裂、暴力等反主流的意识形态言论加以传播。这些无序甚至是违法的网络个体和社团行为的存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新媒体时代“看门人”作用弱化[6]。传统媒体时代下,由于信息传播是单向性的,政府作为媒体组织与信息受众中间的“看门人”,能够对要发布的信息按照主流意识形态价值原则进行筛选,有效巩固主流意识形态的地位。但在网络当中,由于网络自身的虚拟性,使得政府原本“看门人”的作用大大削弱,新媒体与信息受众建立直接联系,反主流意识形态思想便乘虚而入。二是当前网络实名制尚未健全,匿名性为别有用心的群体和个人提供了一层“保护”,使其在发表言论时无所顾忌。

三、散化政府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风险的建议

当前,互联网与现代人们的社会生活密不可分,散化政府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的风险,是使得主流网络意识形态对社会发展的正面效应得以充分发挥的必然要求。

(一)增强主流意识形态活力

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阵地中能否占据主导地位,其话语的正確性、科学性能否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能否被大众接受。一方面,需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长期有效的“净网行动”、专项整治行动,遏制网络腐朽非主流意识形态及其衍生品的传播,并定期对行动成果进行再次检验,防止出现“死灰复燃”的情况,为主流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创造良好的环境。

另一方面,主流意识形态自身需要注重网络化包装,提升其接受度。要善于借助普及程度较高的新媒体工具传播主流意识形态思想,以提升其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外,要重视主流意识形态的网络化创作,通过宣传、传播等形式创新,为社会主义网络意识形态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

(二)转变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思维

首先,政府要在思想上引起重视,认识到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重要战略地位,互联网与我国现实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网络场域中的意识形态治理在国家建设发展中的重要性无须再多作赘述。意识形态作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综合国力必不可少的因素。其次是政府需形成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整体性思维,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仅仅靠政府单方面的力量治理远远不够,它需要形成党、政府、社会各领域主体参与的协同共治格局。

(三)加强政府内部组织建设

当前政府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方面面临的较大风险是职责交叉重叠,由于职责分工不够清晰、责任不明确,难以形成监管高效的执法效果。因此涉及监管的相关政府部门间需要明确责任主体,以保障治理整体的有序运行,要合理划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权限,列清和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使部门权力及责任明晰。再者是完善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建设水平。作为网络意识形态的监管主体,需要一定的技术水平保障有能力将引发思想混乱、危及主流意识形态的恶意攻击言论排除在舆论场之外。此外,相关监管单位应定期对意识形态监管平台的人员进行正确的思想教育,保证监管人员将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四)完善网络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散化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风险需要法律法规的制度保证,现有互联网法律法规对涉及网络意识形态的管理规定完善度还不够。为此,相关立法机关、监管部门应审时度势,掌握当下互联网意识形态的发展状况,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政府治理网络意识形态有法可依,也使得网络个体和社团对自身的网络行为所带来的结果心中有数,不至于越界。

其次,在保障个人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实行个人网络身份实名制。引导网络个人及社团群体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行,不将微博、论坛等主流传播平台视作法外之地,不随意发布及传播不实、反主流意识形态的言论信息。

四、结语

面对当前复杂的网络环境,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单方面的力量,党政机关、社会各团体等都是风险防范和散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提高政府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能力,加强互联网意识形态内容建设,散化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的风险,形成多元协作治理格局,积极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发展,是营造清朗网络环境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EB/OL].http://www.gov.cn/zhuanti/19thcpc/baogao.htm.

[2]卢黎歌,岳潇,李英豪.当前我国网络意识形态的博弈与引导[J].思想教育研究,2017(6):75-79.

[3]张广利,黄成亮.风险社会理论本土化:理论、经验及限度[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3(2):10-16.

[4]姜方炳.空间分化、风险共振与“网络暴力”的生成——以转型中国的网络化为分析背景[J].浙江社会科学,2015(8):52-59.

[5]陈崇林.中国互联网管理体系现状及改进探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4(8):187-195.

[6]尚红利.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政府治理的困境及其消解[J].行政论坛,2016,23(2):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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