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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家训与治理赌博:以明清福建社会为例

2019-11-12潘荣阳

闽台文化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家训福建家族

潘荣阳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教学科研部,江西 吉安 343600)

赌博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博艺”,具有一定的娱乐性。战国时期,赌博的危害性不断显现,特别是与诸子提倡的重义、贱利、节欲相违背而受到批评。秦汉时期开始,赌博危害为国家不容。但是,由于赌博的风险性同时兼具娱乐性、投机性,使得赌博演变为一种生活习俗,难以禁绝。福建历史上,赌博是一个突出的乡族社会问题。为此,福建家族制定各种章程,治理赌博。时至今日,这些家训对于治理赌博仍然有着可资借鉴的价值。

一、福建家训严格禁止赌博

唐宋期间,北方士人南迁,福建社会得到进一步开发,以血缘为纽带的福建门阀家族不断出现,家族治理成为福建社会发展的重要推手。其中,家训是家族治理媒介之一,以文字形式承载于族谱、家谱、楹联和碑刻中。明清以来,秉承宋明理学的福建家训显然不能容忍族人参与各式各样的赌博活动,故而,家训中关于禁赌的言论不胜其多。

(一)传承儒家精神禁赌修身

战国时期,随着“博弈”陋习性的显现,其不断遭到儒家的否定,孟子更是视赌博为五不孝之一。孟子对“博弈”的界定广为福建传统家训所吸收,其对“好酒”“好货财”“私妻子”“好勇斗狠”等行为的批判也被福建传统家训继承。

南宋大儒朱熹的《童蒙须知》第五“杂细事宜”从修身的角度反对赌博类的“游戏”活动。在《增损吕氏乡约》中,朱熹对赌博的态度就更加严肃,批判更为具体。该乡约有四条规定,目的在于教化乡里,其中的“过失相规”包含“犯义之过”“犯约之过”和“不修之过”,“犯义之过”的第一种情况便是“酗博斗讼”“博谓赌博财物”。朱熹作为闽学派最具代表性人物,言行举止为地方社会推崇备至,其禁赌言论是福建乡族社会治理赌博的著名家训,有关赌博论述影响福建社会至为深远。

明清以来,福建家族社会更是把“防赌”“禁赌”作为家族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通过祖训、族训、家训予以劝诫、教化和引导。

比如,政和县《上榅洋周氏族谱》采录寿宁平溪老族谱的族规、族训和家训,对赌博问题进行详细剖析。该族谱的族训十四“戒赌博”曰:“凡人学艺好随身,赌博场中莫去亲。能使英雄为下贱,惯教富贵作饥贫。衣衫褴褛亲朋笑,家财消磨骨肉嗔。不信但看乡党内,眼前败了几多人。”该族训以律诗的形式作为家族防赌禁赌的训示,朗朗上口、通俗易懂,便于宣传教育。其家训进一步引导:“赌博为倾败之根,盗贼之源,一入局中,便自忘形。为人后者,父谕其子,兄诫其弟,凡喝雉呼卢、骰子纸牌不入其手,则人不能指,官不能责,身有以保守,品行自然尊贵。”这些训示对于个人的修身立德都有引导、教化之功效。再如,清康熙年间《纯嘏堂钟氏族谱》载龙海市海澄镇钟氏家训,第二条“家法当守”称:“凡为吾子孙者,当守本分,各务生业,戒嫖赌、戒予讼、戒逸乐、戒奢侈,此五者之所宜戒也”。钟氏家族把“戒赌”视为家法,参与赌博相当于破坏家法,在福建家族社会是一个很大的罪过。“戒赌”上升为“家法”的层面,对于全体族人有很强的约束力。上杭县《李氏族谱》第八条“严禁非为”从正反两方面告诫族人,规定:“忠厚诚实,得人敬仰,为非作歹,败家之祸。凡我族人,大烟不可吸,嫖赌不可允,械斗不可许,偷抢决不容”。

另外,福建家族社会中,还有很多家族都有关于“防赌”“禁赌”的训条,比如《德化王氏志》载德化县葛坑镇王氏家训“不可赌博盗窃”;屏南县《甘氏族谱》的“禁条”包含“酗酒赌博”“开设花会”;福州市《王氏祖训家规》训示:“聚众赌博,财帛散尽;贪婪飘荡,荒废青春”;闽侯县《谢氏族谱》祖训要求“戒贪赌骗,勤俭持家”;永泰县月洲《张氏族谱》“禁赌戒毒,莫乱伦常”;龙岩《张氏族谱》载南宋张化孙家规:“严杂禁言,奸盗赌博,占欺谋吞”;清流县《马氏大宗族谱》载马氏“家诫”,第二条就是“诫赌博浪荡”。这些训条简明扼要,发生深省,要求族人修身立德、防赌禁赌。

家训对族人言行举止和理想追求进行规范和约束,使其符合儒家学说的要义,从而教育、引导和约束家族成员,保持良好家风,实现防赌禁赌。

(二)宣扬赌博危害 警示族人

赌博保留传统博弈的娱乐性质,其投机取巧、侥幸取胜且带有一定的竞技色彩,能够产生很大刺激性和诱惑力。自制力较差的年轻人,从接受到迷恋,再到上瘾,最后深陷赌博泥潭不能自拔,过程无需长久。正如刘伯温的《传家宝》所论述:“赌钱不是正业,本来有输有赢;赢钱个个问借,输钱不见一人;即刻脱衣押当,无人来帮半文;回家寻箱找柜,想去再赌转赢;谁知赢不收手,再赌又输与人。”全国各地刘姓宗族皆引刘文为家训族规。很显然,沉溺赌博的“瘾”难以戒除,带来危害也是严重的。

传统农业社会下,一人沉溺赌博则意味着劳作受到影响,甚至是主要劳动力的缺失。所以,福建传统家训不遗余力宣扬赌博的种种危害,务必使族人远离赌博,回归本业。所见华安县邹氏范阳堂族规规定“戒窝赌”,归纳了赌博的十大危害:“一曰坏心术、二曰丧品行、三曰伤性命、四曰玷祖宗、五曰失家教、六曰荡家产、七曰生事变、八曰骨肉离、九曰犯国法、十曰遭天谴。”从十大危害可以看出,赌博关系个人修身立德,影响家庭和睦,败坏宗族,违反法律,甚至导致倾家荡产,是一种极其恶劣的陋习。再如,明朝《李贤佑家谱》载录同安李贤佑家训,其中“睦亲”从家族的角度论述赌博的危害,称“戒淫欲,禁赌博,忌嗜酒。淫欲致家破,赌博致倾家,家业废坠瞬间,祖宗百年劳,毁于一旦”。清同治《吴氏家谱》载松溪县吴氏祖训称:“居家最要戒嫖赌。好走花街喜装,门户一旦荡产,而室人以嗷嗷,自致其苦。”福安《岳梧陆氏族谱》的祖训戒赌:“丧败有三,赌为尤甚。始以贪人之财,终至丧己之业。倾囊破家荡产,至死不悔。不齿于人,害及子孙,辱及宗祖。”这两则家训也是从家庭受害说明赌博的危害。其实,赌博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妨碍“本”业。《屏南漈头溪头张氏族谱》载张氏训言:“奸淫赌博,尤宜儆戒。士农于此废业,商贾于此荡产,父母之严不畏,妻子之爱无存,甚至损身绝嗣,报拖不爽。予不顾闻之孙有此行也。”该家训认为赌博导致“士子”“农民”荒废本业,商人倾家荡产,家庭关系受到伤害。龙海市颜厝镇长边村五社刘刘氏引用刘伯温的《传家宝》,称“输多无本生意,耕读手艺无心;输久欠下账目,田地当买别人;父母妻儿丢贱,自己别人看轻;嫖赌从今戒尽,耕读买卖当勤。”该文重点指出赌博对“耕读”的破坏。很显然,赌博迷惑“士”“农”,危害儒学所提倡的“耕”“读”,进而影响各行各业的生产劳作。

伤风败俗。19世纪中期,寿宁《卢氏族谱》认为赌博是伤风败俗的陋习,要求家族成员“戒赌博”,称:“无益于人者,以赌博而规财贿,父子兄弟,亲朋戚友,见利忘义。故小人赌博,盗之媒;君子而赌博,贪之始也。夫以无益而不取,况乎其有害也。且赌场诡谋百出,负求一胜,再负卒无胜,而吾资已罄,索债盈门,甚或倾家荡产,以填其欲壑,心术以此坏。计较之念,切废寝忘食,寡廉鲜耻,无所不为,身命以此轻。后之来者,读此训,回头猛省,宜严加痛戒,勿再坠魔窟,吾族幸矣。”该家训用了较大篇幅论证了赌博败坏社会风气,认为赌博使人见利忘义、滋生盗贼、贪财、心术败坏、寡廉鲜耻。

滋生盗贼。明朝《陈氏宗谱》载录龙海市东园镇过田村“梅林陈氏怀德堂祖训”,认为赌博导致偷盗,还会滋生“奸杀”等社会问题,其中第四条戒规称:“示子孙,毋淫赌,盖奸致杀,赌致盗;二字居一,则破家之身,害及众人,辱及祖宗,罪莫大焉,殊当切责之。”《南岐陈氏族谱·序》载录南岐陈氏族规,称:“赌博淫欲,律有明禁,且盗贼从兹起焉。有一于此,非惟父母之辱,贻耻先人甚矣。”该家训认为赌博产生盗窃,赌徒甚至会变成盗贼,为法律所禁止。除了危害家族,“赌致盗”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明清福建家训诠释了赌博的性质和危害,要求族人从修身立德、家庭和睦和光宗耀祖等家族声誉和利益出发,严禁赌博行为。这些论说也表明赌博不仅仅是家族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三)秉承律法要义 惩治赌博

学界研究得知,封建王朝颁布的法律中开禁赌先河的是唐朝的《唐律疏议》。宋元时期,政府严厉禁赌,轻者罚款流放,重者砍头处斩。明清期间,对于赌博的司法解释更为详细,法律界定更加清楚,整治重点对象是赌徒,官员涉赌,罪加一等。

1398年颁行《大明律》,其中“赌博”条规定:“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同罪。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若饮食者,勿论”。《大明律集解附例》进一步细化,惩治对象有赌徒、观众,官员赌博,罪加一等,“加杖”十下。

1646年,《大清律解集附例》公开颁行,1740年更名为《大清律例》。其《刑律杂犯·赌博》条规定:“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财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虽不与赌列亦同罪,坊亦入官。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若赌饮食者,勿论。”该律条与《大明律》如出一辙,重申禁赌、惩赌的律法精神。《大清律例》的《刑律杂犯·赌博》规定禁赌、惩赌,并阐述赌博的危害:“习于赌博,必至妨废本业,耗败家资,比之匪人,入于败类,”同时对于惩治赌徒、赌场、赌具及处罚失察官吏做更为详细规定。

唐宋以来,政府通过颁行法律表明禁赌、惩赌的态度,施行禁赌司法实践。这种司法实践在福建家族社会得到延伸、细化和承袭,并得到补充。比如,云霄《何氏族谱》称“赌博当绝”,并提出处理办法,“兹公议,不论人等,遇有赌具,即取其赌具,交地方禀官,抗拒者,众共攻之”,该办法一方面遵守国家法律,另一方面发挥家族约束力,实现禁赌、惩赌。还有不少的家训都有类似的记载,再如《南岐陈氏族谱·序》称“甚至呈官,以惩其恶”;周宁县《刘氏宗谱》称“宜会族众送官惩治”;《崇福方氏族谱》规定“招赌友”要“重责,甚者送究”等等,不再赘述。

福建传统家训规定赌博处理办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配合官府的司法实践,某种程度上减轻政府负担,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使家族组织得到政府的认同和支持,从而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当前我国治理赌博的现状和矛盾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明令取缔赌具、赌场,禁止一切赌博行为,劝诫、改造和惩治了一大批赌徒,社会风气为之一新,并且持续了近30年。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地方赌博活动沉渣泛起,社会正常秩序遭到挑战。进入21世纪,部分地区赌博活动愈演愈烈。据统计,2013年全国共侦破涉赌刑事案件2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万多名,同比分别上升12%和7%。

(一)治理赌博的司法实践上以惩治为主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严厉打击各种赌博案件,同时加大立法力度,从法律上严惩赌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对赌博行为进行司法解释,并规定相应惩罚标准。十多年来,相关部门亦对赌博进行更为详细的司法界定。比如,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2008年6月25日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通字 [2008]36号)》、2010年8月31日公布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等。这些法律及条文对赌博进行解释、界定并以此规定处罚标准,归纳起来,赌博犯罪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职业赌徒。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网络赌博等犯罪,尤其是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和幕后保护伞,以及放贷、“看场子”等为赌博犯罪提供直接帮助的犯罪分子;公安部将继续组织不定期地交叉暗访,对群众反映强烈、暗访问题较多、媒体曝光的地区,实行挂牌整治、限期整改;对失职失察的地方,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为赌博犯罪提供保护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基层组织和每个家庭积极行动起来,共同防范赌博违法犯罪,自觉远离赌博、摒弃陋习,倡导积极向上健康生活。不难看出,从司法实践上看,目前我国治理赌博的核心工作是“惩赌”,对于“防赌”涉及较少。作为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公安部门履行公共职责和司法实践,成为目前我国的赌博治理的主要模式。该模式相对较为单调,表现为:一是治理主体单一,唯有政府;二是治理形式以法治为主,手段唯有惩罚。

这种司法实践是我国治理赌博长期依赖的治理模式,实际上已经是国家治理的范畴了,国家治理并取代社会治理成为单核治理的模式。长期以往,势必为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造成沉重的负担。

网络信息技术使赌博“物”的因素发生深刻变化,赌具和赌场均以虚拟形式出现,治理赌博增加障碍。近年来,网络赌博和跨境赌博成为社会治理的新问题。据公安部网站报道,周边国家赌场视我国为巨大市场,或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处,或开通视频网络专区,国际赌博网站也在国内大肆发展代理、招募会员,组织中国公民出境及参与网络赌博;其中,公安部直接指挥侦破多起跨国开设赌场重大案件,抓获中外犯罪嫌疑人270余名,涉案金额逾800亿元;直接派员率团跨国缉捕解回、劝返16名开设赌场的国际逃犯,有效摧毁了多个国外赌场及国内组织体系。现行针对赌博行为的“惩罚”治理模式,既难以有效预防赌博的发生,显然又增加社会治理的司法成本。

(二)赌博现象的整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

由于赌博的娱乐性和投机性并存,不论何人何地赌博,总是需要具备某种形式的赌徒、赌具和赌场,赌博活动的发生,难以界定赌博和娱乐的异同。根据司法解释,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这样的解释单凭国家力量的话,显然会遗漏一些赌博活动。赌博活动,违背中央提倡的“绿色生活方式”,更是关系到城乡社区治理的成效。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提出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意见提出,要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要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增强社区居民参与能力,提高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强化社区文化引领能力,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而赌博活动的发生,都是具体在某个城乡社区,这种难以界定的文化娱乐活动有可能演变为具有投机性质的赌博活动,成为社区治理的一个难题。根据意见精神,社会组织、广大居民的参与是城乡社区治理取得实效的重要助手,该精神于某种程度上类似于祖训、家训和乡规民约的介入。治理赌博,如果由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基层政权三者共行,显然能够更为准确地整治相关活动。

赌博是一个具有“顽疾”性质的社会问题,也是当今社会治理必须解决的难题。新时期兴修的家谱、族谱不少,其中也有关于禁赌的言论,但是效果显然有限。其中原因大概是三个方面:一是宗族作为社会组织对家族成员很难有较强的约束力;二是“光宗耀祖”并不是当代人追求的价值观,个人的社会活动缺乏有影响力的道德评判;三是现行体制下乡族社会没有介入社会治理,难以对赌徒施行“惩治”手段。

所以,修身和防赌禁赌是道德教化,属于社会治理,惩赌才是司法实务,属于国家治理领域。而社会治理主要应该依靠社会力量,施行教育、引导和约束,进行防赌、禁赌。

三、借鉴传统治理手段综合治理赌博

很显然,无论赌博的工具、技术和环境发生任何变化,唯一不变的是“人”的因素——赌徒。所以,治理赌博要以“治人”为核心,以修身、防赌禁赌为主要工作。有鉴于此,拙以为治理赌博模式可以进行两方面改革。

(一)改革治理模式,实施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并行。国家治理以政府为主,社会治理以社会为主,多方参与。这里“多方”除了政府外,还有赌徒的家庭、工作单位、生活社区、所在乡村、相关行业等。

当下治理赌博以国家治理为主,司法实践由公安、检察院、法院三者执行,代表国家威权行使国家权力,不论行政运行成本,还是司法实践成本,均为十分高昂。这种高昂一方面体现在人力,另一方面体现在财力,以如此高昂之成本实施赌博治理,距离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明清期间,福建传统家训上承国家法度,下衔乡规民约,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乡族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各阶层社会治理的参与度,极大地缓解司法压力,降低治理成本。

明清两代的诸多皇帝,亲自治理赌博。明朝朱元璋对赌博深恶痛绝,于洪武二十年(1387)发下圣旨,对赌博的施法近似于残酷。明神宗时编成《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之后,对赌博现象细分为三等,分别予以惩治。福建省花会赌博的流行,将足不出户的广大妇女吸引到赌博上来,进而将迷信与赌博结合在一起,让妇女们神魂颠倒,对花会赌博如痴如醉,其危害之惨烈,更超出其它赌博之数倍。为此,乾隆四十四年(1779)对福建花会赌博专设禁例,将其比照造卖赌具例从严惩治。“闽省拿获花会案犯,讯明起意,为首者照卖赌具例发边远充军,其伙同开设辗转纠人之犯,照贩卖为首例杖一百,流二千里。其在场帮收钱文等犯,均照为从例杖一百,徒三年。仍各尽赌博本法,于开设花会处先行枷号两个月,满日,定地发配。其被诱入会之人俱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如匪徒另立名色,诱赌聚众三十六人以上,与花会名异而实同者,比照此例办理”。福建传统家训就有一些关于惩治花会的规定。

福建传统的乡规民约同样有许多治理赌博的规定条文。比如,清初,安溪县湖头镇李光地制定《同里公约》,规定“赌博废业启争,乃盗贼之源。乡里此风尤盛,以后须严察严拿,送官按律究治”。1697年《永定县志》载录永定县戒约,称:“有等不务本计之徒,引诱良民局赌呼卢。愚顽被惑,违而不悟,贪婪注念,胜负横胸。迨至一败涂地,束手仰天。财产尽而邪僻生,饥寒迫而良心丧,遂窝藏附近游棍,或招集亡命流民,讨谋画计,坐地分赃。小则穿窬,大则伙劫。此诚近赌近贼必然之势也。”上述乡规民约的条款内容和福建传统家训防赌、禁赌十分相近,一方面宣传赌博的危害,禁止乡民参与赌博,一方面对赌博行为进行批判,提出多种处理办法惩治赌徒。

传统家训和官府律法、乡规民约共同构成传统福建社会治理赌博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在农业社会时期具有严密的整体性,能够对民众产生强大的威慑力。该体系对于国家而言,既能有效推行律法制度,维护国家威权,又能分摊政府负担,降低司法成本和行政成本。当然,随着某些福建宗族的强大,是否会出现超越法律而包庇赌博违法行为,在理论上是有可能的,但是这种可能性极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二)借鉴传统治理赌博手段,从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上改革治理模式,对“人”进行教育、约束、引导、惩罚,环环相扣,扎实推进。

目前我国治理赌博主要手段是惩罚——“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通过司法部门予以裁定。这种手段,在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显然是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也是社会发展的总体方向。但是,法律以外还有道德,法治以外还有文治。拙以为,惩罚作为司法实践,是国家治理的体现,而不应该是治理赌博唯一选择。治理赌博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治理策略应该是预防为主、惩罚为辅。

一是宣传教化、预防为主。

福建传统家训大量吸收了儒家学说,深刻阐述赌博的危害。比如,光绪年间,廖冀亨的《求可堂家训》规定:“戒使性,戒赌博,戒贪酒,戒游手;要勤俭,要谦恭,要慎言,要和气;慎交友,慎起居,慎闺门,慎祭祀。此四戒四要四慎,乃人生立身行己、持家善世之务。凡我子孙,须一一恪遵。凡我子孙,毋忽毋遗。”廖氏家训把戒赌作为修身立德的“四戒”之一。再如,福安《廉溪陈氏族谱》的“严禁赌博之训”称:“严训吾族子孙,各宜猛省。视赌伙如蛇蝎,遇而即避,视赌场如陷阱,过而勿入。秀者勤诗书,朴者力农亩,巧而能者习工贾,大者食力,身列四民之中,虽贵贱不齐,而皆为盛朝顺化之人。以视赌博之徒,令人叱之为鬼,呼之为贱者,不大相径庭乎哉。”严氏家训要求安分守业,各食其力,严禁赌博。还有,刘伯温的《传家宝》以六字格律形式论析赌博危害,为福建各地刘氏家族引为家训。

这些家训条文,具有实实在在的教化功能,并非仅仅写在族谱,或是刻在墙上,是“活”的家训。因为,“福建的家族都比较注重于族人的文化教育,除了少数官宦、富豪人家能够自设学塾以培养自家子弟外,一般的家族,都利用家族的力量,开办学塾、学校设置书院。”族学的兴办,家训自然成为家族子弟学习的内容,从而进入家族成员的学习、生活和成长,成为家族成员言行举止的指导性条文。

二是公议协商、劝诫公责。

明清福建家训的出现是为了家族获得更多生存空间和更高社会地位,是家族在组织形态上兼具精神道德性质和实用功利性质。但是,随着家族的发展,公有财产不断增加,血缘关系逐渐分散,家族对成员的约束力随之弱化。因此,处理家族事务中,家长式和行政式均难以产生效力,公议协商成了家族处理事务的基本模式。对于处理赌博行为,同样采取符合家族利益“公议协商、劝诫公责”。

比如,福安《塘边阮氏宗谱》提出“禁赌博”,称“如有不遵约束,则投祠告祖,杖责以儆后来。古者所以有移郊移遂之法也”。阮氏家训首先采用“投祠告祖”,借用祖宗名义进行处理,接着采用比较残酷的“杖责”方式。而《晋安林莆田长城金紫族谱》载宋朝林英家训的处理办法责比较温和,该族谱称:“凡族人……如有不务本分职业,嗜酒淫赌生事者,一切不遵约束,定要众加责治,令其悔过自新乃止”。林氏家训采取“众加责治”和“悔过自新”的说辞笼统模糊,属于“劝诫公责”范围。再如,福安《岳梧陆氏族谱》的家训戒赌首先采用“立即惩劝”办法,《崇福方氏族谱》戒示条文第八条也是采用“重责”,《南岐陈氏族谱·序》称发现赌博采用“即当会众共击”。

所谓公议协商、劝诫公责,并施以一定程度的惩罚,实际上给赌徒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尽管参与赌博已成事实,但是并非每个参与者都是赌徒,或者是误入歧途,或者是上当受骗,或者是受人蛊惑,或者是一时糊涂,通过劝诫、批评和改造,使其幡然悔悟,重新做人。这种做法,一方面是维护家族声誉,另一方面照顾赌徒及家属的情绪,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家族团结。赌博作为社会现象,由家族主动承担解决,充分发挥家族的作用和影响,是地方政府所乐见其成的。

三是送官究办、司法惩罚。

现代心理学证明,赌博上瘾如同吸毒一样,难以戒除。赌博时大脑会产生一种物质叫做“内啡肽”,该物质会产生愉悦感,进而对赌博产生依赖;达到嗜赌成性阶段,内啡肽的分泌处在较高水平,形成“赌瘾”。当“赌瘾”形成后,家训中的教化、引导和约束,甚至劝诫公责,都是徒劳无用的。一旦危害社会秩序,治理赌博从社会治理上升到国家治理,家族需要采用惩罚手段惩治赌徒,送官究办。

比如,福安《岳梧陆氏族谱》称:“丧败有三,赌为尤甚。……若此者,良可痛恨,立即惩劝,如再不悛,送加国法,万勿轻纵。”这里“国法”就是官府和法律,进行司法惩罚。而周宁县《刘氏宗谱》首先分析赌博的危害,然后提出处理办法,称:“若赌博一事,近来相习成风,倾家断产,招祸连爨,无不由此犯者,宜会族众送官惩治,否则坐罪房长。”刘氏家训惩罚措施是比较严密的,规定“房长”具有连带责任,这就使得房长兼具监督、举报的责任。

其它的还有,《崇福方氏族谱》载漳州方氏家训处理办法,称“凡以赌为事,招生面赌棍,假称膏客,集远方之荡子,群开室场;引子弟密入局中者,重责,甚者送究”。《南岐陈氏族谱·序》载录南岐陈氏族规惩戒赌博现象,称:“赌博淫欲,律有明禁……即当会众共击,甚至呈官,以惩其恶,此吾祖所大戒也”。云霄《何氏族谱》称“赌博当绝”,并提出系列措施加以处置:“兹公议,不论人等,遇有赌具,即取其赌具,交地方禀官,抗拒者,众共攻之”。

福建传统家训治理赌博的核心内容是中华传统文化,内在逻辑是教育、引导、约束和惩治,基本过程目标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通过培养“人”来发展家族。这种模式值得今天借鉴,在改革过程中,治理赌博的同时弘扬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原始社会末期,游戏不断从生产劳动中演变出来,并形成娱乐性很强的“博弈”活动。唐宋期间,福建社会获得快速发展。但是,赌博不仅不能使福建社会财富增值,反而增加不必要消耗,刺激侥幸和投机心理的膨胀,导致福建社会其它犯罪行为并发,因而受到历代中央王朝、福建地方政府和乡族社会的禁止、打压,家训禁赌是福建乡族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家训秉承国家律法精神,教化和惩治相结合,以家规族规形式加以制度化,施行于宗族内部,使政府避免面对无数分散个体诉求的风险,构建了政府和个体的“缓冲地带”,稳定社会秩序,降低社会运行的司法成本和行政成本。在提倡“绿色生活方式”“强化社区文化引领能力”以及“弘扬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今天,借鉴家训治理赌博的有益做法,加大改革力度,有助于创新治理机制,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推进国家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而努力奋斗。

注释:

[1]本文的族谱家训来自《闽南渉台族谱汇编》(陈支平主编,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9月版)、《福建家训》(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等编译,海峡文艺出版社2015年3月版)、《福建乡规民约》(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等编译,海鲜文艺出版社2016年1月)、《三坊七巷名人家风家训》(三坊七巷名人家风家训馆主编,福建人民出版社2016年7月版)、《台湾族谱汇编》(邓文金、郑镛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9月版),因史料出处重复摘录以及史料多次使用的缘故,有关家训史料直接在正文体现,不再注释出处。

[2]《孟子·离娄下》。

[3]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等编译:《福建家训》,福州:海峡文艺出版社,2014年,第354页。

[4]《大明律集解附例》(万历刊本)卷26,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6年,第4册。

[5][12](清)姚润:《大清律例刑案汇纂集成》卷34,咸丰六年刻本。

[6][7][8]公安部网站:《公安部重拳整治开赌场聚众赌博 5300余人被刑拘》,2014年1月27日。

[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国社会报》2017年6月13日。

[10](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篇补遗》卷 3《赌博厉禁》。

[11]《大明律·问刑条例·刑律九·杂犯》,沈阳:辽沈书社,1989年,第427页。

[13](清)李光地:《榕村别集》卷五《同里公约》,陈祖武点校,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

[14](清·康熙)《永定县志》卷十《艺文志》,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

[15]陈支平著:《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1年,第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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