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的保护
2019-10-20魏丽娜
魏丽娜
【摘要】:随着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分化的加剧,犯罪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尤为引人注目。未成年人犯罪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顽疾,在大力度进行法治化建设的我国,这一顽疾同样不时侵害着正常的社会肌体,并牵动着社会敏感的神经。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保护 非刑事化 非监禁化
一、研究背景
近日,校园霸凌问题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对于参与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否应该接受刑事处罚,刑法是否应该降低未成年犯罪的年龄标准,不到年龄的未成年人去罪化,这些问题也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未成年人是二十一世纪的希望所在,也是关系到国家前途、民族兴衰、事业成败的重大问题。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一)未成年人定义
对于未成年人,在国际公约的文书中,并无直接规定。在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犯是指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定义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的由司法机关依据刑事法律加以确认的且与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人身危险程度相当的的刑事法律后果。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范围,随着其年龄的不同也应有所不同。
三、未成年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动机单纯。未成年人很多只在偶然环境中犯罪,犯罪前一般都未经过精心策划,具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临时起意,盲目为之,往往因一句话,一件事就可以诱发犯罪。
2、犯罪类型集中。未成年人本身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生活依赖于家庭,为了满足超常的心理、生理需求,犯罪类型多集中在盗窃、寻衅滋事、强奸、抢劫等侵财或暴力性犯罪。
3、犯罪形式突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喜欢结交朋友,往往义气用事、盲目随从,而且作案时存有恐惧心理,常常依仗人多势众,尤其是暴力性犯罪,多是共同作案。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1、个体原因。未成年人具有社会阅历浅、智力程度低、法律知识贫乏、理解能力较差、仅具备辨认和控制相应范围的行为的能力的特点。从生理上讲,未成人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时期,人体在形态、结构和机能方面都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和发展。从思想上讲,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定型,正处于形成时期,对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认识和适应还不充分,极易受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影响和冲击。从心理素质上讲,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心理素质还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差,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较低,容易接受外界的暗示和诱惑,感情易冲动,行动易过激。
2、家庭原因。家长是最初的启蒙老师,家庭环境不良或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家庭功能的残缺,必然会影响未成年人完整人格的养成,甚至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
3、社会原因。在信息几乎能够全覆盖的现代社会,“青少年每天接触到大量不受家长和教师控制的信息,因此由家长和教师对他们实施一元性教育是很苦难的,稳定的价值观的形成受到了妨碍。”
四、我国刑事领域对未成年犯权利保护现状
(一)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规定
为了使立法更加明确、严谨,避免司法实践中执法的混乱,更好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刑法在总则中明确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及处罚原则。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实行的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反映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二)我国刑法应保护未成年人的理由
未成年人还不能完全辨别是非善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很差,虽然有的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不良环境影响和行为人幼稚无知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并不能完全归咎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结果。
(三)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在具体刑法规范以及犯罪构成要件上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没有实质性区别,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那么该未成年人的行为要么构成犯罪,要么不构成犯罪,这样事实上把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作出了实质上相同的处理,而不存在一个中间缓冲地带,这势必给未成年犯经常贴上“犯罪”的标签,不利于未成年犯的权利保护。
2、在对未成年犯量刑方面,刑法关于从宽处理的规定十分笼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操作性不强。因此不能切实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实践中不利于未成年犯的认罪服判和安心改造。
五、完善我国未成年犯权利保护的建议
(一)提倡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和轻刑化的理念
与刑罚措施相比,非刑罚处罚方法不剥夺或不完全剥夺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可以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加以教育、改造,不会影响未成年人应当正常进行的文化学习、技能培训,能够尽量减少刑事处罚在未成年人身上留下的阴影,因而,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当今世界各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中最为常用的手段,并在国际人权法中受到高度重视。
(二)明确对未成年犯社会调查的机构
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应明确一个机构专门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和家庭背景、成长过程、教育經历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递交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参考。
(三)建构未成年人犯心理咨询制度
在刑事法律中,应明确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咨询制度的内容。纵然了解犯罪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及犯罪原因,为法官判案提供了依据,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认清自己演变的这一过程,才能使他们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有所戒备,避免自己由于放纵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参考文献】:
【1】蒋春林:《论我国未成年犯权利的刑法保护》(硕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法学院,2007年
【2】丁中群《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保护的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法学院,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