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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的定性及量刑问题研究

2019-10-21李晓涵刘彤

锦绣·中旬刊 2019年10期
关键词:强奸

李晓涵 刘彤

摘 要:本文从强奸罪的解析入手,明确强奸罪的犯罪要件,重点分析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的定罪以及量刑问题。

关键词:强奸;未成年;定罪量刑

一.强奸罪的具体解析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了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标准。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剖析强奸罪可知:首先,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性自由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者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主观心理状态为直接故意;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而本文笔者将把此罪的犯罪主体限定在未成年人,即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公民,从而以此为视角对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的定性及量刑问题进行探究。

二.定性

首先,未成年人作为犯罪主体同样符合一般强奸罪的判断标准。而关于强奸罪的认定问题,笔者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必须将违背妇女意志和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两方面有机结合。从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分析,强奸行为必须违背其主观意志,这一限定就排除了被害人自愿或半推半就地与犯罪嫌疑人发生关系的情形。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行为的,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强奸罪;至于半推半就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分析比较“就”和“推”哪方更胜,如果是“就”的倾向更大,同样不应认定为强奸,反则反之。

(二)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界限

首先,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性交之外的淫秽行为,例如抚摸、舌舔、吮吸、亲吻、搂抱、手淫等寻求刺激,侵犯妇女的人格尊严等权利的行为。其次,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为主观目的;而后者只是以抚摸、亲吻、摩擦等行为寻求快感,不具备想要进行性行为的心理状态。并且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男性,而后者则包括男性和女性。继而回归本文的要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强奸罪为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从各个角度看,强奸罪是比强制猥亵、侮辱罪更为严重的犯罪。

(三)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关于强奸罪的既未遂标准,我国通说认为,强奸既遂与否以两性性器官的结合为标准,即采用插入说。但由于强奸行为针对不同被害对象的心理、生理条件的不同,一般认为,针对已满14周岁妇女的强奸,既遂与否以插入说为宜,针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则以两性性器官发生接触即为既遂,即采接触说。

其次,本文笔者将犯罪主体限定于未成年人,由此发生的强奸行为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即是說,一般情况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应依照刑法第17条、第263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而且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不以强奸罪论处。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如奸淫多名幼女或者造成幼女性器官严重损害等,应当认定为强奸罪。此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生活中思想不够成熟的青少年男女,如双方具有恋人关系但对性行为及其后果认识了解不清,性行为完全出于自愿,没有强迫,对于这样的越界行为只能通过道德手段加以限制规范劝阻,不可武断地认定为强奸。这也深刻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双向保护原则,充分考虑到了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是刑罚与保护的有机结合,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特征。

(二)关于认定为强奸罪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对于认定为强奸的情形,也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教育或惩戒。我国刑法第17条除了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应当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作出相同的法律规范。因为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都处于形成塑造阶段,身心发育还不成熟。因此,以未成年人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的定罪量刑自然是要以此为本,充分体现国家及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深刻践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在这样的大方向的倡导和指引下,量刑问题更应该被谨慎对待。

三.量刑

针对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的量刑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定情节

未成年人强奸案件应当依法考虑法定的量刑情节,包括自首、未遂、中止、从犯、胁从犯等。刑法明确规定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中止犯也应比照损害结果减轻或免除处罚。未成年人强奸未遂或中止或在强奸中起次要作用的,应当从轻或减免除处罚。除此之外,其他的法定量刑情节也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的刑事案件中。

(二)酌定情节

除上述的法定情节外,还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自身的认知能力、家庭环境、主观恶性、是否初犯等因素。虽然我国刑法将强奸犯列为自然犯,14周岁即承担刑事责任,是属于较为严重的犯罪。但未成年人仍然存在因为年龄原因,对性行为的认识可能是模糊的,且14至16周岁正是青少年成长发育的阶段,对性的渴望以及性冲动都处于朦胧、不能很好地自我控制的阶段。加之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等的影响,很容易走上“歪路”。在对其进行量刑时应在考虑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基础上,对上述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作出量刑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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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彩凤.未成年人强奸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吗?【J】.中学生时代,2005(4).

[4]苏杰.未成年人在拐卖过程中强奸被拐卖妇女行为的定罪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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