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考
2019-10-18王晓波肖之云
王晓波 肖之云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确立的“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等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模式,减弱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中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促进办案理念向恢复性司法转变,努力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积极保障人权。然而从基层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存在法律监督机制具有被动性、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平衡、案件处理机制缺乏灵活性等问题。为此,基层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要进行创新措施,建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引进律师提前介入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认罪认罚从宽 法律监督机制
作者简介:王晓波、肖之云,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254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张军检察长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司法实践的价值层面来看,有利于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着力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以达到处理案件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审前程序中,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监督机关的立场,不仅起诉犯罪,还通过审查逮捕,起诉,诉讼监督等权力行为,保护人权; 不仅要纠正违法行为,还要维护合法性; 它不仅引导调查,而且启动审判程序,从而保证了审前程序中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正义。所以,基層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至关重要。
从司法理念的价值层面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确立的“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等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模式,减弱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中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长期以来,中国刑事程序都是以打击犯罪为基本司法理念而设计与运作的。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作为一个现代经济非发达的国家所一直面临的诉讼资源紧缺的现实,从而形成了明显的重打击、轻保护思路的职权主义色彩。因而,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上,检察机关渐进式地调整旧理念,转换“以牺牲被告人利益保障为代价来追求打击犯罪有效性”的旧思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发展理念,努力在司法活动中营造尊重,爱护和帮助人民的良好氛围。从而依法惩罚犯罪,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社会秩序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营造公正有效的法律环境。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
(一)办案理念向恢复性司法转变
在受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多是浅层矛盾和一时的不冷静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不存在使用残忍凶狠恶劣于段,没有深仇大恨和不能化解的矛盾,对这样的案件,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速裁程序,启动快速办理工作机制,提高了诉讼效率,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努力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不折不扣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历打击,当严则严。对主观恶性小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该宽则宽,快速办结。如对轻微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或采取非刑罚处罚方式,或起诉时提出轻刑量刑建议,并实施亲情预防、感化帮教措施。对于公民之间矛盾纠纷引起的一般轻伤害案件,特别是被害人有过错的,犯罪嫌疑人带有防卫性质的轻伤害案件,主张刑事和解,作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力争在侦查和起诉环节通过民事调解实现民事赔偿,化解双方矛后,努力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缩短了办案期限,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 积极保障人权
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案情简单的案件如不区别对待,仍按部就班审查势必延长羁押期限,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公正价值就不能体现,为此,在审查中首先是针对具体案件向诉讼参与人说明在20日内具体审查程序和日期,实行反向监督,并告之其在审查起诉环节享有诉讼权利和本案的性质;其次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向被告人说明认罪和赔偿对其量刑的意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基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法律监督机制具有被动性
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是一个侦查、批捕、起诉的一系列过程,也就是公检法3个部门的协同工作。如果考虑整个刑事诉讼效率,应该是整个公检法系统都要共同提高效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快办的快办。但是因为现在的条件还不成熟,仅仅由检察系统由上而下的推行,以检察机关的工作为基点。检察机关在处理刑事犯罪过程中又处在一个中间的环节,前面要由侦查衔接,后面要启动审判。检察机关依职能,对公安快办也只能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侦查监督建议,迅速提起公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进一步明确实施法律监督的条件、范围和配套保障机制。
(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平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告知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并由其自愿忽视相应诉讼权利来实现的。一般而言,处于弱势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享有的越多,相应的程序规则也就越复杂,诉讼也就相应的变得复杂。从当前中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来看,无论是在庭前程序还是庭审程序,立法都没有赋予诉讼参与人足够的律师帮助权、知情权和程序选择权,这造成了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诉讼权利的不平衡。
(三)案件处理机制缺乏灵活性
由于诉讼资源的平均分配必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大量案件处理效率的低下。在当前认罪认罚案件的尺度缺乏稳定的定量定性的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根深蒂固的错误做法改善效果有限。只有不断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基层贯彻刑事司法政策的新模式,充分引导认罪认罚案件采取和解、直诉、自诉等多样性处理方式,探索建立诉中考察制度、处罚令制度,减少羁押措施的适用,才能有效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机制的建立
基层检察机关要在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寻求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的有机结合點,追求最佳的执法效果,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努力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实观公平和正义。为此,基层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要进行创新措施,简化工作流程,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一)建立司法衔接机制
为了共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机关、法院举行联席会议。在严格遵守法律、公平高效的原则下,充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及时解决社会矛盾,公检法三机关更好地形成共识,解决司法分歧,统一尺度,形成落实合力,为研究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规律,集思广益、总结经验、制定措施,打造一套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司法衔接机制,并逐步完善该机制的保障措施,形成了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规范性文件。
(二)完善检察引导侦查机制
进一步完善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制度,即公安机关认为符合认罪认罚案件要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有关部门就会一起介入,一起检查证据,进行联合审查,,拟订书面意见是否满足认罪认罚条件,不仅将适合认罪认罚条件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及时移送到检察机关调查,此外,也大大缩短了批捕和起诉阶段的办案时限。
(三)引进律师提前介入机制
律师提前介入机制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减少司法机关取证的难度。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就犯罪嫌疑人的无罪、犯罪的严重程度、逮捕的必要性或者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向审查批准逮捕的部门提供证据材料。这一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检察机关自行取证的困难,在协助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活动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告知律师辩护权或者法律援助权;符合提供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当值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为当值律师获取案件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坚持律师参与控方和辩方磋商,依法听取律师对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意见,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为了保证控方和辩方协商的公正性,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具结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加强业务素质建设机制
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键要靠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队伍。首先是执法作风上坚持严把质量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掌握好法律适用尺度,确保办案质量。其次是执法素质的培训上,强化案件审查制度,即紧紧围绕案件应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综合看情节、主体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条件;紧紧围绕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全面看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紧紧围绕案件应适用的程序进行审查,公正看是否体现了区别对待。要进一步提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法律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对量刑建议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案件办案人迫切需要以“精准”为目标,进一步提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因此,应加强量刑研究,掌握量刑的基本要求和规律;完善量刑标准和量刑建议程序标准;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的作用;认真采纳律师对量刑建议的合理意见;对重大案件和有影响的案件,建议量刑时,要注意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咨询作用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决策作用。
(五)建立科技支持机制
业务部门顺应科技强检要求,利用现代化办公技术,在工作中不断向内挖潜。将审查报告集成,不仅作为审查的记录,而且在使用审判计划时,加强与侦监的沟通,以实现电子文件共享,简化部分工作量,有效缓解办案压力。此外,将现场电脑讯问笔录和多媒体法庭证言系统应用于案件中,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和出庭效果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