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合并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事项
2019-10-16毛小明
毛小明
[摘 要] 经济全球化时代,企业间的竞争逐渐由国内竞争转向国际竞争,为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脱颖而出,企业间的合并重组越发频繁,资金支付方式向多样化转变,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影响。文章基于国有企业合并,探讨了税收筹划应注意事项,以期降低税收筹划风险,推动国有企业合并的顺利进行与健康发展。
[关键词] 国有企业合并;税收筹划;免税合并
[中图分类号]F276.1
1 前 言
在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面对企业发展形势与经济战略的影响,企业间合并现象非常常见,有效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与竞争力。[1]但是,在国有企业实际合并中,税收筹划风险明显增多,对此,根据税收筹划管理原则开展筹划,加强税收筹划风险的分析,提高税收筹划的科学合理,保障企业合并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合并企业最终的经济效益。
2 税收筹划的定义与内涵
税收筹划,又被称为合理避税,主要是指纳税人依照企业经济行为涉及的税法等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企业涉税行为进行科学策划,合理规避税务风险,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所获利润,增强资金利用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企业合并发展奠定坚实基础。[2]
实际上,税收筹划主要是指现有前提下,对企业纳税要素、纳税涉及的环节等进行明确管理,在纳税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管理的作用。并且,在前期纳税筹划管理中,提前制订科学的纳税计划,并在纳税计划实施中,减轻企业生产运营的税负成本,实现利润产值的最大化,同时,税收筹划能够对企业合并与未来发展提供保障。
3 国有企业合并税收筹划的原则
3.1 合法性原则
在国有企业合并时,税收筹划大多有两种方式:节税、避税,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节税是一种具有预见性的方式,主要是指在法律允许内降低企业税负;避税则是一种事后行为,主要是利用法律漏洞,达到减少缴税的目的。[3]总之,在税收筹划中,无论哪种筹划方式,都应保障其合法性,以此降低税收筹划风险。
3.2 预见性原则
在税收筹划时,筹划人员应全面掌握企业业务流程,为税收筹划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并且,在税收筹划开展時,应在企业经济业务开展前做好准备工作,对业务可能涉及的税种、税率等提前预判,同时,将税收管理活动贯穿整个业务流程,以此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降低筹划风险,推动国有企业合并。
3.3 整体性原则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保障整体性。因为,随着税收筹划管理不断发展,国有企业合并发展的目标逐渐向利益最大化、税收最小化转变,此时,国有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被提升到战略发展高度,此时,筹划人员必须具备整体意识与大局观,将原先的节税筹划转为开拓市场、增加收入、纳税筹划一体化形式,以此全面发挥纳税筹划的目的,降低纳税筹划风险的发生。
4 国有企业合并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事项
在国有企业合并过程中,涉及了财务与税务处理等内容,而想要保障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实现预期目标,就需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对此,国有企业在合并重组中,应对合并过程进行规划,全面掌握双方财务与税务情况,推动税务筹划的顺利实施。在该过程中,税收筹划应注意以下问题。
4.1 掌握合并企业双方的具体信息
当前形势下,在国有企业合并税收筹划管理时,为实现税负成本的最小化,在税收筹划过程中,筹划人员应对合并双方企业的信息进行全面掌握,只有充分掌握合并国有企业的信息,才能制定专门的管理手段对合并中的国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管理。同时,在对合并中的国有企业双方信息进行分析掌握时,应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双方资产进行评估,依照科学的税收筹划标准进行筹划管理,全面发挥税收筹划的水平,为国有企业双方合并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水平。[4]
而被合并方的具体情况则是筹划人员所需要掌握的关键内容,包含以下几方面。
其一,税收筹划人员应对被合并方的账面净资产进行分析并核实。在企业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普遍存在资产质量低、不良资产沉淀、潜在负债过多等问题,为全面掌握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与运营,为税收筹划提供详细的信息支撑,筹划人员应对财务指标进行科学分析,对被合并企业进行合理评估,如为掌握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应对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科学分析、正确判断,并掌握资产抵押、承租、出租等情况。同时,在对账面资产、负债分析过程中,还要核实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必要时,应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被合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判断被合并方是否存在账外资产情况,以及未挂账负债。
其二,重点关注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构成,尤其是少数股东,除大股东之外,应充分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若少数股东对合并方案并无异议,就能够推动企业合并的顺利进行。若少数股东无法联系,应将少数股东手中的股权依照公平价格转为债务处理。
其三,分析被合并方是否存在潜在隐患。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企业应考虑合并后的协同效应,实现价值的最大化。但是,因相关人员对被合并企业情况掌握不足,在合并过程中,极易存在涉税风险、法律纠纷、潜在诉讼等,导致企业重组失败。对此,在合并税收筹划中,应对合并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尽职调查,聘请中介机构对合并过程的法律、风险、财务等进行咨询。如在税收筹划中,可清产核资,全面考虑被合并企业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无法回收、对外担保是否存在连带责任等,前期经营中,是否存在偷漏税行为等而导致的涉税风险。
4.2 提高税收合并的合法性,保障税收筹划的科学性
在国有企业合并过程中实施税收筹划,应依照特定的程序对税收筹划进行管理,如此,才能进一步提高税收筹划程序的规范性,以及税收筹划政策的落实。通常情况下,国有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管理由以下几步构成:第一,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确定合并企业双方的基本资料;第二,应依照专业的税收筹划合并形式,同时,合并双方企业应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与义务;第三,依照企业资产负债清单对企业偿债能力进行评估;第四,依照税收筹划管理的步骤对税收筹划管理程序进行变更,如企业双方信息的合并、税收合并等。严格按照上述步骤,方能有效保障税收筹划的顺利开展。税收合并作为国有企业合并税收筹划的重要步骤,其合法性直接关系着税收筹划的科学性。因此,在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税收合并的合法。
4.3 重视被合并企业的潜在风险判定,有效降低税收筹划风险
在国有企业合并过程中,为发挥税收筹划的效果,降低企业成本投入,应考虑被合并企业是否潜藏风险,若存在,要提前解决,降低风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全面发挥税收筹划作用,实现国有企业合并的最大价值。通常情况下,在国有企业合并时,企业对被合并企业的认知并不全面,为企业合并带来一定风险,其中,涉税风险、诉讼风险、经济纠纷等最为常见,通常,这些风险在合并中不易被察觉,为国有企业合并后的税收筹划埋下隐患。对此,企业在合并过程中,应聘请第三方中介,做好风险咨询与评价工作,如在资产清查时,对企业应收款项、应担保的责任进行核查,是否存在负债风险、经营期是否偷税漏税等,判断被合并企業的潜在风险,保障国有企业合并税收筹划的作用发挥,实现国有企业合并成本投入的最小化。
4.4 全面掌握合并过程的税收政策
在企业合并过程中,税负作为一项成本,在企业合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常,国有企业合并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营业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在国有企业合并中,为保障税收筹划的科学性,应关注合并发生过程中的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或部分实物资产,企业实物资产关联的债权债务等,这些内容被一同转给合并企业,对上述内容的关注,为税收筹划提供一定帮助。同时,在企业合并过程中,若选择免税合并,应报给税务部门,若企业合并双方符合免税规定,审核通过,即可免除合并税务,降低企业税负。须知,对于企业合并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国税总局规定:企业股东在企业合并时,支付股权金额不应低于支付额的85%,同一控制下,不需支付对价,如此,股权支付转让所得可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房地产转让给合并企业时,暂收土地增值税,若国有企业整体出售,则买受人需要妥善安置职工,与职工签订用工合同不应少于三年,所购得土地、房屋等可免征契税,若买受人与国有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用工合同,则契税可减半征收。总之,在国有企业合并过程中,全面掌握合并过程的税收政策,才能更好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
4.5 重视税收筹划的风险并提前预防
在国有企业合并税收筹划管理中,为发挥税收筹划的效用,降低企业成本,应对税收筹划风险进行详细分析。首先,国有企业只有了解税收筹划风险的影响,才能真正实现税收筹划风险的预先防范。对此,企业应树立强化风险的意识。其次,国有企业合并税收筹划风险,多是因筹划人员对政策法律掌握不足而导致。对此,准确把握税法,全面掌握税收政策。最后,加强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审核,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以此避免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总之,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全面掌握税收筹划风险,排除筹划风险,能够更好落实企业管理措施,推动国有企业合并发展。
5 结 论
总而言之,在国有企业合并过程中,想要全面发挥税收筹划作用,降低企业成本投入,实现经济效益与价值的最大化,应掌握合并企业双方的具体信息,保障税收合并程序的合法性,重视被合并企业的潜在风险判定,全面掌握合并过程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筹划风险的分析。如此,才能在国有企业合并过程中,全面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规避税收筹划风险,提高国有企业合并的整体效应。
参考文献:
[1]党晓宇. 论国有企业合并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事项[J]. 财会学习, 2016(23):168-169.
[2]李向茹. 窥探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工作[J]. 现代经济信息, 2016(14):120.
[3]李冠蕤. 论国有企业合并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事项[J].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46):41.
[4]王云海, 安莉莉.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探讨[J]. 时代金融, 2015(8):11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