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角下中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研究
2019-10-30夏林艳
夏林艳
(郑州西亚斯学院,河南 郑州 451150)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是新型城镇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得到了显著提高,但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各地区农民收入也有不小的差距,乡村振兴战略正是为了解决城乡之间发展不协调问题,是提高农民收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中部六省因受到改革开放时期实施的非均衡经济发展战略影响,其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与全国以及东部地区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如何提高中部六省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使中部地区农民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是值得每一个人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客观研究中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发展情况,进而提出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一些建议。
一、中部六省农村居民收入现状
为了促进中部地区的发展、改变东中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现象,我国于2004年3月提出了“中部崛起”战略。自该战略实施至今,再加上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中部地区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但中部六省大多是农业大省,因受到农业是弱质产业、风险大等因素的影响,农民收入水平与东部地区以及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中部六省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总量的变迁
因受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严重影响,我国城市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明显,统计局在对城乡住户调查时一直都按照城镇、农村分别进行,对于城镇居民统计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对于农村居民统计的则是人均纯收入。随着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以及经济进入新常态,农村居民收入支出的具体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2013年国家统计局实施了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统一发布全体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因此本文在分析中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时将分成两个时间段来进行研究。
表1是中部六省各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中部地区、东部地区以及全国水平的横向比较。我们从表1中的数据可以看出,自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后,中部六省各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得到了显著提高,部分省份实现了收入的倍增,如安徽省农村居民收入从2004年的2 499.3元增加到2013年8 097.9元,河南则由2 553.2元增加到8 475.3元。从收入增速水平来看,除2009年收入增长较慢以外,其余年份六个省份的收入增长速度基本保持在10%以上,其中安徽、江西、河南的增长速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增长速度。虽然六个省份收入增长较快,但我们仍需看到中部六省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更低于东部地区平均水平的现象。2004年中部地区平均水平为2 692.3元,同时期东部地区的则为4 253.8元,到2013年时中部地区平均水平为8 376.5元,此时全国平均水平为8 895.9元,东部地区则已提高到12 052.1元,是同时期山西省的1.68倍,是安徽的1.49倍。2013年中部六省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省份是湖北省,为8 867.0元,而东部地区在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达到9 585.0元。
表1 2004—2013年中部六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对比情况 单位:元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5—2014年)整理而得。
表2是2013年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改革后的农民收入水平,由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变成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表2我们可以看出,中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14年的10 011.1元增长到2017年的12 805.5元,全国平均水平由10 488.9元增长到2017年的13 432.4元,东部地区则由13 144.6元增长到2017年的16 822.1元。按照新的统计方法,我们仍然可以看出中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国水平,更低于东部地区的现象。
表2 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后中部六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比情况 单位:元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5—2018年)整理而得。
(二)中部六省的农民收入结构变化
2013年之前统计局在核算农民收入时,调查的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主要包括四项: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从表3中可以看出,工资性收入与家庭经营性收入是中部六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主要来源,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只占其中很小一部分。再具体分析工资性收入与家庭经营性收入占比时,可以看出除山西和湖南外,其余四个省份均表现出家庭经营性收入占比超过工资性收入的特征,这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结构是一致的,其中河南省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占比已超过50%。
表3 2011—2013年中部六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结构变化 单位:元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2014年)整理而得。
2013年城乡住户一体化改革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变成了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查口径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四项: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按照新的调查口径,2014—2017年中部六省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其结构如表4所示。从表4可以看出,中部六省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逐年提高,工资性收入占比在50%左右,其次是经营净收入,再次是转移净收入。与之前相比,转移净收入占比有所提高。
表4 2014—2017年中部六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其结构 单位:元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5—2018年)整理而得。
二、提高中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中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更低于东部地区的水平。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确保广大农民能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提高自身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中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一)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中部地区大多是农业大省,培养一批以务农为终身职业、有文化、懂技术的新型职业农民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实践证明,新型职业农民组织化程度高,规模化经营程度高,农业经营纯收入高。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的人均农业经营纯收入达到2.78万元,27.7%的新型职业农民人均农业经营纯收入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部地区可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依托现有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结合自身农业发展水平,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
(二)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新型城镇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能有效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提高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在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过程中,首先要进行科学的规划,关注城镇化的质量,注重城镇化的空间布局、产业布局的合理化,做好市场和政府角色的分工。同时,加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革现有不合理的制度体系,加强社保、教育等资源的广泛覆盖,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与便捷化,注重民生保障,引导农村居民市民化。
(三)创造农民增收的良好环境
加大财政金融对农民的支持力度,注重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注重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同时做好土地流转方面的工作,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不论是新型职业农民还是家庭农场主都强调规模化经营。对于政府来说,要鼓励农民通过多种方式流转土地,出台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文件,搭建相应的平台,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还要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