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2019-10-21樊永霞
樊永霞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为工伤的48小时”自规定出台以来就引起了广泛的争议,通过梳理立法现状明确立法态度;整理司法实践的案例梳理出法官在判决相关案件时的标准;结合学者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得出关于“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初步结论,以期为立法、司法提供方向。
关键词: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死亡时间
选题的背景
研究背景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立法本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的规定。该条的立法本意是扩大劳动者因为工作导致的死亡的范围,从而更加保护劳动者的权益。“48小时”的时间选择在立法时是为了限制无现的抢救时间,避免过分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可以说“48小时的抢救时间”对于司法实践统一类似工伤的情形有重要意义。
2.司法实践对于十五条一款的适用存在僵化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对于该条的解读存在差异,因此尽管“48小时的抢救时间”已经很明确但是依旧会存在争议。法律只是规定“48小时之内属于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那么超过48小时是否一定不是工伤呢?一旦出现这种情形法官的态度是具有很大差别的。
3.48小时的抢救时间面临伦理的选择
当家属面临48小时抢救时间的临界点时是很难做出抉择的。一方面是超过48小时的未知生死的抢救,另一方面是48小时内的工伤待遇,在生命和利益之间无疑给了家属一个难题,如何解决这一伦理难题?从根本上来说依旧是对48小时的理解和适用,换言之探究48小时之外的抢救时间的判定对于解决这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有重要意义。
针对该问题,利用司法大数据,梳理立法、司法、学理三界的态度,为解读《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一款提供新的思路。
有关“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的立法现状
法律现状梳理
经过对立法情况进行梳理发现,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并无关于“经抢救无效死亡超过48小时”的规定。大量的关于“视为工伤”的规定都是在“48小时的抢救时间”之内。
(二)立法分析
因此在立法分析中只能通通过法律法规对于“经抢救无效死亡时间在48小时”的规定进行整理分析。
明确抢救时间的起点是“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这对于认定工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抢救时间在48小时之内的规定,并非仅仅是视为工伤的唯一标准,认定工伤还应当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考量。
有关“经抢救无效死亡超过48小时”的司法标准
检索条件
在进行司法判例检索时,选取的搜索词条为“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工伤”,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了案例检索。经过检索得到司法判例70篇。
在70个司法判例中,支持“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的案例有15个,不支持的有25个。无效案例共30个,具体包括20个无关案例,即“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在48小时之内,不符合本次研究主题,有重复案例9个,还有一个案例为问题案例,下载后打不开。根据支持数与不支持数来看,大部分的法官都认为“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不视为是工伤。
有效案例理由分析
支持判决 不支持判决
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 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实际上并无生还可能 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 证据不足 不属于工伤
8 1 6 20 3 2
分析40个有效案例,法官支持或者不支持的理由,归纳如上图。在15个支持判例中,8个案例认为即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但是《工伤保险条例》15条一款之规定是为了更加合理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从从立法本意来说只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疾病,即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有6个判例认为抢救时间虽然超过了48小时,但是不论是在48小时之内还是超出48小时的抢救时间,都不能改变劳动者无生还的可能的事实,因此48小时之外的抢救效果与48小时之内的并无差别,将其认定为工伤也是合理的;1个支持案例认为认定视为工伤的情形应当重点关注时间、地点及原因。
在25个不支持的判例中,除去证据不足,其他(是指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外有20个判例都是因为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而直接认定不视为工伤。
根据司法判例不难发现,司法实践中关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的情形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在司法界还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形。但是通过总结上述判例也不难发现,法院在判定是否视为工伤的情形时,都不是仅仅依据抢救时间来判定的,法官还会考虑到抢救时劳动者是否是处于工作状态,或者其抢救原因是否与工作有关。并且司法判例中也认为应当明确48小時的起算点,这样有利于统一标准。
经抢救无效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学理分析
(一)学者观点梳理
经过对文献观点的归纳整理,得出如下观点:
观点一:
48小时是法律规定为了方便司法实践而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也不应当突破时间,直接认定,但是在确定48小时的起始时间时应当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尽量将其时间认定在48小时内。
观点二:
对48小时的把握应当注意一下几点:一是48小时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循该时间不利于实践;二是48小时的起算点应当是医院的初次诊断时起;三是关于死亡标准的认定。
观点三: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48小时时限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事务部门快速、高效地将实践中的情形“对号入座”,进行及时处理。在考虑办事效率提高的同时,是否会考虑到社会生产的复杂化、高科技化、高危险性使劳动者面临的职业风险也在不断变化的。
(接322页)
(转323页)
笔者认为,完善48小时时限要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统一的原则。
学者观点分析
1 观点一:严格遵循48小时的规定 5
2 观点二:保护劳动者,可突破 2
3 观点三:保持形式与实质相一致 4
(二)学界对于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死亡的共识
在学者的观点中,关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并无统一的结论,但是学者基本達成了的共识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款中“48小时的抢救时间”的规定是基于扩大对工伤的认定范围,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在用此条进行审判时也应当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在工伤认定中应当考虑到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关于“48小时”的起算点应当是从医疗机构首次出具的诊断证明为起始点。
三界共识
总结来看:立法界对于“经抢救无效死亡超过48小时”并无任何立法规定,在立法层面只是强调在出现这种类似工伤的认定时应当综合考量,不能仅以“48小时”进行判断工伤的唯一依据;并且法律也明确了“48小时”的起算时间点是“医疗机构出具的首次诊断证明的时间”。
司法界对于“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的情形是否被认定为工伤存在着完全不同的审判结论,但总结来说,司法界同样认为类似工伤的判断不应当仅仅依据“48小时的抢救时间”来认定,应当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其他因素;司法界也重申了立法原则“48小时的起算点”。
学理界认为在出现“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的情形时应当在考虑到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后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认定;学理界同样明确“48小时的起算点”。
因此三界共识应当是:
不能仅仅依据“经抢救无效死亡时间”是否在48小时内这一个条件进行工伤认定,而是应当综合劳动者在发生疾病抢救情况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是否在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等因素认定工伤;
目前关于48小时的起算点在三界已经达成了共识,即“以医疗机构初次出具医疗诊断的时间”起算点。
现状反思
问题归纳
关于48小时抢救时间的规定虽然清晰,但是仍然存在“一刀切”的问题,导致问题频发;
不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学理都应该明确《工伤保险条例》中十五条一款的立法本意和目的,即扩大劳动者工伤认定的范围;
在法律适用时要多方综合考量,不能僵硬适用法条,也不能随意扩大法条内涵。
建议
立法中应当明确48小时的抢救时间的立法意义,不能简单的以48小时为认定工伤的分界线;
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工伤也应该综合考量,尤其对劳动者发生疾病、意外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进行考虑;
劳动者应当注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保存相关材料,一旦发生争议能够有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