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探讨

2019-10-30闵婉

山东青年 2019年8期
关键词:网络课程

闵婉

摘 要:网络课程是以网络平台为载体组织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的特殊的课程形式,网络课程的建设和运营涉及到的权利主体主要包括课程组织者、课程建设者、课程使用者和课程运营维护者。网络课程有合作创作、职务创作以及委托创作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网络课程,其著作权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

关键词:网络课程;权利主体;著作权归属

近年来,各类网络课程在世界范围迅速兴起。网络教学课程的建设,拓展了教学时空,增强了教学吸引力,激发了学习者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促进了教学内容、方法、模式和教学管理体制机制的变革,有助于形成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共同体,实现教师教学模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但网络课程的建设和运营涉及的权利主体众多,如何界定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厘清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网络课程建设和应用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一、网络课程涉及的权利主体

网络课程是以网络平台为载体组织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的特殊的课程形式,其教学内容按章节网页化,并涵盖课程相应领域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基本技能、典型案例、综合应用、前沿专题、热点问题等,与教学内容配套的课程资源非常丰富,一般可包括按照知识点提供的视频、课程介绍、教学大纲、教学进程、习题库、试题库、教案或演示文稿、重点难点指导、作业、参考资料目录、案例库、专题讲座库、素材资源库等。与传统课程不同,网络课程从教学内容的编排到课程的网络化呈现,再到课程的网络化运营和维护,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系统性工程,难以依靠教师个人力量独自完成,而是需要课程组织者、课程建设者、课程使用者以及课程运营维护者等多元化主体共同合作完成。

课程组织者是指分配和下达课程建设任务并对课程建设和运营进行出资和管理的主体,一般是学校,也可以是其他具有教育职能的企业或团体。课程建设者是指直接设计教学内容,组织教学资源,开发和建设网络课程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个教师,也可以是多个教师组成的教学团队。课程使用者是指参与网络课程学习的主体,这类主体在教学互动环节参与答题或讨论,其上传的文字、图片等内容也会成为网络课程资源库的组成部分。课程运营维护者是指为教学课程及教学资源的数字化运转提供网络平台和技术支持的主体,这类主体虽然不参与课程内容的设计和创作,但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是网络课程得以正常运营的必备要件。

由此可见,网络课程的建设和运营涉及到的权利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性的特点。

二、 我国法律关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则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属于作者,即直接参与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如果作品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则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如果是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如果双方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未对权利归属作出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三、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

通过检视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作品的类型不同,其著作权归属的确定规则也有所不同。因此,网络课程著作权的归属取决于网络课程的具体类型。

(一) 合作创作的网络课程

合作创作,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参与创作过程,对作品的创作完成均作出了智力劳动。没有参加创作,仅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者其他辅助性劳动的人不是合作作者。如果网络课程的课程建设者是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的教学团队,团队中的每名成员都实际参与了课程的创作过程,为课程的设计和建设投入了实质性智力劳动,则该网络课程可以认定为合作作品。

作为合作作品的网络课程著作权由作为课程建设者的教学团队共同享有,其各项权利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团队成员中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因此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课程建设者。该课程中可以分割单独利用的部分,如:可以独立使用的章节教案、课件及讲课视频等,创建该章节的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其他课程建设者对网络课程的整体著作权。

(二)职务创作的网络课程

如果网络课程的组织者和课程建设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雇佣关系,网络课程是课程建设者为完成课程组织者的工作任务而创作,则可以认定该网络课程属于职务作品。作为职务作品的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形。

1. 课程组织者和课程建设者之间对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作出了相关约定的,直接依照该约定确定著作权人。

2. 如果课程建设者在网络课程的创建过程中主要利用了课程组织者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也就是说,课程组织者对网络课程的建设提供了专门的资金、设备、资料或者技术等物质支持,网络课程创建后其运营的相关法律责任也由课程组织者承担,那么该网络课程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课程组织者,课程建设者只享有署名权。

3. 如果网络课程不具备上述特殊职务作品的法定要件,则该网络课程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课程建设者,课程组织者仅对该课程享有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该课程完成两年内,未经课程组织者同意,课程建设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课程组织者相同的方式使用该课程。课程完成两年后,这一禁令解除,但课程组织者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该课程。

(三)委托创作的网络课程

如果网络课程的组织者和课程建设者之间不存在法定雇佣关系,网络课程建设者对课程的建设并不是源于工作任务,而是源于课程组织者的委托,那么该课程的类型就应归为委托作品。

对于这类网络课程,应由课程组织者与课程建设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约定的,本着维护作者利益的原则,该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于课程建设者,课程组织者有权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该课程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课程组织者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课程。

四、课程使用者和课程运营维护者的著作权

(一)课程使用者的著作权

网络课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交互性,在课程使用者进行课程学习的过程中,通过在线互动上传的文字、图片等,如果具有独创性,是课程使用者的智力创作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著作权依法归属于创作该作品的课程使用者。如果网络课程平台通过注册协议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由课程使用者将在线互动形成的作品著作权转让给课程组织者或课程建设者的,则可视为该作品著作权的转让。

(二)课程运营维护者的著作权

网络课程的建设和运行离不开课程运营维护者提供的网络平台及相应的网络支持和技术服务。但是网络课程的主体是课程建设者创作设计的由课程大纲、课程教案、课程习题、课程多媒体等一系列相应的课程资源组成的课程内容,对于这些具体的课程内容,网络课程运营维护者并没有参与创作,而只是为这些课程内容提供了数字化展示和运行的网络平台和技术,因此,网络课程運营维护者并不具有网络课程合作作者的身份,不能对网络课程享有著作权。

那么,课程运营维护者能否对网络课程平台的网页版式设计享有著作权呢?对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应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理论,如果课程运营维护者为网络课程提供的网页版式具有独创性,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性质,那么设计该网页的课程运营维护者当然可以对该网页版式享有著作权,但这样的网页设计并不是构成网络课程的主要元素,不同的网页设计并不会对网络课程的应用造成实质性影响。这种情况下,将独创性的网页设计视为独立的作品,赋予作出网页设计的课程运营维护者独立的著作权,更有利于厘清网络课程涉及的多方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促进网络课程建设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郭锐林,张胜辉.网络课程若干著作权问题的探讨[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1(3)

[2]若干国家及地区高校慕课版权政策解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8(4)

[3]周毅,白文琳.在线开放课程的著作权问题及其处置策略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8(9)

基金项目:湖北警官学院2019年教研项目《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与保护问题研究》(JYXM2019B17)

(作者单位: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猜你喜欢

网络课程
高职电子商务运维与管理网络课程建设的实践与探索
云技术在士官职业教育中的应用研究与探索
翻转课堂在网络课程项目式教学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