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征信问题研究
2019-10-21骆凯祥
骆凯祥
提要:金融征信的发展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主导模式、市场主导模式以及行业协会主导模式,存在征信体系不健全、征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必须通过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征信;征信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弥补了传统金融模式的不足,同时也隐藏着诸多隐患。如何最大化互联网金融的正向效应、最小化其反向效应,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课题,金融征信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一、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
从国家征信层面来讲,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网上征信中心,依据法律和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统一面向全国个人和企业收集信用记录,同时兼容其他非银行信用信息,既真实、全面和准确地涵盖了企业或者个人银行账户间的存款、转账、提现等一系列操作情况,又包括个人背景、履历以及家庭状况等信息,属于我国最为权威的征信机构。经央行汇总分析后的数据,最终会以信用报告的形式提供给有信息需求的金融机构或个人查询。从地方政府层面来看,除了拥有国家征信数据库使用权外,还针对所辖区域范围内的特定行业、特定机构群体专门进行交易记录收集、整理以及归类分析,建立区域内部企业信用数据库,方便制定差异化政策,同时有利于行政措施的有效执行。
2、市场主导模式
市场主导征信模式的征信机构是非政府机构,属于同时独立于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之外的第三方,是以提供征信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专门组织或机构。在这种模式下,信用数据对于任何一方来讲都属于交易对象,征信机构遵循市场规律和经营机制,以盈利为目标,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的商业信用服务。
3、行业会员制模式
行业会员制征信也被称为同业征信,指在一个独立或封闭的行业或系统内统一建立信用数据中心,为行业会员提供企业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信用信息交流的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征集、汇总和共享。在这种模式下,行业会员在承担必须向协会信用数据中心提供信用数据的义务的同时,也享有要求行业协会提供目标企业信用信息的权利。会员制模式下提供征信服务的一方并不以盈利目的,往往只收取少量的信息成本费用。
二、互联网金融征信存在的问题
1、征信体系不健全
国内最权威的征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中心,央行收录的信用信息所属对象包括至少9 亿自然人和超过 2000 家金融机构,其掌握着海量的金融数据,但是创新能力不足、维度单一。而市场主导的征信模式,对用户的评分可以同时涵盖原始数据、挖掘数据和预测信息等在内的五个维度的信息,既能反映历史信息又包括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之前,央行的信用中心与市场主导征信机构的数据库并不对接,使得信用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非常低。目前,少数非政府征信机构的数据库已经对接央行征信中心,但是,还有很多比较专业的征信机构的数据库尚未与央行对接,而这部分数据主要属于企业信用信息。
2、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度不完善
从失信行为造成的影响程度上来讲,失信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和非常严重失信。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合理的方式是督促、警告;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直接取消相应资格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而严重失信行为,必须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目前,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尚处在摸索阶段,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失信行为的惩处介于模棱两可的境地,导致偷税漏税和骗贷骗汇现象频出、制假售假和欠债欠薪情形多发。
3、信用数据标准不统一
不同征信机构收集信用信息的途径不同,对信息的理解程度和处理方式也不同,所形成的信用报告形式肯定不一样,每个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都有各自的侧重点。没有统一的标准就难以形成指向一致的分析结论,无法实现行业内部以及跨行业间的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严重制约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这样,就信用报告使用者而言,只能使用指定机构的信用分析报告,其在信用信息交易市场的主动性很低,往往要受限于某一征信服务机构。长此以往,不利于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的稳定发展。
4、存在隐私泄露风险
在法律上讲,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相关机构不得对外泄露,但在互联网金融征信过程中,个人或企业的信息会在交易的过程中记录在相关平台上,包括交易详情、财务状况、消费行为及个人偏好等信用数据,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平台记录的信息经汇总和分析后,可以直接生成信用报告有偿对外出售,一旦被不法分子得到相关信息,后果可能很严重。同时,国内法律并没有专门保证个人信息不被滥用的规定,从而潜在用户隐私信息有被泄露的风险,这种风险存在于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传递和销毁等过程中。
三、互联网金融征信优化策略
1、完善征信体系,加大惩处力度
信用体系的健全优化关乎顶层设计的有效性,我国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尚且存在不足之处,为了提高信用资源的利用效率,应当在充分借鉴国外征信体系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基础上,统筹政府主导、市场主导与行业协会主导的征信体系三者之间的关系,根据不同行业、背景的具体状况,选择有侧重点的主导方式,建立动态征信机制,不断完善互联网征信体系。政府机构应当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对涉及信用业务的监管,对于故意失信、严重失信行为,拉入信用黑名单,给予司法警告或刑事处罚,发现一例处置一例,让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铭记于心,形成并维护守信守法良好氛围。
2、统一数据标准,加强合作交流
自从2004年央行开始启动企业和个人征信中心以来,数年的快速发展,央行的征信标准和征信体系已经日趋完善和成熟,也毫无疑问地成为了最权威的国内征信机构。必须统一互联网征信机构的数据标准,使得不同征信机构的信用数据在评价同一家企业时能得出趋向一致的结论。互联网金融企业间须加强合作与交流,比如征信机构的行业龙头芝麻信用和腾讯信用可共享信用数据,征信龙头机构也可同地方性的小型征信機构合作交流数据扩展业务范围。
3、提高行业准入,加强征信监管
要提高对互联网征信机构的行业准入,任何征信机构都要进行登记备案,提升征信机构的资质条件,包括规定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相应额度以及必须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等。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相关监管法律,清晰界定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加强对监管部门对相关征信机构交易信息的及时和全面监管力度。
参考文献
[1] 黄庆华,陈婉莹.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大数据征信应用研究——以蚂蚁金服为例.科技与经济,2017
[2] 方增平,叶文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发展新型征信机构的思考.征信,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