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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问题研究

2019-10-18赵勇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8期
关键词:开庭审理

摘 要 刑事审判事关生杀予夺,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社会价值判断和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在我国二审终审制度下,刑事二审程序是处理普通刑事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因为如此,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十分重视刑事二审程序实务和理论研究。近年来,关于二审程序的研究多集中在二审不开庭审理、发回重审不规范和上诉加刑等问题。

关键词 刑事二审 开庭审理 全面审查原则 有限审查原则

基金项目:该文系2018年度洛阳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证书号:2018B205。

作者简介:赵勇,河南警察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48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刑事二审程序做了较大的修改。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有些问題得到了解决,但有些问题并没有妥善处理。尤其是2016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实施,凸显了整个刑事诉讼(包括二审程序)实践中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研究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决议,对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党和国家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的关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刑事立法稳定性和社会生活变动性的关系、依法严惩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等方面都起到重要作用。

一、刑事二审审理的现状

笔者收集到这样一组数据:某省某中院刑二庭2015年刑事二审收案132件,其中抗诉案件6件。除抗诉案件外(实践中抗诉案件一般都开庭审理),刑事二审开庭数为16件,占受理二审案件的(不包括抗诉案件,下同)12.70%;2016年刑事二审收案145件,其中抗诉案件12件。除抗诉案件外,刑事二审开庭数为17件,占受理二审案件的12.78%;2017年刑事二审收案168件,其中抗诉案件13件。除抗诉案件外,刑事二审开庭数为19件,占受理二审案件的12.75%。该中院近三年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占整个二审案件的12.74%,相较于其他省市的中院,二审开庭审理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比例大约在10%左右。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未对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直接审理、书面审理和调查讯(询)问等三种审理方式,但多以书面审理为主。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没有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表述,关于二审是否开庭审理的相关规定体现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这样操作可能更符合目前的司法实践,但也给人一个错觉。

二、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原因

大量的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有其客观因素——开庭审理较之于调查讯问方式将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二审审理期限延长、控辩审更多的人员参与、二审开庭审理地点等问题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但更多的是主观上原因、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造成的。

案子多,人员少,诉讼资源匮乏,客观上造成了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难度。2013年至2017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8896.7万件,审结、执结8598.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58.6%、和55.6%。201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00万件,审结、执结2516.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8.8%、和10.6%。

(一)刑事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34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86条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我国刑事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二审法院既要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进行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刑事二审的纠错功能考虑,或者说是从刑事二审程序的公正价值方面考虑。出发点是好的,但实践中却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往往以不开庭审理处理,最终反而损害刑事二审的公正价值。

(二)被告人上诉不要求理由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根据本条的规定,被告人上诉是不需要理由的,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口头或书面提出上诉的请求,就可以启动二审程序。实践中存在一些被告人单纯就为拖延时间,滥用上诉权,从而浪费有限的诉讼资源。这样就有可能造成应当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由于人力、物力的匮乏而不开庭审理,只以书面审理而草草结案了事。本来被告人上诉不需要理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到头来可能最终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二审审理期限短(包括公诉人阅卷时间短)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于受全面审查原则的限制,本来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由于审理期限的原因就不开庭审理,以书面审理维持原判结案。另外,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在二审法庭上发表意见的公诉人来说,十天的阅卷时间明显不足。拟出庭的公诉人以前从来没有接触到此案,必须要通过阅卷审查找出案件抗诉或者上诉的焦点并在此基础上撰写意见报告,必要时还需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一般上来说,十天时间远远不够。这也造成检察院不愿意二审开庭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而若二审不开庭审理,检察院又不能有效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陷入两难境地。

(四)二审发回重审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与第195条:“……(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不一致。为什么一审法院对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案件,可以作出无罪判决,而二审法院面对同样的问题,不是开庭审理后作出无罪判决,而是发回重审呢?

另外,二审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对不开庭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有些法官责任心不强,推卸责任、转嫁风险(矛盾)。

三、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应对措施

(一)有限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全面审查原则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有违审判中立原则;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全面审查原则造成刑事二审功能的异化,弱化了刑事二审的救济功能等。针对上述问题,刑事二审中应采用有限审查原则,即对二审审查的内容分为事实问题的审查和法律问题的审查。对事实问题的审查应限于上诉、抗诉涉及的范围,对上诉、抗诉没有涉及到的部分,原则上不再审查。当然,这样做应建立在合理的一审、二审的关系上:“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将查明事实的工作重点放在第一审过程中,毕竟第一审法院位于案发地,而且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地点较近,较之于二审法院,更方便查明案件事实。更为重要的是,一审法院要早于二审法院接触到案件事实,由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事实由于种种原因而造成不可逆转灭失的风险。一般上,对法律问题全面审查原则上不会损害诉讼效率。

(二)上诉应有明确的理由

实际上,被告人上诉不要求理由与全面审查原则有着必要的联系。因为,被告人上诉没有提出明确的诉求,二审法院必须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找出一审时是否存在事实没有查清或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的问题。这样无形中增加了二审的审理期限,降低了二审的诉讼效率。在目前二审审理期限较短的前提下,因为前期全面审查耗费掉大量的时间,二审法院就没有开庭审理的时间,于是往往就以书面审理代替开庭审理。

在大部分被告人不熟悉法律知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极低的前提下,要求被告人上诉有明确的上诉理由,似乎有点苛刻。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特别是每个刑事案件都有辩护人或律师辩护人的背景下(保证任何刑事案件都有辩护人的措施,看似司法资源的浪费,但从长远上、整体上来看,却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要求被告人上诉有明确的理由,就显得水到渠成了。当然,这对律师辩护人有一个特殊的要求,如果被告人对第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准备上诉,律师有义务向被告人解释清楚本案有没有上诉的必要。并且可以对一审辩护人做一个硬性的要求:被告人上诉时,一审辩护人必须附一个上訴意见书,在该意见书中,一审辩护人必须要书写清楚该案在一审时事实是否查清、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问题。

(三)延长公诉人阅卷时间和改变案卷移送方式

公诉人阅卷时间不足,实践中出现一些检察院从二审法院借阅卷宗后,阅卷时间长达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问题。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卷宗。自通知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卷宗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间”。人民法院这样规定,有其不得已的苦衷——明确超过二审审理期限、超期羁押等问题责任不在法院,但实际上不能有效解决公诉人阅卷时间短的问题。

(四)二审开庭可采用远程庭审形式

由于目前的羁押体制,一半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县看守所。若二审开庭审理,是将被告人送至二审法院审理还是二审审判人员至被告人羁押处审理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不管采用何种审理方式,都需要额外的司法资源投入。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法院已经尝试采用远程庭审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所谓远程庭审,是指法庭和法庭之间,或法庭和其他特定场所之间,借助网络视频技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的网络进行联系,可以在原被告一方或双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到统一特定场所的情形下,同时同步传送审判人员、书记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图像和声音,完成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审理全过程,从而实现异地同步开庭的庭审方式。这种审理方式,特别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已经取得较好的效果。而对于一些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这种审理方式也有其明显的优势。

参考文献:

[1]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陈瑞华.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法商研究,1998(2).

[3]李学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国法学,1999(1).

[4]陈瑞华.对两审终审制的反思——从刑事诉讼角度分析.法学,1999(12).

[5]陈卫东,李奋飞.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之重构.法学研究,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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