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仓减持”背后的制度缺陷
2019-11-12何小娜
何小娜
摘要:“清仓式减持”是近年出现的热门词汇,指上市公司股东在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过了解禁期以后立刻全部卖出的行为。近期,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已经成为监管与舆论的焦点。诚然,根据相关交易规则,这些股东这样操作是允许的,因此没有理由受到指责。但是,反过来说,这样的行为在市场上还是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大量股票在短时间内被集中卖出,不但对相关股票的价格会形成很大的冲击,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市场平稳运行中的负面因素。本文通过分析融钰集团(原永大集团)的原控股大股东吕氏家族的“清仓式减持”行为,进而对此公司上市目的及经营、股利政策提出质疑,进一步引出我国的包括发行制度、减持制度及利润分配制度在内的诸多制度缺陷。
关键词:清仓式减持;融钰集团;制度
一、大股东减持过程
高送转可谓股价飆升的利器。融钰集团的股价从高送转预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2014年12月19日)的23.38元一路钡升至2015年4月9日的历史最高价102.41元后复权),总市值突破了150亿元。
3月18日,融钰集团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永祥及其一致行动人吕兰、吕洋、兰秀珍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据统计,从4月14日至2015年12月21日,吕永祥及其家族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转让减持的方式,分7次将手中的股票全部清空,套现67.64亿元。
二、超出盈利能力派现,高送转频现
从财务的角度来讲分红派现必然造成大量的现金流出,对于公司产生支伺压力,所以自有资金发放现金股利需满足的基本条件有两条,一是公司有足够的净利润、每股收益或可分配利润;二是公司拥有足够的现金。从利润的角度看,2014年融钰集团实现净利润4725万顶己,而当年就宣布派發1500(门j元的现金股利。可见2014年本年的可供分配净利润不足以支持巧000)j元的现金股利分配,公司不仅将当年实际可供分配净利润全部搭上,还动用了上一年的未分配利润。
超能力派现行为有损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进而影响投资者的长远利益,那么公司为什么还要大量的发放现金股利呢?一是满足再融资的要求;二是满足股东权益的要求;三是传递公司的未来信息。公司放出10转15的高送转方案后,融钰集团的股价一改往日的疲软态势,不断创新高。此时正值一轮牛市起步,融钰集团的股价更是狂飙突进。2015年3月17日,融钰集团又在10转巧的基础上加码到10转18派10元,这个举动令股价一举从高送转方案发布前一交易日的23.38元钡升到了历史最高价102.41元(后复权)。
三、短时间内清仓式减持
减持动机可分为流动性需求动机和投机性获利动机。通过了解并没有发现吕永祥及其拥有融钰集团股份的家属出现急需还贷的信息,那么其个人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可能性不大。融饪集团自上市三年以来股价走势平平,由于业绩不振估值一直呈下跌趋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存在投机性动机,至2014年10月18日,三年的禁售期终结,其手持的巨额股份陆续解禁,可以流通上市之际,融金玉集团的股价开始一路上涨,尤其是2015年3月17日融钰集团推出高送转和大额派现令股价一飞冲天,8天收获7个涨停板,这时公司的股价升到了历史最高价102.41元。
四、减持带来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在利空消息发布之前减持,或在高送转后减持。这不仅使得二级市场投资者面临追高被套的风险,严重损害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还涉嫌操纵股价和证券市场,这些减持行为让市场不断“失血”,承受压力。融钰集团实控人吕永祥及其家族成员所套现的67.6亿元并不是新创造的财富,而是取自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是一次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因此必须要给二级市场投资者一个交代,而不能置股民和监管者于不顾,自己减持套现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堆烂摊子让无辜的股民来承担。
五、制度缺失
吕氏家族的清仓式减持确实有必要引起市场各方的高度关注,因为这暴露了A股市场的诸多问题。从吕氏家族很决绝的清仓式减持来看,再结合上述对其公司经营分析和政策,我们有理由推测融钰集团上市的目的是为了让创始家族套现,而并非是为了企业的发展,实际上,上市并没有带来融钰集团的发展。也正因如此,这家企业原本就不应该上市,或者说不适合上市。但就是这样一家不适合上市的公司却上市了,这说明A股市场的发行制度并没有对IPO公司进行严格的甄别。
六、结语
上市公司的财务投资者以及创始投资者,都有权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这实际上也是10年前所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的最主要成果。反对这些股东卖出股票,他们稍有这方面的动作就大加鞭挞,斥之为“恶意套现”、“将上市公司变为提款机”,这是有失理智的行为。由此形成的舆论倾向,传递的是一种负能量。因此,维护财务投资者,以及控股股东在合规条件下卖出股票的权利,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运行的前提。但是,人们也应该看到,类似“清仓式减持”这样的行为,的确也给市场带来冲击,鉴于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已有的现行制度基础上,不妨增加一些规范要求。既保证其卖出的权利,也通过适当的限制来缓解卖出行为对市场的冲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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