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数民族诉讼语言文字权利的现状与解决路径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
2019-11-14刘欣广西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柳州545006
刘欣 广西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广西柳州 545006
一、少数民族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法律依据
早在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3条就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1954年《宪法》第3条又规定“各民族均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现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对此可以从以下几面方面来理解:第一,各民族公民进行诉讼时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起诉,应诉,递交答辩状起诉状,陈述,不能因为语言上的问题而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而且在诉讼全过程中,所有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都应该享有使用其民族语言的权利。其次,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个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各单位有义务使用当地通用语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的义务。
二、广西地区的少数民族诉讼语言文字权利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广西地区的少数民族诉讼语言文字权利现状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搜索时发现,未有一篇以壮文形式的裁判文书,且在民族文字搜索的子项目栏下也并未出现有壮文字样可供选择,这就意味着在作为自治区存在的广西,并未有其对应的民族文字形式的法律文书。虽然我国宪法,三大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对少数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了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等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看到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就是法官充当翻译,法官作为一个在审判中要时刻保持中立,代表司法公正的角色,却充当起翻译人员来,这样一来他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就会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第二,懂得壮语的书记员或其他司法人员作为当庭翻译。书记员的工作就是真实的记录庭审过程的每一个细节每一句话,并对这个庭审过程有着客观的真实的责任。但是一旦书记员充当起了翻译,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就会出现偏颇。第三,就是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可以提出使用壮语诉讼的权利,也没有人告知,使得壮族当事人使用壮语诉讼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二)广西地区的少数民族诉讼语言文字权利缺位的原因
1、精通双语的法官、检察官不足
在广西各级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很多都是壮族,但是能够直接使用壮语开庭的和制作壮族文字的法律文书的人却有限。面对当事人提出使用壮语请求,有些法官首要的想法是“麻烦”。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人员配伍繁琐,想要配备既懂壮语又精通汉语的人员非常麻烦。第二,程序复杂,翻译法律术语的难度较大,有能力的翻译人员又稀缺,这就导致审判进度缓慢。第三,文书繁琐,如果让司法工作人员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对他们来说将是个巨大的挑战。
2、翻译人员的缺位
我国拥有56个民族,其中只有三个民族没有自己本民族语言,所以要想统一标准的专业的法律用语提供给少数民族翻译,难度非常大,技术上有很大的漏洞,而且很多民族都仅仅是有语言却没有自己民族的文字,想要将专业的法律术语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少数民族提供参考借鉴的范本更是难上加难。
3、法律依据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我国宪法与一些法律法规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有一些规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还是使很多问题浮现出来。尽管民族区域自治法积极的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可是正如大家所知道的一样,民族区域自治法仅仅是一部基本的法律,既要规范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又要关注自治地区的经济,还要重视起民族区域的文化,更要对民族区域地区的社会上多方位的管理,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无法涉及每一个小的方面,操作性较低。
三、保障广西地区的少数民族诉讼语言文字权利的解决路径
(一)提升壮语的实用性和应用性
首先,培养司法人员保障壮族语言和文字权利的思想观点。我们应该根据我国司法体系正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司法部门职员当中培养保护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权利的思维方式。真正的保护少数民族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其次,现如今在壮族聚居区域,年轻人中,普通话逐渐替代本民族特有语言的现象特别常见。所以,从守护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在司法过程中的语言文字的权利的深度,对民族语言的使用、培养青年一代把熟悉本民族语言和文字当做一项具体要求是很有意义的。
(二)提高汉壮双语法官的数量及质量
要实行司法过程中对于语言权保障,须做好下述两点:一是行为必须执行与观念的基础之上,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在延边地区法律人员里培养和确立爱护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思想。二是通过不同方式的培养训练,强大“双语法律工作人员”的数量,做到“双语法律工作人员”的数量与质量的双丰收。除此之外,还应在扩大队伍的同时,把好对法律人员的把握,对法律工作人员的在职资格作出特殊的评定。
(三)规范翻译收费制度
为确保翻译人员的中立与公正,翻译人员的费用不应有庭审中的当事双方的任何一方支付,而是应该由第三方平台支付。明确翻译人员的费用标准,统一由中立的机构支付,支付流程可以规定由司法机关为翻译人员提供凭证,翻译人员凭此凭证到法律援助机构领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