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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中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运用

2019-10-30张小荷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8期

张小荷

摘 要: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互相对立,是强奸案证据的典型特征。在只有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运用客观性证据,发挥客观性证据可靠性、稳定性高的优势,不仅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据以定罪量刑;也有利于保障司法公平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在审查运用客观性证据时,应审查客观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

关键词:客观性证据 主观性证据 审查运用 证据认定体系

强奸案作为典型的“一对一”案件,了解真实情况的只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但双方的表述往往相互对立。近几年来,发生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一些强奸案,因其在主体、环境、行为等方面具有的类型化特点,改变了我们在传统上对强奸的惯性理解,使得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难度增大。因此,借助法医学物证等客观性证据来查清案情便显得十分重要。

[基本案情]2018年9月10日晚,赵某与朋友到某KTV唱歌,叫来有偿陪侍人员齐某,齐某喝了十几瓶啤酒后,醉倒在沙发上。随后,赵某带着齐某到隔壁酒店开房,并发生性关系。次日,齐某报警。被害人齐某称自己是醉酒状态,在完全无知觉的情况下被赵某带至酒店,并发生性关系。而赵某则声称是在离开娱乐场所时询问过齐某,而齐某表示同意,才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认为自己是犯罪。

一、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在认定强奸案中的优势

(一)客观性证据对解决强奸案难点问题具有突出作用

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不断健全的当下,强化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客观性证据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对于解决强奸案中的难点问题具有突出作用。首先,强奸案的发生场所大多十分隐蔽,极少有第三人在場,无证人证言可以直接印证。其次,了解真实情况的只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然而由于双方利益的不同,在陈述或者供述时趋利避害,不仅彼此的表述经常呈现矛盾对立的局面,而且不排除各自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所隐瞒或者加工,甚至于捏造或者否认。最后,强奸案不仅需要认定有无性行为,还须认定性行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其隐蔽特性也导致缺少能直接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

综上来看,每一个客观性证据对于强奸案而言,均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深入分析、研判,以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凭借视频监控、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鉴定报告等客观性证据,将得以确实、充分地判断案发时妇女的意识清醒程度、是否未经妇女同意,是否有足以压制反抗的行为手段等事实。同时,强奸罪的本质系未经被害人同意,违背其意志,利用客观性证据将进一步明确违背妇女意志的程度。而区分程度,也能避免将一部分半推半就类型的性行为认定为强奸犯罪,避免将强奸罪名滥用,符合刑法审慎原则。

(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有助于防范错误定案

强奸案的物证较为匮乏,所以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通常十分重视对主观性证据的收集。然而,若过于依赖将有罪供述等主观性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疏于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与解读,将不利于对案件真实情况的查明。相比于主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则具有稳定性高、可靠性强的特点,不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而出现虚假与失真。客观性证据中的物证、书证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本身便是以客观形式存在的,而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也是依据客观情况、科学规律作出的意见,具备较强的客观性。[1]一经收集保全后,便能够保持其原有形态,成为证明案情的有力证据。

因此,采取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将有助于改变以往过于倚重口供等主观性证据(即“由供到证”)的审查工作理念,将证据审查引导到着力获取客观性证据并以此检验主观性证据(即“由证到供”)的工作路径上来,防范与纠正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强奸案中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与采信

(一)强奸案中客观性证据的形成及证据能力

强奸案中客观性证据的形成途径,以法医学物证为例,集中产生于强奸犯罪的性行为过程和暴力过程中。其中运用最多的一项技术为DNA遗传基因鉴定。通过现场提取精斑、阴茎擦拭物等作DNA鉴定。一般是在受害人的内裤、阴道拭子以及现场床单等检材上检测到犯罪嫌疑人精子的DNA成分,从而认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使用安全套或者没有射精以及存在无精症的强奸案,DNA检测就会显得无能为力。然而在很多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有吮吸受害人乳头的情节,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唾液成分以及口腔上皮就会留在被害人的乳头上。[2]因此,对于在阴道拭子或者内裤上没有检测到精子的强奸案中,检测受害人乳头擦拭物来认定犯罪嫌疑人就显得尤为重要。DNA检测技术自出现以来,其在侦破强奸案中的作用一直被人们所推崇。对于DNA鉴定技术的过分迷信,使得取证和审查过程中高度依赖该鉴定意见,但是因提取和保存检材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实务中存在DNA未检出犯罪嫌疑人STR型等情况,此时不能就下结论双方未发生性行为,而应该对是否已清洗生殖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二)传统强奸案中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与采信

因传统暴力型强奸案的双方之间基本无任何社会关系,且大多为偶发,犯罪嫌疑人在选择被害人时具有随意性,且不排除伴随采取暴力手段实施犯罪行为。[3]事发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通常是未发生性关系或者是未采用暴力控制妇女反抗。审查该类型强奸案时,需要重点关注:(1)被害人体内提取精斑进行DNA鉴定。如果结论系具有同一性,一般来讲就能够证明待证的犯罪事实。但如果比对结论为相反,也不能仅仅以此完全排除犯罪行为发生。(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中反映出的凌乱程度、打斗痕迹等,通过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衣物的检查笔录,判断是否采取暴力手段。(3)审查处女膜检查情况显示的被害人处女膜裂开新、旧程度,据此判断发生性行为的时间,此外乳头唾液检测也能作为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的客观证据。

当现场提取的客观性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一致时,应当高度注意,不应单凭有罪供述作出有罪推定,还应当有相应的客观性证据加以印证,且具有证据能力。审查证据时,不能仅注重定罪证据,也要挖掘无罪、罪轻证据。各项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能力,都是审查时候需要特别注意的。最终,审查确定的客观性证据与 “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应形成完整证据链,满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结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个条件。

(三)平和非暴力强奸案中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运用

当前司法实务中,强奸KTV陪酒女的案件在强奸案中占比较高,且有逐年上升趋势。该种类型的强奸案,因被害人职业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通常会以双方达成性交易为由作无罪辩解。同时,因发生场所较为私密,通常未采用暴力行为,导致能够直接据以定罪的客观性证据少之又少。因此,如何通过客观性证据证明该性行为明显违背妇女意志,成为办案过程中的审查重点。

该类案件中,由于被害人职业特殊性,该群体有出台与客户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且双方之间对被害人的醉酒状态程度有不同的说法。就赵某强奸案而言,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赵某违背齐某的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通过取证和审查,该案有视频监控显示赵某系搀扶着走路不稳的齐某进入酒店,齐某次日的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为185mg/100ml,齐某阴道擦拭物和床上可疑痕迹经法医学鉴定为赵某所留。此外,结合齐某在次日清醒过来后立刻报警,报警后因事发时无意识无法辨别具体房间,其手机被其丢在娱乐会所等情况,综合分析可知,被害人齐某当晚醉酒程度较深,已意识不清,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被害人醉酒无意识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醉酒无法反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因此,针对平和非暴力形态的强奸案,需要对被害人的醉酒程度、周边环境所能提供的所有视频监控的客观性证据进行充分取证。必要时,对被害人尿液进行检测,审查是否存在被下药的可能性。审查过程中,应留意报警时间、报警后双方之间的态度等。有关被害人门诊病历、内裤上斑迹、阴道擦拭斑迹、包厢内床单是否检出犯罪嫌疑人STR等情况则是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的客观性证据。此外,对于言词证据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供述和陈述的稳定性,也应当作为评判标准。

三、强奸案证据存在的问题

(一)以言词证据为主

当前强奸案侦查和审查实务中,办案人员对言词证据的重视程度远高于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一方面是由于物证等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较困难,导致言词证据成为强奸案的支撑证据。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司法实务中仍存在错误的口供定罪观念,使得侦查重心放在让犯罪嫌疑人认罪上。这种过时且严重背离司法公正公平理念的审查导向危害巨大。首先,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存疑。各方都存在利己考虑,在供述或者陈述中会对事实不同的解读、美化,甚至于编造。其次,仅有言词证据,亦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强度。

(二)取证过程不规范导致证据瑕疵

强奸案和一般刑事案件都需要对现场进行勘察,对现场进行拍照、提取痕迹进行固定等。除此之外,强奸案因其特殊性,取证范围还包括暴力物证和性交物证。不仅要搜集遗留在案发现场的床单、衣物、性交工具等物品上的精液(斑)、阴道分泌物,床单、衣物撕裂等暴力搏斗痕迹,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进行检查,对被害人进行人身和妇科检查。然而在实务中,由于侦查人员程序规范意识不强,对法医学物证的取证经验不丰富等多种原因,蕴含大量性交物质转化、暴力痕迹的第一手法医学物证在提取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如单人取证、对被害人取证时无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取证时未事先拍照等。[4]

以本文赵某强奸案为例,被害人称犯罪嫌疑人赵某趁其酒醉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但赵某则称系被害人同意后发生性关系。侦查机关针对齐某是否醉酒进行血样提取,作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然而检察机关在审查该证据时发现,作为检测样本的血液并非报案当时提取,而是事后在办案地点以外区域重新采集血样,采集血样的程序属于违法,因此将该项证据排除。排除该项证据后,依据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被害人在当时应认定为醉酒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值得一提的是,在当下非法证据排除逐渐成为控辩对抗重要着力点的庭审背景之下,取证的瑕疵将严重影响强奸案客观性证据的效力。

(三)未及時提取客观性证据导致证据灭失

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导致诸多强奸案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家属害怕公之于众,无法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而强奸案的现场容易遭到破坏,依附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人身的性交转化物质也会因洗澡、清洗等遭到破坏。由于强奸案据以定罪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实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两大构成要件。即使事后报案,由于间隔时间过长,许多客观性证据早已灭失,无法为破案或者审查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也使得定罪的所有希望被寄托在言词证据之上。[5]

四、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强奸案证据认定体系完善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

侦查机关作为取证的核心力量,承担着强奸案绝大多数证据收集、固定的重担。加之,强奸案的诸多客观性证据,如现场勘验、精斑提取等对举证时间有较高要求,通常要在案发第一时间对所有能收集的客观性证据进行固定,以防灭失。而当前侦查机关在侦办强奸案时,对法医学物证等客观性证据重视程度不足。一方面,应当规范取证流程,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由女性法医师或女性妇产科医师进行;无女性法医师的,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强奸案的法医学检查应在接到报案后立即进行,无论受害人身体和衣服多么污秽,均不要清洗,以免丧失有关物证。提取物证时,应按法律有关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并在现场勘查记录上签名或盖章。[6]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对具体强奸案提供取证方向,向侦查机关提供多种法医学物证方法思路,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固定证据,避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转变理念,强化对客观性证据的重视

司法实践已充分证明,以口供为中心的主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无法有效审查核实案件事实。检察机关需转变工作思路,破除原先的口供定案观念,坚持优先运用客观性证据的规则。首先,要全面挖掘客观性证据,建立客观性证据与犯罪事实的关联,从而强化对犯罪事实的证明。其次,要从控、辩两个角度挖掘客观性证据。对于辩护律师收集、提交的证据,应当仔细审查,合法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应予以采信。对于强奸案而言,用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对其真实性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确信程度。

(三)注重以客觀性证据检验主观性证据的真实性

将客观性证据作为审查中心是基于客观性证据是诉讼基石的价值判断,防止因主观性证据的不真实、不稳定而造成诉讼证明活动不规范,产生错案隐患。首先,运用客观性证据来检验主观性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证据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可靠性等特点,若主观性证据得到客观性证据的印证,无疑将提高主观性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办案人员还可以进一步拓展主观性证据所包含而客观性证据未能体现的内容与信息,扩大主观性证据的证明范围。其次,用客观性证据补强主观性证据。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有罪供述或有罪供述出现前后矛盾、反复翻供等情形时,应当通过客观性证据建立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联,并以此为基点挖掘、收集相关证据指证犯罪,补强主观性证据。

(四)强化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与论证

就强奸案而言,首先,审查被告人实施暴力行为的相应证据是否充分。此时应注意,不能只审查证明有罪的证据,对证明无罪的证据也要仔细审查。其次,根据现有的证据,论证是否能够排除必要的合理怀疑。实务中存在合理怀疑得不到排除的案件不在少数,比如被害人的衣物除裙子拉链脱开外,其他暴力行为过程中极易损坏的物件却完好无损,这些迹象与被告人采取暴力行为手段很不相称。在案发过程中被害人对可以求救、逃离的机会不予利用等等。最后,补充论证是否有排除被害人采取胁迫或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事实的存在。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司法公平公正。

注释:

[1]李思远:《论客观性证据中心主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2]巴华杰等:《通过乳头擦拭物的DNA检验侦破强奸案2例》 ,《法医学杂志》2019年第3期。

[3]赵卿、吴浩:《利用即时聊天工具性侵未成年女性犯罪探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2期。

[4]皮建华:《强奸案的法医学取证探讨》,《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5]Robert F. Thompson Ⅲ, Character Evidence and Sex Crimes in the Federal Courts: Recent Developments, 21 U. Ark. Little Rock L. Rev. 241(1999).

[6]胡智强、朱严谨:《强奸案证据软肋引发之翻供及对策》,《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