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互联网+”背景下财务共享对管理会计发展的影响
2019-10-21杨兆国
杨兆国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管理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越来越受到重视,管理会计作为会计领域的管理层,在会计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企业发展不可缺失的角色。本文分析并探讨“互联网+”背景下,财务共享对管理会计发展的影响,为推动我国企业会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财务共享;管理会计发展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互联网时代,为各行各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财务共享是企业财务部门为各个业务单元、部门提供的服务,使各个业务单元、部门的工作更加标准,提高生产经营的质量,降低生产经营的成本。财务共享是一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服务,对会计工作向信息化方向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能够为企业各部门共同发展提供辅助力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财务共享提供了更加有效的安全防护,也为管理会计岗位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和指引,帮助企业的资金运用、资源运用、生产运行更加有效,全面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互联网技术加强了管理会计的安全意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了优化和升级,然而,互联网技术带来发展契机的同时,也为信息安全带来了隐患。通过网络传播的病毒、木马都有可能成为黑客的武器,攻破企业的防护措施,获取企业的商业机密,为企业的正常发展带来障碍和破坏,国内外的网络入侵案件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前,企业的商业机密同样面临入侵的威胁,只不过实施起来的难度更大,计算机、互联网的出现催生了财务共享服务,也为企业管理层、会计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加强了管理会计的安全意识,有效降低了企业因安全意识缺失而导致损失的概率。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严格规范计算机、局域网、互联网、会计信息的使用,避免因人为失误操作原因导致外网病毒入侵企业局域网,避免企业信息数据因人为原因丢失,保护资料数据的安全,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企业还需要应用保密效果更佳的防火墙软件,对资料进行加密保护,设置不同等级管理会计、财务会计人员的权限,有效阻止人为入侵,降低企业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互联网技术和财务共享服务提升了管理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会计工作质量取决于管理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实操能力和综合素质,若管理会计在工作中不能有效结合企业决策和会计数据,很容易降低企业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和经济效益。管理会计人员通常是从财务会计岗位发展而来的,企业必须重视對会计人员的培养,提升管理会计岗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管理会计人员对企业决策影响的正确性,人才培养的依据就是过往、其他企业成功的财务共享案例,案例的剖析能够有效提高管理会计人员的成长速度。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当下,财务会计人员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需要主动谋求转型,参与处于上升期的行业,谋求未来发展。互联网技术不仅推动了财务共享服务的出现,还为财务会计人员转型成为管理会计人员提供了学习途径,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企业培训、网络视频教学、财务软件学习、参与国家资格考核等形式完成转型。
三、实现管理会计岗位的定位优化
财务共享服务于企业的财务战略、发展战略制定,以成本预算、会计核算、信息数据为基础,财务共享服务有效释放了企业各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推动了企业的快速发展。财务共享服务的落地需要财务人员进入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岗位中进行工作,切实组织起穿插于企业各部门的财务体系,使业务部门的会计人员承担起业务分析、预测、财务管理责任,为战略管理会计的工作提供大量的可靠数据,这样的变化不仅使财务共享服务落地,还顺利辅助大量会计人员的转型,帮助财务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重新定位自身,推动会计人员的主动发展。
四、互联网技术降低了会计人员的工作压力
传统会计人员工作中充斥着大量的常规计算、核算、验算工作,给会计人员巨大的工作压力,也挤压了会计工作人员的精力和时间,使他们无暇关注岗位的发展和转型。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为会计工作带来了财务软件和计算机,将会计人员从烦琐、机械的计算工作中解除,也为财务共享服务的落地、会计人员向管理方向发展奠定了基础。
五、结束语
“互联网+”时代是互联网技术发展、与社会各行各业结合的产物,是一种必然趋势,也对相关领域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竞争需求、未来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变化。管理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是会计工作、企业发展决定的,也是必然的,这种分离工作牵连到企业组织架构、企业生产模式等方方面面,困难重重。目前,管理会计的出现受到了“互联网+”时代的推动,互联网技术提高了财务共享服务在企业中的应用效率,为管理会计的分离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互联网+”背景下,财务共享服务为管理会计的发展做出了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李松颜.“互联网+”时代管理会计信息化研究——基于财务共享服务视角[J].纳税,2018,12(2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