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
2019-10-21孙士欢
孙士欢
摘要:网约车行业借助以大数据分析和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有效解决了原本在司机与乘客、司机与行业,以及行业与市场供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城市客运行业原有的市场竞争格局被彻底改变。然而,在现代信息技术给传统城市客运行业的生产效率和市场规模带来本质提升的同时,对于风险预防和纠纷解决的技革却相对落后。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定位,来区分不同运营模式下的网约车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运营模式;责任承担
一、网约车平台的经营模式分析:与传统网络交易平台的异同比较
从网约车平台对自身“信息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定位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自己的经营模式与以淘宝网为代表的传统网络交易平台是基本一致的,但其与以淘宝网为代表的传统网络交易平台之间,尚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差别,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平台对于交易活动的影响力不同
在淘宝网买家与卖家之间的交易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双向选择过程,消费者可以在全国市场范围内,直接选择特定卖家对其交易的内容进行协商。在此过程中,淘宝网通常不会也不能对买卖双方的交易产生直接影响。但在网约车交易行为中,乘客与承运人的自主选择权,却可能受到来自于网约车平台的限制,例如:在乘客发出用车要约时,通常只能对服务类型(如车型级别)、乘车地点和目的地、等事项进行选择,最终由哪位司机、哪台汽车来为乘客提供服务,则是由承运人在平台上抢单最终决定的。由此可见,与淘宝网等传统网络交易平台相比,网约车平台对于其用户间交易活动的介入程度明显较深。
(二)交易各方的信赖基础不同
在淘宝网上,买卖双方的信赖基础主要来源于买卖双方通过淘宝网建立的信用评价系统,买方对卖方过往的交易记录和履约情况进行查询,并可以此为基础形成初步互信。买卖双方还可通过重复交易形成更为紧密的信赖关系。但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而言,网约车平台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认定网约车平台为机动车一方。目前,我国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认定“机动车一方”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为标准。简言之,某人是否成为机动车的损害赔偿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二、网约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
依据上述探索,我们对网约车运行平台对网约车是否具有支配性质进行进一步的界定。对于运行支配,可以做广泛的理解,即不仅包括驾驶员现实地对于机动车的控制,也包括通过他人对机动车进行控制,如通过雇佣他人作为驾驶人对机动车予以控制。若以此为标准,不难看出网约车平台对于网约车有相当的支配地位。具体来说,首先,网约车平台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网约车的行使路线。乘客在约车软件上发出约车需求时,约车平台根据乘客的地理位置,将用车信息发送给附近某一辆网约车,网约车依据乘客定位,按照网约车平台导航规划的行车路线,对乘客进行服务。其次,网约车平台决定了网约车司机的绩效薪酬。各大网约车平台有个普遍的做法是对一天接单到一定数量的网约车司机给予一定的奖励,其目的就是鼓励司机多接单,鼓励司机延长驾驶时间,这也间接助推了网约车司机长时间疲劳驾驶。综上所述,网约车平台不仅可以直接影响网约车的行驶路线,而且可以通过绩效激励等方式影响网约车司机的驾驶时间和驾驶方式。
三、网约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承担
网约车运营目前存在三种模式,自有车辆直接雇佣模式、租赁车代驾模式、社会车辆加盟模式。在自有车辆直接雇佣模式中,除驾驶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应该由网约车平台承担网约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在此模式中,网约车司机是网约车平台的员工,驾驶网约车运营是网约车司機的工作任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同样,租赁车代驾模式中,应当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因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社会车辆加盟模式提出了新的问题。首先,社会车辆加盟模式没有直接可以使用的法律依据。其次,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用工性质模糊,难以认定劳动关系,亦非个人之间提供的劳务。网约车平台一般与网约车司机们签订合作协议,因而不承认与专车司机们存在雇佣关系。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之间这种松散的联系,与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去甚远。那么在社会车辆加盟的模式中,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究竟谁来承担网约车交通肇事的责任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来讲,无论是网约车平台还是网约车司机都有损害赔偿义务。简言之,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的责任分担上,社会车辆加盟模式中的网约车司机以过错为限承担责任,网约车平台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自有车辆直接雇佣的模式中,网约车平台承担雇主的替代责任,在租赁代驾的模式中网约车平台承担用工责任。
结语
本文欲通过分析对比网约车与传统网络交易平台的不同之处,即平台对于传统网络交易和网约车模式的不同影响力,来说明新型共享经济—网约车责任承担的特殊性。另本文还重点论述了不同运营模式下的网约车的责任承担问题,以期网约车侵权事件得到更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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