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暴露受要挟,“割地赔款”能否获支持?
2019-11-14田野
文/田野
出轨被抓受要挟
现年36岁的刘方平,毕业于江苏省南京市一所重点大学。在大四毕业之年,他认识了同系小自己三岁的学妹葛秀萍,双方很快发展成恋爱关系。
为了能给心爱的人一个家,刘方平家境虽然不太富足,但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2007年5月按揭货款购买房屋一套,并于2010年4月结清按揭抵押贷款。
这年,葛秀萍正好大学毕业。房子有了,工作也都不错,很快两人就结了婚。次年,他们的儿子出生。2015年8月,刘方平还花费3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奥迪车,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儿子乖巧懂事,夫妻恩爱甜蜜,刘方平的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2017年元旦节后上班的第二天,葛秀萍有事去南京大酒店,恰巧发现丈夫和一个年轻的女孩有说有笑从酒店出来。葛秀萍将心中的疑惑告诉了自己的哥哥葛洪,在葛洪的鼓动下她决定不动声色暗中跟踪丈夫,查个水落石出。
2017年1月8日晚,刘方平入住南京大酒店,不久就被葛秀萍发现。1月9日凌晨,葛秀萍带着几个人来到南京大酒店,将刘方平强行带走。同日,刘方平与葛秀萍签订《约定》一份,载明:刘方平名下房屋系刘方平与葛秀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不动产。
同日,刘方平在葛秀萍一行人的“陪同”下来到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将刘方平名下的房屋产权变更为由刘方平及葛秀萍共同所有。
当天,刘方平与葛秀萍等人还来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登记转移手续,将婚后共同购置登记在刘方平名下的奥迪车过户至葛秀萍名下,约定由葛秀萍补偿刘方平车价款10万元,但葛秀萍未实际给付。葛秀萍取得上述车辆后,在不到两个星期的时间内,就以30万元的价格,将车辆转卖给了他人。办理完所有的手续后,刘方平与葛秀萍离婚。
告上法院争财产
2017年1月10日,刘方平到公安机关报警称,2017年1月9日凌晨,葛秀萍带着三人将其从南京大酒店四楼追赶至该酒店一楼,等在一楼的其他四人将他截住,实施殴打后,又将他带至酒店门口马路边一辆别克商务车内进行殴打,并威胁他要求听话,否则会有生命危险。第二日8点多,他又被四人带至房产交易中心,在他们的监督下,在房产证上加了葛秀萍的名字。后又去办理车辆过户、写欠条等事宜。直到当天其被带回自己的房屋,两家人员到场就离婚问题谈判后,其才获自由。
公安机关见刘方平身上有伤,在做完笔录后,让刘方平先到医院治疗。刘方平于当日至江苏省人民医院就诊,就诊的病历及CT检查报告单中载明:S5椎体见透亮骨折线影。
刘方平思来想去,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遂将前妻葛秀萍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其在被胁迫情形之下与葛秀萍签订的赠与协议,并要求撤销相关动产、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方平与葛秀萍虽签订《约定》及有关申请书,但根据刘方平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询问笔录、医院病历及检查报告单等证据,认定刘方平办理上述财产转移登记并非其真实意愿。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刘方平与葛秀萍于2017年1月9日签订的关于房屋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申请,登记过户税费由葛秀萍负担。
此外,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已经转移至案外人名下,客观上无法撤销转移登记行为,而且车辆购置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应属双方共同财产,因此不予处理。
【以案说法】
首先,在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夫妻一方有了婚外情,那么另一方则要提供足够的证据,除非对方亲口承认自己的错误。
其次,法院在判决婚内出轨的离婚财产分割是指对婚内财产的分割,如果涉及婚前财产,是不能要求分财产的。除非一方主动赠予另一方。《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自己获得的各种财产都属于各自,如果有一方由于照顾孩子和老人等付出比较多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补偿。
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需要提醒的是,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会不会照顾受害方一般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作者声明:未经许可严禁一切形式的转载,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