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2019-10-18刘俊杰
摘 要 在我国众多的法律法规里,民商法所涉及的内容主要都是和民生问题有关系的,涉及到人们实际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着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其中关于连带责任这一问题,是用来判断认定发生的债务纠纷问题,并对其进行有效解决的。本文针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问题实施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问题
作者简介:刘俊杰,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244
民商法也可以分成民法和商法,其中民法的内容有人身法、财产法,商法的内容有票据法、企业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这些法律文件,由此可见,在调解我国的国民经济纠纷时,民商法的作用意义重大。可是因为民商法涉及内容的广泛性,导致其虽然具有足够的重视度,但是仍旧对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缺乏清晰的了解,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民商法相关连带责任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连带责任的意义及典型案例
(一)连带责任
由于大多数的案例不仅是个人或者是单位因素所导致的,这就导致对于没有明确责任划分的案例中,有非常多的纠纷都不了了之,经常引发互相推诿、指责的问题,连带责任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这些情况。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其将连带责任划分成三个种类,即连带清偿责任、连带保护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在《民法总则》中明确提出:在有两个或以上数量的债务人时,全部要付连带责任,并有义务偿清债务 。因此,就可以将其理解为:只要出现责任了,不但要直接人员负责,还要全体参与人员一起负责。为了便于更好理解,举个例子:王某和孙某向李某借了二十万,但是在规定期限内王、孙二人并没有还清这笔款项,这时二人就要承担起连带赔偿责任,而李某的连带责任选择权是具备多样性的,例如可让王某或孙某单独赔偿,或让二人一起偿还,或王某、孙某一人承担一半。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例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在这两年内受有关法律文件的保护和支持。
(二)典型案例
A只身一人来到大城市打工,并认识了好友B、C、D,A过生日的当天他邀请B、C、D到一家酒店为其庆生,席间把酒言欢,因为太高兴了A就喝多了,还是烂醉如泥、不省人事那种的。B、C、D见状只当A是太过高兴,三人出于好心一起搀扶着把醉到没有意识的A送回其家中,因为A是外来务工人员,所以一直都是独居,B、C、D三人这时也是醉酒状态并未觉得有何不妥,认为A只要睡一觉起来自然就醒酒了,所以三人把A扛到卧室床上后就一起离开了,在这一过程中B、C、D三人还没有意识到A出现生命危险,等到第二天,三人才听闻A由于酒精摄入过度死在了家里。随后A的家属E等人把B、C、D三人一起告上法庭,用侵害生命权的理由要求判处B、C、D三人赔偿A死亡赔偿金等经济的损失一共达到45万元。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判定表面:是因为A的个人原因导致摄入过量的酒精,B、C、D将其送回家中已经尽到看管照顾的义务了,且并没有直接原因可以证明A的死和B、C、D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驳回E等人的诉讼。故E等不服继续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且认为B、C、D虽将A送回家中,但没有尽到对应的护理工作,要是知道A会酒精中毒,也不会送到家中就走人了。后经过判處后判定,因为从A喝醉到死亡之间并没有其他原因出现,证明了A的死和喝醉有着直接的关系,而B、C、D三人因为自以为没事且未尽到相应照顾和观察注意的义务,在离开后导致了A的死亡,这就使三人形成对应的连带责任。但是由于为A自身的过量饮酒,后改判为A需要承担的责任为80%,剩下由B、C、D三人赔偿。
(三)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由醉酒死亡引发生命权纠纷的案件,人们对其通常怀抱两种看法,有人认为三人把A安全送回家已经尽到照顾等义务,所以并不构成赔偿责任;还有人则认为正是因为三人没有考虑安全隐患问题且未尽到安全陪护整体过程的义务,所以才导致A死亡,三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当中明确提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需承担的连带责任”。因为A饮酒过量导致失去意识,B、C、D三人则没有安全意识,基于此构成部分赔偿责任 。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划分模糊
在这起案件中,正如基层人民法院的判词所言,A是于自身因素导致饮酒过量,剩下三人能把人安全送回家已经尽到看管照顾的义务,A的死也没有直接原因可以证明和其余三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剩余三人自然没有责任。但站在E等人的角度思考,既然A喝多了为什么B、C、D不拦着点不及时进行劝阻?不劝阻是否属于间接犯罪?答案是肯定的。那要是中途有人离开是不是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在很多案例中都有出现类似问题,由此就可以看出,连带责任的划分是模糊的,很难精准定位,加大了调查难度,因为缺少可以划分或承担责任比例的直接证据,以至于判处结果和预想存在偏差。
(二)选择权使用不严谨
在这起案件中,E等人是非常聪明的,直接把B、C、D三人告上了法庭,因为其认为剩下三人都是要负责任的,不分谁大谁小。但是,在具体的生活当中,通常有较多的侵权行为,其责任人处于连带责任的有关规定当中使用选择权时缺少严谨性的问题,正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很多法院为了工作效率,劝说原告把有关人员一起告了。但侵权责任人也拥有相应的权力,即依托于民事诉讼法所具备的诉讼权,及根据实体法所具备的民事实体权,但是,如果原告对于连带责任的侵权者所做出的诉讼当中给予相应的选择权,就会导致由于案件、人员的复杂,无法有效的划分责任,另外,对于大部分不承担责任但是被起诉的人也会造成相应的影响,并对判处的公正及难度造成相应的影响 。
(三)诉讼时效存在缺陷
对于大多数地方而言,其诉讼的案件当中都存有相应的缺陷,一般来说,诉讼的时效主要是指民事受害者于规定的时间内实施诉讼请求的时间。对于我国而言,案件的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但是,《担保法》当中仍旧只是6个月。另外,连带责任的有关法律文件当中,对于存有连带责任相关的诉讼时效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大部分案件的判定存有一定的盲目性。
三、有效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对债权人责任进行有效确认
由于我国民商法中部分法律条文太过笼统,在实际解决问题时起不到更好的解决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法律制度也需结合社会环境的变化进行相应的改变。如某些案件中由于共同侵权人数量问题面临着法律责任认定不清,侵权人责任认定不合理,责任判定难的困境。因此,就需要改进现在的侵权行为法,确立共同侵权人责任,进行分类认定,在已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认定标准。对于部分及共同诉讼而言,案件本身状况如果太严重,或者是共同侵权人具备的熟练度超过有关标准,则需要实施全面诉讼,把所有的侵权人均纳入到案件的诉讼及审理中。除此之外,法院还能够依据具体状况,对侵权人进行合理的责任分类认定,观察案件能否经过部分的诉讼,并对其牵扯程度实施深入化分析,以此对侵权人的责任实施相应认定。
其次,对于我国的民商法而言,其对于共同侵权人的责任缺乏准确的划分,通常只是对侵权人所具备的连带责任进行相应规定,而对侵权责任却缺乏充分的重视,这就会对侵权案件具备的公平性造成不利影响,且商法也无法确保侵权人具备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侵权人法律责任认定需据客观性,采取分类认定方法有效分解共同侵权人责任,依据涉案轻重对相关侵权人责任轻重进行认定等,保证民商法公平公正性的有效发挥,使连带责任认定与审理做到有法可依。
(二)连带责任制度的不断完善
对于民商法而言,其虽然制定了相应的连带责任制,但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导致其在实际应用发挥时受到限制,最终发挥效果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更加应该重视对我国连带责任制度做出不断的更新和补充,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保障民商法当中连带责任更加清晰且明确的划分。连带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不能片面地从其自身入手,更加需要将其在法律中进行更好的规范,如此一来才可以有效突显出连带责任制度的权威性 。
其次,在出台和连带责任制度有关法律法规的时候,要从全方面结合各项程序和制度,进一步保障民商法当中连带责任所具备的公正。
最后,将连带责任当中无法划分的损害当做成连带责任进行处理,结合事情的严重程度进行具体实施,进一步实现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目的。
(三)使制度符合实际情况
诉讼的时候开展的实际操作,想要确保诉讼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损害,在制定相关制度的时候,则需要确保其公开、公平、公正性。制度的制定主要就是确保诉讼整个过程的有效性、公正性,针对诉讼这一程序的有关规定还要结合其适用性的考虑,促使有关法律能够与实际案件实现充分结合,以确保制度能够满足实际情况的要求。
另外,还需根据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明确划分出有关责任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并依据程序法中相关内容的指导,对连带责任进行具体划分,从而使案件审理具备的准确性得到有效提高。
除此之外,对于分摊的有关请求而言,相关赔偿在完成之后,责任人认为不是自身承担的责任需提出分摊,以免承担了不需要承担的债务,依据实际的责任将该承担的部分承担,从而使连带责任当中的合理分摊的相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综上所述,民商法所涉及的内容都是针对民生问题的,涵盖到人民生活中多方面内容,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对于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注释:
任磊.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題及对策思考[J].法制博览,2016(23).
吕馨妍.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交际:学术版,2017(15):45.
佚名.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35):197-198.
陈禹希.论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J].现代交际:学术版,2017(23):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