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食盐贸易制度市场化倾向及其因缘
2019-10-16黄国信
黄国信
摘 要:清代食盐分区行销,王朝核定的各盐区盐引分配与本盐区由消费者所构成的市场容量之间高度吻合,清王朝在新开疆域独立建立的食盐贸易体系更是明确以人口量来分配盐引,这说明清代食盐贸易制度体现了市场容量的基础性价值,有一定的市场化倾向。这种市场化倾向的形成,既与明中叶开始的贸易全球化引起中国商业的高度繁荣,以及农业的商业化有密切关系,更与参与这一全球化贸易的建州女真人商业传统有密切关联。
关键词:建州女真;商业传统;商业化;市场化;食盐贸易制度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9)03—0027—06
清代食盐贸易的基本特点是官方垄断,学术界一般使用“专卖”来概括其要旨。所谓专卖,即清代文献中的“榷”,指由官方独占食盐的生产、运输与销售各环节,并从中获取高额税入。既然是独占经营,从逻辑上说,自然与由价格引导资源流动的市场机制脱节。但非常有意思的是,刘翠溶的研究认为,清代的食盐贸易是在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展开的①。笔者在此前的研究中也已经指出,清代盐政在新开疆域的制度推行,有一定的市场导向性,甚至清代整个盐政的设计都有一定的市场化倾向。那么,清代食盐贸易制度与市场的关系到底如何呢?笔者以前的研究虽曾以此为主题展开讨论,但有些问题立论仍不够充分。故借自贡市盐业历史博物馆建馆60周年之际,草撰此文,既表示对博物馆的祝贺,也进一步表达笔者对清代食盐贸易制度及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的一些新认识,以求教于方家。
一、清代食盐贸易制度安排体现了市场的基础性价值
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清代食盐贸易制度是垄断专卖的制度,与古典经济学所阐述的自由市场机制格格不入。然而,数年前,我在一个关于清代食盐贸易与人口关系的研究中发现,清代的盐引分配居然与人口分布呈现明显的正相关关系②。显然,清代食盐贸易制度虽然完全是从明中叶沿袭下来的,在制度的架构上,看上去与明代的制度一模一样,但其与市场的关系,已经与明初食盐贸易制度有较大不同。中国的食盐专卖,向来过分重视课入,很多时候政策制定者并不大注意食盐销售额度的分配与事实上的食盐市场容量的匹配。这种传统,至迟在宋代钞盐制度实行时,已有明证。戴裔煊先生研究范祥钞盐法时即已指出,当时已有超出民间实际消费能力的虚盐钞存在,他引用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五十四“熙宁七年六年壬辰”关于“陕西缘边,熙宁六年入纳钱五百二十三万余缗,给盐钞九十万二千七百一十六席,而民间实用四十二万八千六百一席,余皆虚钞”的记载①,充分说明了政府为了课入,而超出民众实际食盐消费能力超额发行盐钞的事实。这种情况,发生在市场相对繁荣的宋代,自然有其内在合理性,且盐钞也颇为特别,此处姑且不论。但这说明,一旦食盐专卖,官方设定的食盐销售量与缺少需求弹性的民众食盐消费能力之间,关系并不一定密切。然而,清代的盐引分
资料来源:本表所采用数据,全部都是原始数据,主要来自清代官方相关文献,包括《清盐法志》和各盐区各版本盐法志、清会典、清一统志和各地地方志,以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清代档案,还有极少量清代财政与盐务官员所撰文集,我们只对数据进行了简单的加减计算。
配與消费人口之间的关系,却与此大不相同。我们以人口数字已获学界公认为“基本可采信”的乾隆后期数据来试作分析。
综合相关史料记载,明清时期人均年消费食盐应该在九斤六两左右②。由上表可知,乾隆后期清王朝分配给各盐区的人均盐额数,是一个符合作为自然人食盐消费水平的数量,并且是一个略为保守的数量。但是,除了山东奇低的数字和两浙偏高的数字③ 需要进一步研究外,其他各盐区的数字均相当正常,并且略有保守。显然,决策者有意无意地考虑到了市场上一定会有私盐流通。本表的数据,显示出清代盐政运作过程中的盐引分配事实上符合市场容量,我们甚至可以从这些数据初步判断其参考了市场容量。而且,不仅乾隆年间各盐区的盐引分配与该盐区的市场容量相吻合,嘉庆朝的统计数据进一步显示出近似的人均额定食盐量结构,二者的唯一区别在于两浙的数据更趋合理,各盐区间的人均额盐趋于均衡④。所以,我们可以认为,乾隆四十一年以后,清代盐引额度的分配,是一种官方主导、尚存在着非市场化倾向却主要以市场容量为依据的食盐分配体系。
除宏观数据之外,清代新开疆域的食盐运销制度安排,也进一步显示了这一方向。清王朝改土归流后,在“新疆”地区实施盐法时,就采用了按照食盐的市场容量来分配盐引的制度。雍正九年,湘西永顺等地纳入清朝直接统治,湖南辰永靖道王柔曾上题为“请设盐引以便商民事”的奏折,规划当地盐务,在统计新开疆域的人口数量后,请求“按新辟各县与六里户口数目统计,每年应需食盐若干斤数,并应设官引若干道数,饬行楚省督抚,转行各地方官,招徕殷实商民,令伊于川淮等各产盐处所,……给引纳课行销”①。一年后,王柔关于湘西新开苗疆地区食盐运销制度安排的折子得以落实。乾隆《永顺县志》记载,王柔等提出的永顺盐政制度安排,到雍正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奉旨依议”,正式实施,王柔招募专商和盐引按照人口数量分配的原则得到落实②。这说明,清王朝在没有明王朝制度可以直接继承的地区,自主推行的盐政制度是按照市场容量来分配盐引的③。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宏观的数据统计角度出发,还是从清王朝可以不受明朝制度影响,自行设置盐政制度的新开疆域情况来看④,市场容量都是清王朝盐政制度的基础出发点。这表明,市场容量是清代食盐贸易制度安排的非常重要的基础,市场容量在这里体现了其基础性价值。当然,尊重市场容量并不等同于说尊重市场导向,但在一定程度上,它仍然可以看成是尊重了市场的局部导向性价值⑤。这与我们以前对清王朝食盐贸易制度(或称食盐专卖制度)与市场格格不入的观念大异其趣。因此可以认为,尽管食盐贸易制度及其运作,体现出清代国家权力对市场的管理、控制与利用主要基于财政目的,但这些集经济与政治于一体的行动,常体现出这一制度基于市场容量的导向性。市场体系在清代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即使在国家权力干预最为典型的食盐贸易中,市场体系也经常发挥出其基础性作用。
二、市场在清代盐政发挥基础性价值之因缘
清代盐政虽然形式上仍然以专卖体系为主,主要形态仍然是明中叶由开中制演变而形成的纲法,但在实质上,却与明初盐法不一样,体现出市场的基础性价值。这种实质的演变,有何特殊的因缘呢?
一般而言,我们认为,这是明代商业体系演变的自然结果。当然,这一判断有其内在合理性。众所周知,在商业发展史上,明初是一个非常特别的时期,朱元璋出于稳定社会的目标,尽量减少人口流动,国家财政以实物体系为主,对商业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其主要的商业形态仅仅保留在盐粮开中和朝贡贸易两种形式中。其中,开中法以间接劳役的形式直接利用了商人的力量,维持了商业在贡赋经济体系中的价值,努力保持边方的粮食供应;朝贡贸易则以国家礼仪的形式,维持了明朝与周边国家事实上的商业交流与经济往来。但从总体上来说,国家与商业的关系相对疏离,开中商人之外,为国家物品供应提供服务的“铺户”,也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役性质①。不过,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在这种体系下运行的时间不长。
进入明中叶,片帆不许下海的禁令被民间私人贸易不断突破。与此同时,地理大发现改变着整个世界的贸易格局,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在全球范围展开商业活动,东方的中国亦被卷入此贸易圈,这与当时需要白银的明王朝的贡赋体系结合起来,形成了阿卡普尔科与马尼拉之间的大帆船贸易,美洲白银大量流入中国。尤其是嘉靖朝,李光头、许栋在双屿聚集起大规模的私人海上贸易集团,与葡、西商人开展贸易。此后,许栋的同乡,徽州歙县人王直更是与叶宗满一起,南下广东、东渡日本,与海外各种商业集团展开贸易,甚至建立起自己的私人武装。于是,在月港、双屿港,甚至在马尼拉和日本,形成了由东南沿海包括徽商、闽商和潮商,以及其他商人一起参与的大规模海上私人貿易,将数以亿计的白银引入中国②。这直接改变了东南沿海的农业体系,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以及东南沿海其他地区,粮食生产大量转变为经济作物和手工业生产。
这一转变,不仅促使中国传统商业习惯复苏,市场重新走向繁荣,国家也渐渐以商业模式来处理财政问题,以包税人和总商制来征收田赋、徭役和盐课,反过来促进了商业的繁荣③。沿至清代,王朝国家的财政政策,尤其是本文所讨论的盐务政策,无论是决策者有意为之,还是无意识的决定,都在越来越集权化的外壳下,显示出更多地对市场导向的尊重,国家运作越来越依赖于市场的支持④。
但是,这不是清代盐政比明代盐政有更多市场化倾向的唯一理由。一直以来,学术界对清史尤其是清入关前历史的研究,常忽略了一个重要面向,那就是建州女真人的商业传统。女真人给我们的印象,主要是能骑善战。但事实上,建州女真人除了能征善战,还善于经商,八旗体系下兵民合一,每旗都有一支官营的商队,都可以视为拥有一个官营商业公司。早在明中后期,建州女真人就已加入了由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主导的以白银为主要媒介的全球贸易圈,并且在东北亚的区域贸易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建州女真与周边部族以及明王朝的紧张关系,很多均起因于朝贡贸易的敕令数量以及明王朝是否可以满足其贸易需求⑤。此外,正如军事史学者所认同的那样,战争不一定是士兵的较量,也是财政的较量。建州女真之所以能够很快崛起并入主中原,除了其军队善于作战,并同时遇上诸如明朝统治地域发生瘟疫等机缘之外,女真人充足的战争财政供给,其实很大程度上即来源于其贸易成就①。建州女真入主中原后,三藩在东南地区均表现出超越普通封疆大吏的商业经营能力,即与清王朝的商业传统有密切关系②。清王朝的商业传统,是其成功入主中原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因为如此,清王朝的商业政策就开始倾向于市场自由主义。万志英曾经敏锐地指出,清朝统治者对商业的自由放任政策促进了市场扩张③,乾隆皇帝甚至在财政思想上转向经济自由主义④。当然,我们现在还不一定有足够的证据说明清王朝入主中原后,已经将其在东北的商业传统完全移植到其所继承的明代制度中,但是,我们也不能完全无视建州女真商业传统对清王朝经济政策的影响。显然,清王朝的经济政策,尤其是尽量减少对老百姓经济生活的影响⑤,由他们自行确定各自的经济生活的方向,以及入主中原后,以内务府为代表,依然保持强劲的商业经营能力这两方面⑥,都体现了建州女真商业传统的潜在影响。正如万志英指出:与之前的朝代相比,清朝对国内商业经济的管控相对较松。除继承了明朝的盐业特许专营之外,政府几乎不干预任何商品的生产与分配。即便是在盐业专营中,政府也只是负责征收专营税,生产、运输和销售则交由商人处理。商人和工匠都有了更大程度的自我管理权⑦。可以相信,这一传统也是清王朝的盐政制度安排,特别是盐引分配之市场化倾向的重要缘由。
三、簡单的分析
清代食盐贸易制度的设立,总体而言,是对明代食盐贸易制度的继承。但无论是新开疆域,清王朝独立建设的食盐贸易体系,还是从整个清代的宏观数据来看,清代食盐贸易制度都体现了市场容量的基础性价值。清代食盐分区行销,王朝核定的各盐区盐引分配,各盐区盐引分配与本盐区由消费者所构成的市场容量之间高度吻合,都具有一定的市场化倾向。这种市场化倾向的形成,既与明中叶开始的贸易全球化引起中国商业的高度繁荣,以及农业的商业化有密切关系,更与参与这一全球化贸易的建州女真人商业传统有密切关联。
推而广之,清代的食盐运销,除了个别特殊地域的个别时间外,主要以“纲法”为主要形式来运行,这是在国家管控与监督之下,由盐商以市场形式来完成的商业行为。这说明清代食盐贸易在制度和运作上,事实上均以市场为基础,而更重要的则是这一以市场为基础的贸易,尽管是垄断贸易,却建立在市场容量的基础之上,充分体现了清代盐政的市场化倾向。既往的研究,已经证明传统中国市场的主流受国家的干预与控制①,但往往在强调这一点的时候,忽略了市场自身的逻辑。实际上,清代食盐贸易制度及其运作说明,在国家控制与干预市场的同时,清代的经济运作,仍然存在着由市场容量,甚至价格、利润引导而非完全国家调节的运作逻辑。清代的食盐贸易体系,既受制于国家垄断与控制的市场,也受制于市场自身的这一逻辑,体现出市场的基础性价值。
(责任编辑:邓 军)
The Marketization Tendency and Its Causes of the Salt Trade System
in the Qing Dynasty
HUANG Guoxin
Abstract: In the Qing Dynasty, salt marketing was divided. The salt distribution of each salt area approved by the dynasty was highly consistent with the market capacity of the salt area. The salt trading system established by the Qing Dynasty in the newly opened territory was even more clear. The distribution of salt by the population, which shows that the salt trade system of the Qing Dynasty reflects the basic value of market capacity and has a certain market orientation. The formation of this marketization tendency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high prosperity of Chinese business resulted from, the globalization of trade started in the middle of Ming Dynasty, and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agriculture. It is also related to the Jianzhou Jurchen business tradition of participating in this global trade.
Key words: Jianzhou Jurchen; commercial tradition; commercialization; marketization; salt trade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