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生产力条件研究
2019-10-18刘会
刘 会
(广西财经学院 国际教育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3)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农产品总产量持续增长。例如,根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稻谷总产量由1978年1.37 亿吨增至2016年2.07 亿吨,小麦则由0.54 亿吨增至1.29 亿吨。农产品亩均产量也在逐步提升,如稻谷亩均产量由1978年556.8 市斤增至2016年969.5 市斤,小麦由313.5 市斤增至914.26 市斤。同时,农产品价格也稳步增长。为了鼓励农户种地积极性,国家在2004年对农户实施了粮食补贴政策,并于2006年宣布取消了农业税。尽管如此,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仍在扩大。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78—2016年,城乡居民收入相对比重由2.57 上升至2.72。长时间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引发了农村居民持续向城市的迁移。早期,农村劳动力随着机械化的普及而表现出愈加显著的“剩余”特征。这种劳动力的迁移有助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也为工业化和城镇化提供了基础条件。然而,经过多年的劳动力迁移,农村人地矛盾出现了历史性反转,土地的“剩余”特征愈加显著,以至于土地抛荒现象屡有发生。
当前,我国农业主要面临三大难题:谁来种田、种什么以及怎么种。后两者属于第一个问题的延伸。因此,我们更关心第一个问题:谁来种田。
二、研究文献回顾
对于“谁来种田”问题,国内多数学者主张,通过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予以解决。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研究者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1)农户流转意愿;(2)怎样流转。
在流转意愿方面,早期研究结果表明,农户流出意愿普遍较低,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条件尚不成熟。例如,曹建华等(2007)[1]对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农户流转意愿进行了测度。研究表明,在实施粮食补贴和免除农业税之前,各地区农户流出意愿分别为0.52、0.22、0.36、0.09、0.15、0.18;政策实施后,流出意愿分别为0.3、0.17、0.26、0.07、0.11、0.15。研究结论表明,农户参与土地流出的意愿普遍较低。该结论也得到了乐章(2010)[2]、张忠明和钱文荣(2014)[3]等学者的赞同。然而,因中国各地区在发展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农户流转意愿也表现出区域差异性。例如,焦玉良(2005)[4]对鲁中地区农户调研时发现,有占76.5%的农户愿意参与土地流转。近年,随着国内经济持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形式有了新的转变。例如,刘会(2017)[5]根据皖北地区187户农户的调查结果,发现占比77.54%的农户明确表示参加土地流转的意愿。耿飙等(2018)[6]对洱海流域395 户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调查发现,约占49.87%的农户愿意参加土地流转。苏春慧等(2019)[7]通过对山西和顺县贫困山区275 户农户的调研,发现占比58.5%的农户愿意参加土地流转。综上所述,在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条件不断成熟,尤其是中东部地区具备了较为可行的现实条件。
在怎样流转方面,许多学者对流转方式及流转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建议。例如,张红宇(2002)[8]研究发现,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主要表现为转让、转包、入股、互换、委托耕作及反租倒包等方式,其中以转包为主。同时,研究认为要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效率与公平问题,开辟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机制是非常必要的。马晓河和崔红志(2002)[9]总结并提出了若干新的流转方式,如“四荒”竞拍、信托、抵押与集体农场等,并且研究建议培育农地托管公司,积极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陈卫平和郭定文(2006)[10]研究发现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开始出现并不断发展,一些地区成立了县乡两级土地信托服务中心,例如,绍兴县通过县乡两级土地信托中心完成4 万多亩的土地流转。
近年,学者们对流转机制的新模式进行了更多的关注。例如,刘启明和李晓晖(2018)[11]研究了日本的“农地中间管理制度”,对我国种粮补贴福利化问题进行了揭示,并建议在土地流转中应确保种粮补贴惠及到真正种粮人。涂满章等(2018)[12]以陕西杨凌区为例,对以“土地银行”为核心的多元化网络治理流转体系进行了研究,结论表明,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网络治理流转体系是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重要途径。
综上所述,近年来大量学者对农村土地流转给予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主要涉及了农户流转意愿与怎样流转。尽管如此,我们仍存在理论研究上的不足,即缺乏对当下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生产力条件研究。研究当下农村土地生产力现状,并分析推动土地流转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实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基础和前提。基于上述问题,本文利用1978—2016年数据对中国南方、北方农户种植的若干农作物净收益进行了分析,并研究了农户通过农业劳动所得收入与城镇居民从事第二、三产业所得收入的差距,以此解释当代中国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生产力条件。
三、中国农村土地生产力现状
(一)农产品产量与价格演变情况
本文共选取了7 种南北方代表性农产品,南方农产品包括稻谷、油菜、甘蔗,北方农产品包括小麦、花生、甜菜与大豆。原始数据源于《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与《中国统计年鉴》。根据亩均产量与相应农产品播种总面积,1978—2016年,南北方7 种农产品总产量具体如图1 所示。
图1 南北方7 种农产品总产量情况(1978—2016)
如图1,南北方7 种农产品中,花生与大豆总产量较为稳定,甜菜产量波动虽大,但并无显著增长。其余四种农产品(稻谷、小麦、甘蔗、油菜)总产量均呈波浪式增长。
在价格波动方面,根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公布的亩均主产品产值与亩均主产品产量数据,我们对7 种农产品的价格进行了估算,具体结果如图2 所示。
图2 南北方7 种农产品价格情况(1978—2016)
如图2,1978—2016年期间,7 种农产品价格均有一定程度的增长。其中,花生、油菜与大豆三种油料作物价格增长最为显著。这主要得益于国内食用油生产工业的快速发展。稻谷与小麦价格虽然稳步增长,但增速较慢。2012—2016年,稻谷与小麦价格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作为糖料作物,甘蔗与甜菜价格涨幅较小。
(二)农业生产商品化趋势
发端于凤阳小岗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中国数亿农民“丰衣足食”问题。事实上,农民在解决了衣食问题基础上,同样会把土地作为创造财富求发展的关键依据。我们把历年各种农产品总产量与对应价格进行组合,并制作了散点图,具体如图3 所示。
如图3,除大豆与甜菜外,其余五种农产品产量与对应的价格均构成了显著的同向变动关系,显著符合商品供给规律。可以看出,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户在进行农产品生产时,也在积极地调整种植种类以适应农产品价格的变动,生产行为具有显著的商品化特征。由此说明,我国农业生产已经基本摆脱了传统的自给自足“小农”模式,以市场为基本导向的商品化模式已较为显著。
图3 南北方7 种农产品产量与价格散点图(1978—2016)
(三)亩均利润与等量作业面积
通常情况下,类似于会计利润,农户并不会将隐性成本视作生产成本的一部分,而是会将直观可视的作业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因此,我们在统计土地作业成本时主要涉及生产物资费用(种子、肥料、农药、薄膜、油电费等)、雇工费用及税金,而家庭劳动作价费用及土地成本构成的隐成本不计入生产成本。另外,2004年以后我国政府对农业部门取消了农业税,故对税金的统计只进行到2003年。按照该思路,我们整理并估计了农户视角下的亩均利润。具体核算公式如下:亩均利润=亩均产值-物资费用-雇工费用-税金。根据上述计算公式,根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 提供的原始数据,我们计算了1978—2016年农户在种植7 种农作物时所获得的亩均利润,具体如表1 所示。
由表1 可见,1978—2016年期间,农户在种植7 种农作物所得亩均利润均呈现增长状态,尤其是1978—1995年期间,农户所得亩均利润呈现持续增长态势。总体上,农户所得亩均利润在绝对数量上呈现稳定增长的趋势。但是,根据诸多学者的研究结论,多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因此,农户所得绝对量上的亩均利润并不能解释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现实。因此,只有通过考查农户“真实的亩均利润”,方能解释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的现象。
表1 南北方7 种农作物亩均利润 单位:元/亩
我们为了考查亩均“真实”利润,需要寻找一个参照物作为比较。原因是,单纯观察亩均利润的变动,很难了解农户真实的收益情况。类似于两个参加田径赛跑的运动员,只观察一个运动员的速度是不够的,速度是一个相对指标。农户生产经营也是如此。亩均利润高还是低,不能只看农村土地亩均产值及亩均利润的绝对值变化,而是应该考虑参照物对应指标的相对变化。历年来,城乡收入差距问题一直是国家与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按照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的思路,我们以亩均利润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作为亩均“真实”利润。同时,根据农户生产每种农产品所得亩均利润及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我们估算了农户达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需要耕种的土地数量,即“等量作业面积”。
表2 亩均“真实”利润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与等量作业面积
如表2 所示,各种农产品的亩均利润与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比重逐年下降。以稻谷为例,1978年农户种植稻谷每亩所得利润与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比重为0.11,即每亩稻谷所得利润相当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0.11。2016年,该比例下降到0.02,即每亩稻谷所得利润仅相当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0.02。再根据等量作业面积的定义,种植稻谷的农户要达到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1978年只需要种植9.39 亩(若为一年三熟,则仅需3.13 亩;若为一年两熟,则需4.695 亩),2016年则需要种植42.18 亩(若为一年三熟,则需14.06 亩;若为一年两熟,则需21.09 亩)。如果该农户为大豆种植户,则境况会更加糟糕。按照表1 数据,1978年种植大豆的农户每亩利润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0.07,种植15.38 亩大豆即可达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2016年,该比重下降至不到0.01,该农户若要达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则需要种植137.97亩大豆。总体上,等量作业面积的变化有一个显著的分水岭。以1999年为界限,1978—1998年期间,等量作业面积大体上较为稳定,扩大的幅度较小;1999—2016年,等量作业面积开始迅速扩大,虽偶有下降,但总体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显然,由表1 数据,各种农产品亩均利润占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比重均呈现显著且持续的下降。这意味着,专一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要达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所需完成的耕种面积在持续不断的增长。农村土地作业给予专业种植户的回报越来越少,经营土地所得净收入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差距不断扩大。客观上,这就是中国当下持续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生产力条件。等量作业面积的扩大要求种植户在土地生产经营上要逐步达到一定规模,才能获取与城镇居民相当的收益。
(四)等量作业面积与农户务工行为的关系
等量作业面积说明农户实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所需的种植面积。由表1,种植户都客观面临等量作业面积不断扩大的压力。为“追赶”城镇居民收入,“积极”的种植户有两个选择:(1)承包并经营更多土地;(2)利用农闲时间外出务工。
土地的数量是天然固定的。对于普通农户,土地经营能力是有限的。从土地经营中所获纯收入的减少,引起等量作业面积不断增长,让越来越多的农户选择外出务工。由此判断,等量作业面积与农户外出务工收入之间存在着同向变化的关系。利用表1 数据,我们以稻谷与小麦为例,统计了两种农产品种植户等量作业面积与农户务工收入之间的数量关系,具体如图4 所示。
图4 稻谷和小麦等量作业面积与农户务工收入的关系
显然,稻谷与小麦的等量作业面积与农户务工收入之间存在着较为显著的正向变动关系。在OLS 回归下,这种关系也是非常显著的。利用Eviews7.0,得到稻谷种植户务工收入与等量作业面积之间关系的估计方程:农户务工收入对数值=0.085411+2.218303×稻谷等量作业面积对数值,系数T 值为15.133 18,表明在0.01 水平下显著。估计方程拟合优度为0.877 4,回归估计的F 值为229.013 2,显著拒绝伪回归。同理,小麦种植户务工收入与等量作业面积之间关系的估计方程为:农户务工收入对数值=-1.085982+2.144318×小麦等量作业面积对数值,T 值为8.662 437,表明在0.01 水平下显著。估计方程拟合优度为0.701,回归估计的F 值为75.037 81,显著拒绝伪回归。
农产品等量作业面积的扩大使得农户更加倾向于选择外出务工,以弥补土地收入的不足。外出务工以增加收入的动机促使越来越多的农户选择进城务工,因此为“留守”农户承包经营更多土地、扩大生产规模提供了客观条件。
四、结论
综上所述,1978—2016年期间,尽管农户在种植农作物时所获得的亩均利润绝对量在稳步增长,但是相对于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亩均利润相对却在下降。我国自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家庭所经营土地数量相对较为稳定。因此,总体上,农村家庭通过土地经营所获得的纯收入相较于同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却在持续下降。通过等量作业面积的估算,农户若要达到同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需要经营的土地面积在持续增长。由此表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为留守农村的农户提供更大规模的土地耕种面积,已经具备较客观的生产力条件。
尽管城市化和城镇化不断发展,但是,农业是支撑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粮食安全问题应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农业需要“后继有人”,更需要“后继有人才”。而要真正实现它,就需要让农业、农村成为一个“有利可图”、“大有作为”的平台。要从根本上保障留守农户的经济利益,保障农村土地收益的合理性。因此,在配套产业较为完善的地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是进一步解放与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历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