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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研究

2019-10-18周立强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8期
关键词:施工合同研究方向建筑工程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量不断加大,建筑行业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且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但是在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如建筑施工单位违反固定招标,违规压价,承包商违法分包等,由此引发的大量有关合同效益的问题难以解决,也对建筑施工过程产生一定影响。本文将就如何进行建筑施工合同效力认定及相关问题解决办法进行详细论述,旨在为相关单位在解决此类问题时提供建议。

关键词 建筑工程 施工合同 效力认定 研究方向

作者简介:周立强,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107

我國《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合同是承包商进行工程建设实施、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而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出现承包商违法分包、违法施工现象,对工程建筑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本文将对几类施工合同无效情形进行解析并结合相关规定和法律对施工合同无效力部分做出解读,同时提出几种改进手段。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概念及特征阐述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概念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在建筑工程中,承包商进行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发包商进行支付工程款项的合同,与此同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作为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成本控制的重要依据,能够完整的反应建筑施工整个过程的相关信息。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特征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筑施工的重要保障,能够有效保证建筑承包商及发包商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的建筑工程中,施工合同具有如下特征:首先是施工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保证建筑工程主体资格通过审查,建筑公司及相关企业需要具备相关资格,且需要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接工程,同时要求工程发包商及承包商需要具有极强的履行合同能力,以此来保障双方权益;其次,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其中规定了各方的权益及义务,落实了相关责任,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及解决办法;另外,施工合同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合同处所涉及的各方以外,背后还涉及到社会众多方面的利益,如果合同出现差错,将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要件

(一)施工合同主体资格要件

1.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而言,发包人涉及到的主体资格一般是指个人合伙或自然人能否能够成为发包人,上述内容在我国的《建筑法》和《合同法》中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建筑法》《合同法》中涉及到“建设单位”的概念,这样一来发包人就是经过批准后才开始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或法人。通过对实务进行调查和研究发现,个人合伙自建或自然人的建筑物不管属于哪一类用途,均不可以纳入到建设工程的范畴,符合《合同法》中承揽合同的规定,但是不受《建筑法》调整。因此,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更多的是指法人组织及非法人组织,而此时的个人合伙或自然人不可以作为发包人主体。

2.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过程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是指承包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缔约能力,尤其是承包人的资质条件。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而言,承包人属于直接生产者,其建筑质量的好坏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社会的稳定息息相关,这样一来就对承包人的资质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并制定了一套系统、完善的资质等级行政许可制度。作为承包人而言,其主体资格应该满足下述两个方面的条件:(1)承包人要求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承包人需要拥有法人资格,但是《建筑法》中出于建设工程质量要求高、专业技术强、周期长、投资大等特点,加之自然人或社会组织缺乏承担工程建设的能力,此时就要求承包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这样一来一般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就无法成为承包人;(2)承包人要求具备相匹配的等级资质。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资质等级是承包人自身实力和建设工程专业技术的综合体现,为了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我国对承包人制定了一套系统、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而且在《建筑法》中也对承包人的资质等级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承包人所承包的建设工程需要与自身的资质等级相匹配。在《建筑法》对承包人的等级资质给予了强制性的规定,如果不具备相匹配的资质等级,将无法承揽建设工程,也不符合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这样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施工合同意思表示要件

在我国《合同法》《民法总则》中,认定合同有效的要件是需要将意思表示真实。从民法理论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意思表示真实涉及到意思表示一致和意思自由两个方面的含义。意思表示一致一般是指当事人内心的意思与表达出来的意思是一致的。而意思自由一般是指当事人的意思形成并未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干预,通常是在自由的状态下形成的。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现象表现为误解、欺诈、虚假表示、乘人之危、胁迫等。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很少出现趁人之危、胁迫及重大误解等现象,而显失公平与欺诈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下面对其进行分析。

(1)显失公平。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显失公平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主要是因为市场竞争环境越发激烈,发包人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选择借助其卖方市场的竞争优势来缩短工期、压低承包人的工程造价,甚至有些发包人还会要求承包人直接垫资施工。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定的地位,有些建筑施工单位不得不被迫接受发包人的要求,甚至有些单位会选择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来接受合同条款,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有失公平、公正的,而且无法真正表达承包人的真实意思。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工程款偏低并不属于显示公平的范畴,而如果工程价款极度低于成本,导致承包人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才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范畴。(2)欺诈。我国现有的建筑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欺诈现象频发,最常见的是:施工方虚报业绩材料、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使其能够承担高于自身资质的建筑项目。实际上,建设单位虚构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立项等信息,将会导致施工单位作出错误的判断,进而诱发欺诈现象。

(三)施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要件

这里所提及到的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一般是指合同内容严禁与现有行政法规及法律规定发生冲突,严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中行政法规、法律并非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而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发的行政法规,属于强制性规定的范畴。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是指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秩序、道德风尚等。

(四)施工合同的程序要件

对于建筑工程而言,工程质量是否达标尤为重要,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进度和质量,则需要法律对施工合同的程序要件给予系统、全面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程序要件是生效要件,如果其与现有法律规定相背离,以及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不符合程序要件时,均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程序如下:(1)只有经过招标投标的施工合同才是合同的有效要件。在《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如果想要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未按照要去开展招投标程序,其所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2)对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需要根据相关文件来签署施工合同,而且在《合同法》中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要按照国家政府部门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计划进行签订,否则属于无效合同。

三、建筑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相关研究

(一)违法施工与施工合同效力认定

在工程施工建设阶段,可能会由于某些资格未获得或是施工出现问题导致工程建筑施工被定义为违法施工。违法施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某些工程在进行建设施工或土地进行开发时,开发商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或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许可,此时,对于承包商及发包商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合法性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从土地审批到建筑开始施工需要经过众多程序,也会面临多重审核,只有在取得前面的许可之后才能进行下一环节的内容,而在初始阶段,土地使用许可等无法获得,也就导致余下审批无法通过,最后施工是处于非法施工状态的,因而所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施工合同是发包商及承包商的责任约定,与项目本身是否违法并无直接关联,在项目确立时,双方仅需按照合同内规定落实相关责任义务,而签订合同时仅需确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可。无论是哪种观点,当存在上述状况时,法律部门都应当按照参与合同的各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处罚。

(二)施工合同内容中价格条款效力认定

施工合同内容中价格条款主要涉及到工程结算内容,而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如果在工程施工结束之后,发包商已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却在约定时期之内不给予答复的,需要考虑一下情况来确定竣工结算效力:按照合同规定,发包商收到结算文件未在约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则可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内容。如若承包商未按照规定计算工程款,发包商未给予回复的,承包商可要求发包商按結算报告进行款项结算。对此,基于建筑工程施工履行合同的特殊性,双方应当在约定期限之内进行款项商议结算,有异议时应当及时提出并解决否则应当视为认可结算文件而无异议,且双方已默认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此时认定价格条款有效。

(三)施工合同签订与招投标关系的效力认定

根据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来确定施工企业及单位,按照法律要求,在招标之前发包商不得另与施工方进行关系到工程建设方面内容的谈判协商,在招标过后不得再更改招标内容。另外,在出现下列状况时需要考虑施工合同的实际效力:施工前发包商已与承包商达成口头协议的,提前签订合同的,签约后又补充协议内容的。对此,虽然双方在招标前已达成协议,但在后续招标过程中,承包商为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中标资格的,应当认为其有效,但双方需要补充协议以重新获取合同效力;在中标后双方已达成协议时,如若双方又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条款,在未违反合同精神,未损害双方实际利益或是应双方共同要求的情况之下,应当认为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四、结语

总的来说,在建筑工程中,施工合同作为记载各方权利及义务的书面凭证,在诸多方面都对各方起到规范作用。建筑施工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受法律保护的,但当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时,如何对后续工程价款、施工工期、工程质量等主要因素进行处理应对仍然是空白领域需要去填补。针对目前这一现象,需要司法工作者结合工作经验,对无效情节做出细致划分,并根据以往经验和实际情况进行公正处理,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出台法律填补空白。

参考文献:

[1]刘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7(30):226-227.

[2]吴佳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质问题的法律探析[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7(5):730.

[3]战睿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及其法律后果研究[J].魅力中国,2017(24):29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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