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检察缘
2019-10-28谢小剑
谢小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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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我本科毕业后考入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彼时,国家刚刚取消了大学生毕业分配,推动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电视上天天播放“从头再来”的公益广告,法科毕业的我们能进入市级检察院拿“铁饭碗”,十分欣喜和满足。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当时称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宜春分院,位于江西西北部的一个地级行政区域。宜春市的经济不算发达,当时财政拨款普遍难以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多数检察官只能过着普通公务员简朴的工薪生活。我刚刚入职检察院时每个月只有三百余元的工资,经济压力很大。院里为了解决我们的住房问题,安排了一套房子给我们6位新入职人员住,大家挤在一套60平米的二居室里,生活很不方便。不过,相近几年入职检察院的几位同事,常常轮流做东,聚在一起谈人生、聊工作,水煮鱼、炒毛豆等几道物美价廉的路边美食都是必点菜,偶尔还切磋牌技,工作之余的生活简单快乐。同时,虽然我们是助理检察员,但毕竟是检察官,有相对满意的社会地位,弥补了经济上相对贫乏的心理落差。总之,尽管生活简朴,小伙伴们的精神状态却相当好,他们后来都成长为检察院的业务骨干。
印象深刻的是,在公诉部门工作时,由于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是地级检察院,主要办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而开庭地点在各个县市,所以我们每周都要到各县城开庭。当时交通不发达,一般前一天坐汽车或者火车到异地,住一晚,第二天上午开庭,然后下午又坐车回家。单位不会派车,更不能借用当事人的车辆。到各县检察院后,检察院会接待工作餐,住当地的小宾馆。这种生活对有家室的人或许有所不便,但对于我们这些单身汉而言,无疑是件快乐的差事。
尽管收入有限,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规范执法要求高,检察官们都比较廉洁,多数都是同事们在一起吃饭,饭局上出现当事人极其罕见。有一次办理一起受贿案的抗诉案件,晚上突然接到电话,当事人约我出去见面,被我拒绝了。第二天,领导就提醒我千万要把持住,想必他也约了领导,领导没去。印象特别深刻的是,处长组织我们全处去庐山玩,他托朋友借了载人运货两用车,后面是没有窗户的运货车厢,我们这些小年青轮流坐在运货车厢,处长甚至也主动在后面坐了一段路。其实,以处长的人脉找辆好车并不是难事,这样做正是为了避权钱交易之嫌。大家挤在一起说说笑笑,那一次旅行,留下了许多美好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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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进检察院时获得法学经济学双学士学位,算是宜春市检察院的最高学历。虽然那时检察院的学习氛围并不浓厚,但院里对我们这批大学生还是颇为重视。
我开始被分配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从事侦查工作。当时,检察院每年查办的案件较少,我相对清闲,平时就拿了一本厚厚的司法解释大全,坚持学习。突然一天,袁州区看守所发生了一起所内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引起领导高度重视,我们介入调查。一个盗窃耕牛的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抓获后,办案民警对其刑讯逼供,用手插打其肚子,导致肠破裂,关入看守所之后引发弥漫性腹膜炎而死亡。这类案件证据匮乏,排除其他可能性之后,我们将嫌疑集中在办案民警身上。然而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很高,突破其口供何其艰难。于是,我们与纪委联合办案,对被调查人采取了双规措施。办案人员不断给被调查人做思想工作,第三天出现了要不要“上手段”的声音,我也一度怀疑能否突破口供。最后领导还是决定坚持规范办案,在第四天晚上被调查人终于开口了。这个案件让我对“人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真正体验了“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的原始侦查方式,对现有侦查程序应对职务犯罪的不足,也有了深刻的认识,促使我对这方面问题一直关注,最终形成了职务犯罪办案需要与程序供给关系的学术论文。
后来,新任检察长将我调入公诉部门工作。在检察系统内部不成文的规矩是,让资深的检察官带新进人员。带我的老师英姿飒爽,专业能力强,擅长法庭教育,给了我很多指导,后来成为检察院的公诉处处长。我觉得这种内部学徒式的“传帮带”机制作用很大,值得坚持。
当时市院公诉处的办案压力并不大,每人每年大概办20多个案件。由于都是重大刑事案件,对案件质量要求很高。我们对每起案件都是全身心投入,每个案件都要经过处里讨论,基层检察院请示的案件也要讨论,因此每周处里都要开案件讨论会。在讨论会上,同事们都会真诚、毫无保留地发表自己的意见,经常为案件激烈辩论,这些讨论迅速提高了我们的业务能力,也给工作带来许多乐趣。
不久后,我参加专案组,承办了2001年江西第二号打黑大案。办理这类案件要求极高,既有法律上的要求,也有政策上的把握。从提前介入到开庭指控犯罪,我们付出了极大的艰辛,有的检察官累到打点滴,也没有退出专案组,最终成功指控了犯罪。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使用了滋扰、纠缠手段,低价购买了数个煤矿,由于并无明显的强制手段,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中的“强迫”产生争议。我当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当地的恶名,以及一些滋扰、纠缠手段,对被害人产生了心理强制,构成了“强迫”。2019年《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題的意见》将之界定为“软暴力”,指的是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现在想来,我当时用“滋扰等手段造成的心理压力”论证“强迫”还是有一些道理。
检察官都有一颗惩治犯罪、匡扶正义之心。成功公诉,顺利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无疑是其天职。有一起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能言善辩,极其狡猾,诈骗之后用混乱的财务账目掩盖非法占有目的,导致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认定上的分歧,审判中二次退补,最终被定罪。也有案件被依法退回,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曾经有一个案件,女性犯罪嫌疑人从四川流浪至丰城,被当地人收留做媳妇,怀疑公公偷看其洗澡,便拿锄头一下将公公打死。审查起诉时,我怀疑其精神不正常,便退补要求公安机关做精神病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其是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避免了一起可能的错案。这些都给我带来极大的职业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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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读书时,我常常到图书馆翻阅学术期刊,也写过两篇未曾发表的小论文。后来工作期间,常常阅读法律书籍。研究室订了一些刊物,比如《法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检察实践》等,我有空时便去翻阅学术论文。彼时,学术界正在讨论沉默权问题。由于之前在侦查部门办案,我有感而发,从检察人员的视角写了《沉默权与如实供述义务》一文,对我国实行沉默权的利与弊作了客观分析,文中认为引入沉默权应当有所限制,写成后投给了《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当时写作要用手在纸张上书写,请人打成打印稿,不像现在写作这么方便。数月后,我在办公室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的耿国妹编辑,说话彬彬有礼,声音悦耳动听,问了几个论文上的问题,告诉我要发表这篇文章,我非常高兴,备受鼓舞。文章刊登在该刊2000年第1期,这是我发表的第一篇学术论文,给了我极大的信心和鼓励。之后,2001年我又结合办案思考写了《與纪委联合办案中自首的认定》一文,投给了《检察实践》,也就是现在的《中国检察官》杂志,数月后收到样刊,非常开心。从此,我笔耕不辍,从写作中寻找乐趣,最终走向了学术研究的道路。
2002年我考取四川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之前的检察工作经验为我提供了论文选题、写作素材,很多思考成为我的学术源泉,许多工作中的朴素认识,得以有机会从理论高度解读、反思。在我办理的一起投毒杀人案件中,该案被告人因乡邻琐碎矛盾投毒,两被害人死亡,全案主要以被告人口供为中心,与投毒动机、投毒时间、投毒地点、投毒种类、投毒对象印证,该案证据不够扎实,庭审中我运用相互印证的举证方式,达到了非常好的庭审效果。在一起强奸案中,被告人在深圳作案,深圳法院认为只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不承认强奸,退而认定为强制侮辱猥亵罪,被告人服刑后又到靖安作案,作案手段一样。此案中入罪的关键细节是否需要证据相互印证,我与一位同事产生较大争议,我认为案件事实并不都需要其它证据印证,同事则认为孤证不定案,关键细节必须要有证据印证。公诉办案过程中的这些体会一直在脑海中浮现。后来,在四川大学读博士研究生期间,龙宗智教授来学校做讲座,题目是“我国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与自由心证”,我大受启发,将之前的思考上升到理论高度,写成《我国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一文,发表于《现代法学》,这成为我的代表作之一。当时我正面临发表三篇CSSCI刊物才能博士毕业的压力,收到样刊时的欢欣雀跃至今难以忘怀。如果没有四年检察工作经历,必定难以创作该文。在另一起杀妻案中,被告人口供与被害现场、死亡原因、作案动机印证,但也有很多细节无其他证据印证,虽然成功指控犯罪,但争议颇大。问题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入罪,但对于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需要补强到何种程度,实践中并没有具体规则。后来入学后,才知道其属于补强证据规则解决的问题,我将该案结合补强证据规则理论,写成论文《从案例论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补强范围》,发表在《中国诉讼法判解》第3卷,后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主编的《刑事司法指南》一书转载。实际上,我还有很多论文的写作思路来源于之前工作的思考。
四年的检察工作让我形成了许多学术观点。比如,我办的第一个案件是盗窃案,被告人专门盗窃邮局的邮票等有价证券,主审法官也是第一次办理刑事案件,开庭时其竟然忘了一起犯罪事实的调查。我便写张纸条让书记员提醒,程序违法消于无形。至今,我一直认为在我国这种“柔性”的监督方式比正式的庭后监督方式更妥。再如,我一直不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上位的监督,以之论证法律监督损害审判独立不成立。
此后,我也逐渐将检察制度作为自己的研究领域。在博士论文选题时,我以《公诉权制约制度研究》作为毕业论文选题,2014年又出版了《检察制度的中国图景》,书中的许多论述都可以追溯到那段检察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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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参加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研究生考试面试时,恩师左卫民教授曾问我,脱产读硕士是否愿意,我当时没敢多想,回答说愿意。回到单位,单位提出可以停薪留职,考虑种种原因,最终还是鼓起勇气,丢掉“铁饭碗”,离开了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愿变化的我而言,这是一次冒险,我只有在读研期间,不断提高自己,才能不后悔这个选择。所幸的是,我没有辜负这个选择,而检察工作的经历无疑为我插上了翅膀。经常会有人问我,是检察院的工作好,还是学校工作好。其实各有各的好,检察工作能在案件感受到人生百态,而科研教学要反思、创新,要成为法学教授,需要付出更多的艰辛。
在检察院工作的四年转瞬即逝,却留下了许多永恒的瞬间。离开检察院已经20多年了,我也从一个青涩少年,走向不惑中年,回想那些青葱岁月,许多画面栩栩如生,仍然觉得弥足珍贵,毕生难以忘怀。与检察工作结缘四年,给了我深深的检察情结,我的科研教学也打下了深深的检察烙印。2007年博士毕业后到江西财经大学工作,由于有从事检察工作的经历,所思所想所讲能够得到检察官的认同,有幸成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市人民检察院、青山湖人民检察院的咨询专家,经常参加检察机关的调研活动、理论年会、专家论证,从而以另一种方式与检察机关结缘。
2001年我在《检察实践》发表了我的第二篇学术论文,其给了我走向学术道路的信心。今时更名后的《中国检察官》找我约稿写我的检察故事,我欣然接受,其实这何尝不是一种深深的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