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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员 法院: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11-05姜叶萌

上海人大月刊 2019年9期
关键词:公共安全张某被告人

姜叶萌

男子酒后自己上错公交车,却认为公交车驾驶员行驶路线不对,纠缠殴打公交车驾驶员,致其头部受伤。日前,本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对这起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放】

2018年12月20日22时许,张某在舅舅家喝了六七两白酒后,打算乘坐745路公交车回家,却错上了749路公交车。上车后,张某认为公交车路线不对,于是开始纠缠公交车驾驶员徐师傅。待公交车行驶至逸仙路万安路附近时,张某突然拳击徐师傅的头部。徐师傅被迫緊急停车后,张某依然不依不饶继续拗徐师傅的手臂并殴打其头部。

过路的群众见此情景,立即向附近执勤的公安民警报警。随后,张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在被公安机关留置处理期间,张某又借酒劲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

【以案说法】

虹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公共安全无小事,今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公共交通安全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一环,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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