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价值取向研究
2019-10-21马一先
马一先
摘 要:教育政策民意表达是价值选择的结果,对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研究也需重视价值取向的问题。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价值取向是由一系列表达诉求的价值原则及需要构成的,是政策制定主体与政策参与主体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是公众建言献策的客观依据。当前,我国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价值基础主要体现出公共性,正义性及多样性等特点,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价值取向是保证教育政策民意表达从形式到内容合理有效的重要前提,是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逻辑起点。
关键词:教育政策 民意表达 价值取向
在教育政策民意表达过程中,价值取向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重要领域。价值取向的实质就是一个具有选择性的问题,贯穿于教育政策民意表达始终,因其不仅体现着社会民众对教育政策的利益表达或者是利益需求是否得以实现,更重要的还体现着公众对利益诉求的积极主动追求所采取的行動。教育政策的价值基础多数情况是公众在经过比较、平衡及博弈的基础上进行的价值选择结果,是侧重于体现公众整体利益诉求的利益表达[1]。在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过程中,始终以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公共性、正义性及多元性”为根本的价值取向。
一、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价值取向:公共性
教育政策民意表达是一项关系群体社会成员的活动,其目的是满足社会公众最大限度的利益追求,让更多的公众参与到政策活动中去,使教育政策更加符合社会实际的需求,其建立在公共性基础上的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政府主导
公众的政策参与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渠道将自身所拥有的权利让渡于政府,寻求政府给予更大的保护或者是获得更大的社会整体利益,在这一意义上,政府就充当了社会利益诉求公共性“保护人”的角色[2]。当然,提倡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公共性并非就是完全认同政府对民意表达的绝对控制,而只是说政府应该对政策表达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方向和规则,通过政府的有效管理来保护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公共性。当前,由于利益诉求多样化的存在,导致以个人利益诉求为其价值取向的个人和社会团体仍占有很大的比例,使其政策表达的公共性受到一定的侵蚀。但是未来无论是以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为主的教育政策民意表达主体,还是以个人为主的表达主体,双方都承担着引导和提供真实民意的职责。
2.公众的广泛参与
教育政策民意表达是表达主体在经历多样化的取向选择时要面对多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因素、问题,哪种因素能够在外来的发展中占到优先权,或者是哪种问题能够得到重视,这些都与政策表达主体的价值取向存在直接的关联,决定着表达主体对政策及利益诉求的态度。因此,价值取向制约着教育政策表达的方向以及表达的积极主动性与理性化程度[3]。如果一项教育政策不能很好地体现或解决社会群体所遵循的价值取向,该项教育政策将会很难得到社会群体的认同,其执行将受阻,导致教育政策实施未能得到预期的效果,或者是教育政策的制定将脱离现实需求,无法为现实教育现象提供指南。
3.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公众性要求表达程序的民主化
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程序的民主化是保障公众表达内容和形式理性化的条件,使表达的内容深入政策制定层面,这就需要表达民主化程序的保障,政策表达民主化是表达群体维护自身表达权利的需要,同时也是教育政策民意表达正当性的保证。教育政策民意表达需要理性的公民积极参与其中,避免政策表达成为少数人意志的体现,而大多数表达群体成为政策参与的附庸。
二、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价值取向:正义性
第一,从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权利来看,教育政策民意表达是公众自身具有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同时,其成员的表达资格不受经济地位等条件的制约,平等地享有与自身利益诉求相适应的表达的权利,政府也应该对民意持平等的态度,不能对强势群体或弱势群体的民意持不等待遇,教育政策民意表达时完善教育政策品质和可行性的保障体系[4]。因此,在认同公众政策表达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必须无条件保证每个政策表达者都能在大致相等的条件下提出政策建议或意见,这是民主社会的要求,同时,教育政策民意表达应该保障政策表达渠道畅通,信息公开程度的扩大,使公众能够在对自身权利认识清楚的情形下,充分了解政策表达的相关信息,更加合理地行使自身的表达权利。
另一方面,在教育政策民意表达机会和权利均等的前提下,公众的受教育程度、参与意识也是制约表达正义性的因素,也是保证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结果正义,不同的个体对政策表达的理解和表达能力存在差异,作为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应该做到最大限度扩大政策资源对公众的公开程度,在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过程中保证程序的民主化,建构一套完整的表达制度体系,保障每个个体都能获得最大程度的表达限度,并获得最大程度的资源信息也表达能力。教育政策民意表达是要创造一种公平的表达平台,保证表达者在政策参与的过程中少受各种非理性和偶然因素的影响,让每个利益相关者都能获得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最大收益,同时,为了保障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正义性,政府必须更多地区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关注其处境及其实际需求,有意识地通过政策倾斜赋予社会弱势群体更多的资源及机会,改善他们的政策表达环境,提高政策表达能力与品质。通过缩小强势与弱势群体在政策表达效果之间的差距,从而保证政策实施后,真实民意的反馈及对政策的认同,因此,可以说衡量教育政策民意表达正义性的标准就是看政策表达是否扩大了社会弱势群体表达的范围,是否使处境不利者的利益得以深入政策层面,得到政策制定者的积极反馈与回应。教育政策表达的持续发展也离不开政府最大限度提升处境不利者的利益诉求。
三、教育政策民意表达价值取向:多样性
教育政策民意表达价值取向的多样性,为了保证教育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就必须对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进行整合。随着利益多元化的发展,加剧了各种价值观念冲突程度,加深了社会群体不同价值取向对教育政策决策的影响程度,使得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价值取向逐渐走向多样性利益诉求的整合。
一方面由于教育政策民意表达所处环境的复杂性以及民众受教育程度和民意表达途径等各种要素的影响,导致教育政策民意表达价值取向的多样性。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路径主要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条垂直的运行途径,是在一个权力系统中纵向流动的。这两条教育政策的表达途径相互间制约和补充,形成了教育政策表达的双向沟通机制。但是,在我國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制约,自上而下的政策表达途径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自下而上表达途径一直处于辅助地位,未能得到充分的运用,特别是随着公众表达意识的增强,教育政策过程中社会群体话语权的扩张及专家咨询作用的强化,使得公众的利益诉求积极性受到很大的激发。但是,如果政策表达的途径单一,公众表达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将导致政策表达的积极性受限,或者是形成对自身所具有表达权利的怀疑,进而对教育政策民意表达形成错误的认识,使其价值取向偏离政策制定本源[5]。
另一方面教育政策民意表达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差异性,对自身利益诉求进行改造而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教育政策民意表达价值取向的多样化与利益的可选择性密切相关。多样性是利益选择性的基础,选择是在多样性的基础上发展和展开的,换句话说,就是由于政策表达环境的变化,使利益群体的参与政策过程的观念变得日益复杂,公众将选择一种能够更好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政策表达形式;另一方面多样性看作是教育政策民意表达追求可选择性的结果,正是由于政策表达途径、渠道及形式越来越多,可选择性越来越大,才凸显了以多样性为价值取向的教育政策民意表达的重要性。同时,多样性也是社会群体利益诉求多样性在政策表达领域的折射和要求,政策表达活动是在社会大背景下进行的,是群体社会成员普遍参与的政治活动,就需要把社会群体参与的态度、情绪、意愿等各个方面的因素综合起来考虑,避免单一群体政策表达的对实际需求偏离,更好地制定出适应社会需要和公众利益的教育政策。
参考文献
[1]魏锋,张乐天.新时期我国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5)
[2]劳凯声,刘复兴.论教育政策的价值基础[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0(6).
[3]朱金华.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8(4).
[4]叶大风.论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公民参与[J].北京大学学报,2006(3).
[5]邓旭.我国教师政策执行问题及路径选择[J].辽宁教育研究,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