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进出口贸易中使用信用证结算的风险与防范
2019-11-11陈德华
陈德华
摘 要:本文先分析了进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主要风险,然后根据其所面临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结算;风险;防范措施
1 使用信用证结算面临的主要风险
1.1 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诈骗风险。(1)出口商伪造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涉及的單据比较多,如装箱单、海运提单等,尤其是提单,出口商向银行出示单据进行议付,银行审核通过并对其进行付款,银行取得单据后将这种物权凭证作为担保,要求进口商承兑或者付款,进口商只有在付款或者承兑之后才能够获得提单。因为提单在国际上被认为是物权凭证,也就是说谁取得提单,谁就是货主。一些不法出口商会恶意利用这一特点伪造单据进行诈骗。(2)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等违法提单。预借提单是一种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签发提单时并没有完成装船。这类提单是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交单结汇期已到,但是出口商因为一些原因并没有及时完成备货或者装船,出口商为了避免造成单单不符而要求承运人签发的。倒签提单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要求,提单上填写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在实际操作中,船公司因为不愿意丢失老顾客等原因,它会在出口商的要求下签发这两类提单的。预借提单以及倒签提单都有可能导致交货期延误。如果在延误的这段时间货物行情变化,就有可能导致进口商货物滞销压仓。
2)交货质量不符。根据UCP600规定,银行对货物的货品、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存在与否不负责任。并且在信用证的规定下,进口商只有在承兑或者付款之后,才能取得货物的全套单据并以此来提货。进口商不可能提前得知货物是否与货物相符,只能通过合同、信用证、以及银行审单去约束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发货。所以在提货之前,进口商是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无法得知货物是否满足合同要求、质量是否达到标准。即使进口商在收到不符合合同规定货物之后提起上诉,依然会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
1.2 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进口商出具假信用证进行恶意诈骗。进口商将过期信用证进行涂改或者刻印银行章制造假的信用证寄给出口商恶意诈骗货物,其目的是为了低价购买货物或者空手套白狼。一般来说假信用证会存在一些字迹不清晰等问题,耽误出口商审核单证时间,同时进口商会以急需要货为理由,要求出口商快速备货发货。出口商在那个时候是不愿意丢失此客户的。为了能够增加销量留住客户,出口商会在进口商的催促下提前出货,一旦货物发出,出口商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即使在进口商还未提货之前审出信用证有假,货物已经备货发出都给出口商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货物在目的港没有被买方提货,滞留一定时间会被进行拍卖,而此时,进口商具有优先拍卖权。所以,制假信用证的诈骗对出口商来说伤害很大,有可能造成货款两空。出口商最终都会遭受不小的损失。
2)进口商设立软条款。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让自身在贸易中占领主动权,随时具有单方面取消或者更改交易的能力,将银行信用又重新变为了商业信用。这将使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大大增加。这一类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一般都比较隐蔽,出口商在审核信用证与合同规定是否相符的过程中很难完全查出来。进口商在其信用证中添加限制性运输条款,比如规定公司的名称、目的地港口、出发港口或检验人员以及装运时间都要经过开证申请人通知或者同意,并且用修订书的形式通知出口商,出口商才可以进行操作。由于这些软条款的存在,表面上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被变相改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导致出口商面临着巨大的收汇风险。
3)出口商审核单据的风险。(1)单证不符造成的结汇风险。UCP600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没有做到表面相符,就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2)信用证与合同不符的风险。UCP600中第4条关于信用证与合同如此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从中可以看出,合同是约束进出口双方的,信用证是约束进出口商以及开证银行的。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出口商放任不符点的后果有可能遭到开证行以不符交单为由拒付、或者遭到进口商以出口商没有切实履行合同为由拒不赎单付款。
2 防范信用证结算风险的对策
2.1 进口商规避风险策略
1)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做好资信调查。(1)调查出口商资信,谨慎选择合作伙伴。通过中国银行的驻外办事处、协作律师事务所、出口商所在国的评估机构、贸促会驻外机构等调查出口商的资信情况。通过调查出口商以往的合作伙伴,咨询其对出口商的诚信以及货物质量评价,避免合作之后收到的货物与合同质量不符等情况的发生。
(2)调查开证行资信,选择实力大、资信高的银行。由于信用证业务完全依靠银行信用,所以做好银行的资信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在信用证业务办理领域同行的对比。了解分析开证行处理业务的能力、以及资金实力、排名等。避免开证行在遇到问题时由于业务水平低等原因无法解决。同时避免开证行资金不够雄厚出现倒闭或者破产等情况的发生。
2)严格审核单据与合同是否相符。信用证业务下,进口商只有通过付款赎单或者承兑才能取得单据,并提交单据取得货物。所以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一定要认真审核单据。辨别单证的真伪,以防被出口商恶意骗取货款。认真核对货物装港日期到港日期是否冲突,单据上所写货物到港日期与实际到港日期是否相同,是否存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违法提单。如果发现有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可能,可以查询航海日记,采取正确的措施保护自身利益。
3)提高外贸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贸易行为,提高公司内部操作人员业务水平,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降低信用证操作过程中的风险。
2.2 出口商规避风险策略
1)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息库。出口商可以通过网络搜索了解进口商的真实性,中国银行驻外办事处、贸促会驻外机构、协作律师事务所等了解进口商的信誉、资金实力、办公情况等。建立客户信息库,以确保客户的真实性。在足够了解进口商的情况下再进行合作双赢,避免信用证诈骗情况的发生。
2)认真审核信用证,严查信用证软条款。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时,必须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如对信用证的生效加以限制、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自相矛盾、对货款的支付附加限制条件等必须要求进口商申请修改信用证,并对修改后的信用证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出口商能够提交相符的单证。
3)正确缮制结算单据确保相符交单。根据UCP600的规定,出口商只需在向议付行议付时提交表面单证单单相符的单据,就可以获得货款。相符交单是银行付款的唯一条件。缮制单据时以信用证以及UCP600为准,缮制的单据必须规范、完整。
4)仔细查看信用证与合同是否相符。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信用证与合同是否相符。如果合同与信用证不符导致出口商的损失,是只能出口商自己承担的。所以出口商的业务员一定要认真核对信用证与合同是否相符,发现不符点或者有争议的地方,一定要求进口商做出更改。
参考文献
[1]覃艳红.试论外贸出口企业信用证结算风险管理[D].华东理工大学,2017.
[2]陶然.信用证软条款诈骗案例分析及风险防范[D].辽宁:辽宁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