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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批而未供”的成因及对策建议

2019-10-21姜文鑫

名城绘 2019年3期
关键词:对策建议成因土地

姜文鑫

摘要:现阶段,我国土地在“批、供、用”等方面存在的数量不平衡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土利用效率。再加上“批而未供”等问题的不断制约与影响,在长期的积累作用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的实用效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如果仍按照传统管理方式进行处理,则会进一步加剧土地“批而未供”问题的严重程度。针对于此,文章主要从土地“批而未供”的成因角度进行分析,重点阐明土地“批而未供”问题的处置方式,以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批而未供;成因;对策建议

所谓的“批而未供”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分别是“批”与“供”。“批”主要是指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现阶段土地运用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与标准,新增建设用地。“供”主要是指在根据上述已批土地情况的基础下,依法按照相关程序与规范,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与此同时,根据我国相关用地法的规定,针对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明的情况,或者利用实际使用土地开发建设,大体上可以视为已供地,并对其进行合理备案处理。除上述情况之外,在已批地当中,其与未供土地均可以视为“批而未供”的界定范围当中。

1 关于土地“批而未供”的成因问题分析

造成土地“批而未供”问题的具体成因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一般可以视为四类。一是土地在经过用地批准之后,介于征地拆迁工作长期未进行或者受到某种原因无法落实的影响,导致供地条件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实现,或者无法达成,导致土地出现“批而未供”的问题[1]。二是招商项目未能按照预先规划的内容进行贯彻与落实,主要受到地区发展规划、城市发展方向等原因的调整影响,使得预先承诺或者规划难以实现,并且受到市场环境的进一步影响,企业投资意向发生微妙变化,使得项目内容难以得到有效贯彻与落实。

与此同时,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用地虽得到大面积建设,但是某些建设并未办理供地手续,无法按照供地块进行处理或者认定,导致“批而未供”现象层出不穷。四是受到客观因素的不良影响,导致无法实施供地。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批次用地地块在经过多次供应之后,剩余地块无论是在形状,还是面积方面,都难以达到供地要求,难以实现规划条件[2]。在上述问题当中,前两类可以视为主要原因,原因复杂且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第三类基本上可以视为管理问题,大体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如优化供地程度进行有效解决。第四类出现的几率不高,可以通过优化用地布局结构等措施进行有效解决。

2 土地“批而未供”问题的演化情况与现状问题

2.1 演化情况

土地从征收到供应的过程中,需要履行并遵守的审批内容与程序众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供地方案等规定流程进行合理处理。然而,在正式处理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影响,征收与供应过程会出现较多的不确定性,且短时间内难以完全消除。如此一来,使得“批而未供”现象基本上成为客观存在的问题。

早期因数量较小难以形成大问题,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批而未供”问题基本上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重点因素,必须加以及时解决。

另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批而未供”问题在本质上经历了较多发展历程,主要完成了由量变向质变的转化过程,需要政府部门与主管人员付诸足够努力,才能够从根本上规避这一问题的扩大化发展[3]。

2.2 现状问题

现阶段,我国经济水平在多年的发展中,得到了显著提升。如此一来,在经济社会的主导作用下,国家与人民对于土地需求量不断提高。用地指标的稀缺性与重要性特征越来越凸显。地方政府为了规避“无米之炊”的不良问题,力争用争取指标的方式,缓解“批而未供”现象。然而,介于批准用地量基本远大于实际有效供地量的影响,使得用地结构长期处于不平衡状态当中,如批、供、用三者状态不平衡。

在此基础上,受到不平衡状态的影响,地方政府无法有效实行正常的土地供应工作,经过长期的积累作用,“批而未供”土地面积逐渐加大。除此之外,地方政府针对“批而未供”问题并未作出合理的处理,主要体现在并未采取量化式管控手段,使得用地指标状况无法得到有效约束,使得“批而未供”问题进一步加剧。针对于此,相关部门必须对这一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进行积极解决,防止问题进一步发展[4]。

3 土地“批而未供”的处置建议

3.1 分析现有“批而未供”具体成因,制定相应措施

对已清理的未供土地,要逐宗分析,查找原因,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对已批准的用地,要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对已签订意向性投资企业和资金紧张的企业,要加快项目落实;对部分属于政府负责动拆迁的项目用地,要加快动拆迁速度,尽快供应土地;对属于企业负责动拆迁的项目用地,政府相关部门要積极配合企业化解社会矛盾,尽快完成动拆迁工作;对已完成招标拍卖挂牌项目用地、因企业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要限期中标企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否则将依法收回《成交确认书》,重新履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新的用地单位,并按违约责任,对原企业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定金等不予返还;对属于为重点企业预留用地的,应暂时安排临时项目,防止土地闲置。

3.2 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尽快梳理并清理无效用地文件

按照自然资源部文件要求,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3.3实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

建立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挂钩机制。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与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挂钩,市、县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化存量建设用地。

4结论

针对现阶段我国存在的土地“批而未供”现象,建议相关部门与主管人员应该事先明确好造成“批而未供”问题的具体原因。待明确具体成因之后,可以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措施加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造成“批而未供”问题的原因多样,如供地程序、供地方案审批等原因,不可只从一个方面进行分析与处理,避免造成隐患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勇,张笑凡. 土地“批而未供”的成因及处置方式[J]. 中国土地,2018(12):49-50.

[2]申树云,唐瑜聪. 土地批而未供成因及对策研究——以上海市某区为例[J]. 上海房地,2018(09):49-52.

[3]方臻子,李风. “眼睛向内”盘活存量土地,浙江部署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大清查大处置[J]. 浙江国土资源,2018(09):4.

[4].浙江:清查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J]. 城市规划通讯,2018(17):11.

(作者单位:大连金普新区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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