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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制度创新之研究

2019-10-21孙杏花

装饰装修天地 2019年1期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创新招投标

孙杏花

摘    要:政府的工作意味着就是国家的工作,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中招投标相关的制度比较陈旧落后,为了适应社会的进步,所以政府一定要在此处加大力度。本文就针对政府采购中招投标相关的制度创新进行探讨。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创新

1   引言

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实践时间较短,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家应加强宣传、及时披露,保证招标程序的透明化程序化;加强供应商重点资质的审查,建立健全供应商库制度等手段对招投标进行创新。

2  健全和完善与招投标的相关基本制度

2.1  健全政府采购法的配套制度

要以政府采购法为上位法,按照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的原则,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一是制定政府采购法的配套管理制度,如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采购合同管理和监督、采购合同范本、招标投标管理、政府采购行政投诉受理程序、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管理、采购人员行为规范等。二是扩大服务采购范围和规模的专项管理制度,结合服务采购的特殊性,对会议、印刷、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等经常性的服务采购项目,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2.2  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政府的采购信息应该及时在媒体上发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2.3  不断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评价制度和专家评标制度

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对招标代理机构履行约定义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间的竞争机制,在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上,以服务质量、诚信度和招标成本为主要标准择优选定,促进招标代理机构严格自律。继续完善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制度,评标委员会组成中专家必须达到法定比例。

2.4  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

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必须充分发挥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将监督的关口前移,确保有效的监督体现于采购活动全过程。

3  政府采购中工程招标具体制度的创新

3.1  供应商投诉机制的完善

供应商的敢于质疑、勇于质疑行为得到保护,是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环境的制度。不但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质疑的增多也让我们的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有所警醒,有了各方的监督并提出质疑,通过自身的行动努力改善双方的合作关系,增强政府职能,树立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

3.1.1   进一步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权利

供应商有权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有权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获取采购信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他們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1.2   要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和程序

供应商进行投诉的应规定如下条件:供应商可以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招标程序、标底泄私、中标、成交结果这些事项进行投诉;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书面质疑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提出投诉;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等等。供应商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这些条件的投诉才能算是“有效”的投诉,而其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投诉均属无效投诉。当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必须首先要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期作出答复,或对其作出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再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供应商也只有对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决定的,才能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等。

3.1.3  要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时效

供应商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必须要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如对质疑人作出的答复不满意或未及时得到质疑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等等,所有这些时间都是与投诉事项紧密相关的,供应商如果遵守不好,就会导致投诉失败。

3.2  工程无标底招标制度的创新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价格法》都不禁止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都没有规定,工程招标中必须编制标底。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必须改革,不是依据计划,而是通过市场竞争来确定工程造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政府工程采购中多余的“水分”挤掉,腐败现象也就从源头上得到有效遏制,财政资金得到有效使用,真正达到少花钱多办事目的。

3.2.1  招标信息需保密

招标信息的发布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达到一定透明度,目前的招标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透明度太低,且发布信息的期间短,投标人少且为“关系人”私下找几个投标人,相互串标、抬标、包标,让其中一个投标者中标,然后再分享工程利润,甚至中标者自己应得利润再分包给非中标人,非中标人只得通过 工程质量来赚取利润。为此,我们的招标信息的发布的透明度的高低程度成为关键因素招标信息应根据工程总价的拟定数额,确定在一定范围内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招标的具体信息以确保招标信息使更多有资格的投标者能及时准确获悉,使投标者在地域公布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而且投标合格者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以此达到极大限度地降低串标者之间的分享利润空间的目的。否则,串标包标仍然难以避免。

3.2.2  对投资企业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资格审查完成后,随机抽取评委对投标的技术设计方案进行评分。技术方案评分项目的繁简程度、各项目分值设定及各项目的给分办法等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全部公布。通常,方案的评分项目要反应方案的先进性、合理性、前瞻性。

3.2.3  对工程报价进行核算

这部分主要反映工程设计方案的经济性。投标报价由企业根据公布的工程量清单和质量标准自主确定和审查,对工程的报价的审查要根据市场价格逐项核定,以防止投标者串标高抬总标金额,同时专家审核报价时,只能就工程一项审查,不能对整体工程进行审查,否则仍会出现审标者与投标者串标可能报价得分一般在平均报价的基础上,每增加(减少)一定数额(即级差)按相应标准扣(加)分。

3.2.4  确定技术方案与价格配比权重

在技术方案和报价得分全部计算出来后,应按事先确定的技术方案和报价各自所占比例计算出最后得分。分数高者中标。比例即权数要根据项目要术和特点确定,技术含量高或方案制定难度大的项目,方案分所占比重相对较大;反之,技术并不复杂,属常用的通用技术方案,则报价分所占比重应相应增大。但一般在50%上下浮动10%左右即40%~60%的范围确定,以反映方案和报价的最佳匹配。

4  结束语

本论文对目前我国政府招投标制度的创新进行了阐述,应该把招投标制度作为政府采购最主要的采购方式,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和引导我国政府采购行为到良性发展的道路上来。

参考文献:

[1] 李善山.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制度的创新[J].中国市场,2012(30).

[2] 许立飞.建筑工程施工进度影响因素及管理方法研究[J].科学之友,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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