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70年利用外资政策之演进研究
2019-10-18魏丹琪
马 宇 魏丹琪
(山东工商学院 金融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3)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跃居世界第二,是全球主要外资来源地和主要投资目的地。改革开放,我国利用外资政策取得巨大成就,在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鼓励或限制外资产业目录的变化;外商投资开放区域的扩大;尤其是外商投资在促进对外贸易、培养高水平人才、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8年至今,中国实际利用外资规模持续保持在全球前三位。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报告,2018年中国引进外资达1390亿美元,创历史新高。(1)2019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9年世界投资报告》,中研网2019年6月17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近年流入我国的外资已经逐渐由传统的加工组装和房地产转向高技术制造、科技研发、信息服务、商业服务等高附加值领域。2017年,流入我国房地产业的外资下降14.24%,而流入科技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业和租赁商务服务业等高附加值行业外资分别增长4.97%、147.78%和3.78%。2018年以来,我国利用外资整体上仍然表现出流入高技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态势。(2)李大伟:《我国利用外资2018年形势和2019年展望》,中宏院国宏高端智库2018年12月12日。
我们认为,新中国70年利用外资政策的演进过程表明,从驱逐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外资企业到采取渐进式的利用外资的开放战略,中国开放的大门是越开越大,吸引外商投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这不仅体现在外商投资的来源渠道,还体现在外商投资的行业和区域布局方面。因此,认真梳理和总结新中国70年利用外资政策的演进过程和引进外资的成功经验,对于更好地利用外资和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经济发展阶段为背景,按照时间顺序将我国利用外资政策划分为五个阶段,从宏观视角对利用外资政策进行归纳和总结,进一步探讨利用外资政策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新中国70年利用外资政策演化进程
(一)第一阶段:1949-1977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中心任务是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强大的工业国,提出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利用外资为辅的经济建设方针。与此同时,我国面临的国际环境十分复杂,以美英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经济封锁。在这种背景下,单纯依靠自力更生只能延长实现工业国的时间,只有充分利用外资才能早日恢复国民经济。
苏联作为最早宣布与我国建交的国家,是我国友好的同盟者和经济援助者。1949年,毛泽东主席亲赴苏联寻求合作。1950年,中国与苏联政府签订《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约定我国以年息1分的优惠条件向苏联贷款3亿美元,开启了新中国利用外资的征程。1953年“一五”计划期间,苏联指派专家来华帮助我国建立援助项目,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建立起了辽宁、陕西等地的现代化工业体系,推动我国原材料、机械等产业的发展。随着中苏关系的急剧恶化,1960年代初苏联撕毁与我国的援助合约,要求中国提前偿还贷款并撤走全部在华专家。对此,毛泽东主席出于民族命运的考虑,开始主张自力更生,不依赖外资的原则。1965年1月27日毛泽东主席在会见印尼第一副总理兼外长时就明确表明不要外援的思想。(3)尹永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外资的历史考察(1978-2005)》,学位论文,中共中央党校2016年。一直到1978年末,中国仍坚持不向外国借款,不搞合资的“两不原则”。我国一度把利用外资视为禁区。
在中国近代史上,西方列强凭借着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大肆掠夺经济资源,长期垄断中国国民经济,挤压和阻碍中国民族工业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资金有限,物资匮乏,需要利用外资弥补资金缺口重建国民经济。1949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指出对帝国主义在经济上的“特殊优惠”均不给与正式的法律承认,对侵害国民经济安全的企业发出立即禁止命令。同时,为加强对在华外资企业的管理和保障其正常运营,1949年9月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管理局,专门负责在华外资企业的管理问题并明确指出,对于遵守中国法令的外资企业将受到中国政府保护。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美国对华发动全面经济战争,这种情况促使中国政府加快速度处理外国在华企业。同年,全国依照《关于外资企业处理办法的初步意见》清理外国在华经济势力:主要包括对外资企业要按国别进行处理;优先处理涉及我国国防、影响我国社会秩序的企业;视情况对优先处理企业采取接管和没收等措施。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开始,我国要将“帝国主义在华企业”转变为“社会主义人民的企业”,在企业内部确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国家有计划地实行工业化发展创造条件。至1962年,外资企业全部退出中国。
总体来看,由于外资企业自带的资本主义性质且长时间垄断中国经济,导致我国对外商投资的认识存在局限性。在此期间,中国利用外资政策缺乏法律框架,外商投资流入规模较小,利用外资方式以对外借款为主。新中国成立后,外商投资来源地主要是苏联和东欧国家。这些外商投资给我国带来的资金、先进生产技术和设备、高水平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在短时期内有效地促进了我国重工业产业发展。
(二)第二阶段:1978-1991年
“文革”十年浩劫,导致我国绝大部分工业部门落后于国际发展,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工业现代化成为当务之急,而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工业现代化离不开利用外资。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会议将有效利用外资作为中国未来的发展目标,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人力资本水平,扩大固定资本存量,积累贸易顺差,赚取外汇,则是这一阶段中国确立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最初逻辑。
1979年,中国出台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为首部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它确立了合资经营企业建立、运营和关闭的基本原则;指明了创收外汇的基本要求;限制合资经营企业的控制期限。1982年,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地位从根本上得到确立,全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吸引外资写入宪法修正草案,并于第五次会议通过,为此后我国外资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此外,为了增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1986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8年4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出第一次修订。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实施条例、细则和相关规章,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用外资法律体系,使得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在我国境内成立外商独资企业与合作经营企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至此,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这一阶段,我国利用外资刚刚起步,总体利用外资规模较小且绝大部分都集中在制造业上,外商投资流入服务业占比较低。外资企业倾向于利用中国劳动力要素禀赋优势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从而在国际竞争中拥有比较优势。在外商投资区域开放方面,1980年代我国为实现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利用闽粤地区邻近港澳的地理优势,开放部分闽粤地区沿海城市成为我国最初的经济特区,并享有优惠性税收政策。通过这一制度安排,开放了闽粤地区与海外华侨建立国际贸易网络联系,同时利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这一时期,我国希望利用外资加快沿海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出台各种区域性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例如在沿海开放地区实行“免二减三”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又害怕外资进入会夹杂着不同的政治目的与诉求,从而对流入服务行业的外资设置诸多限制和禁止规定。
1979年日本开始向中国提供贷款和技术援助,并逐渐成为我国最大的经济援助国。一方面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为日本提供良好的周边环境,有利于日本经济长期发展;另一方面,日本提供的贷款大多投向中国能源项目,以资本要素禀赋优势挤占我国国内市场资源,实现生产要素重新组合和利用。
图1显示,1983-1991年期间我国利用外资方式以对外借款为主。至1991年底,我国实际利用外资达115.54亿美元,对外借款68.88亿美元,占比59.62%;其中,外商直接投资43.66亿美元,占比37.79%。这一时期我国对外借款没有明显的趋势,基本上处于一种平稳的发展态势。相较之下,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呈现较快上升趋势。
图1 1983-1991年中国利用外资方式比较(单位:亿美元)(4)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9)》的相关数据整理。
总体来看,这一阶段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缺乏“引导性”。在引进外资方面,注重于利用外资的“数量”而不是“质量”,国际代工模式和引进外资仍处于探索期;港澳地区是我国外商投资的主要来源地,西方发达国家则多持观望态度;利用外资规模较小,外商投资大多流入劳动密集型行业和能源资源行业。短期内我国出口贸易额虽然得到了提升,但长期来看,这种拼资源高能耗的贸易模式,为不可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
(三)第三阶段:1992-2000年
1992年,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明确肯定了外商投资对于扩大固定资本存量,提高人力资本水平,增加税收的作用。1993年,我国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由最初的政策性开放转变为制度性开放,开始由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向市场导向型经济发展转变,利用外资政策更加明确,外商投资区域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
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强了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在外资管理领域的决策权。1995年,我国出台首批“引导”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中国特定产业的利用外资政策,包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这些政策将外商投资产业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大类,其中将“限制”类进一步细分为“限制甲”类和“限制乙”类。对于“限制甲”类行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必须经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逐案审批。1997年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又进行了调整,将外商投资产业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至此,我国开始将利用外资政策与扶持地方重点产业紧密结合起来,只要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中部分用于出口,且投资项目具有足够技术含量,不论外资来源地,都可以获得优惠待遇。
在外商投资区域开放方面,从1990年开始我国逐步开放了全部沿海市县,给外商投资者提供了充足的可投资区位,整体开放形势呈梯度式演进,遵循从东南沿海地区到中西部地区,再到西部地区的原则。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发展差距逐渐拉大。2000年,中央政府决定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力求在加快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缩小地区间的发展差距。在利用外资行业方面,大部分的外商投资仍集中于劳动密集型制造业,流入高技术制造业的较少,我国重点鼓励拥有高端技术的外商投资。与此同时,我国开始鼓励外商投资流入服务业,引导外商投资适当进入租赁和商业服务、批发零售和房地产等行业。为了推动我国开放地区产业结构升级,一方面继续制定各种区域性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引导外商投资流入西部地区;另一方面,开始引导外商投资进入国内技术薄弱的制造业,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业项目给予优惠待遇。
这一时期,我国利用外资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对外借款,成为主要的利用外资方式。图2是外商直接投资比重的变化,20世纪8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以合作经营企业为主,1999年外商独资企业成为外商投资占比最大的投资方式。
图2 不同类别外商直接投资所占比重(1985-2001)(5)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0-2001)》的相关数据整理。
总体来看,20世纪90年代,我国利用外资规模迅速扩大,虽然利用外资的质量得到了重视,但外商投资的出口产品仍以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港澳地区仍是外商投资的主要来源地。外商投资的大量流入,一方面能够提高我国出口贸易额,弥补国内资金缺口;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要素禀赋优势,挤占内资企业市场资源,而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对外资企业运营缺乏监管,重引资、轻管理现象普遍,造成国内资源严重浪费。
(四)第四阶段:2001-2012年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一方面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内容,全面修改“外资三法”,逐步取消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差别化优惠待遇,有利于为内外资企业创建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了早日与世界经济接轨,我国按国际规则进行法律规章的清理和完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逐渐完成从“引资政策”向“选资政策”的渐进转变。
入世前,我国在利用外资政策制定方面具有两面性:一是限制外商投资可投产业范围,禁止外国资本流向银行等行业,这明显与国民待遇原则相悖;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这又不利于内资企业长期发展。针对以上问题,2005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改:规定条款同时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建立“揭开公司面纱”的管理制度;加强股东权利;要求审计人员具有独立性,等等。针对外商投资整体偏好优良的投资环境以及由此带来的长期利益,我国切实转变利用外资战略,参考国际做法利用“有序竞争秩序、有利投资环境”吸引外资。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借鉴经合组织国家的经验,规定内外资企业实行25%的统一税率,在五年内完成并轨,旨在通过改善营商环境吸引外资,此后我国开始了“两税并轨”的进程。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逐步扩大,各种宽松的规章条例和优惠政策陆续出台,大批跨国公司在华成立研发中心。至2004年底,全球500强跨国公司中超过400家在中国进行了投资,超过30家将总部设在中国,巩固了中国作为区域和全球管理中心的地位。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来看,企业由单纯竞争走向竞争合作的趋势愈加明显,而单一企业则难以保持竞争优势,企业间由单纯的竞争更多地转向竞争合作状态。为防范可能的风险,2003年商务部颁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于2006年9月8日起施行。该法规以国际惯例为基准,允许外国公司购买中国企业股权、提高收购关联公司透明度、规定跨国并购的筛选要求。同时,为减少引资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和预防外资企业对我国形成行业垄断,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颁行,这是我国首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2011年,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我国要求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重点审查并购国内军工及配套企业,以及涉及国防安全的其他产业。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规范,又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投资保护。
2002年1月,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我国继续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产业划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如表1所示。2004年、2007年我国又连续两次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以引进高端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为战略目标。
表1 2002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在具体行业利用外资方面,虽然我国“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行业的数目有所增加,但我国不再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行业导向,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探测开采稀缺资源,重点鼓励高技术制造业、新材料和基础设施等行业。其中,对于“限制”类行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只需经过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在服务业方面,中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按规定有序开放国内金融服务业,许多国外金融机构持有中国金融机构股份,或直接介入中国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2012年我国外商直接投资行业结构如图3所示。在外商投资区域开放方面,我国继续鼓励外商投资进入西部地区,发布一系列吸引外商投资进入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进口技术和设备享受免关税和免增值税待遇等内容。这一时期,我国借鉴经合组织经验,越来越重视营商环境在吸引外商投资中的作用,旨在通过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而不是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商投资,例如“限制”类行业项目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地方,并逐渐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进入权限。
图3 2012年外商直接投资行业结构(6)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外资统计数据整理。
总体来看,这一阶段我国企业逐渐融入全球价值链,利用外资规模迅速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贸易额快速增加。虽然我国利用外资来源地仍以港澳地区为主,但利用外资来源地愈发广泛,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扩展市场发展空间并获得利润,实现内外资企业双赢发展。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的影响力逐渐上升,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市场的信心逐渐增强。
(五)第五阶段:2013年-至今
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复苏乏力,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等“逆全球化”现象甚嚣尘上。与此同时,我国经济进入换挡期,以投资和资本扩张为主导、低要素成本驱动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受到抑制,对引进外资的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外商投资需要尽快适应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另一方面,为加速产业结构转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我国需要更高层次的外商投资来助推高质量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消除外商投资者对我国营商环境的担忧,2017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结合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重点强调了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这是在中美贸易摩擦的大背景下,我国出台的新的外商投资法。其核心内容是将法律规范的对象由“外商投资企业”调整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行为”,从而实现从外商投资企业法到外国投资管理法的转变。如表3所示,在大幅减少外资准入限制的基础上,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管措施,建立内外资统一的监管机制。
表2 新外商投资法与现行外资法的比较
在利用外资行业方面,2013年我国首次提出负面清单概念,旨在继续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帮助外商投资者尽快适应中国的投资环境。表3梳理了我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情况。在条目数量方面,2018年全国版同2017年全国版相比,条目数量由63条缩减至48条。为进一步表明我国减少事前准入限制的决心,2019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年会”主旨演讲时指出,2019年6月底之前,我国将进一步缩减负面清单条目,扩大增值电信、医疗机构、教育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能源资源等行业对外开放。我国现行实施的负面清单如表4所示。在外商投资区域开放方面,201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成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试验田。表4中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同2018全国版相比,条目数量减少到45条,这表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我国对外商投资的开放度更高。
表3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表4 我国现行实施的负面清单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79-1984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额仅为41.04亿美元,1990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额就跃升至34.87亿美元,2000年达到407.15亿美元,2011年高达1239.85亿美元。最近几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增长率虽有所放缓,但规模仍然庞大(见图4)。
图4 1979-2018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7)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外资局统计数据整理。
总体来看,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主要是我国生产要素成本优势丧失,大量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流出中国,同时我国利用外资来源地仍集中于亚洲地区。面对这些挑战,我国始终坚持对外开放政策,致力于营造更加国际化、便利化的经济环境。在全球经济放缓的背景下,我国较为稳定的中速增长仍是外商投资的避风港,外商投资将继续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助力之一。
三、新中国70年利用外资政策演进变迁及其评价
(一)新中国70年利用外资政策演进变迁
我国利用外资政策各阶段代表性法规文件,如表5所示。
表5 我国利用外资政策各阶段代表性法规文件
在外商投资管理方面,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以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但大量的外商投资流入也挤占了内资企业的市场资源。对此,在管理上加大了引导外商投资流入特定行业的力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开始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力度。
在利用外资区域政策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为早日恢复国民经济,清理帝国主义在华势力,驱逐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外资企业。在对外开放初期,我国只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经济开发区等政策开放区域,之后,为了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引导外商投资进入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范围,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
(二)新中国70年利用外资政策的总体评价
有关利用外资政策的评价问题,学术界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多数学者认为外商投资能够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发展,部分研究者对利用外资的负面作用也进行了理论探讨,但这些研究并不表示我国利用外资政策整体无效。根据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我国利用外资政策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其一,利用外资政策创造了更多的就业岗位。我国早期利用外资方式多以对外借款为主,且外商投资大多流入劳动密集型行业,外资的流入为我国创造了众多就业岗位,增加了居民收入、改善提高了福利水平。随着利用外资方式的转变,越来越多外商投资进入高新技术行业,在提供更多高薪就业机会的同时,也提升了我国人力资本水平,从而更加有效率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增长。其二,利用外资政策促进了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进出口贸易是拉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利用外资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将部分生产产品用于出口贸易,直接增加外商投资开放地区的出口贸易额,快速拉动我国早期开放地区的经济增长。除此之外,利用外资政策中还包括多种补贴性优惠待遇,鼓励外资企业进行出口贸易。其三,利用外资政策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缺乏引导性,但是随着利用外资规模的逐渐扩大,我国逐渐将利用外资政策与行业发展紧密结合,顺应我国经济发展规律,运用政策引导外商投资进入高端技术行业、服务行业等,由此带动了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增长。
四、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
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实行对外开放,不仅符合时代特征和世界经济技术发展规律,也是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内投资、消费增速趋缓,国际外部环境不确定因素有增无减,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尤其是以“美国优先”单边霸凌而挑起的贸易摩擦,给我国传统外资引进模式和外商投资对中国市场信心平添了许多不确定性。值此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我们要遵循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以我们持续增强的经济发展韧性,提高应对来自国内外不确定性的能力。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快转变传统的引资方式,积极促进投资自由化。现阶段,比较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要素禀赋结构变化,我国各种生产要素价格优势减弱,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不足。一方面在传统生产要素价格上难以与后发的新兴经济体竞争,另一方面在创新驱动高端生产要素上核心竞争力较弱。传统的粗放型引资方式面临双重夹击的困境。在此背景下,我国需要继续坚持维护WTO框架下的自由贸易原则,积极促进投资便利化、自由化。同时,我们也要转变引进和利用外资的方式,引导外商投资流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限制外商投资流入本土发展成熟的产业,避免外商投资企业的垄断行为,减小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压力。
第二,继续放宽外资准入限制,统一内外资企业立法。近年来,虽然我国利用外资规模逐年递增,但外资的来源地仍是以亚洲地区为主。2019年上半年,来自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商投资流入量高达500.9亿美元,占比70.8%。(8)数据来源: 商务部外资局。与此同时,美国推行“美国优先”的单边主义政策,利用其在全球治理中的优势地位推行贸易保护主义,逆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面对国际经济形势的不稳定,我国需要拓宽外资来源地,进一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调整外资准入门槛。现阶段,由于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分别进行立法,外资企业法在适用性上易与内资企业法产生冲突,在可投行业内存在内外资企业差异化对待的现象,这种差异化现象不利于构建公平公正、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要统一内外资企业立法,放开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市场门槛,营造内外资企业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
第三,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对外资企业服务质量和相应的监管力度。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推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的要求,提升和完善对外商投资的服务质量和监管水平,在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外商投资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外资企业发展实际的监管手段,立足于国情转变传统的外商投资监管模式,尊重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意愿,保持其在市场中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在扩大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积极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用热情的服务和科学的监管扩大招商引资的范围,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