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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券市场结算制度研究

2019-10-16张斌

新财经 2019年15期

[摘 要]证券结算是证券交易的最终环节,与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存在紧密关系,同时也会影响证券交易的顺利实现。要想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及经济利益,确保证券市场后续交易活动的继续开展,就需要提高对证券结算的重视力度,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现状,对证券结算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文章立足于证券结算基本内涵,对国内证券市场结算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科学、可行的改善对策,以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秩序,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证券结算;第三方存管;DVP模式;分级托管

[中圖分类号]F832.51

国内证券市场在进行证券结算时,需依照集中结算和分级结算原则,严格遵循中央交收制度、交收担保制度、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多边净额交收制度等,并接受国内证券市场结算规则的约束,进而确保证券交易的规范性、有序性。当前我国所用的证券结算模式主要包括两种,即结算公司和券商作为一级主体,另外一种模式为券商和投资者作为二级主体。但是就证券结算实际实施情况来看,其中仍存在较多不足之处,如何完善证券结算制度,改善证券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现阶段我国证券行业必须重视并落实的一项重要任务。

1 证券结算基本内涵

当前,对于证券结算的概念,不同学者的理解是有所差异的,一部分学者认为,资金交付及证券交割便是证券结算;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证券清算与交收便等同于证券结算;还有其他学者认为,证券结算和证券交易之间属于一种平行关系,对盘、清算、交收等都涵盖在证券结算之内。而我国对于证券结算的定义,基本与国际清算银行相同,具体表示为资金和证券的结算及交收[1]。证券结算主要涉及清算与交收两个关键环节,通过清算可对交易双方的履约责任加以明确,而交收的完成则意味着证券交易的结束,同时也是下次证券交易的开始,所以,必须确保证券结算的规范、有序完成,为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 国内证券市场结算制度存在的问题

针对证券市场登记结算方面的工作,当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包括《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方法》《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构建形成了证券结算制度大体框架结构,但是,国内证券市场结算制度仍存在以下几点突出问题有待解决。

2.1 净额交收和DVP模式不彻底

在开展证券结算工作时,采用净额清算方式有利于结算效率的提升,但是也会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性,这就需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及管控策略。国内证券市场的净额清算系统具有多边形特点,制定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客观且公平的准确标准,并且可确保每日交收的顺利完成,系统运行能力可满足交收处理要求,同时市场交易双方对净额交收系统风险也有一定的认知[2]。但是,对于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管理流程并未加以明确,不利于其有效执行,针对参与者的信贷敞口也没有给出具体的最大限额,不利于对风险的有力把控。并且国内证券市场交易过程中,证券与资金交收间隔时间较长,从投资者和券商交易角度来看,证券交收是在资金交收完成后进行的,股票卖出的资金可在当天用来买进股票,并未完全依照T+1制度完成资金交收,如此一来,便意味着投资者可从券商方得间接性的融资。从券商和结算公司交易角度来看,资金交收是在证券交收完成后进行的,而在T+0收市和T+1开市期间,需完成证券交收,在T+1当天完成资金交收。针对证券与资金交收间隔时间较长问题,现阶段国内证券市场仍缺少待交收制度、担保制度等可靠保障,存在较高的本金风险[3]。

2.2 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缺陷

对于客户资金,采取第三方存管方式,可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对投资者利益起到了有效保护作用,但是会对证券市场造成不良影响。首先,在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中,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只是代收代付客户的交易清算款,没有在交易前对客户资金进行有力控制,当客户因自身能力有限,无法正常支付证券买入款时,需要由券商垫付,交收责任不需要银行承担,与国际证券市场规律及惯例不相符合。其次,券商客户资料基本掌握在银行手中,两者合作过程中券商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出现不正当竞争问题。并且券商在托管资金过程中,需要向银行缴纳较高的费用,增大了券商的成本压力,难以保证证券市场多方参与者之间利益的均衡性[4]。

2.3 证券公司融资受限

就国内证券行业来看,虽然有着较高的利润率,但是资本回报整体水平较低,以2011年为例,高盛摩根等国际投资银行的利润率仅有3%,但其资本回报水平约为6%,而国内证券行业的利润率高达29%,但资本回收水平却与国际投资银行基本持平,仅有6%左右。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国内证券行业杠杆率较小,仅有2.5倍左右,为国际投资银行标准的1/5,所以当国际投资银行利润率远低于我国证券行业利润率时,两者的资本回报基本处于同等水平[5]。现阶段我国的资金存管制度中,对证券公司存在偏见,认为其风险防控能力较弱,对客户资产的监控较为严格,影响了其有效运转。而对于证券公司来讲,最为主要的资源便是客户资产,如此一来,证券公司融资将会受到限制,不利于其运营发展,证券产品的创新也会受到影响。

3 国内证券市场结算制度完善对策

要想确保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就需要采取有效对策,改进并完善国内证券市场结算制度。

3.1 完善证券持有制度

对于证券持有制度的完善,需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应对证券间接持有模式加以完善。加快证券间接持有立法进程,在《证券法》中通过明细的法律条例,对证券间接持有模式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有法可依,降低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然后根据多元化市场特征,结合证券市场全球化发展趋势,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完善的证券间接持有制度,满足不同类型证券交易品的实际需求,推动证券市场的革新发展。同时还应加大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境外投资者,对证券间接持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完善,降低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获取并登记投资者具体信息情况,保障其股东权利的正常行使。另一方面,针对证券间接持有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控机制。采用证券间接持有方式时,为避免中介机构与投资人之间出现持有利益冲突,需严格区分开两者的财产,具体可借鉴法国与德国经验,以“共有权”的形式定义投资者权利性质,避免委托机构保管证券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6]。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立利益冲突管控机制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一旦发现其有侵权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通过警告、罚款、限制从业等方式加以严肃惩处,维护国内证券市场秩序,确保证券结算相关工作的顺利完成。

3.2 完善DVP模式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在运用DVP交收模式时,证券与资金交收间隔时间较长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而DVP模式本身便要求做到证券和资金交收的同步性,对此就需要解决两者交收的时间差问题,同时,还需制定待交收制度、担保制度等保障制度,确保DVP交收模式的有效执行。在优化、完善DVP模式时,可对资金交收时间做出调整,由原来的T+1变为T+1开市之前,确保证券和资金的同时交收,在T+0收市和T+1开市期间,实现买卖账户上资金的正常划转,避免证券与资金交收过程中出现较大时间差。另外,在资金交收时间保持不变时,可构建相应的担保制度,如果券商自身能力不足,无法正常进行资金的交收,为保证净额交收的实现,担保银行可先垫付相应的资金,并通过抵押的方式,避免因券商无法偿还垫资而带来风险问题[7]。

3.3 构建多层次结构及分级托管模式

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方式存在显著不足,我国证券市场在未来发展过程中,需与国际市场接轨,针对证券结算构建多层次组织结构体系,厘清客户、证券公司和登记公司三者的关系,对原有托管体系加以优化,突出券商的重要地位,针对证券和资金建立二级托管体系。对于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来讲,客户会将资产委托给金融机构,两者之间属于信托机构,如果客户的资产发生变动,则所产生的信息也会有金融机构记录,交易所无法了解到客户资产信息,只能掌握证券公司的相关账目信息,券商可借助客户委托所得资产,可支持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并对业务模式加以创新。

3.4 完善结算参与人管理制度

在证券结算过程中引入结算参与人管理制度,能够提升工作效率,且可以有效隔离、防范风险问题,我国证券市场在构建结算制度体系时,应明确结算参与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从市场准入制度和持续监管制度两方面考虑,对其加以完善和改进。首先,应对证券结算参与人进行划分,建立具有一定差异性的市场准入标准,如可享受的结算机构服务的不同等,并将证券结算参与人的风险水平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来,经營水平、财务状况、证券结算设施与人员、风险防控能力等,都是建立市场准入标准需考虑的因素。结算参与人的财务状况,可通过净资本准确反映出来,在对结算参与人进行判定时,可不考虑最低资本金,直接将净资本作为参照衡量标准。其次,应建立持续监管制度,加大对证券结算参与人的监督力度。

3.5 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我国证券市场在建立二级托管结构后,证券公司可通过对证券产品进行创新,吸引更多的客户进行委托,吸纳更多的客户资金,增强证券公司的融资能力。具体来讲,证券公司可向客户推出质押回购、报价回购等业务,并采取证券化手段进行打包出售,实现资金流和资产的转化,还可以在不经过银行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股票与产品进行连接,拓宽自身的融资渠道。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杠杆率较高现象,可采取有效的限制对策,加强对资金投向风险的把控力度,既能够确保其收入,又不会存在较高风险,可确保证券公司运营发展的稳定性。

4 结 语

证券结算能否顺利完成,将会直接影响证券交易行为,同时也与证券市场发展存在密切联系,这就要求应立足于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找出证券结算制度中存在的不足,采取科学、可行策略对其加以改进和完善,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东方. 证券登记结算的法理基础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5):68-208.

[2]钟金龙,孙海昕,李晓戎,等.中国证券市场结算参与人及委托结算制度研究//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6年论文集[G].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979-988.

[3]张远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与股票市场价格的关系实证研究[J].现代商业,2017(1):137-138.

[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化研究组.2015年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J].债券,2016(1):42-49.

[5]彼得·诺曼,董屹.金融危机以来欧洲证券结算行业的最新发展[J].债券,2016(4):74-78.

[6]孟涛.我国证券结算法律结构的剖析与审思[J].江苏商论,2016(28):173-174.

[7]吴晓求.深化改革 扩大开放 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J].中国人大,2015(1):35-40.

[作者简介]张斌(1991—),男, 汉族, 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国内证券市场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