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卖房,13岁女儿向生父索赔
2019-11-14复林
文/复林
房产变现做理财
2007年上半年,吴倩向前夫柴育南提出离婚。柴育南提出,3岁的女儿柴苓跟他生活,但住房产权得全部归他。
他们居住在上海浦东新区,房子由两人结婚时共同出资购买,建筑面积102平方米。吴倩断然拒绝了柴育南的提议:“必须把另一半产权折价给我。”双方僵持了三个多月,最终,吴倩与柴育南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这套房柴育南及柴苓各半。此外,两人还约定了柴苓初中之前由柴育南抚养,她初中毕业后再另行商定抚养方式。
父母离婚后,柴苓主要住在爷爷奶奶家。吴倩每周五下午将女儿接到自己的住处团聚。2012年下半年起,柴育南从事投资理财业务,获利颇丰。为了获取更多的收益,他打算卖掉浦东新区那套房,利用房款加大投资。于是,他对柴苓说:“爸爸要做投资,赚大钱,以后换更大的房子,你不许跟妈妈说。”柴苓答应为父亲保密。
2013年3月15日,柴育南卖了房。关于当时房屋出售的具体价格,年幼的柴苓全然不知。
女儿状告生父
2017年7月,柴苓即将上初中,吴倩为女儿落实了浦东新区的中学,她打算亲自照顾女儿,向柴育南提出把浦东新区的房子让给她和女儿居住。柴育南告诉她,房子早已卖了。
柴育南竟擅自处理了与柴苓共有的房产,这让吴倩始料未及。吴倩追问卖房款的下落,柴育南冷冷地拒绝说:“我是女儿的监护人,在她成年后,我自会对她有所交待。”
2017年12月,吴倩作为柴苓的法定代理人,将女儿写的民事诉状递交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柴育南返还房屋出售款的一半,并赔偿相应的房屋差价损失。法院根据柴苓的书面申请,要求对房屋买卖时的市场价格及起诉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上海某评估公司出具的意见为:2013年3月15日的房屋市场价值为211万元,截止2017年12月11日,涉诉房屋的市场价值为465万元。
柴育南不接受评估意见,他亮出了税收缴款单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卖房是经过女儿同意的,所得房款只有145万元,我已全部进行投资理财,也实现了收益,并没有损害柴苓的实际利益。”他要求按实际卖房所得,返还属于女儿的财产,并拒绝赔偿评估确认的差价损失。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酌定补偿差价
2018年5月,此案不公开审理。柴苓没有到庭,吴倩代表女儿提出诉讼主张,要求柴育南返还一半房屋出售款105.5万元及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27万元。吴倩表示,柴苓未成年人,对买卖房屋不具备判断能力,柴育南在卖房时应该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卖房款归柴育南控制和处分,所作的信托投资也记入他个人名下,柴育南明显具有侵占女儿财产的恶意。柴育南所称实际卖房价格为145万元,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显然与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柴育南在未征询柴苓的意见及未得到另一监护人吴倩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父女两人共有的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显然侵犯了柴苓的合理利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018年7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柴育南返还柴苓房屋出售款105.5万元,并赔偿柴苓房屋差价损失费127万元。
柴育南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法院认为,柴育南将出售涉案房屋的钱款用于信托投资,并记入其个人账下,实际占有了全部售房利益,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损害了柴苓的财产权益。
2018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柴育南返还柴苓105.5万元的判决,柴育南另赔偿给柴苓房屋出售后的基本损失74.5万元。(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