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投资印度尼西亚的税务筹划
2019-10-30王素荣
王素荣
一、引言
印度尼西亚是我国的海上邻国,在中国南海以南,与中国隔海相望。首都雅加达距海南省1 000多公里,到中国北京直线距离5 193公里。印度尼西亚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参与国。印度尼西亚横跨赤道,是沟通亚洲和大洋洲、太平洋和印度洋的交通枢纽,控制着关键的国际海洋交通线。印度尼西亚是“热带宝岛”,棕榈油产量世界第一,天然橡胶产量世界第二,石油、天然气以及煤炭、锡、铝矾土、镍、铜、金、银等矿产资源储量丰富。2012~2017年,中国对印度尼西亚的投资流量在12亿美元~17亿美元之间,印度尼西亚成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又一个热点地区。2017年,中国对印度尼西亚投资流量16.82亿美元,占对“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总额的8.34%,截止2017年底,中国对印度尼西亚投资存量105.39亿美元,占对“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存量总额的6.83%。对于已经投资和想要投资印度尼西亚的企业来说,了解其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掌握投资印度尼西亚的税务筹划方法非常重要。
印度尼西亚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不动产税、不动产取得税、不动产转移税、社会保障税等。除建筑业、油气行业和银行外,印度尼西亚一般不允许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二、印度尼西亚的国内税务规定
居民公司指在印度尼西亚成立或管理机构在印度尼西亚的公司。居民公司就来源于境内外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非居民公司就来源于境内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税率25%,境内上市公司(上市股份达40%以上)税率20%,小企业(流转额在500亿卢比以下)优惠税率:流转额在48亿卢比~500亿卢比的公司,流转额小于48亿卢比对应的所得额,税率减半,即12.5%。流转额小于48亿卢比的微型企业,按总收入的1%纳税。石油和天然气上游行业、地热行业根据产量分享合同计算公司所得税。金属、矿产和煤炭等行业也根据合同确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和税率。外国分公司同法人公司适用同一税率,分公司税后利润无论是否汇出,均征收20%的分公司利润税,但可以根据中国印尼税收协定优惠至10%。
印度尼西亚对某些收入实行最终所得税,以总收入为纳税基数:土地和房屋的租金,税率10%;转让土地和房屋的利得,税率5%;建筑工程收入,有资质的小企业税率2%,无资质企业税率4%,其他情况3%;设计费和监理费,有资质企业税率4%,无资质企业税率6%;储蓄利息,税率20%;债券利息,税率15%(若收款人为共同基金,2020年以前税率5%,2020年以后税率10%;收款人为非居民,税率20%);转让境内上市股票,税率0.1%;中奖,税率25%;小于48亿卢比的其他收入,税率1%。
一般性资本利得不单独课税,与公司经营所得一并征税,但在印度尼西亚上市的股票,按照交易价的0.1%(创始人转让股票,税率为0.5%)单独征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征收5%的预提税(可根据协定免税)。转让土地和建筑物,单独征收5%不动产转移税。
居民公司收到境内外股利,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若居民公司持股境内公司25%以上,且股息来自于留存收益,则获得股息免征公司所得税。亏损不允许前转,一般可后转5年,特定行业和偏远地区的公司,亏损可以后转10年;集团公司不允许合并报税。
印度尼西亚个人所得税实行5%~30%的4级超额累进税率,没有纳税身份号码的个人,再加征20%。个人应税所得包括经营所得、工资所得和资本利得。社会保障税依据雇员薪金计算,由雇主和雇员分别负担。雇主负担比例为0.24%~4%。
印度尼西亚增值税基本税率10%,对个人项目(如卷烟,二手车等)实行低税率,包装服务和旅游代理服务实行1%的低税率。0税率适用于出口商品、某些分包服务、海关区域以外的建筑服务和维修服务。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商品有:基本生活必需品、初级矿产品、宾馆饭店的食品、货币、黄金和证券。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服务有: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和宗教服务;邮政服务和转账服务;教育服务;融资租赁;艺术和娱乐服务;广播电视服务;公众运输服务,即陆地、海上和国内的空中运输服务;人力资源和招聘服务;酒店和公寓服务;政府提供的服务;停车场服务;公用电话服务;食品和餐饮服务。
印度尼西亚在奢侈品的生产和进口环節征收消费税,征税对象包括:家用电器、运动器材、机动车和豪华住宅等,税率10%~125%。印度尼西亚还征收不动产税(0.5%),不动产取得税5%,不动产转移税(5%),关税(0~150%),印花税(6 000卢比或3 000卢比)。地方政府征收一系列地方税,如机动车税、机动车燃油税、卷烟税、宾馆税、娱乐税、广告税、停车税等,税率1.5%~35%。
三、印度尼西亚的涉外税务规定
印度尼西亚公司的境外收入,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印度尼西亚对外国税收实施单方面限额抵免。印度尼西亚有受控外国公司规定,无论是在避税地还是非避税地,只要居民公司持有境外公司50%以上,则境外未分配利润,就应向印度尼西亚申报纳税。
印度尼西亚有与经合组织立场一致的转让定价指南,要求遵守“合理商业目的”和公平交易原则。有预约定价制度,关联交易需要编制国别报告。资本弱化规则要求债务权益比例4:1。
股息预提税为最终税,向居民纳税人支付股息,预提税10%,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股息,预提税20%。向居民纳税人支付: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15%(为预缴税),技术费、管理费和咨询费预提税2%,不动产租金预提税10%。向非居民支付上述各种款项,预提税均为20%,但可依税收协定减免。印度尼西亚对建筑服务、设计费和监理费,征收3%/4%/6%的预提税。
印度尼西亚已经签订了68个税收协定。在印度尼西亚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较低的只有:中国香港和荷兰5%,伊朗7%,其它均在10%及以上。利息预提税为5%的只有阿联酋和科威特,其他均在10%以上。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为5%的有:香港、卡塔尔和阿联酋,其它均在10%及以上。
印度尼西亚与中国协定: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均为10%,分支机构税10%。持股10%以上,可以间接抵免,无税收饶让。免征利息预提税的中国金融机构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印度尼西亚的主要优惠政策
印度尼西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稅收假期。依据投资额的不同,从开始生产经营起,享受5~20年的所得税免税。假期过后,投资人可以享受2年的所得税50%返还。
税收假期是对初创产业的优惠,主要适用于以下行业:金属冶炼,油气深加工,从石油、天然气和煤炭中提炼化工产品,从农业、种植业和林业中提炼有机化工产品,提炼非有机化工,提炼制药原材料,与生产计算机有关的半导体及元器件,与生产手机相关的主要元器件,电疗和放化疗设备的主要元器件,机械制造相关的电子设备元器件,汽车制造相关的机械配件,机器人元器件,船舶、飞机、火车主要元器件,电厂设备,基础设施等。享受税收假期,需要在2023年4月以前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请。
(2)在指定地区从事指定业务,财政部对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以下优惠:投资额的30%抵减税前净收益,自生产经营起6年内税率5%;资产加速折旧;亏损后转10年;股利预提税降低至10%或协定的更低税率。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满足至少一个高标准:高投资价值或者出口企业;吸收大量的就业;地方政府的其他高标准。
(3)印度尼西亚有各种特殊区域,包括经济特区、综合经济开发区、保税区、自由贸易区和工业园区等,注册在上述区域内的居民公司,享受所得税返还或者免税,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免税等税收优惠。
(4)在印度尼西亚没有注册法人,但构成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可以享受再投资税收优惠,即常设机构将其税后利润两年内再投资于印尼境内公司,其再投资取得的收益免税。
五、投资印度尼西亚的税务筹划
印度尼西亚的税制特点体现在:(1)税收优惠较多,投资印度尼西亚,一般来说20年之内可以免税。(2)转让定价严格,资本弱化规则要求债务股本比率为4:1。(3)对外支付股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均为20%,与中国协定预提税均为10%。支付建筑费、设计费和监理费,征收3%/4%/6%的预提税。
查阅印度尼西亚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股利预提税为5%的有中国香港和荷兰。所以,中国内地公司投资印度尼西亚项目,可以通过中国香港公司或者荷兰公司间接控股来降低股息预提税。这样的间接控股架构,不仅能将股息预提税由10%降至5%,而且能够延迟因双边税收协定无税收饶让而造成的在印尼享受所得税优惠回中国补缴至25%的情况。投资印度尼西亚项目,其股权架构如图1所示。
例如:中国居民公司胜利集团投资印度尼西亚天然橡胶项目。项目所需资金5亿美元,胜利集团100%控股。控股方案有三个:(1)由中国母公司直接控股印度尼西亚公司;(2)中国母公司100%控股中国香港公司,中国香港公司100%控股印度尼西亚公司:(3)中国母公司100%控股荷兰公司,荷兰公司100%控股印度尼西亚公司。
预计项目每年息税前利润10 000万美元,印度尼西亚项目的税后利润全部汇回中国母公司。则各方案下的税负情况,分析如下:
1.间接控股的减税作用分析
在直接控股下,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协定的股息预提税10%。在间接控股下,持香港或荷兰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其协定的股息预提税5%。税负分析,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通过荷兰或中国香港间接控股的情况下,税负均降低了3.75个百分点。所以,投资印度尼西亚项目,间接控股比直接控股更有利。
2.运用资本弱化规则的减税作用分析
在运用资本弱化规则的情况下,由中国母公司直接借款给印度尼西亚公司,利息10%符合印度尼西亚的关联交易要求,也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依据印度尼西亚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对中国支付利息,征收预提税10%。税负分析,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运用资本弱化规则进行税务筹划的情况下,由中国母公司直接控股的情况下,税负降低9个百分点,由荷兰公司或者中国香港公司间接控股的情况下,税负降低7.5个百分点。由海外纳税占息税前利润比例可知,由荷兰或者中国香港公司间接控股下的税负是21.25%,比中国母公司直接控股下的税负低2.25个百分点。
3.借款来源选择的减税作用分析
根据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的税收协定,对中国支付利息预提税10%。而在印度尼西亚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阿联酋支付利息预提税为5%。如果海外投资的中国公司在阿联酋有公司,则可以通过阿联酋公司转贷,即中国母公司借款给阿联酋公司,阿联酋公司再将款项借给印度尼西亚公司。在借款各种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就能使利息预提税由10%降至5%。资本弱化规则的运用与借款来源选择相结合,更能减轻税负。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将借款来源选择与资本弱化规则相结合的情况下,由中国母公司直接控股,税负降低11个百分点,由荷兰公司或者中国香港公司间接控股,税负降低9.5个百分点。
由此可知,投资印度尼西亚的中国企业,首先需要通过荷兰或中国香港间接控股,进而需要多负债最大化运用资本弱化规则,还需要通过集团内的阿联酋公司转贷,这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不仅能降低股息和利息的预提税,还能将在印度尼西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递延纳税。当然,如果集团内资金紧张,海外项目也可以通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税收协定中免利息预提税的银行内保外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