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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孩子面临的法律困境

2019-10-20桂芳芳张温文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19年10期
关键词:亲子鉴定小乐王女士

桂芳芳 张温文

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一些人选择用非法代孕的方式生育孩子,这不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社会层面来看,都会面临很多问题。

河南郑州的小乐不久前进入了公众视线。已经小学四年级的他,无法乘坐火车和飞机,从小到大,只能在郑州市的范围内活动。造成这种局面的起因,要从小乐的母亲说起。

11年前,王宗琼女士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称自己是代孕妈妈,怀了王女士的孩子,并寄给她一张照片。看到照片,王女士心头一紧,这孩子和自己长得太像了。2008年10月,王女士和代孕妈妈见了面,之后又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这个叫小乐的孩子,确实是自己的儿子。出于母性,王女士收养了这个孩子,并付给代孕妈妈9万多港币作为补偿。

王女士患有不孕症,之前的两个女儿也是代孕所生。王女士回忆,当年为了做试管婴儿,她在医院培育了十几个胚胎,这些胚胎有一部分留在医院。为了给儿子落户,王宗琼和律师去寻找相关证据。当他们去保留胚胎的医院查询时,医院记录显示胚胎已被患者“自行带走”,医生解释说,“自带走”是指被患者本人取走。但王宗琼称自己从没取过胚胎,她的律师说,根据医院的管理规定,留存胚胎如果被患者取走,患者应当在登记本上签名,但医院的登记薄上只写着“自行带走”,没有取走人的签名,这显然是医院的失职。

王宗琼又联系“代孕妈妈”,但电话已无法接通。去“代孕妈妈”生产的医院查询病历,孕妇一栏写的是“王宗琼”的名字,但登记的各项信息都与王宗琼的信息不符。

想弄清事情原委,两条路都走不通,王女士又想起了一个人。王女士是香港户籍,早年在深圳求医时认识了医院生殖中心的张医生,两人一见钟情,2001年上半年,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王女士的卵子和张医生的精子结合在一起,培育了十多个胚胎。因为自身身体原因,她找了代孕妈妈,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然而,张医生和王女士的感情没有走到最后,两人以分手告终。现在,她打算向张医生一问究竟,可张医生却早已辞职杳无音信。无奈之下,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小乐和张医生的亲子关系,并让他承担抚养责任。

在法庭上,张医生通过律师否认了小乐的出生和自己有关,也否认与王女士是情人关系。对王女士授精胚胎的精子来源,张医生声称是自己出于普通朋友的帮助,所以不履行任何抚养责任。

对于张医生的全盘否认,王女士请求法院做亲子鉴定,但张医生不愿意配合,因为王女士无法证明小乐的出生是张医生出于自愿,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张医生找人进行的代孕,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小乐的户口该如何解决?怎样才能说服法院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张医生真的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他是否需要承担抚养责任?这些谜团要请律师来为大家一一解答。

代孕出生的孩子能不能获得户口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代孕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2001年2月,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但代孕出生的子女和其他方式出生的孩子一样,享有基本的公民权利,不能因为出生方式不合法就剥夺其在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户口是社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代孕的孩子也可以上户口。

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国务院曾专门出台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但王女士是香港户籍,因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民事方面的法律由香港单独实施。所以王女士不能适用上面的规定,只能参考其他规定。如《意见》还规定,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但张医生不承认他是小乐的父亲,又无法进行亲子鉴定,这一条路同样走不通。

對于《意见》中列明的情况都不适用的群体,《意见》还规定,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小乐的外祖母目前在河南生活,王女士在深圳也有住房,她可以尝试向两地的公安部门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供亲子鉴定等证据,来解决小乐的户口问题。

关于亲子鉴定的那些事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没有支持王女士要求张医生和小乐亲子进行鉴定的请求,那么,做亲子鉴定需要具备哪些先决条件呢?

对于亲子鉴定需要的条件,我们可以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关于亲子关系确认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也就是说,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才能进行亲子鉴定。至于必要的证据到底是什么,要依具体案情而定。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涉及孩子生育抚养问题的通话录音、短信邮件、照片视频、字据承诺、资金往来、邻居的证言证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证据都可以用来佐证。但显然,王女士是拿不出这些证据的,所以,法院驳回了她的要求。

在这里,退一步说,如果张医生同意和小乐做亲子鉴定,并且,结果显示他们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那么,张医生是否需要承担法律上的抚养责任呢?

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和血缘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一样。有些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并没有血缘,比如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同样,有些血缘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一定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比如通过人工生殖辅助技术生育的情况。

生育选择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人类辅助生殖领域。根据人民司法和中国法院网公布的司法判例,夫妻一方违背对方意愿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该子女与不知情方不构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比如,采用人工辅助方法生育子女,生父应享有胚胎处置权,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对在其不知情情况下生下的“试管婴儿”,其无需负担作为父亲的法律责任。试管婴儿、人工授精出生的孩子如此,代孕出生的孩子同样适用于这一规定。在本案中,因为王女士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张医生同意代孕,即使张医生是小乐的生物学父亲,也不用承担法律上的抚养责任。

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一些人选择用代孕的方式生育孩子,这不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社会层面来看,都将面临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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