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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2019-11-14杨佳文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长江丛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股东权益知情权权益

■杨佳文/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越来越多企业做大做强,很多企业都走向上市。因此,在当前许多上市企业中都包含有大量股东,很多上市公司股东都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这就使得很多中小股东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研究,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中小股东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接到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专供沥青的任务后,齐鲁石化高度重视,也倍感自豪,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是股份公司发展的需要。众所周知,股份公司是股东出资的经济实体,如果没有股东出资就不可能有股东公司存在。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广大中小股东是公司发展的重要基石,中小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很可能会影响到他们投资积极性,会影响到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石。为此,我国必须加强对于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禁止以牺牲中小股东代价来实现不正当利益输送,这样才能够确保股份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股东平等原则体现。在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平等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股东平等原则也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性质和数额平等进行对待,不得实施不平等的待遇。股东平等原则包含有一股一表决的具体标准,同时也禁止缺乏合理有效的不平等待遇。股东平等权并不意味着股东享有同等待遇,而是要禁止不公正待遇。为此,我们需要尊重资本多数决规则,同时也需要存大股东法律地位,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禁止大股东欺压或者排挤中小股东。

第三,对于弱势群体关注特殊需求。法律的一项基本功能就是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公司内部,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相比,中小股东无疑处于绝对弱势地位,而且中小股东股份非常分散,与大股东相比实力非常悬殊。除此之外,中小股东获取信息能力也非常弱,时间和财力也无法跟上大股东。因此,加强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也是法律保护弱势群体需要,也是法律对于弱势群体倾斜保护,这样才能够真正达到实质上的平衡。

在现代社会,信息作用非常重要,信息也是获得竞争优势的一大重要法宝。为了可以更好的保证中小股东知情权,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资本多数决滥用。资本多数决设置初衷是为了保持公正,激发投资者投资热情,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却发现了某些大股东滥用情形。在实践之中,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大会及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都被大股东一人所控制,大股东充分运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来合法的对公司进行控制,使得公司成为自己玩物。当大股东的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一致之时,资本多数决常常可以达到双赢结果。但是如果产生分歧之时,资本多数决将大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中小股东表决权往往没有任何作用,这就使得中小股东权益被弱化,甚至出现了权益遭受侵犯现象。这种行为其实和资本多数决的初衷渐行渐远,损害了中小股东投资热情,也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分析

(一)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表现

第二,股东分红权遭受损失。分红权主要是指在符合法律条件情形之下,股东作为出资者依照自己所实缴资本获得一定收益权利,这也是股东进行投资的最原始动机。股东投资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润,而分红权的实现也是股东利润实现的重要前提。当前股东分红权虽然有法律明确保护,但是侵犯中小股东权益事件时有发生,许多大股东通常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来掌控股东大会,他们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常常不会做出分红决定。在实践之中,很多符合分红条件的上市公司都未分红,甚至有100多家上市公司10年内从未进行分红。

第一,中小股东知情权遭受侵害。执行权一般是指公司的出资人根据法律章程的规定,了解公司相关信息。知情权是股东进行投资决策重要依据,没有知情权股东就无从作出决策,难以行使自身权利。股东知情权常常可以从报纸、网站等方面获取,同时还可以直接到公司查阅相关资料,但是这项权利实现还取决于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全面。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往往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主要是由于中小股东处于劣势地位,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很难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之中,自然很难了解公司当前各项信息尤其是对大股东不利信息。在这种情形之下,很多中小股东常常只能通过有限途径获取零星信息,而这些信息很可能是无用信息。但是对于大股东而言,他们可以充分行使权益来保护自身,经常会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来参与到公司具体经营活动之中,甚至会直接参与到公司各项数据的造假之中,这就使得中小股东知情权根本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这种情形之下,中小股东常常会被误解,他们缺乏相关信息的有效支撑,而虚假信息又会使他们做出错误判断,这无疑会使他们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我国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

理论研究表明,从信息经济的发展过程来看,基础层、传输层、融合层、新生层及福利层的信息经济遵循时间上的不断递进、空间上的不断扩散及程度上的不断深化的关系,下层是上层的基础,而上层又反过来促进下层的进一步发展。本文测算了基于西部各省区信息经济发展层次指数的相关系数矩阵,结果表明,信息经济各层次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第二,中小股东自身存在不足。对于中小股东而言,由于他们普遍没有话语权,在公司持股方面比例又非常低,这与大股东占据绝大多数股票形成了强烈对比。为此,中小股东对于公司几乎没有控制全面,在面对大股东之时无法做出有效反击。在这种情形之下,很多中小股东常常会采用消极态度,极少会参加股东大会对于公司信息不闻不问,这就使得中小股东话语权会彻底丧失,他们不能够有效表达自身观点。在当前,虽然有极少数中小股东会极力维护自身权益,但是中小股东维护权益所投入金钱和时间都非常有限,很多中小股东都有自己工作和生活,无暇顾及投资。

第一,我们需要不断扩大信息披露范围。由于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这就要求一切行为都必须有法可依。在进行信息披露之时,我们可以对公司法进行修订,通过公司法来明确规定当前信息披露各项内容,可以将信息披露范围从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建议措施

(一)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由图2可知,铅脱除率随着CaO/Fe值的增大而整体呈下降趋势。当CaO/Fe值小于0.33左右时,铅脱除率随着CaO/Fe值的增大而减小幅度较大。当CaO/Fe值大于0.33左右时,铅脱除率随着CaO/Fe值的增大,减小幅度变小。分析认为低CaO/Fe值减少了CaO对SiO2的反应消耗,有利于Pb的造渣脱除。生产实践发现,CaO/Fe值过低会使渣流动性变差,易造成部分Fe3O4(熔点1 527 ℃)在沉淀池四周析出沉积,虽有利于熔池区挂渣保护,但会缩小熔池有效容积,同时易造成铜口烧偏,放铜带渣、喷溅等。

第三,公司监督机制并不完善。当前,公司监事会并没有积极发挥自身职责。在大股东所控制的公司之中,很多监事会成员也是由大股东所选举产生,这就使得监事会成员根本无法保持中立,也很难做到监督。与此同时,监事会成员也缺乏专业知识发挥自身职能,很多监事会的成员大部分都是兼职人员,根本不具备监督知识,例如根本不具备专业的会计知识。

第二,贯穿落实信息披露制度。在公司章程内部应当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与此同时,中小股东也应当善用信息披露制度来维护自身权益。虽然中小股东属于弱势群体,但是信息披露制度可以维护中小股东合法知情权,这也要求中小股东通过自学等多种不同方式,加深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理解,这样可以极大保障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司法救济制度。在司法救济制度方面,我们需要不断简化诉讼程序,这样才能够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对于很多中小股东而言,诉讼是一个非常漫长过程,往往需要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这就使得中小股东所面临的诉讼成本过高,在其执行权受到损害,其实常常望而却步成为现实中的牺牲品。

(二)保障中小股东的分红权

在现实生活之中,股东投资公司的最重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收益,如果分红权无法得到保障则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将荡然无存,这对于公司的发展也非常不利。为了可以更好保障股东拥有分红权利,本文建议可以不断完善股东强制分红诉讼制度。例如,如果公司连续10年都处于盈利的状态,出资额超过30%且人数超过30%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强制要求公司进行分红。

针对上述问题,设计了一种基于Arduino的车内儿童防误锁报警系统,系统可以在儿童被家长误锁车内的情况下做出及时反应,保护儿童生命安全,以此避免悲剧发生。

综上所述,为了可以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需要加强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障,同时还需要保障中小股东的分红权,这样才能够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防止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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