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的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初探
2019-10-21贾怡佳朱全龙
贾怡佳 朱全龙
摘要:“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提出在企业融资方面,使得多样化的创新产品填补了传统融资模式的空白,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和证券化业务的结合推动了传统融资模式的新型证券化交易方式的变革。但是互联金融的介入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改变、交易结构以及风险控制的革新等。本文通过对资产证券化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应用的分析,阐述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总结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创新之处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适当建议,以推动资产证券化的有序进行和规范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完善建议
一、资产证券化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提出正式拉开了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序幕。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以及 “互联网+”相应政策的逐步出台,互联网金融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其产品形式也在不断创新,整体规模持续增长,涉及的领域日益加深。这些变化既表现为传统企业对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又体现出新型互联网行业模式的变革[2]。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其也存在一些风险问题,“互联网+”的发展模式从本质上说就是一场利益与风险的博弈。
1、资产证券化在互联网金融消费领域中现状分析
随着移动互联网以及支付系统的发展和消费者理念的转变,网络购物成为一种常规现象。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开展了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这包括京东、百度、腾讯、阿里等互联网公司。然而,在扩展消费金融业务之中,由于互联网金融公司并非是金融机构,其既不能像银行那样公开吸收公众存款,也不能像传统的消费金融公司那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对于国家在财政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其也不具备享有资格,因此,互联网金融公司在融资方面获取资金的成本较高[3]。而资产证券化的融入则为解决互联网金融公司融资方面的困难提供了重要参考价值。阿里小贷、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等通过将消费者和客户的应收账款进行证券化,巧妙地从市场上获取了较低的成本资金,满足了对金融平台客户持续放贷的需求。因此,企业在个人消费贷款上的资产证券化应用比较积极。
2、资产证券化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领域中现状分析
资产证券化可以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进行证券化以再流通,从而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从宏观上看,其对经济稳定发展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4]。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这一运作模式也逐渐渗透入互联网金融行业中。
2013年7月,阿里金融旗下的小贷公司与东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以“东方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了基于阿里小贷的小额贷款证券化,这是我国第一个对于互联网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相结合的应用。2015 年 9 月,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完毕,成为继阿里之后的第二家资产证券化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实例,也是首个以个人消费贷款为基础资产开展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的项目。该项目以“京东白条应收账款”的个人消费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融资总额为 8 亿元人民币。2015 年 12 月,新兴电商平台-分期乐发行“嘉实资本分期乐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成为第一单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该资产证券化项目是以大学生为主要客戶群体,满足于年轻人的分期购物需求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2016年信息平台型公司宜人贷开始以平台的方式,与嘉实资本发行基于P端分期贷款的资产支持证券,开始把资产支持证券引入平台资产的配置中。从这些实践中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模式为众多的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实践平台[5]。伴随2014年、2015年的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放开以及2016年度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开启和其发行资格进一步放开,互联网金融正在逐步推动着传统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一)合规性问题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将证券和信托参与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业务,为互联网金融的证券化项目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督管理要求就更加严格[7]。就目前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来看,互联网金融公司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有关主体、行为等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其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极有可能触犯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甚至构成违法犯罪,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SPV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其需要依附于发起计划的证券公司,相关的协议也必须由计划管理人代为履行。此外,因专项计划的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清晰,则又可能会会导致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不能得到保障。
(二)信用增级问题
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一个主要的环节[8]。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流通主要依赖于发行主体的信用增进措施。也就是说通过各种增信手段或措施,来提高产品自身的信用等级,增进产品的信用,从而降低产品的违约率或减少违约的损失率以及投资者所要承担的违约风险和损失。但由于登记托管机构只能对资产包进行形式上的登记,资产包的风险如何、质量如何则不属于登记范围,因此,增信也面临着基础资产信息不充分的问题。
(三)关联关系阻碍风险隔离问题
证券化的过程,是债权组合、风险隔离的一个过程[9]。如果在证券化过程中,平台、SPV、增信或担保方存在关联关系,则风险的隔离无从谈起,只能是把风险转嫁到更多平台投资者身上。而且当SPV购买资产的时候,则平台作为关联方实际上已经参与到了交易的过程中,资产的所有与平台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平台运营商很可能会进行自我融资。此外,很多平台在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没有SPV机构,而是直接由原始权益人作为固定收益产品的发行人,这难以实现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同融资者的其它资产风险相隔离。从基础资产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关系上看,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盈亏未知,因此真实的现金流状况也就无从知晓,那么资金池的质量就难以保障,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也就无从谈起,预期的收益更不能实现。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建议
(一)制定更完备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律体系仍不够完善,尤其是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规制还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完善证券化市场配套制度建设,规范证券化各个交易环节的具体要求,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SPV、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等环节确定明确的法律约束标准。同时对基础资产的选择制定明确的标准。比如:基础资产除了具备一般证券化基础资产所具备的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信息要向专项计划全部实时开放,如果专项计划管理人认为必要,可实现对基础资产的随时接管和控制等。
(二)设置较低的准入门槛,打造互联网金融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生态链
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注册资本规模、信用资质、风控能力予以设置。尽管目前已有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通过资产证券化成功融资,但比例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低的[16]。以分期乐为例,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大的特点是小而分散且拥有强大的资产信用水平,互联网平台作为中间商,一方面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景,另一方面对接资金端,将众多的小微消费数据整合汇集。如果设立一定的平台准入门槛,既可满足资产池的数量需求,也可大大增强基础资产的质量,减少产品设计的复杂程度,提高基础资产的匹配能力,降低资金成本,最终实现利益共享。
(三)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优势,完善增信体系
建立专业的互联网信用增级平台,实现信用增级的专门化。互联网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一项复杂的金融交易,其重要特点就是参与方众多,小额、大量、分散[17]。因而需要许多中介机构的共同协作才能完成。而这一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多种问题,因此,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加强市场数据分析基础设施和系统的建设,完善 ABS尽职调查系统的有效性,确保每一笔资产都能符合标准。同时对信息披露制度予以完善,从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看,大多数以债权转让形式的形式进行的。故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除了证券化产品的品种、规模、期限和收益等产品外在信息以外,债务人信息和资产情况都应该告知投资人。作为原债权人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应当将转让后的债权及其债权人情况告知债务人,以降低资产流动性风险。此外,引入做市商制度,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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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彭翊宸,于洋.论互联网金融之光明发展前景——基于资产证券化角度[J].时代金融,2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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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黄倩蔚.互联网金融试水资产证券化[N].南方日报,2015-10-29(A16).
[8]周偉.资产证券化中信用增级的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9]李雅静.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创新模式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6.
[10]洪艳蓉.重启资产证券化市场与金融监管——兼谈我国的制度改革[J].证券法苑,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