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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2019-10-21刘祖伟周林辉

中国化工贸易·中旬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环境管理危险废物问题

刘祖伟 周林辉

摘 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工业也在该过程中得到了飞速的进步。在当下工业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负面影响,其会产生大量的危险废物,而这些危险废物如果处理不当便会对人体以及环境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

关键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问题;对策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社会源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这一原则对于工业危险废物来说,它们的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就非常明确,就是工业企业;但对于来源广泛的社会源危险废物来讲,其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就不是完全清楚,政府、产生者、污染者、第三方机构等都可能是责任主体,但这些主体的责任边界非常模糊,存在权责不分的问题。

1.2 现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不完全适应当前社会源危险废物管理实际和需求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的单位,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领取收集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收集活动。根据以上规定,领取收集许可证的单位显然不能收集所有类别的社会源危险废物,这给当前建立社会源危险废物多途径收集体系带来法律障碍和现实尴尬。在实际危险废物收集活动中,领取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经营类别一般比较多,但是出于经济效益考虑,其更愿意收集产生量大、且集中的工业危险废物,而不愿收集社会源危险废物。领取收集许可证的单位,有一定的收集网络和便利,但是受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限制,除可以收集废矿物油和镉镍电池外,无法收集其他类别的社会源危险废物。具有健全收集网络的产品销售商、再生资源公司等单位,更不能收集社会源危险废物。

1.3 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机制和体系不健全

当前,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少数有利用价值的社会源危险废物有一定的集中收集、利用途径,但是非法收集、利用、处置问题依然存在;废镍镉电池、废含汞灯管、废药品、废农药瓶等无利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较低的废物,在既没有经济效益,又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社会收集网络对它们收集处置缺乏经济动力和积极性,其收集难问题更加突出;目前有社会公益机构和个人对社会源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做了一些尝试,但缺乏技术和经费保障,废物收集后难以规范贮存和及时处置,依然存在较大的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风险隐患。

2 对策建议

2.1 厘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加强国家层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的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社会源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厘清政府、产生者、污染者、第三方等主体的责任边界,以及政府相关各管理部门的主体责任边界,确保各责任主体不越位、不缺位。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扩大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收集类别,允许收集所有社会源危险废物;将环境风险可控的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等环节增补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降低社会源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成本;允许具有完善收集网络,且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销售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收集社会源危险废物,提高集中收集效率。

2.2 建立健全收集政策和体系

根据各类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同特性以及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环境风险可控程度,建立相应的收集政策和收集体系。对于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或责任主体明确的无利用价值的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应以市场参与为主,政府加强监管引导。例如,铅蓄电池销售商可以利用其零售网络,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利用其回收网络收集废铅蓄电池,然后再交给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收集或交给再生铅利用企业。对于无利用价值或价值较低,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应以政府兜底为主,积极引导社会参与。

2.3 完善税收政策和补偿机制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通过税收等经济杠杆减轻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企业的负担,提高企业规范收集的积极性;应建立相应的经费补偿机制,确保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体系稳定运行,最终逐步建立政府、市场多元化参与的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体系。

2.4 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监督

针对不同人群选择相应的传播途径和宣传方式,帮助公众客观认识社会源危险废物特性及其危害性,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和积极性的同时,也不会让公众谈危色变,避免出现“邻避效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监督员、环保志愿者等公众人士,参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让他们真实感受社会源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争取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3 结语

总之,现阶段,我国的危险废物处理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差距,为了提高我国的危险废物处理效果,相关部门需要提高对危险废物处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并制定相应的处理制度,并对当地企业进行严格监督。做到危险废物监管常态化,坚持“三不放松”,不放松主体责任,不放松制度规范,不放松监督落实。

参考文献:

[1]张洲芹.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思考[J].污染防治技术,2017 (2504):80-81+83.

[2]張磊.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环境刑法立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5101):54-60.

[3]张晶.探析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低碳世界,2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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