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教育惩罚的尺度研究
2019-10-21邓霁桓
邓霁桓
【摘 要】在教育的情境中,学生逾越常规的行为在所难免,教师必须加以有效处置,以确保班级教学及学校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另外,尊师重道为我国的传统观念,如教师对学生惩罚,不背善良风俗者,并不以为罪。而校园体罚事件频传,教育行政单位、学校老师、家长间的关系也会陷于紧张状态。可见,许多教师并没有掌握好尺度,常常以身试法去管教学生。为此,相关教师有必要深入了解教育法案,更好地进行学生教育工作。
【关键词】教育者;违规惩罚;家长投诉;拿捏得度
教育惩戒借由物理上的强制力或心理上的强制力,对于违反特定义务的学生,采取惩罚性的措施,一般包括:申诫、警告、记小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定期停学、勒令休学、退学、开除学籍、辅导改变学习环境、交家长带回管教等。
在教育的情境中,学生逾越常规的行为在所难免,教师必须加以有效处置,以确保班级教学及学校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但是教师应在教育权与惩罚权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我国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并于正当惩罚权中明定教师有辅导与管教学生的义务而非权利,但部分教师由于专业知能不足及负担过重,时常体罚学生,这种矛盾现象实有赖于强化教师素养。为此,教师需要权衡辅导、管教、惩罚、体罚的关系,切忌违反相关教育法规。
一、我国教师惩罚权的权源
尊师重道为我国的传统观念,如教师对学生惩罚,不背善良风俗者,并不以为罪。另外,现行刑法相关条理也规定:业务上的正当行为,不违规定,不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习惯的行为不为罪。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学生的惩罰权并无规定,学校或教师是否有此权,引起讨论。
有人认为教师惩罚权乃因父母亲的惩罚权(如我国民法第108条)直接委托而来,学校教师代父母进行教育,故有权对学生实施惩罚。这与我国通说认为父母惩罚权与教师的惩罚权不同,且教师并不因自父母亲权的转移而获得惩罚权。
也有学者从美国惩罚学生法制,重新评估教育机会保障论,认为是由于学习权保障而来,是以教师为实现其教育目的,自有惩罚的必要。
也有人依据特别权力关系,在学契约关系说上为其解释。
以上各说各有其依据。事实上教师因教育目的的达成,于学校教育活动实施时,有授业自由、教育评价权、生活指导权等教育行为,同时对学生的生活指导有保护责任,对学校秩序也有维持的义务。
二、辅导管教惩罚体罚的界定
根据正当惩罚权相关规定,教师负有“辅导或管教学生,导引其适性发展,并培养其健全人格”的义务。此所谓“辅导”与“管教”学生,是否包括对学生的惩罚在内,甚至是否包括体罚在内,都引起相当大的争议。
正当惩罚权所称的“辅导”与“管教”,究竟是何种意义?依教育部“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辅导”与“管教”二词均有广狭义之别,“辅导侧重心理内在历程与长期行为的型塑,管教侧重外在行为与立即性的处置措施。”有学者则认为管教:“是指校方或教师为达教育的目的,运用管理与辅导的各种手段,变化学生气质,以端正其偏差倾向的行为”,并认为在定义上管教包括惩罚,惩罚则包括体罚,只依此定义则辅导与管教两者将难以区别。
依本文的看法,辅导应是指以非权力性的谘商、恳谈、建议、说明、劝诱等手段,针对个别学生或学生群体施以心理上的影响,侧重于从心理层面来改变学生的观念及行为。管教则是以具权力性的惩罚、制裁等强制手段或非权力性的建议、劝导、纠正、指示等手段来管理学生外在的行为,以事先避免或事后矫正偏差行为的产生。
三、教师正确惩罚权的力度把握
依前述定义,正当惩罚权上的管教是否应包含惩罚及体罚呢?正当惩罚权的管教是就教师的“义务”而言,因此并非所谓的“管教权利”而只是教师应依法令(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所实施的“管教权力”。其次,正当惩罚权上所谓的“管教”,在概念上固然可以包含“惩罚”与“体罚”在内。但由于管教可以用非权力性的方式为之,也可用权力性的方式为之,前者不直接侵害学生的权益,但后者系使用强制力作为手段,有侵害学生权益的可能,应属法律保留事项。
因此,如果立法者欲授权教师使用权力性的管教手段,应以法律明文授权,并将授权的目的、内容、范围加以明确规定,决不应仅以概括授权方式,授权教育部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因此,正当惩罚权上的管教,应是指非以强制力来实施且不涉及损害学生权益的管教方式而言,此当然不包括惩罚,更不包括体罚在内。
四、结语
近年来,人权教育的倡导,不当的体罚,势必遭到社会的鞭挞。总而言之,天下没有不可教的学生,凡教师应善用教育权,慎用惩罚权,以辅导与管教两者的正向效果。最后,针对教师惩罚权与学生权利的保障提出以下三点建议:加强正当惩罚权学素养;印制相关手册以供教师、学生及家长参考;深入探讨教师权与学生权冲突时解决之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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