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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执法中“电子证据”运用方法初探

2019-10-21吴鹏

大众科学·上旬 2019年11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运用

摘 要:电子证据作为国家文化执法领域有效维护文化秩序、革新监管形式、提升执法效能的新课题,对案件查处与受理实现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针对文化执法中“电子证据”运用方法展开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文化执法;电子证据;运用

引言

关于电子证据的研究最早来自20世纪90年代,历经多年司法实践,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逐渐由地方性、零散的规章转变为全国性与系统化的法律。同时,实践运用也从以往逐渐摸索的方式向系统化与规范化方向迈进。电子证据源自传统物证的具体转变与外延,但是因截然不同的本质,分化成相对独立化的证据类别。因为文化市场主体所呈现出的违法运营线索以及痕迹形式转变成电子化与高科技化,固定性的电子违法线索与痕迹便成为证据采集的现实需要,并逐渐从辅助性证据向关键性证据转变。

一、有关概念界定

(一)文化执法概念

文化执法,即祖国文化行政管理相应部门根据法定程序与法定职权,形式其行政管理职权,真正履行自身职责,贯彻与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内容涵盖:实施祖国关于文化、版权、文物、新闻出版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方针、法律法律与政策。按照相应规章政策与法律法规,集中化行使对于文化市场管理的监督检查权、处罚权与强制措施权。对于文化市场实施专项治理工作,查处祖国文化市场中的行政处罚案件,针对文化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予以受理。监管并查处网站、出版、网吧、发行、娱乐、美术品以及印刷等层面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电子证据概念

伴随网络技术与计算机的普及运用,电商活动与其他多数以网络为依托的人际交往不断涌现,电子文件成为信息传递与事实记录的主要媒介。而在这些层面若发生案件或者纠纷,有关电子文件便是重要证据。电子证据便是被用作证据研究以及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电子数据。所谓电子证据,指的是基于电子技术产生、通过数字化形式在手机、磁盘、存储卡与光盘等诸多电子设备介体存在,其内容能与介体分离,同时能够进行多次复制存在于其他介体的文件。

二、文化执法中“电子证据”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成本与风险较高

一方面,电子证据委托收集以及分析的成本相对较高。在执法工作者因设施制约或者自身能力水准不足时,在遇到较为繁杂的状况时,如繁杂的电子证据、数据被篡改与删除等现象,需要委托于第三方电子证据相关鉴定机构、司法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实施检验剖析,但会生成额外的且较高的经费,并作为执法直接成本而存在。另一方面,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的间接成本较高。因电子证据整理收集与响应程序缺乏规范性导致取证发生漏洞以及证明力被质疑等现象,在行政诉讼产生时,即使文书中发生类似于法律条款数注释错误的纰漏亦会导致最终败诉,然而在具有较强随意性的电子证据实际取证当中挑刺的难度并不高,因而败诉风险较高。

(二)执法团队专业素养亟待提升

电子证据属于新型证据类别,在文化执法当中熟练应用电子证据首要面对的难题便是对人才的高要求。发现、获得以及保全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截然不同。针对行政执法当中的电子取证工作,相关取证工作者不仅应具有互联网与计算机等层面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应熟练把握电子取证采集、认定、审核以及出示等每一阶段的法律流程,唯有满足上述要求的复合型执法工作者,才可真正胜任执法工作与电子取证工作。

(三)设施陈旧约束电子证据应用

一般而言,区县级下属的文化执法组织并未配备专门的收集电子证据的工具,专业取证软件平台以及硬盘复制机等专业软硬件设备建设不足,致使电子取证流程中,难以满足相对严格的源数据不可损坏的原则,促使取证过程无法在严格意义上得到完整的复制以及还原,对电子证据证明力造成不良影响。并且,因专业设备的缺少,导致一般状况下的电子证据取证成为规模较小且零碎的工作,无法真正发挥电子证据加强监管效能的重要作用,也无法有效打击市场活动主体所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文化执法中“电子证据”的应用策略

(一)完善电子取证设施与经费保障

为保障电子证据有效性,真正发挥提升案件查办效率的重要作用,应完善电子取证设施,并增加文化执法工作的经费投入,为一线文化执法工作者配备专业便携式取证设施,并创建电子证据取证整理与分析实验室,使得执法工作者可在设备与场地完善的环境中工作,切实提高文化执法工作效率。

(二)推动专业取证团队建设

首先,创建定期培训机制。互联网违法方式以及作案工具要求的技术含量持续提升,文化执法工作者若想获得违法证据,高效采集电子证据,要及时更新相关知识、提升自我能力。同时,还应实施刑侦学与犯罪学等层面的专业培训,提升工作者证据分析能力。其次,建设专业人才梯队。将文化执法工作者培育为电子证据的取证专家实现难度较高,因而可在执法工作队伍中应建设多个层次的人才梯队,并将其氛围基础普及层次与取证能手层次等。

(三)规范取证流程,防控执法风险

一方面,文化執法当中所涉及的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应达到刑事执法取证的高标准。与发展时间较短的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电子取证工作比较,刑事电子取证相关研究与时间已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已趋于成熟,其证据采集与利用的标准及规范性可用作文化执法的参考与指标。尽管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所呈现出的危害程度及违法程度有所差异,但是行政执法当中的要案对国家文化市场的经济秩序仍有着严重危害,因此查处过程中应确保电子取证所有环节的规范性。另一方面,在欠缺明文规定取证规范时,为高效规避文化执法风险,执法工作者在采集与使用电子证据时应遵循下述原则:首先,过程合法原则。在电子证据采集应用的流程及手段方面应严格遵从法律法律铭文规定,清晰掌握法律所禁止的手段与方法,防止因手段偏差,对电子证据在文化执法中所具备的证明力造成不利影响。其次,数据完整性原则。应确保电子证据完整性,证据内容应保持完整且未经他人删改。同时,应确保源数据的完整性,防止取证中对源数据储存载体的破坏,涵盖硬件的损毁与软件的病毒入侵和数据删改,而这亦是保全与还原电子取证流程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全程记录原则。关于电子证据相应立法规范尚未完善前,多数取证细节过程无章可循,因此,为防控潜在风险,要全程记录电子证据的具体操作,促使第三方可按照记录操作获得相同结论,发挥电子证据有效性以及监管取证流程的作用,即便发生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也可充分还原具体取证流程,证明电子证据所具备的有效性。

结语

综上所述,伴随电子证据时代来论与电子证据地位的明确,文化执法工作中接触电子证据愈发频繁。但是电子证据自身具备的特征与研究领域,对于文化执法工作当中电子证据采集、使用的轻视致使电子证据在实践与理论层面面临诸多问题,也使得电子证据在文化执法当中的采集与应用受到挑战。因此,需要完善电子取证设施与经费保障、推动专业取证团队建设、规范取证流程,防控执法风险。

参考文献:

[1]刘峰,蒋山,赵长江,畅君元.交通行政执法电子证据应用的问题与应对[J].科技与创新,2017(07):23-25.

[2]刘品新.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基于快播案的反思[J].中外法学,2017,29(01):89-103.

[3]曹淑琪,张腾.浅议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5):93-95.

作者简介:吴鹏,1979年5月,男,汉,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本科,现工程师拟评副高级工程师,电子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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