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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使用企业的侵权风险防范

2019-11-14檀燕清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100006

新生代 2019年16期
关键词:字库单字著作权法

檀燕清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100006

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没有专门立法用于保护字体知识产权,因此,对于字体的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尚缺,学术界对字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是议论纷纭.司法实践中对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也未形成一致的意见.本文拟通过对字体侵权案件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浅析司法实践对单字字体侵权的认定进而对字体使用企业提出一些侵权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关于字体的著作权保护对象

涉及字体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有三个:字库软件,字体库和字体库中的单字.

(一)字库软件

字库软件,一般是通过下载或以光盘作为一个载体在计算机上运行使用,其使用方式和一般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一致.其作用是通过特定的代码化指令序列调用、解释字库数据,使之还原为可识别的字型,符合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其特定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是字体企业编写的创作性智力成果,字库软件本身通过下载或光盘载体具有可复制性,满足作品独创性和复制性之要求.因此,字库软件可被当作计算机软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从而获得著作权保护.

(二)字体库

字体库,是指把字稿扫描并提取字稿中的字体风格、书写规范并使其数字拟合化,得到的数据按一定规则存储于某种介质的信息集合.字体库不同于字库软件,不能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美术作品"时,与美术作品的本质特点"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作品"显得牵强.字体库著作权保护的关键问题在于其权利类型的确定.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无法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

(三)字库单字

字库单字,是指某一运行于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执行装置上的字库软件经调用、解释特定字体库信息后通过屏幕打字、打印机打印等手段再现的字型.如果说字库软件和字库可以合并称为"造字工具"的话,那么字库单字就是使用"造字工具"所产生的结果.如前所述,经工业标准化产生的工具性"字库"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尚且存在困难,将用这一标准化工具所"生产的"标准化"产品"解释为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就更不妥当了.因此,字体库单字寻求著作权保护无论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争议.

二、单字字体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认定因素

(一)单字字体是否构成作品

单个汉字通常具备三重属性:一是字义,表达思想情感、传递信息的符号系统,属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范畴二是字形,即汉字固有的写法,是有限的或者唯一的表达方式,不存在独创性的余地,无法给予著作权保护 三是字体,即汉字的书写风格和艺术表达,字体可以有无限多样的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判断单字字体是否成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应当看单字字体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并且是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字体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认识和判例.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0)民三终字第6号,简称"方正公司诉暴雪案")中认为,每款字体(字库)均使用相关特定的数字函数,描述常用的5000余汉字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及对相关字体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因此每款字体(字库)均由上述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跃兴旺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33号)中认为:与传统书法作品类似,计算机字库字体单字也是在汉字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无论从创作过程还是创作结果来看,字库单字从设计字型原稿到最终形成字体单字,都离不开字库企业的投入和字体设计者们对字体美感的把握、设计形态的取舍等,无论从设计风格的创意、字库字体的设计完成还是最终计算机呈现出的字体单字,每一款字库字体单字的创作都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劳动投入,而是融入了设计者们的聪明才智、经验技巧等,体现了设计者们主观的个性化的创意活动,属于设计者们的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同时,计算机字库单字通过对原有汉字每一单字的笔画结构搭配、笔划粗细和弯度等外观形态进行变化,可以使计算机字库单字呈现出与现有字体不同的艺术造型风格,体现一定的视觉美感,具有审美意义,认为是美术作品.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亦认为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用经过设计者设计的线条和结构,体现设计者创意思想的具体表达方式,这个过程凝聚着设计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与现有美术字书体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根据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目前,在认定单字字体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方面,最高院和各地法院都存在不同认识.

(二)关于是否合理使用所涉侵权文字

在方正公司诉暴雪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汉字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由于暴雪公司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上述汉字是对其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等功能的使用,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如使用人的使用仅仅是为了传达一定信息,看重的是上述文字本身的含义,而非美术作品,无论方正公司是否享有所涉文字的著作权,其均不能限制汉字作为传播信息的功能.因此,若使用所涉侵权文字并非出于任何营利的目的,仅为传递文字本身所蕴含的信息,而非对其审美意义上的使用.

但另一方面,亦有观点认为,字体属于实用艺术作品,既具有传递信息、传情达意的实用性,又具有视觉美感的艺术性.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是保护它的艺术方面,保护它的构成作品的方面.由于汉字字体具有多样性,既有通用的楷、宋、黑等字体,也有个性化的字体,同时,将汉字的艺术表达用于产品,能够产生外观吸引力,该外形设计增加了产品实用方面的效果,因此,汉字的艺术表达可以与字形、字义相分离,字体构成独立的作品,对字体著作权的保护不影响字义本身的使用.在此情况下,对单字字体的使用就需满足《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对相关字体的使用是否经过授权许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方正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中认为,当知识产权载体的购买者有权以合理期待的方式行使该载体上承载的知识产权时,对单字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因此,如果所涉文字系经方正公司合法授权的软件产品设计而成,则使用所涉文字系后续合法的复制行为,应视为经过了方正公司的许可.

三、字体使用企业的侵权风险防范

字体使用企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字体库整体进行商业使用的企业,如前述案例中"暴雪" 一类是运用字库生成单字并将其用于商业的企业.

对于前一类企业,建议其应在整体商业使用时取得字库生产企业的使用许可.虽然目前法院适用"美术著作权"以保护字体库存在法律解释的缺陷,但是,存在争议的只是如何保护而不是要不要保护.因为字体库自身所蕴含的知识产权价值是确实存在的,字库企业在这一方面的利益诉求是正当的.从司法保护的现状来看,企业如果未经许可将字库整体作商业使用,被判定侵权的可能性很大.在这一情形下,相关企业确定字库知识产权人并获得其许可是必要的.

对于后一类企业,即字库单字的商业用户,鉴于目前中国法律和司法审判对字库单字的权利认定仍晦暗不明,其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目前来看并不大.计算机字库企业希望向字库单字的商业用户收取费用的商业模式能否得到未来立法或者法院审判的支持还有待观察.另外,如果这类企业为确保万无一失,避免潜在的诉讼风险,建议其可通过已取得字库企业相关使用许可的第三方企业间接地获得字库单字的商业使用权.或者其应尽量避免自己直接将字库单字为商业目的使用,委托专门的设计公司将会是更为安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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