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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百多种语言看回指:乔姆斯基句法学与新格赖斯语用学的冲突

2019-11-12

华夏文化论坛 2019年2期
关键词:长距离代词小明

黄 衍

“也许自然语言只有句法学和语用学。”

乔姆斯基(2000:132)

谢谢吕明臣先生,您实在太过奖了。谢谢吉林大学文学院邀请我。吉大是国内著名大学,我应邀来做演讲,感到很荣幸。

1984年,我非常幸运获得剑桥大学全额奖学金,去剑桥大学语言学系攻读语言学博士学位。这三十多年来,我的学术语言一直是英语,只用汉语写过一篇论文《汉语的空范畴》,1992年发表在《中国语文》上,纪念《中国语文》创刊四十周年。这还要感谢吕叔湘先生。那几年我应聘为牛津大学语言学讲师在牛津英语学部教授普通语言学。吕先生专门写信到牛津,叮嘱我务必要为《中国语文》写一篇文章。我的学术汉语不是很好,也请在座各位多多包涵。

乔姆斯基生成句法学中有一个约束理论。约束理论主要是解释名词短语在句子中的分布。乔姆斯基指出每一个名词短语由两个抽象成分组成:照应成分和代词成分。每一个抽象成分都是二分的,一为正,一为负。从逻辑的角度来看,世界上所有自然语言中的名词短语只有四种组合:二者为正;二者为负;前者为正后者为负;前者为负后者为正。乔姆斯基又进一步把名词短语分为实范畴和空范畴,空范畴我在此就不赘述。名词短语的实范畴分成三类:(一)照应语,如反身代词;(二)代词语,如人称代词;(三)指称语,如人名。针对这三类实范畴名词短语,乔姆斯基提出三条约束原则。第一条是照应语在其管辖语域内受约束;第二条是代词语在其管辖语域内不受约束,即是自由的;第三条是指称语总是自由的。以英语为例:

(1)a.John likes himself.

b.John likes him.

c.John likes John.

在(1)a里,himself和John必须共指;在(1)b里,him和John不能有共指的关系;同样在(1)c里,第二个John和第一个John也不能有共指的关系。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乔姆斯基的约束理论有哪些问题。先看第一条约束原则。一方面,世界上有很多语言是长距离反身代词语言。这些语言包括绝大多数的东亚、南亚和东南亚语言,比如汉语,Kannada语和马来语;一些斯堪的纳维亚语言,比如挪威语,瑞典语和冰岛语;一些除斯堪的纳维亚语言以外的日耳曼语言和罗曼语言,比如荷兰语,意大利语和古普罗旺斯语;一些斯拉夫语言,比如捷克语,波兰语和俄语;和其它一些语言如现代希腊语,KiNande语和北Pomo语。下面举一个中文的例子。

(2)杨先生觉得翁小姐爱上了自己。

这里的“自己”既可以和“翁小姐”共指也可以和“杨先生”共指。和“杨先生”共指时,“自己”就是一个长距离反身代词。有趣的是,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2)里的“自己”可以有很多甚至无穷个潜在的先行词。比如,我们可以把 (2)扩展成“王先生说李先生认为周先生怀疑杨先生觉得翁小姐爱上了自己”。“自己”可以和其前面的任何一个潜在的先行词“王先生”,“李先生”,“周先生”,“杨先生”,“翁小姐”共指。当然,如果前面的潜在的先行词太多了,我们就记不住了;但这是一个心理学的问题而不是一个语言学的问题。不少懂日语和/或者韩语的人会发现日语和韩语都有这样的语言现象。然而,乔姆斯基的第一条约束原则错误地预言汉语、日语、韩语以及全世界所有的长距离反身代词语言中的反身代词只能和其局部或最近距离的先行词共指而不能跟其任何一个长距离的先行词共指。另一方面,世界上有一些语言如荷兰语、挪威语、瑞典语、日语、韩语有更为复杂的反身代词系统。中文至少有两个反身代词,一个是光杆反身代词“自己”,一个是代词加“自己”,如“我自己”。古汉语中的“自”和“己”是一个词还是两个词,是有争议的。因为“自”和“己”的句法分布是不一样的,如孔夫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不能改成“自所不欲,勿施于人”。这说明古汉语中“自”和“己”不完全对等,“自”和“己”有可能是两个不同的反身代词。当然,我不是研究古汉语的专家。下面让我们看一下两个荷兰语的例子:

(3)a.Rint schaamt zich.

Rint感到惭愧。

b.*Rint veracht zich.

Rint看不起自己。

(3)a可以用光杆反身代词zich“自己”,但(3)b不可以(*表示不合乎语法的句子)。既然zich是一个反身代词,为什么它不受乔姆斯基第一条约束原则的制约,也就是说它不能在其管辖语域内受Rint的约束?这样,乔姆斯基的第一条约束原则在两个方面都被证伪了,也就是说,在两个方面都被语言事实否决了。一方面,世界上有很多语言,如汉语,其反身代词可以在它的管辖语域外受约束;另一方面,世界上有些语言,如荷兰语,其某个反身代词不可以在它的管辖语域内受约束。

乔姆斯基的第二条约束原则规定代词语在其管辖语域内不受约束,也就是说是自由的。这条约束原则有三类反例。首先,世界上有很多语言没有反身代词,一个很常用的替代方法就是把人称代词当反身代词来用。这些语言包括古和中古荷兰语、古英语、古和现代弗里斯兰语(见下文)、西佛兰芒语、圣经希伯来语、巴马科班巴拉/曼丁歌语、拉美地峡萨波特克语。此外,澳大利亚绝大多数的原住民语言,一些南岛语言(南岛语英文叫Austronesian,Austronesian前半部分“austro-”是拉丁语“南”的意思,后半部分“nes-”是希腊语“岛”的意思。)一些巴布亚语言,所有的大洋洲语言,比如毛利语、斐济语和汤加语(这一点是我到新西兰执教后才知道的)以及一些洋泾浜和克里奥尔语也都是这样。

其次,世界上有些语言第三人称有反身代词,但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没有反身代词。我们相对比较熟悉的一些西方语言如日耳曼语的丹麦语,荷兰语和德语以及罗曼语的法语和意大利语都有这样的情况。这是安全符合语言类型学的一个蕴涵共性。根据这一共性,假定一种语言中第一人称有反身代词,第二人称就一定有反身代词;如果第二人称有反身代词,那么第三人称也一定有。反过来说,在世界语言中,第三人称反身代词最常见,第一人称反身代词最少见,第二人称反身代词居中。这一共性完全可以从语言功能的角度来解释。从指称的角度来说,第三人称反身代词能够帮助消除歧义,而第一人称反身代词没有这一功能:“我自己”和“我”通常都指称说话人;第二人称反身代词有时有有时无这一功能。最后,即使一个语言有第三人称反身代词,在某些句法位置上,这个第三人称反身代词不可以使用。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也是使用人称代词,在下列语言中可以找到这类例子:加泰罗尼亚语、法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加利西亚语、皮埃蒙特语(意大利语的一种方言)、撒丁语(意大利语的一种方言,但包含大量西班牙语外来词)、罗马尼亚语、俄语和Tsaxur语。

这三类反例充分说明乔姆斯基的第二条约束原则也是错误的;在没有反身代词或者反身代词不能使用的情况下,一个人称代词完全可以在其管辖语域内受约束。由此可见,把约束原则建立在不同类型的名词短语上是不正确的。我们观察到的语言事实是如果一个语言有反身代词,通常用反身代词来建立主语和宾语之间的共指关系;如果没有反身代词,就用人称代词来建立这种关系;如果既无反身代词,又无人称代词,就用指称语如人名来建立这种关系。有趣的是,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世界上有既无反身代词又无人称代词的语言。上文所指出的约束等级体系可用下式表述:反身代词>人称代词>指称词如人名。

乔姆斯基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约束原则放在一起共同预言反身代词和人称代词的指称在句法分布上是互补的。例如:上文中(1)a中的himself和(1)b中的him在指称上必须是互补关系。也就是说,如果himself和John共指,him就不能和John共指,只能是自由的。但是只要我们拿语言事实一比对,就不难发现反身代词和人称代词指称互补只不过是生成句法学家的一个梦幻世界。首先,即便在英语这样一个“句法型”语言中,也能找到不同类型的反例。

(4)a.Trump saw a picture of himself/him in The New York Times.

b.The professor is building a wall of linguistics books around himself/him.

c.Pavarotti and Domingo adored each other’s/their performances.

d.Pavarotti said that tenors like himself/him would not sing operas like that.

e.As for herself/her,Sue said that she enjoyed the lecture.

f.Every minimalist thinks that other minimalists are more minimal than himself/him.

在以上(4)a–(4)f 里,反身代词和人称代词都可以和各自的主语表现共指关系。换句话说,两者之间不存在指称的互补关系。第二,在长距离反身代词语言中,长距离反身代词和人称代词的指称也不存在互补。比如在汉语中,我们既可以说“杨先生觉得翁小姐爱上了自己(见例2)”,又可以说“杨先生觉得翁小姐爱上了他”。这里的“自己”和“他”都能指“杨先生”。第三,就表达物主所有关系而言,世界上的语言可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是照应性语言。在这类语言中,只能用反身代词来表达物主所有关系。下面是一个非洲Gimira语的例子。

(5)ba dor gotue.

他卖掉了自己的羊。如果把上例中第三人称物主所有反身代词ba换成第三人称物主所有人称代词yi的话,yi就不能和(5)的主语共指。(5)的意思就成了“他卖掉了别人的羊”。其它的照应性语言包括巴斯克语、车臣语、印古什语、泰卢固语、丹麦语、印地语/乌尔都语、克什米尔语、挪威语、俄语和拉丁语。第二大类是代词性语言。在这类语言中,由于缺乏物主所有反身代词或者物主所有反身代词不能够使用,只能用人称代词来表达物主所有关系,英语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6)John loves his wife.

英语中没有所有格反身代词,就用所有格人称代词his。这里的his既可以和John共指,也可以指别人。其它的代词性语言包括阿拉伯语,非洲加纳阿肯人讲的库阿语、德语、澳大利亚原住民Guugu Yimidhirr语和西班牙语。第三大类是既照应性又代词性语言。在这类语言中,既可用反身代词又可用人称代词来表达物主所有关系,汉语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7)小明喜欢自己的/他的学校。

在(7)里,“自己的”和“他的”都能用来指“小明的学校”。除汉语外,许多亚洲,包括东亚、南亚、东南亚语言,如日语、韩语、Bangala语、孟加拉语、马拉地语、僧伽罗语、Kannada语、马拉雅拉姆语、奥里雅语、泰米尔语和马来语都属于这种类型。此外,我还注意到有一个非洲语言叫Tuki语。在这种语言里,也能找到类似的例子。

这三大类语言,第一大类物主所有反身代词和人称代词的指称互补,符合乔姆斯基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约束原则;第二大类语言受制于第二条约束原则,但与第一条约束原则无关;第三大类语言物主所有反身代词和人称代词的指称是重叠的,不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约束原则。最后,在世界上许多语言里,强语势代词(在日耳曼语里,其构成大都是“代词+self”;在罗曼语里,其构成大都是“代词+same”)和人称代词的指称分布也是不互补的,构成了对乔姆斯基第一条和第二条约束原则的又一反例。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乔姆斯基的第三条约束原则:指称语总是自由的。乔姆斯基有一个追随者叫Lasnik。Lasnik提出第三条约束原则应该分成两条:第一条原则是指称语和指称语之间互相自由;第二条是指称语和其前面的代词是自由的。Lasnik进一步指出他的第一条原则允许参数变化,第二条原则具有语言共性。的确,在许多亚洲,如东亚、南亚、东南亚语言,如汉语、日语、Bangala语、印地语/乌尔都语、马拉雅拉姆语、僧伽罗语、越南语和泰语中很容易就能找到两个指称语互相共指的情况。指称语和其前面的代词共指现象比较少见,但是在特定的语境下也不是不可能。下面的这个英语反例就是由一个牛津年轻的哲学家提出的,最先发表在一个哲学杂志上。

(8)Everyone has finally realized that Oscar is incompetent.Even he has finally realized that Oscar is incompetent.

在(8)的第二句子里,指称语,也就是人名Oscar和其前面的人称代词完全可以共指。以上两类反例说明乔姆斯基的第三条约束原则也是错误的。

现在我来介绍一下自己的新格莱斯语用学照应理论。已故的格莱斯是二十世纪世界上最伟大的语言哲学家之一。在牛津大学执教期间,他创立了会话含义理论,提出了合作原则。合作原则下含四条会话准则:数量准则,质量准则,关系准则和方式准则。后来,我的剑桥大学语言学博士导师莱文逊修正了经典的格莱斯合作原则和会话四准则,将其压缩至三条新格莱斯语用原则:数量原则、信息量原则和方式原则。每一条原则都包括说话者准则和听话者推论两个方面。莱文逊的数量原则要求说话者针对自身所掌握的世界知识,不要说的太少;而对于听话者的推理而言,说话者没有说的就不能够成立。比如说,妈妈对小明说“这杯茶是温的”,这句话的会话含义就是“这杯茶不是烫的。”(这里的“温”和“烫”形成一个温度的荷思数量级价<烫,温>,使用弱项通常产生数量级价会话含义强项不能成立。)这个会话含义也成了小明的推理结果。其次,莱文逊的信息量原则要求说话者针对自身所了解的世界知识不要说的太多,也就是说尽可能少说;而对于听话者推理而言,说话者所说的需要通过语用的方式来充实其信息量。假定小明对小华说:“如果你帮我复习语文,我就帮你复习数学。”换一句话说,“如果你不帮我复习语文,我也就不帮你复习数学。”(if p,q → iff p,q)这里小明说的很少 if p,q,但小华通过语用推理把小明说的扩展成iff p,q。最后莱文逊的方式原则要求说话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要使用有标记的语言形式,而对于听话者推理而言,如果说话者使用了有标记的语言形式,他所表达的就是一个有标记的、非常规的情景。试比较下面两个句子:“三十六路公车来的很频繁。”和“三十六路公车来的不是不频繁。”这两个句子中,第一句是没有标记的,而第二句是有标记的,因为第二句是一个双重否定句。如果说话人使用第一句,他描述的就是一个正常的,常规情景,比如说公车每五分钟一班;如果说话人使用第二句,他描述的就是一个有标记的、非常规的情景,比如说公车每十五分钟一班。

回到照应,首先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跨语言的照应表达常规模式:简约的、语义较为宽泛的照应表达方式通常倾向于局部域内共指解读;完整的、语义较为具体的照应表达方式通常倾向于局部域内非共指即异指的解读。请看下面的三对句子:

(9)a.小明喜欢他的学校。

b.他喜欢小明的学校。

(10)a.小明说他喜欢读书。

b.他说小明喜欢读书。

(11)a.客厅里的牡丹开了。花很漂亮。

b.客厅里的花开了。牡丹很漂亮。

在(9)-(10)a句里,照应语人称代词“他”在语言形式上比“小明”简约,在语言意义上比“小明”宽泛,“他” 倾向于和“小明”共指。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11)a句里。反之,在(9)-(10)b句里,照应语人名“小明”在语言形式上比“他”复杂,在语言意义上比“他”更为具体,“小明”倾向于与“他” 异指。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11)b句里。比较一下(9)、(10)和(11),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照应表达的这一基本规律在句子层面和语篇层面是相同的。

为了能够解释照应表达的这一基本规律,我在莱文逊语用三原则的基础上,以及在他研究的启示下,构建了新格莱斯语用学照应理论。假设不同类型的照应表达方式存在下列指称等级关系:照应语的指称性低于代词语,而代词语的指称性又低于指称语。上述等级关系可表达为:照应语 < 代词语 < 指称语。新格莱斯语言学照应机制分为两个部分:照应语解读原则和制约条件。

照应语解读原则

i.照应语x的使用,根据信息量原则可以解读为局部域内共指,除非出现下列两种情况;

ii.存在一个照应语数量等级,其中x在语义上比y更强。使用x时,信息量原则会产生信息量会话含义,而此时,说话者如果选用y,就会产生与x的信息量会话含义互补的指称数量等级含义;

iii.存在一个照应语方式等级,x是无标记的表达式,与y相比更简单,使用x可以根据信息量原则产生信息量会话含义,而如果此时说话者选用y,就会产生与x的信息量会话含义互补的方式等级会话含义。方式等级会话含义可以是在指称方面,也可以是在非期待性或意外性方面(见下文)。

制约条件

遵照上述原则对任何照应语的解读都应当与下列制约条件一致:

i.修正的异指假设:同一个谓语的两个共享论元所指应当是不同的,除非其中一个带有反身标记。

ii.信息显著性:1)主句结构的会话含义优先于从句结构的会话含义;2)同指会话含义的解读按照先行词显著程度排列优先顺序:话题>主语>宾语;

iii.一般会话含义制约条件:1)背景/世界知识;2)语境因素;3)非自然意义;4)语义蕴涵。

我们先看一下第一条制约条件。何谓同一个谓语的两个共享论元?拿“小明喜欢小华”这个句子来论,句中的谓语“喜欢”是一个二价动词,二价动词通常需要有主语和宾语。“小明”和“小华”就是谓语“喜欢”的两个共享论元。就世界上的语言来说,通常有三种方法来反身标记这两个共享论元的其中一个(通常是宾语),使其和另一个共享论元(通常是主语)共指。第一种是使用词汇手段。

(12)(芬兰语)

Pekka erehtyi.

Pekka错了。

在(12)里,erehtyi是一个反身动词。第二种使用形态手段。

(13)老舍在文革中自杀了。

第三种是使用句法手段,也就说在句子层面上使用一个反身代词,如果没有反身代词的话,使用一个人称代词;在世界上许多语言特别是非洲语言中,有时也使用一个句法化的名词(这个名词通常所指人体部位如头包括人体本身)。

(14)(Ful语)

‘o mbari hoore maako.

他杀死了自己。

他自杀了。

在(14)里,horre是“头”的意思。这句话直译就是“他杀死了头。”

我们再看一下谓语的语义和一个语言的反身标记形式或反身标记策略之间的相互关系。有趣的是,从跨语言的角度来看,这里存在着一条基本规律:如果一个语言有一种以上的反身标记形式,其较为简单的形式通常倾向于用来反身标记一个反身谓语或其针对自我的反身结构;其较为复杂的反身标记形式或手法通常倾向于用来反身标记一个非反身谓语或其它针对他人的反身结构。当然不同的语言会使用不同的方式或方法。在一些语言如现代希伯来语、俄语和土耳其语中,前者使用动词性成分,后者使用名词性成分。下面俄语句子(15)a 里谓语是一个针对自我的反身谓语,只需使用较为简单的动词性反身后缀-sja就可以。反过来,(15)b的谓语是一个针对他人的非反身谓语,就必须要用一个较为复杂的名词性独立反身代词sebja.

(15)a.Milicioner umyvaet-sja.

警察在洗漱。

b.Milicioner zastrelil sebja.

警察开枪打死了自己。

在另一些语言如英语、Kannada语和西班牙语中,前者用零形式,后者用非零形式的照应词语。还有一些语言使用不同的反身代词,通常是使用形态简单的光杆反身代词来反身标记针对自我的反身谓语,使用形态复杂的复合反身代词来反身标记针对他人的非反身谓语。上文中的荷兰语(3)a使用光杆反身代词zich就行了,但(3)b则不能使用光杆反身代词而必须使用复合反身代词zichzelf(见下例)。

(16)(荷兰语)

a.Rint schaamt zich.

Rint感到惭愧。

b.Rint veracht zich zelf.

Rint看不起自己。

其它日耳曼语如大陆斯堪的纳维亚语的挪威语(seg/seg self)和瑞典语都使用这种反身标记手法。当然,如果一个语言没有简单反身代词,但有复杂反身代词,那么前者就用简单人称代词,而后者就用复杂反身代词来标记。(现代)弗里斯兰语就是这样一种语言。此外,世界上还有其它一些语言如Lezgian语,Tsakhur语和土耳其语分别使用单一的和非单一复杂的强语势词语来反身标记针对自我的反身谓语和针对他人的非反身谓语。

世界上的语言为什么会有上述反身/非反身谓语和简单/复杂反身标记形式对应关系呢?这归功于语言经济原则:同一个语言特性不需要重复标记。拿荷兰语(16)来说,(16)a的谓语是一个针对自我的反身谓语。换言之,(16)a在词汇层面上已经带上了反身标记。按理说,就不用在句法层面上再带反身标记;但荷兰语的句法不允许在(16)a的宾语位置出现空范畴或零形式。根据语言经济原则,只要使用一个简单的光杆反身代词就行了。反之,(16)b的谓语是一个针对他人的非反身谓语,要使(16)b成为反身结构,光杆反身代词就显得太“轻”了,所以必须使用一个足够“重”的复合反身代词。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新格莱斯语用学照应理论是如何解释世界上不同语言中的各式各样的照应现象。先从乔姆斯基的约束范例开始。在这类句子里,照应语和其先行词是同一个谓语的两个共享论元,先看(1)。(1)a的照应语是英语反身代词himself,表示该句已带反身标记,因此第一条制约条件在这里不适用。照应语himself可用两种不同的语言学理论来解读。第一种鉴于英语是一种“句法型”语言,我们可以继续使用乔姆斯基的第一条约束原则。根据这条原则,himself受其先行词John的约束,两者共指。第二种用新格赖斯语言学的照应理论,根据第一条照应语解读原则,反身代词himself的理解应遵循信息量原则。也就是说,语义宽泛的himself和语义具体的John在局部域内共指。再看(2)。与英语不同,汉语是一种典型的“语用型”语言,允许长距离反身代词的使用。长距离反身代词现象给经典的乔姆斯基第一条约束原则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这些挑战包括(一)如何界定照应语长距离反身代词先行词可能出现的长距离语域,(二)如何确定长距离语域中可能出现的潜在的反身代词的先行词,(三)如何在若干个潜在的先行词中选择一个最可取的、最符合说话者和听话者所了解的世界知识的先行词。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句法和语义知识,更需要语用知识。因此,乔姆斯基纯句法的第一条约束原则就远远不充分,只得放弃。在(2)中,照应语反身代词“自己”有两个可能的解读,一是与“翁小姐”共指,二是与“杨先生”共指。根据第一条照应语解读原则,按照信息量原则,“自己”先与局部先行词“翁小姐”共指。但这一解读不符合我们的世界知识:在男女两性情爱中,一个人爱上别人的概率通常要比一个人爱上自己的概率要高得多。因此,“自己”的最佳解读是与“杨先生”共指。通过第一条照应语解读原则和第三条制约条件第一项背景/世界知识,我们就可以确定(一)句(2)的语域不是内嵌从句二是整个复合句,(二)句(2)的“自己”有两个潜在的先行词;分别是局部的“翁小姐”和长距离的“杨先生”,(三)句(2)的两个备选先行词中,“杨先生”应是最佳解读。

回到(1)。(1)b中的人称代词him和John只能异指。在上文中,我们提到约束等级体系为反身代词>人称代词>指称词。英语有反身代词himself,英语说话者如要表达(1)的主语和宾语共指,就会使用himself,也就是(1)a。如果说话者没有使用(1)a,而使用了(1)b,(1)b的him和(1)a的himself,就像上文中的<烫,温>一样,形成一个指代的荷思数量级价。himself是强项,him是弱项。这是因为(一)从“句法”角度来看,反身代词在句子或语篇层面上通常需要被一个先行词约束,而人称代词则没有这样的限定;(二)从语义角度来看,反身代词的独立指称性显著低于人称代词的独立指称性。综观世界各类语言,反身代词一般不能作为指示词语而单独使用,而人称代词完全可以单独作为指示词语。如果说话者在可能使用反身代词的句法位置上没有使用反身代词而使用人称代词,按照第二条照应语解读原则,人称代词的使用就产生和使用反身代词的信息量会话含义互补的指称数量等级会话含义。himself和John共指;him就和John异指。此外,在英语中,him不是反身标记。根据第一条制约条件,him也不能与其另一个共享论元John共指。因此,在新格赖斯语用学照应理论中,him和John共指的可能性两次被排除,第一次是由于第二条照应语解读原则产生的数量等级会话含义;第二次归功于第一条制约条件的异指假设。最后,(1)c中的照应语第二个John也和(1)a中的himself组成一个指代的荷思数量级价。遵循同样的第二条照应语解读原则和第一条制约条件,第二个John和第一个John也只能形成异指关系。

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从语言类型学的角度来看,世界上现有的七千到八千种语言的句法结构是不尽相同的。就照应这一语言现象而言,在对世界上550多种语言做了粗略研究的基础上,我觉得语言可以分为两大类:“句法型”和“语用型”语言。前者如英语、法语和德语;后者如汉语、日语和韩语。以英语和其它西方语言为主要研究对象提出的乔姆斯基约束理论在解释“语用型”语言的照应表达时常力不从心。一个完善的照应理论必须要有语言类型学的考量;既要考虑语言共性,也要考虑语言特性。根据这一想法,我们在上文运用新格赖斯语用学照应理论进行分析时,对英语这样的“句法型”语言,允许但不是必须保留乔姆斯基的第一条约束原则。而其第二和第三条约束原则则由新格赖斯语用学照应理论取而代之。对汉语这样的“语用型”语言,我们则用新格赖斯语用学照应理论取代乔姆斯基的全部三条约束原则。如上所述,运用这一语用照应理论,我们对乔姆斯基的约束范例做出完美的解释而无需乔姆斯基的任何一条约束原则。

此外,新格赖斯语用学照应理论还能对下列句子中的反身代词作出正确的解读。这些句子对乔姆斯基的约束理论带来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

(17)小明父亲的突然去世对自己打击很重。

(18)小明的猫把自己吓了一跳。

(19)小明知道下午放学后妈妈会来幼儿园接自己。

(20)a.小明认为小华太狂妄,总是看不起自己。

b.小明认为小华太自卑,总是看不起自己。

在(17)里,从句法的角度来看,统制反身代词“自己”的名词短语是“小明父亲的突然去世”,应该成为“自己”的先行词;但由于该名词短语缺乏生命性,故不能成为“自己”的先行词。因此,“自己”下一个潜在的先行词就成了与其直线距离最近的次统制,包含生命性成分“小明父亲”;但这一解读由世界知识排除。最后,根据第一条照应语解读原则,“自己”和“小明”共指。这种反身代词先行词是一个次统制,包含生命性名词短语的现象在世界上许多语言中都能找到。除汉语以外,其它这类语言包括日语、韩语、印地语/乌尔都语、马拉雅拉姆语和冰岛语。(18)里的“自己”有两个备选先行词“猫”和“小明”,这是因为“猫”和“小明”都具备生命性;但生命性是有等级顺序的,一般是人>其它生物>无生命物体。根据这一语义/语用等级顺序,虽然从句法的角度来看,“猫”比“小明”距离“自己”更近,“自己”的最佳先行词是“小明”而不是“猫”。同理(19)里的“自己”也有两个备选先行词“妈妈”和“小明”。这里“自己”只能与长距离的“小明”而不能与短距离“妈妈”共指。原因是常识告诉我们一个人不可能去接自己。最后,在(20)里,“自己”的解读取决于句子的上下文语境。这一语用条件决定了在(20)a里,“自己”和“小明”共指;在(20)b里,“自己”和“小华”共指。

上文中我们提到在一个长距离反身代词语言中,长距离反身代词和人称代词的指称可以重叠。比如说在汉语中,既可以说“杨先生觉得翁小姐爱上了自己。”(2),也可以说“杨先生觉得翁小姐爱上了他。”这里的“自己”和“他”都可以与“杨先生”共指。语感进一步告诉我们在表达共指时,常规的不带标记的用法是使用人称代词“他”。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说话者有时会使用非常规的带标记的反身代词“自己”呢?换言之,使用“自己”相对于使用“他”是否在语义/语用层面上有差别呢?根据新格莱斯语用学照应理论,特别是第三条照应语解读原则,使用带标记的反身代词通常是说话者为了能够表达单单使用无标记的人称代词所不能表达的语义。综观世界多种语言,使用(长距离)反身代词主要是传递一种非期待性或意外性。这种意外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调对比,二是语内传递,三是“涉己”信念归属。简述如下:

(21)a.主席总是以为他对,别人都不对。

b.主席总是以为自己对,别人都不对。

c.主席总是以为他自己对,别人都不对。(21)提供了一个强调对比上下文语境。在这三个对比句中,(一)(21)b和(21)c较(21)a听起来更加自然。(二)(21)c比(21)b所表达的强调对比要更加强烈。这反映出自然语言的语言形式-语言意义的映像原则:使用的编码材料也就是语言形式越多,强调对比就越重。这一解读遵循新格赖斯语用学照应理论的第三条照应语解读原则。这里<他,自己,他自己>形成了一个照应语表达方式级价。“他”是无标记的,而“自己”和“他自己”是有标记的照应语表达方式。使用“自己”或“他自己”就产生一个照应语表达方式等级会话含义;此外,使用“他自己”所产生的会话含义要比使用“自己”所产生的会话含义更强。这个表达方式等级会话含义不是在指称方面,而是在意外性方面,也就是说,说话人要表达强调对比性。有趣的是,从历史语言学的角度来看,世界上很多语言中的反身代词是由强势语代词演变而来的。比如说现代英语中的反身代词就是来自中古英语中的强势语代词。因此用反身代词来表达强调对比是很自然的。

意外性的第二个方面涉及语内传递。语内传递这一概念来自对于西非语言的研究,先看一个英语句子。

(22)John said that he won’t vote for Trump.

(22)报道约翰所说的话。从视点的角度来说,(22)是歧义的:(一)(22)的视点是句外说话人;(二)(22)的视点不是句外说话人而是句内的约翰。前者是规约的无标记的。这是因为语言中人称指示词语的默认中心是说话者,即“我”。后者是非规约的带标记的,顺便提一句,这里的视点除言语外,还包括思想、知识、情感、感知和空间地点。在英语中这歧义是无法用句法或形态的方式表现出来。相比之下,在许多西非的语言如Aghem语,Efik语和Tuburi语中,这一歧义是能够用句法或形态的方式表达出来。如果句子的视点是句外说话人,用一般的人称代词就可以了;反之如果句子的视点是句内的人物或主人公,则必须使用一个语内传递词语。我在剑桥大学出任语言学研究院士和在牛津大学英语学部教授理论语言学时,曾对大约60门西非语言做过第二手的粗略研究。根据这些研究,在西非语言中,标记语内传递的语法形式大致有以下五种:(一)在句法层面上使用语内传递代词,如Babungo语、埃维语、Mundani语和Yulu语,(二)在句法层面上使用称呼代词如Mapun语,(三)在形态层面上使用动词前缀或后缀,如Ekpeye语、Gokanna语、Ibibio语和伊博语,(四)在形态层面上使用语内传递互指;如Akɔɔse语;(五)在形态层面上使用第一人称内指传递标志如Karimojong语。此外,有些西非语言同时使用一种以上的语法形式表达语内传递。比如说Mapun语使用语内传递代词和语内传递称呼代词;Donno Sɔ 语使用语内传递代词和第一人称语内传递标志;Moru语使用语内传递代词和语内传递互指。请看下例:

(23)(Donno Sɔ语)

a.Oumar Anta inyemɛñ waa be gi.

Oumar说Anta看见了自己。

b.Oumar Anta woñ waa be gi.

Oumar说Anta看见了他。这里,(23)a的视点是句内主人公Ouma,所以必须使用语内传递代词inyemɛñ;反之(23)b的视点是句外说话者,所以使用第一人称代词的宾格woñ就行了。

对于如何从句法或形态上表达语内传递,我的假设是如果一个语言有语内传递装置,就可使用语内传递;如果没有语内传递装置,就使用长距离反身代词。如果既无语内传递装置又不允许长距离反身代词,就无法在句法或形态层面上来标记语内传递(但通常可以用词汇手法来作这类标记)。这个语内传递表达方式级价可用下式表示:语内传递装置>长距离反身代词>既无语内传递装置又无长距离反身代词(但可用语内传递短语)。上文提到西非诸语言属于第一种,世界长距离反身代词语言属于第二种。回到汉语,“杨先生觉得翁小姐爱上了自己。”就是标记语内传递,也就是说这句话的视点是句内主人公杨先生。反之,“杨先生觉得翁小姐爱上了他。”就是表示这句话的视点是句外的说话者。我们只需稍许观察一下,就不难发现在世界的语言里,长距离反身代词通常出现在由语言传递视点中心动词如言说类、思维类、认知类、心理情感类、感知类和空间地点类动词所构建的视点照应语域,通常是这些动词的从句。汉语也不例外。阿拉伯语、英语和Mannba等语言属于第三种。在下面的英语句子里,语内传递是在词汇层面上用短语according to John来表达的。

(24)According to John,he suspected that Max didn’t like him.

根据新格赖斯语用学照应理论的第三条照应语解读原则,如果使用一个语内照应装置或长距离反身代词而不是一个普通人称代词,就产生一个表达方式等级会话含义—标记语内传递。

最后,我们来谈一谈涉己态度或信念归属。在西方语言哲学中,有关“自我”的态度或信念大致可分为两大类:“涉己”和“涉事”或“涉他”。这两个术语译自拉丁语。涉己指的是说话者以第一人称表达的自我意识态度或信念。比如说,黄衍用“我身体很健康”来表达自我意识中有关自己身体很健康的信念。反之,涉事或涉他指的是说话者以第三人称表达自己对某一事实的态度或信念而与此同时却不知道该事实恰恰就是关于自己的。在西方语言哲学文献中有一个著名的例子。说的是一位语言哲学家去一家超市购物,发现地上洒了一地的糖。他想找到洒糖的购物者,最后发现洒糖的购物者不是别人恰恰就是他自己。在寻找洒糖的购物者过程中,这位哲学家也许会说:“这个人真是太粗心了!”,这就是表达涉事或涉他态度/信念。

如何从第三人称的角度来转述涉己态度/信念呢?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有一位南美语言哲学家叫Castañeda,他认为英语中的第三人称主格代词he/she/it无法区别涉己和涉事/涉他,也无法用来标记涉己。于是Castañdea就提出一个可以用来标记涉己的抽象符号,用英语*he/*she/*it来表示。接下来,对于语言学家来说,一个非常重要和极为有趣的问题就是自然语言中存不存在用以表达“涉己”态度/信念的语言形式。若干年前,我曾在西班牙巴斯克大学召开的一个哲学国际会议上系统地对比分析了西非语言中的语内传递语言装置和东亚,南亚和东南亚语言中的长距离反身代词,指出这两种不同的语言形式都可以用来标记涉己态度/信念。在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回到长距离反身代词,意外性的第三个方面就是用这来表达第三人称转述第一人称涉已。

值得注意的是,在表达语内传递和标记涉己时,如果相关的话,这里有一个长距离反身/人称代词和虚拟/直陈语气的相互关联。长距离反身代词通常与虚拟语气一起使用;人称代词通常与直陈语气一起使用。冰岛语提供了一个完美的例子(注意汉语有长距离反身代词,但无语气之分;英语有语气之分,但无长距离反身代词)。

(25)(冰岛语)

a.Jon segir að Maria elski sig.

Jon说Maria爱上了自己。

b.Jon segir að Maria elskar hann.

Jon说Maria爱上了他。

(25)a句使用了长距离反身代词sig,动词elski“爱”是虚拟语气形式。这句话讲完后说话者可以接着说“但我不这样认为”。理由是在冰岛语中(25)a句是从句内主人公Jon的视点来说的或者是用第三人称来转述Jon的涉已直接话语“Maria爱上了自己”。这两点都不是从句外说话者的角度来说的,所以句外说话者可以表达自己不同的意见。反之,(25)b句使用了人称代词hann,动词elskar是直陈语气。讲完这句话后说话者不可以接着说“但我不这样认为”。因为(25)b句的视点是句外说话者,或是表达了涉事或涉他,所以句外说话者就不能自己反驳自己。如果这样做的话,就会产生哲学上的“莫尔孛论”这种在使用长距离反身代词和虚拟语气与使用人称代词和直陈语气可做出的选择在语义/语用层面上为说话者提供了他表达对自己所说的话语真实性的态度的一种语言方式。从更宽泛的角度来说,这就是传信表达的一种方式。

最后,我们以冰岛语(25)为例,来看一下新格莱斯语用学照应理论是如何解读这类句子的。首先,(25)a中的反身代词sig和(25)b中的人称代词hann都不和其先行词Jon形成同一个谓语的两个共享论元。也就是说,这两个句子不属于乔姆斯基的约束范例。因此,新格莱斯语用学照应理论的第一条制约条件在这里不适用。其次,就指称而言,(25)a中的sig和(25)b中的hann都比Jon在语义上要宽泛。它们的解读都遵循新格莱斯语用学照应理论的第一条解读原则。根据这条信息量原则,sig和hann都与Jon共指。第三,在这里,sig和hann组成一个照应方式级价(hann,sig)。如果不使用无标记的hann,而使用有标记的sig,基于第三条解读原则,就产生一个方式等级会话含义,也就是说,sig用来表达意外性,包括强调对比,域内传递和涉及态度/信念。可以是三种中的任何一种,也可以是两种或三种重叠。

自新格莱斯语用学照应理论问世以来,已用来分析世界上多种地域,结构,谱系以及类型不同的语言如汉语,日语,韩语,英语,西班牙语,现代希腊语,印地语,Amele语,Gokana语和毛利语。此外,一些二语习得研究也以新格莱斯语用学照应理论为理论框架,比如说研究以土耳其语为母语的二语学习者如何习得英语的反身代词和对比以新西兰英语和以韩语为母语的二语学习者如何习得汉语的长距离反身代词。这些跨语言的研究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新格莱斯语用学的照应理论。

谢谢大家!

*本文部分根据演讲录音整理,多有删节,部分增补,保留讲稿语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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