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谥法与一种中国特色的人物品评机制
2019-11-13潘祥辉
潘祥辉
【内容提要】先秦谥法是中国古代一种独具特色的人物品评机制,它包含着对一个人品德、功业与行状的描述和“终极评价”,为君臣上下所重视。早在孔子的“春秋笔法”之前,先秦谥法就发挥着“一字褒贬”的评议功能。先秦谥法既是一种公开的传播机制,也是一种“无声的舆论”,包含并内化了一套社会评价机制。与后世谥法相比,先秦谥法的“名实”较为相符,“子议父,臣议君”现象较为普遍,表现出比较鲜明的“民主评议”色彩及追求“客观公正”的精神。先秦谥法也开创了中国“以德取人”的品评传统。先秦谥法这种根据人物德行给予谥号,进而对人物进行褒贬和道德评定的做法,以及对“名实相符”的追求,实开中国特色的“传播公共性”之先河,值得纳入新闻传播史的研究视域。
中国现代新闻业虽始自近代,但中国新闻传播的历史却可以追溯到先秦时代。秦理斋在《中国报纸进化小史》一文中认为:“我国新闻事业,发轫最早。在昔前商周之际,政府已设置专官,春秋二季,出巡列邦,采风问俗,归而上诸太史……周官太史所掌,亦曰‘陈诗以观民风'。大抵今日所传诗歌、《国语》《国策》,要亦当时新闻之流亚。”秦理斋将“采风问俗”当作中国新闻传播之起点。著名新闻史家曾虚白先生则将中国口传新闻的起源追溯到尧舜时代。他先引《汉书》所载:“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也”,进而指出:“此类要进之言及批评政治得失之语,就是口传的新闻与言论,实与后世的报纸的内容相类似。而当时之歌谣、古谚、诗经之类,都是最佳的口传新闻,而近年发现之殷墟甲骨文字,似可说是最古之新闻图版;最近出土之楚简,亦有甚多之新闻资料。”的确,早在先秦时代,中国已经出现了广义上的新闻传播活动。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政治历史语境,中国早期的新闻传播还带有自身的文化特色。李敬一先生在《中国传播史》一书中对先秦传播史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在李敬一先生看来,上古的新闻传播主要以“口语传播”“谣谚传播”及“文字传播”为主。到春秋战国时期,士阶层崛起,依托传播媒介和传播方式的发展,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较为发达的信息传播网络。李敬一先生对这一时期的“采诗观风”“史官记事”“烽燧警报”“乡校议政”“置邮传命”“游说诸侯”“讲学授徒”“著书立说”“街谈巷议”等九种传播方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不过,令人遗憾的是,《中国传播史》对于先秦时期的谥法和谥号却未曾有所提及。实际上,迄今为止,不论中国传播史、中国新闻史抑或华夏传播学的研究或论著,对先秦谥法与谥号几乎都是忽视的,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新闻传播史研究的一个疏漏。在笔者看来,先秦谥法和谥号委实是一种非常重要,也非常独特的中国新闻传播现象,值得我们关注。
所谓谥法,即中国古代对死去的帝王、嫔妃、诸侯、大臣以及其他地位很高的人,按其生平事迹进行评定后,给予或褒或贬或同情的一个称号,相沿成制,称为谥法,所获称号即为谥号。对谥法及谥号的研究历代不乏其人,但在大多数研究者的眼中,谥法不过是强化皇权统治、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工具或宣扬封建礼教的手段,不过在笔者看来,谥号也包含了一种社会评价,它仿佛是一种“无声的舆论”,发挥着社会传播功能。诚如《逸周书·谥法解》所言:“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车服,位之章也。是以大行受大名,细行受细名。行出于己,名生于人。”从传播学的角度看,这段话至少包含了三层意思:第一,“谥者,行之迹也。”说明谥号体现了一个人一生的功过是非,它是一种重要的“声誉机制”,呈现和传递了一种有关个人声誉的信息。所谓“社会褒贬”就是通过个人的“声誉机制”而发挥作用的;第二,“谥号”具有“论功行赏”的功能。所谓“大行受大名,细行受细名”之谓也。不同的谥号包含着不同的社会评价。这就与当代媒体和舆论的“品头论足,激浊扬清”的评论功能非常类似;第三,谥号是一种死后称谓,既是死后评价,亦用于死后传播,载入史书或传之后世,这种传播自己无法操纵,全操他人之手,所谓“行出于己,名生于人”之谓也。这种独特性正是“谥号”不同于姓名或“尊号”的地方。皇帝的姓名或“尊号”都是生时所上,而“谥号”则为其死后之名,即便以帝王之尊,也只能假手他人。古人通过这样一种制度设计,保证了“谥号”具有“盖棺定论”的功用。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新闻传播,不仅重视生者的作为与评价,也重视一个人死后的名分与评价。中国古代的王者、权臣与士人不仅活在当前,也活在死后,他的生命即便终结了,身后仍然受到社会的议论和评说。这种“以谥评人”的人物评议机制类似一种超越时空的“纵向传播”。在人类文明史上,“谥法”这一制度为中国文明所独有。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将谥法和谥号视作一种中国特色的“人物评议”机制与传播机制。这种机制值得我们纳入中国新闻传播史的研究范畴。
一、“明别善恶”:先秦谥法的褒贬评议功能
作为一种人物评价机制,谥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上古。在“谥法”的起源上,历代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谥法起源于“三皇五帝之时”,如班固所言:“黄帝始制法度,得谥之中,万世不易,后世虽盛,莫能与同也。”有的认为起源于商代,如清人崔述及屈万里都认为,谥法滥觞于殷代。更多的学者则认同“周公制谥说”,认为谥法起源于西周初年。据《逸周书·谥法解》载:“唯三月既生魄,周公旦、太师望相嗣王发,既赋宪受胪于牧之野,将葬,乃制作谥。”当然,也有近代学者质疑这种说法,认为谥法不是起源于周初,而是始自西周中叶以后。如王国维在《遹敦跋》中就认为,“谥法之作,其在宗周共、懿诸王之后乎!”汪受宽教授进一步认为周孝王时(约前909—前895年),谥法才正式成为周朝制度。而郭沫若先生则主“战国说”,可谓见仁见智。
在笔者看来,先秦“谥法”的发展应当有一个历史过程,不同学者对谥法出现时间的不同划分,主要源于对“生谥与死谥”以及何时谥法成为定制等问题的争议。据笔者所见,虽然较为成熟的谥法制度确实出现在西周中叶以后,但作为与“祖宗祭祀”和“避讳”有关的谥法,必然可以追溯至商代。笔者比较认可今人彭裕商先生的看法:先秦谥法至迟发轫于商代,到西周早期,谥法已然出现。谥法虽然具有评议功能,但从谥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先秦谥法并非一开始就具有这种功能的。谥法一开始的功能只是为了敬祖和避讳之用,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带上褒贬评价功能。据彭裕商教授的研究,先秦谥法的形成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商文丁以前,为谥法的先期阶段。商人以死后选定的祭日和人为的区别字来称呼故去的先王,这一阶段已具备了谥法的一些特征;第二阶段从文丁到商末帝辛,此为谥法的形成阶段,已用文、武、康等美称来称呼故去的先王,但仍保留祭日干支;第三阶段为周文武以后,周人因袭了晚商先王的美号,但不取其祭日干支,径称为某王某公,其形式已与后代谥法无别。此后谥号逐渐增多,遂进入了谥法的成熟阶段。
可见,谥法的发展过程先是出现没有评价色彩的谥号,之后到晚商以后再发展出来美谥。美谥是一种称颂,已具正面评价功能。而到了西周,恶谥也出现了,“谥号”的品评人物的功能就更加明显,也更加全面了。据学者对先秦谥法的行用考证,谥号之有善恶之分始自周昭王(前1000年—前982年)和鲁炀公(约卒于前982年)。到春秋时期,谥法的褒贬原则已普遍为社会所重视。谥号于是也从“辨别生死”的功能演变成“别明善恶”的功能,这一转变使得“谥号”具有了“公共传播”的色彩,成为一种社会传播机制。其演变正如宋代学者郑樵在《通志·谥略》中所言:“生有名,死有谥。名乃生者之辨,谥乃死者之辨,初不为善恶也。以谥易名,名尚不敢称,况可加之以恶乎?非臣子之所安也!”
作为一种人物评论机制,先秦谥法与后世史家的“论赞”及我们今天的新闻评论有相似之处,都是品评人物,但也具有自身特色。在笔者看来,谥法评议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以一字为褒贬。
与后世相比,先秦谥法的一大特点就是字数较少。先秦尽管也有复谥(即两个字以上的谥号)出现,如卫武公谥为“睿圣武公”,齐灵公谥为“桓武灵公”,但整体来看,复谥也多不过二三字,这一时期的谥号主要还是以一个字的单谥为主,这显然沿袭了上古以来的“尚简”传统。先秦谥法通常以单字来对逝者进行评价。《逸周书·谥法解》罗列有100多个谥字。东汉蔡邕所著《独断》载有汉以前帝谥46字,不同的字表示不同的意思,包含对人物的不同评价。
“违拂不成曰隐,靖民则法曰黄,翼善传圣曰尧,仁圣盛明曰舜,残人多垒曰桀,残义损善曰纣,慈惠爱亲曰孝,爱民好与曰惠,圣善同文曰宣,声闻宣远曰昭,克定祸乱曰武,聪明睿智曰献,温柔圣善曰懿,布徳执义曰穆,仁义说民曰元,安仁立政曰神,布纲治纪曰平,乱而不损曰灵,保民耆艾曰明,辟土有徳曰襄,贞心大度曰匡,大虑慈民曰定,知改能改曰恭,不生其国曰声,一徳不懈曰简,夙兴夜寐曰敬,清白自守曰贞,柔徳好众曰靖,安乐治民曰康,小心畏忌曰僖,中身早折曰悼,慈仁和民曰顺(一曰倾),好勇致力曰庄,恭人短折曰哀,在国逢难曰愍,名实过爽曰缪(立穆切),雍遏不通曰幽,暴虐无亲曰厉,致志大图曰景,辟土兼国曰桓,经天纬地曰文,执义扬善曰怀,短折不成曰殇,去礼远众曰炀,怠政外交曰携,治典不敷曰祈(一曰震)。”
可以看出,这些谥字实际上包含了褒贬。依据谥字不同的感情色彩,谥号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美谥、平谥与恶谥。美谥即对人物的正面评价,如“惠”与“孝”等,“慈惠爱亲曰孝,爱民好与曰惠”,这是一种褒扬;平谥则不带有很强的评价色彩,一般是表示哀悼或同情,用于早夭或一些死于非命的君臣,如“悼”“哀”等谥号;恶谥则是对人物的批评和负面评价,比较典型的恶谥如“幽”和“厉”,“雍遏不通曰幽,暴虐无亲曰厉”。历史上凡得到此种谥号的人,基本上都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如我们所熟知的周幽王之所以被谥为“幽”,在于其荒淫无道。为博美人一笑,幽王竟然“烽火戏诸侯”,最终导致亡国。而周厉王倒行逆施,钳制舆论,以致老百姓敢怒不敢言,“道路以目”,被谥“厉”也就在情理之中。其他被谥“幽”“厉”谥号的人主也是如此。正如童书业先生所言:“谥为幽者,盖非令主,且不得其死。周幽王见杀于犬戎而亡其国,鲁幽公被杀,郑幽公为韩人所杀,晋幽公淫妇人为盗所杀,楚幽王时楚大乱,曹幽伯被杀,赵幽穆王亡国。谥为厉者,皆有昏德,或不终者,周厉王放于彘,齐厉公暴虐见杀,宋厉公杀君自立,晋厉公被杀,秦厉公时国亦不宁,郑厉公尝见逐,陈厉公淫乱见杀。”可见,“幽”“厉”这样的恶谥正表达了对“昏君”的批判。
由于先秦谥法多以一字为谥,因此并不限于一字一义,每一谥字都有若干条释义。以《史记正义·谥法解》为例,定、元、康、思各有4条释义,武、孝各有5条释义,文、庄、灵各有6条释义,恭字更多达9释义。一字多义,可以起到“以少驭多”的效果,也可以区别得谥者的不同情况。如《逸周书·谥法解》中的“安”字谥号,就可以对应16种解释:“好和不争曰安;兆民宁赖曰安;宽容平和曰安;宽裕和平曰安;所保惟贤曰安;中心宅仁曰安;修己宁民曰安;务德不争曰安;庄敬尽礼曰安;敬而有礼曰安;貌肃辞定曰安;止于义理曰安;恭德不劳曰安;静正不迁曰安;懿恭中礼曰安;凝重合礼曰安”在先秦,这些谥号的用字是相对固定的。对不同谥号的解释其实构成了一种“评论标准”,针对人物的生平表现,用谥号进行褒贬。
在先秦谥法的用字上,据学者考证,西周时期实际用谥为31字,其中美谥22个:文、武、成、康、穆、共、孝、宣、魏、献、真、慎、胡、庄、惠、僖、顷、平、靖、贞、戴、桓,约占总谥字的71%,恶谥9个:懿、夷、厉、幽、炀、哀、愍、殇、昭,约占总用谥字的29%。至春秋时,实际用谥号41个,其中美谥27个:平、桓、庄、僖、惠、襄、顷、匡、定、简、景、敬、慎、武、孝、文、宣、成、靖、献、穆、德、康、共、戴、元、缪(通“穆”),约占总用谥字的66%;恶谥14个:灵、懿、隐、愍、昭、哀、厉、悼、殇、出、幽、夷、怀、声,约占总用谥字的34%。战国时期实际用谥16个,其中美谥有元、贞、定、考、威、烈、安、显、慎、靖、肃、易、绵、休,14个;恶谥则只有辟、躁两个。美谥占87.5%,恶谥占12.5%。春秋时期恶谥字比例最高,而至战国时期,美谥占了绝大多数。可见先秦谥号的使用也是有所变化的。越到后期,“恶谥”的使用则越少。另外值得注意的一个变化是,不同谥号的用法在历史过程中会发生演变。有些谥号先是美谥,后来则变成恶谥,相反的情形也存在。如“灵”这一谥号,有论者对《左传》中晋灵公、陈灵公、郑灵公、齐灵公、周灵王、楚灵王、蔡灵公、卫灵公等行为事迹进行了考察,发现“灵”这一谥号起初并无善恶之别,如周灵王、郑灵公之称“灵”,并没有负面意含。但之后获得“灵”之谥号的君主则以负面行迹居多,“灵”因此成为恶谥。
谥号的这种“一字褒贬”法与孔子的“春秋笔法”极为类似。在《春秋》写作中,孔子首创了一种“一字见义,寓褒贬于记事”的表达方式,被史家称为“春秋笔法”,这种“春秋笔法”也为历代新闻史家所津津乐道。但显然,在先秦,“春秋笔法”不只存在于《春秋》中,先秦谥法当中也包含了一种“春秋笔法”。唐代太常博士李虞仲在进言中也将两者相提并论:“谥者,所以表德惩恶,《春秋》褒贬法也”。这种“一字褒贬法”可谓中国古代品评人物的一大发明。
第二,以“礼”为准绳的道德评判。
从先秦谥法中选用的谥字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谥号”用字中用以褒贬人物的标准,是儒家的“礼”。实际上,谥法在周代成熟,并运用于对王公贵族的评议,本身是“周礼”的一部分。如果谥法真如《逸周书·谥法解》一书所言为周公所作,那也是周公“制礼作乐”的一部分。
周人的统治建立在“礼”之上,其所倡导的其实是一种“德治”。《礼记·曲礼》言:“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德”则是周礼的核心所在。周人“以德配天”,将“天命”与统治者的“德行”联系起来,可以说周代的文化实是一种“道德主义文化”。这种文化一直延续到春秋战国时代。有德之君,会受到高度评价,相反,无德之人,将受到历史的审判。这种对道德的重视鲜明地体现在先秦的传播思想和传播实践当中,也毫无例外地体现在先秦“谥号”的选用上。《逸周书·谥法解》:“绥柔士民曰德;谏争不威曰德;谋虑不威曰德;贵而好礼曰德;忠和纯备曰德;绥怀来人曰德;强直温柔曰德;勤恤民隐曰德;忠诚上实曰德;辅世长民曰德;宽众忧役曰德;刚塞简廉曰德;惠和纯淑曰德;富贵好礼曰德;功成民用曰德;修文来远曰德;睿智日新曰德;善政养民曰德;尊贤亲亲曰德;仁而有化曰德;忧在进贤曰德;宽栗扰毅曰德;直温强义曰德;谏诤不违曰德;周旋中礼曰德;泽及遐外曰德;懿修罔懈曰德。”
正是因为对“德”的强调,我们可以把先秦谥法视为礼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谥法因此也具有了强烈的道德评判色彩。先秦谥法的几乎所有的美谥,都与道德上的卓越或完美相关,《礼记·曲礼》首篇即是“毋不敬,俨若思,安定辞”。而“敬、思、安”也都用作先秦谥号。而几乎所有的恶谥,也都与“失德”相关。如《谥法解》中的“戾”谥:“不悔前过曰戾;不思顺受曰戾;知过不改曰戾。”足见先秦谥号作为一种传播机制,充分体现和宣扬了周代的“主流意识形态”:即“以德取人”的价值观。这种“道德主义取向”的先秦谥法与孔子作《春秋》的价值立场完全一致。
在笔者看来,就人物评议而言,先秦谥法实开后世“以德取人”的品评人物之先河,也开创了中国“以道德标准”来评价人物的传统。这种传统在后世的谥法、史书的记载中都被承袭了下来。甚至影响到近代以来的新闻理念尤其是报纸评论。
二、公开与“民主”评议:先秦谥法的运作机制
先秦谥法的人物品评功能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逐渐显现的。到春秋时期,谥法制度大为流行,恶谥较为普遍,有论者认为,这与春秋时期人物品评活动的兴盛有密切关系。诚然,在品评人物成为时代潮流的语境下,谥法所发挥的评论功能也就更加重要和明显。在笔者看来,就人物评议机制而言,虽然谥法的覆盖面有限,但先秦谥法对人物的品评还是比较“民主”的。与后世谥法主要操君主之手不同,在先秦,由于去古未远,谥法所发挥的“民主评议”功能体现得较为鲜明,充分发挥了一种品评功能,这从先秦谥法的程序和特点可以看出来。
首先,谥号的选定和授予有一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具有公开性,这使先秦谥法成为一种准“公共传播机制”。先秦谥法曾经历一个从私谥到公谥,即从贵族私自拟谥敬献祖宗到周王室将谥号收归朝廷,纳入王朝“礼治”的过程。当周王朝将谥法纳入“礼治”后,谥法就不仅成为一种王权传播活动,也成为一种非私密性质的古代社会的“公共传播”行为。
按照周代的给谥程序,大体有“请谥、议谥、定谥、赐谥”这几个阶段。这几个阶段,都体现了传播的公开性。“请谥”就是死者家属向朝廷报告,并依逝者所作所为请求获得一个谥号。具体礼仪程序是先行“赴告”之礼,即某贵族死之后,派使者所行的报丧礼,在赴告的同时行请谥礼。周天子驾崩后,王室则要赴告于天,同时向上天请谥,天意象征着“谥”的公正无私。当然,“天子之丧动四海”,其赴告之礼也要通告天下所有诸侯国。可见这是一个“信息公开”的过程。所谓“议谥”则是根据逝者生平表现,选择一个合适的谥号。在先秦,一般要在死者下葬之前议定其谥号。为什么要选在葬前议定呢?可能因为刚刚去世人们对其记忆犹新,比较好做评价,而死后太久则事迹模糊,难以评定了。
“赐谥”也是一个公开传播的过程。所谓赐谥是将议谥确定后的谥号以上天、周天子或诸侯的名义赐予逝者,并且以礼官公开宣读之。除了公开宣读,赐谥往往还伴随着隆重的仪式,仪式就是一种公开的传播。《周礼·春官·大师》记载了周王的赐谥过程:“大丧,帅瞽而廒,作柩,谥。”当王的灵柩运往祖庙之庭举行大奠时,当着前来奔丧的列国诸侯及王室贵族的面,礼官在柩前宣读南郊向天所请的谥文,将其谥号公之于众,以示隆重。诸侯及贵族的赐谥也一样,一般选择在其下葬前赐谥,因为这样更容易使其谥号公开传播。这即是班固《白虎通义·谥》所言:“所以临葬而谥者何?因众会欲显扬之也。”一个人最后的公共出场可能就是葬礼了,这个时候赐谥,是最容易使其恶善之名闻于天下,也最容易起到“广而告之”的效果,有利于谥号“显恶扬善”功能的发挥。按照先秦谥法,谥号拟定以后,还要进行公告。如春秋战国时代,各诸侯国的国君去世,除了要报告周天子,也要“赴告”其他诸侯国。谥号拟定后也是如此,理论上必须要让其他诸侯国知道,因为其谥号不仅要载入本国史册,也要载入他国史册。可见先秦谥法作为一种公共传播机制的特征是非常明显的。
其次,先秦谥法中的“议谥”具有一定的“民主协商”色彩,这一点在古代文明史及人类传播史上都是难能可贵的。在先秦,尽管天子谥法和诸侯谥法有所不同,但到春秋战国时代,谥号的拟定过程中“子议父、臣议君”是比较常见的现象。诸侯之谥,通常由大臣和公子议定。显然,这样一种议谥机制,打破了等级森严的礼教制度,不仅使生者获得了对逝者的一种评议权,也使地位等级较低的“臣”和“子”获得了对“君”与“父”的评议权。因而这样一种评议机制具有一定的“民主”色彩。我们从《左传·襄公十三年》所载的楚恭王死后臣子议谥一事可以看出这一特点。
楚子疾,告大夫曰:“不榖不德,少主社稷。生十年而丧先君,未及习师保之教训而应受多福,是以不德而亡师于鄢;以辱社稷,为大夫忧,其弘多矣。若以大夫之灵,获保首领以殁于地,唯是春秋窀穸之事,所以从先君于祢庙者,请为‘灵'若‘厉'。大夫择焉!”莫对。及五命乃许。秋,楚共王卒。子囊谋谥。大夫曰:“君有命矣。”子囊曰:“君命以共,若之何毁之?赫赫楚国,而君临之,抚有蛮夷,奄征南海,以属诸夏,而知其过,可不谓共乎?请谥之‘共'。”大夫从之。(《左传·襄公十三年》)
楚子将死之际,告诉大夫谥自己为“灵”或“厉”,这是一种恶谥。有人认为楚恭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懂得谦卑和谥号“表行迹”的道理,也有人认为这其实是楚恭王的策略,他以退为进,堵死自己被授“恶谥”的可能。不管如何,我们从这则记载中可以看出,楚恭王自己其实决定不了如何被授谥,议谥的权力掌握在卿大夫手里。所谓“行出于己,名生于人”(《逸周书·谥法解》)说的就是这层意思。楚恭王最后没有被授恶谥,依据的是其能“悔过”,也算谥有所本。从这一事例可见“谥号”这种评议机制在春秋战国时代还是发挥了一定“监督”功能的。正是因为这种较为“民主”的监督功能,秦始皇在统一六国后,废除了谥法,其目的就是不想让后人议论自己,以绝恶谥。秦始皇的废谥令在《史记》中有记载:“制曰:朕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如此,则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谓,朕弗取焉。自今以来,除谥法,朕为始皇帝。”不过,秦亡以后,谥法还是被重新启用,其用于褒贬人物的功能也为后世所继承。
最后,先秦谥法作为一种有特色的、运行良好的人物评议机制也表现在较高的“恶谥”比例上。研究发现,在中国历代谥号中,先秦“恶谥”的比例是最高的。薛金玲根据《史记》统计了72位周天子及列国君臣用谥,发现其中美谥者54人,占总数的75%,恶谥者18人,占总数的25%。谥为恶谥的君主有“周厉王”“周昭王”“鲁厉公”“齐厉公”“蔡厉公”“宋厉公”“晋厉公”“周幽王”“鲁幽公”“陈幽公”“鲁炀公”“宋炀公”“齐哀公”“宋愍公”“晋殇公”“周懿王”“周夷王”“鲁懿公”等,这些得恶谥者,多为失国或行迹极劣者。而据汪受宽先生的《谥法研究》一书统计,从公元前841年至公元前221年,所有帝王、国君获得谥号的总数为234个,其中美谥165个,占比为70.6%,平谥39个,占比为30%,恶谥30个,占比为12.8%。与后世相比,这一时期的恶谥的个数及所占的比例都是最高的。从这一点我们就能看出来,先秦谥法较好地发挥了品评人物的功能。
实际上,美谥与恶谥都代表着一种社会评价,但考虑到“为尊者讳,为亲者讳”的存在,“美谥”难免成为阿谀奉承或“溢美之辞”,使人物评议或口碑机制呈现笔者所讲的“传播失灵”状态。相比之下,“恶谥”呈现的信息则相对真实。恶谥是对失德君臣的一种负面评价,恶谥的比例越高,越能说明这一时期的谥法很好地发挥了人物评议和“舆论监督”作用。如《左传·晋灵公不君》载晋灵公“厚敛以雕墙,从台上弹人,而观其辟丸也。宰夫胹熊蹯不熟,杀之,寘诸畚,使妇人载以过朝。”如此倒行逆施,草菅人命,最后落得一个“灵”的谥号,也就理所当然了。事实上,春秋时代的谥法大多能做到“据事给谥”,并没有太多的溢美之词,因此比较好地发挥了谥号的褒贬善恶的功能。这一点也为时人所理解和重视。《左传》曾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楚成王被迫自缢后,政变者穆王及大臣初议谥其为“灵”,成王闻此死不瞑目。据《左传·文公元年》载:“冬,十月,以宫甲围成王。王请食熊蹯而死,弗听。丁未,王缢。谥之曰‘灵',不瞑;曰‘成',乃瞑。”从这个故事中我们可以见出“谥号”的效力及其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如果说现代传播具有某种所谓“授予社会地位的功能”,那么,在中国先秦时代,类似功能一定程度上则由“谥法”来承担了。在笔者看来,先秦谥法就是一种前大众传媒时代中国特色的人物评议机制,这种机制为中国古人所普遍接受和重视,成为一种独特的传播实践和传播模式。
三、追求“名副其实”:一种中国特色的“公共性”实践
从先秦谥法的实践来看,谥号作为一种人物品行的评论机制既有民主、公开的一面,也有较为客观的一面。正如《逸周书·谥法解》所言:“大行受大名,细行受细名”。先秦谥法不论从理念,还是从其实践来看,都在追求一种“客观评价”,追求“名副名实”。因此,在先秦谥法中,包含了一种“公正评价”的理念,这与古代良史所追求的“秉笔直书”异曲同工,也与孔子作《春秋》所追求的“书法无隐”暗合,体现了一种中国特色传播实践的“公共性”精神。
众所周知,中国的史学传统推崇“直书”和“实录”,谥号的选定也是如此。不论是美谥、平谥还是恶谥,都要尽量做到谥行相符。先秦谥法这种实事求是的内在精神是显而易见的。以请谥为例,在《礼记·曲礼下》中,请谥被称为“类见”,“既葬,见天子曰类见,言谥曰类”,朝廷接到请谥的报告后,并不是随便赐给谥号,而是要严格依据死者的行状来选择谥号。实际上,在请谥的时候,家属就必须报告逝者的生平功业以供参考鉴定。唐代孔颖达在《礼记》疏中说:“请谥于天子,必以其实为谥,类于平生之行也。何胤云,类其德而称之,如经天纬地曰文也。”可见,请求赐谥的时候必须要公开报告死者的功业,以便给予其一个恰如其分的谥号。先秦谥法的这一传统也为后世所继承。汉代以后向朝廷请谥,都必须附死者“行状”以供议谥参考。
从谥法实践来看,春秋各诸侯国君得美谥者比比皆是,得恶谥者也为数不少。先秦谥号基本能反映其生前的“行之迹”。以谥号“成”为例,《谥法》释“成”为“安民立政曰成”。春秋时,燕有成公,名载;蔡有成侯,名朔;鲁有成公,名黑肱;陈有成公,名午;曹有成公,名负刍;晋有成公,名黑臀;卫有成公,名郑;宋有成公,名王臣;秦有成公,名不详;楚有成王,名熊恽;齐有成公,名脱(一说为“说”);周有成王,名姬诵。这些谥号“成”的诸侯,其事迹在《史记》中多有记载,根据《史记》的记载,可以看出这些“成”谥诸侯,“谥”与“行”基本是一致的。薛金玲也对先秦人物的谥号与其行迹进行了考证,他将先秦主要人物谥号行迹与《谥法》对照观察后发现,除“昭”“懿”“夷”三谥字外,其余皆相符,且同谥者,行迹相似,善恶相当。难怪童书业先生在《春秋左传研究》一书中也指出:“读《左传》、《史记》等书,知西周中叶以来,列国君臣以至周天子谥号,多与其人之德行、事业以至考终与否大略相当。”由此可见,先秦谥法的“客观性”确实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绝不能因为先秦谥法中存在溢美或名不符实现象就轻易否认这种客观存在。
实际上,这种对“客观公正”的追求也表现在“改谥”上。对于一些与事实不符的谥号,“改谥”行为可以进行纠正。如《左传·宣公四年》载:郑国大夫子家勾结公子宋,杀死国君姬夷,谥为幽公。后子家死,郑之国人将子家之族全部驱逐。改葬幽公,并改其谥号为“灵”。这是春秋史上一次比较著名的“平反”案例。虽然“灵”也属于恶谥,但在“国人”看来,“灵”而不是“幽”更符合姬夷的生平行事。显然,这种“改谥”体现了一种“实事求是”的评价精神。
先秦谥法之所以能够发挥这种“评议功能”,和中国古代独特的历史文化密切相关。中国人重“名”,在中国文化中,“唯名与器不可以假人”,因此中国人十分重视“名分”,重视名实相符。在先秦文化中,对历史的尊崇和敬畏也是一种信仰。在笔者看来,正是这种对“名”的重视以及对历史的敬畏,使先秦谥法恪守一种“事实求是”的精神。谥法追求“不虚美,不隐恶”,与史家“秉笔直书”的精神内在贯通。事实上,“谥号”本身就是一种原始的史料。中国先秦古人注重“以谥评人”,就是因为谥号议定之后是要写入各国史册的。在先秦,记事和修史是一种“准新闻传播方式”,史官通过自己的笔,将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记录下来,并且公之于众,起到了“传之其人”和“永垂不朽”的作用。就人物的评价而言,如果谥号本身不客观,史官写史当然就更加难以客观了。反之,先秦史官为了追求“书法不隐”,追求“秉笔直书”,就必须使谥法和谥号“名副其实”。可见,谥法作为一种人物评议机制和古代史官文化是内在一致,相互协调的,他们都需要对历史负责,对后代子孙负责。如果说中国古代的史官追求一种“其文直,其事核”的写作方式,那么先秦谥法同样追求这样一种“求实”的精神,所不同者,史之写作更加侧重于史事之记录,而谥法则更加侧重于人物之品评;史之写作用字较多,谥法之评价用字较少,如此而以。
在笔者看来,先秦谥法的传播功能相当于历史写作的“知人论世”功能,与后世报纸的“评议”功能也有相近之处。近代报人梁启超曾在1902年发表的《敬告我同业诸君》一文中认为报馆和舆论操“名誉上之监督权”:“舆论无形,而发挥之代表之者,莫若报馆,遂谓报馆为人道之总监督可也。”实际上,早在2000多年前,先秦谥法就体现了这种对“名誉权”的监督,并且这种“监督”还是建立在追求“名副其实”的理念基础上,发挥了类似后世大众传媒的功能。在中国历史上,就“谥法”的品评人物的评议功能而言,先秦无疑发挥得最好,表现得也最为充分,追求“名副其实”的传统也给了后世以积极影响。清人陈康祺在《郎潜纪闻》中还在称道:“(武进赵恭毅公申乔)身后赠谥曰‘恭'曰‘毅',洵名副其实矣。”尽管谥法在秦汉以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仍然具有较为鲜明的评议功能。“议谥”仍然是一项重要而严肃的传播活动。这种议谥“唯真、惟慎”的传统,诚如宋人程颐在《性理大全·谥法》中所言,任何人在论谥定谥时,都“不敢参一毫嫌怨,不敢萌一念恩私”,必须“虚心博采、平心议拟,以天下之公是公非,合于本人之真是真非。”
总之,先秦谥法作为一种古代社会的“公共传播机制”值得我们重新评价,其所开创的这种追求“名实相符”的评议传统,未尝不可视为一种中国特色的“公共性”之滥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