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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安保综合协调工作探究

2019-11-12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事务安保对象

张 伟

(宁夏公安厅特勤局,宁夏 银川 713500)

一、引言

重大活动安全保卫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参与单位多、协调难度大的系统性工作,具有高度组织协调性。之所以在重大活动安保协调工作前面加上“综合”一词,主要是因为重大活动安保需要协调的各个方面、各类层级、各项事务、各种关系非常复杂,且存在相互交织关联的特殊情况,由此牵引出以安保工作涉及各类需要通过协调才能解决的问题为标靶,以多渠道沟通、多样化路径、多角色参与为抓手,以实现消除阻碍、凝聚合力、达成共识为目标,所产生的横贯左右、联通上下、沟通内外的重要工作。因此,能否将公安机关各警种、党政相关协作单位、武警、军队等各方力量有效凝聚起来,能否做到安保工作与会务组织、宣传、接待等相关工作无缝对接,直接决定着重大活动安保能否形成配合密切、功能互补、整体协同的强大战斗合力,也是对安保组织指挥机构综合协调能力的重大考验。

鉴于在各省(区、直辖市)举办的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一般以省级公安机关为主体,成立专门的安保领导机构来牵头统筹、组织实施,相关综合协调工作则通常由该安保领导机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保办”)具体负责。因此,本文从重大活动省级安保办的视角,分析安保综合协调工作的内在规律,探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应着重把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技巧。

二、重大活动安保综合协调的主要特点

(一)范围广

重大活动安保需要统筹协调的单位不仅包括国保、治安、刑侦、警卫、出入境、边检、网安、技侦、信通等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还包括国安、消防等协作单位,武警、空军、海军等军队力量,住建、质检、环保、卫计委、无委会等协同配合单位,重大活动会务组织、接待、宣传等职能组,公安部各业务局、任务属地公安机关等,协调对象遍布各行各业各层级,需要协调的事务边际非常宽泛。

(二)层次多

由于重大活动安保组织领导须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原则,突出中央部委、各省市、执勤单位等不同层面的立体有机组织架构,并强调在集中统一领导下的逐级负责制,安保指挥层级呈现自上而下纵向梯次形态,且每一层级指挥体系中又处于各警种、各单位的横向关联模式中。因此,综合协调工作需要纵向打通各层指挥体系之间指令传递壁垒,消除信息交互障碍,缩减不必要的文电往来、请示汇报环节,减少重复劳动和内耗,确保警令畅通,提高安保工作效率。重大活动安保多层次协调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重大活动安保多层次协调关系

(三)事务杂

由重大活动的规格、性质和内容决定,安保工作各环节包括许多细小、具体、琐碎的事务,不是仅凭安保办直接指挥就能顺利达成,那些与安保相关但尚未明确由谁来担纲、如何落实的工作,以及临时衍生的、上级交办的工作,都须经由协调来完成。比如:活动的会务安排、接待流程、宣传报道、医疗救护,乃至于住地现场的施工改造、设备检修、环境绿化、氛围营造等工作,都会在某个环节或者时段与安保发生关联,无一例外均需做好协调处理,而且安保办在协调不同事务时,与协调对象之间的关系指向也有所不同。

笔者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安保综合协调为例,从自治区安保办的角度,对上述协调事务的互相关联、交叉展开特征进行说明(如表1所示)。

三、重大活动安保综合协调工作面临的难点分析

重大活动综合协调的鲜明特点决定了这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具有很大难度,可归纳为“两多一高”:

(一)对外协调矛盾多

凡是涉及与安保相关联或可能影响安保目标实现的,需要与安保组织架构以外的工作机构、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对接的事项——“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如与主办单位、行政接待部门、新闻宣传部门等之间的协调”[1],由于不牵扯直接的安保责任划分,不存在明确的职能隶属关联,类似于协作性质的沟通商榷,加之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有时甚至会因为安保工作的实际需求与会务组织、接待、宣传等工作出现局部冲突。协调工作就是厘清关系、化解矛盾,根据事务的轻重缓急来决定谁为谁让路,最终实现各方利益均衡兼顾、互惠互利。在这一过程中,影响外部单位是否配合、怎样配合的因素很多,给综合协调带来的阻力很大且不可预估。

表1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 活动安保综合协调

(二)形成闭环程序多

协调是基于消解排除安保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面临问题这一明确的目标指向,因此,必须经过问题出现、开展协调、达成共识、通力落实、反馈效果、问题解决六个环节,协调工作形成一个善始善终的完整闭环。任何一环缺位都可能导致协调不力、不到位或者效果不理想,“任何一点细小的疏漏或不慎,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导致大局的被动甚至满盘皆输”[2]。安保工作是基于任务分解、业务归口、责任细化、层层负责的组织体系,而协调工作往往针对的是那些责任划分不明晰或者落实环节有空当的事务,加之协调事务复杂且阻碍因素多,在达成共识和通力落实环节,有可能某项工作的承办单位处于缺位状态,各方都不揽责、都在观望,也有可能在一个协调回路的内部发生循环反复的协调,导致需要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

(三)衔接指挥要求高

马克思曾指出:“凡是有许多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像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3]结合安保工作各环节实际需求,协调服务于指挥需要,是安保指挥程序的下线延伸。缺少必要的协调参与,指挥往往步履维艰或者效果打折;反之,离开指挥过程的基本需求,协调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可见,协调是为指挥扫清障碍、取得成效而开展的具体工作,协调的结果必须与指挥机构发号施令紧密衔接。

四、重大活动安保综合协调工作须把握的基本原则

安保综合协调,就是消解矛盾、聚分力为合力的过程,是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的过程,是动员说服、达成共识,为安保指挥开路架桥、排除障碍的过程,需要把握正确、科学的原则,以便顺利实现既定目标。

(一)突出协调主动性

在重大活动安保工作筹备过程中,能够预见到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争取尽早参与,甚至超前介入,加强事前沟通,把常态协调建立在先行沟通基础上,把分歧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特别是要根据活动内容、规模和活动场所的容量及环境特点等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警卫安全的具体要求,为活动筹委会提供决策参考,以便做出兼顾安全因素的合理安排。只有变被动干预为主动参与[4],将安保工作纳入活动整体设计框架和运转流程,才能实现安全保卫与活动组织的协调一致。

(二)注重鲜明目的性

一切协调工作必须围绕明确目的而开展,明确为什么必须协调,协调要达到什么效果,做到有的放矢、因情施策。重大活动安保工作往往与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在特定时空发生交集,安保协调必须在确保安全、秩序井然前提下,为央媒及地方主流媒体在核心区域的宣传报道提供便利。这一原则要求开门见山、坦诚直接地申明安保与宣传的主次关系,并率先提出安保部门满足媒体报道的解决方案,取得与会各大媒体的认可与支持,促使媒体工作者在活动进行中自觉配合安保人员的现场管控行为,高效顺畅地实现协调目标。

(三)彰显警卫主导性

在重大活动中,要人警卫工作至关重要,安保重点始终是要人警卫安全。因此,协调过程中应从政治站位和全局角度出发,本着实现双方利益诉求趋同的原则,向协调对象深入分析安全风险因素,必要时严肃阐明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可能造成的现实危害,以及对重大活动成败的关键影响,辅以安保相关政策法规的解读,促使协调对象认同“安保一失、满盘皆输”的理念,争取其理解、支持,变被动配合为主动协作,进而排除工作障碍。如: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会务牵头单位,往往注重场面隆重、气氛热烈,或者为突出宣传效果而忽视安全因素,与安保工作产生冲突。协调解决矛盾时,既要以要人警卫的最高标准为切入点,又要发掘并建立要人警卫与协调对象之间的共同利益关联,充分调动协调对象欣然接受安保办建议的意愿,最终达到协作目标。

五、提升重大活动安保综合协调效率的路径

高质量的协调往往蕴含着高超的方法技巧,甚至能带给人舒适感。安保协调工作应根据不同的协调对象灵活变通方式方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软硬兼施、多措并举,努力提升协调工作水平和效能。对于安保系统内部同级协调对象,切不可以势压人,对协调对象的意见不能简单地予以否定;对于公安机关以外的协调对象,要抱着真诚的态度分析事理、言明利害,避免正面激化矛盾,促使协调对象心悦诚服地接受安保意见,争取在友善、和谐、有序的氛围中消除不协调、不同步的问题。

(一)工于避实击虚

《孙子兵法》载“夫兵形像水,水之形,避高而趋下;兵之形,避实而击虚”[5]。在安保协调过程中,安保办与协调对象形成类似攻守之势。一般情况下,可从安保工作实际需求角度出发,就事论事、摆明事理,找到对方愿意积极合作的利益契合点,类似于兵法上按部就班、一板一眼地正面强攻。当不能与协调对象形成共识时,可考虑在讲清楚共同协作必要性的同时,采取侧面迂回、攻其软肋的战法,避免单纯就事务本身大费周章,把对方不配合可能引发的不利局面,甚至于导致的严重后果,以及由于协作不到位,安保出现失误影响活动顺利开展时,对方所要承担的责任明确提炼出来,即简明扼要指出协调对象最忌惮的痛点所在,通过申明利害关系,促使协调对象深入权衡利弊、转变立场态度,并接受安保办的合理建议。

(二)巧于借助外力

重大活动安保需要协调的具体事务经常涉及安保系统外的单位,这些部门不是安保工作直接的利益攸关方,与安保办更不存在隶属管理层面的主从制约关系,加之协调对象负责具体事务的个别同志可能囿于大局观淡薄、业务素养低、责任意识弱等因素,在协调过程中存在主观抵触心理,对于需要对接的事务消极敷衍、推诿塞责。针对这种情况,安保办在协调时不能“霸王硬上弓”,防止协调不成反而破坏和谐关系,对后续协作造成被动。要尽量采取借力打力、以柔克刚等沟通技巧,减少在一个阻力较强的层面纠缠不清、浪费时间精力,必要时果断提升协调层级,学会利用高层决策意见的权威性,通过协调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具体事务的分管领导,向协调对象下达指令,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善于施利于人

“如果做事情的时候,能够考虑到其他组织的利益,能适当让出一些利益给其他组织,可以得到其他组织的信赖、感激和良好的声誉,这是组织长期发展的宝贵资源。”[6]重大活动安保办与安保系统外的协调对象之间,可能会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类矛盾,但绝大多数都是非对抗性矛盾。安保办应适时主动放低姿态,善于从协调对象的利益诉求中找出与安保工作的契合点,尽量在不违背安全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应变,破除一些可有可无的条条框框,为协调对象的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相应方便。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灵活应变不是妥协让步,而是通过拿出一定利益空间的方式来缓和矛盾,争取协调对象的诉求得以落地、情面得到尊重,为达成通力协作的共识创设有利环境甚至筑牢情感基础。

(四)长于趁势而为

重大活动安保工作的顺利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从上到下一条心、各项部署一盘棋”的体制优势,当安保办承担具体协调事务的个人甚至安保办作为一级组织出面协调存在较大难度时,就应考虑利用体制优势或者建立某种工作机制,将需要协调的具体问题纳入体制机制框架内予以有效解决。比如,专业警卫力量支援、武警部队兵力调用等具体事务,尽量在公安部安保组或者各省(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既有的成熟工作模式中运转。各地举办的重大活动需启动环省、环市或交通大通道等“护城河”工程时,应把与相邻省份公安机关的业务协调工作纳入区域警务协作框架内。当前,环首都七省区市、东北地区(蒙辽吉黑)、西北地区(陕甘青宁新兵团)、中部五省区域警务合作机制陆续建立,并取得突出成效。因此,重大活动涉及情报信息共享、公路治安查控堵截、重点人员共同监管、突发事件应急互援等事务时,协调工作应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完善相关部门协作、区域警务合作、各警种联动机制[7],为重大活动安保提供重要保证。

做好重大活动安保综合协调工作,既要把握和遵循协调的基本规律,更要紧密结合重大活动自身特点及安保工作的特殊性质,因时、因事、因情制宜,综合运用各类协调方式,争取最大限度平衡各方关系,促使各方意见达成共识,避免潜在矛盾影响安保工作高效推进或者给警卫安全埋下隐患,为安保工作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有序的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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