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质委托情境下商业类国企三边治理研究
2019-10-16刘新民孙向彦吴士健
刘新民,孙向彦,吴士健
(山东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青岛 266590)
内容提要:基于商业类国企运营治理过程中政府股东、社会股东对商业类国企高管的双委托代理关系,及政府股东与社会股东在经济效益创造、社会福利创造与政策性义务承担的异质性诉求,本文构建了异质委托情境下的商业类国企三边治理模型。通过将政府股东的解聘补偿机制引入到模型设计,探讨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研究发现:政府股东解聘倾向对三边治理结构具有双重影响。随着政府股东解聘倾向的增加,政府股东在经济效益创造上的努力投入先上升后下降,并抑制了商业类国企高管、社会股东努力投入水平及政府股东社会福利创造上的努力投入;解聘补偿机制的引入可以有效规制各方不道德行为;商业类国企高管承担政策性义务一定损害其他参与方利益的说法不成立,随着其经济努力投入的增加,其他各参与方利益由损转益。
一、引言
商业类国企(Commercial State-owned Enterprises,CSE)在创造社会福利的同时,以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1]认为,人力资本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一样,同样对企业拥有所有权,因此,政府股东(Government Shareholders,GS)和社会股东(Social Shareholders,SS)给予商业类国企高管一定的股权激励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出资者的特殊地位决定了政府股东和社会股东治理的内在必然性,人力资本的特殊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也决定了商业类国企高管治理的内在必然性。商业类国企的股份制改革形成了政府股东、社会股东双委托,与商业类国企高管共同对商业类国企监督治理的复杂的三边治理(trilateral governance)体系,完善和优化了商业类国企的治理结构。当前,我国的商业类国企主要包括军工、石油、电力等具有特定功能和自然垄断能力的国有企业,它们具备得天独厚的资源和国家信用双重优势。但是,实践表明,我国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商业类国企运营效率低下的状况。2017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产总额2.4万亿元,负债总额突破1万亿元,净资产收益率仅为1.9%,而同期格力电器净资产收益率为37.44%,同为国企,其经营状况却存在如此巨大差异。
导致商业类国企运营效率低下的原因除参与商业类国企运营治理的各方能力、素质参差不齐外,运营模式自身所存在的契约不完备性更是关键。市场经济中,股份制公司在运营模式及治理过程中遵循传统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理论常被契约制定者用来设计薪酬激励和道德风险规制机制,以诱导契约的其他执行者按照契约制定者的意愿行事[2-3]。但是,对于中国情境下的商业类国企而言,政府股东往往是一家独大,在其控股公司的运营治理过程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然而,部分政府股东仍然无法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演变,“角色”定位出现错位。政府股东在商业类国企监督治理过程中仍对商业类国企高管布置较大的政策性义务,以谋求社会福利,而非经济效益为首要目标[4]。同时,由于政府股东对商业类国企高管拥有绝对的任免权,因此,商业类国企高管出于政治升迁及经济效益的综合考量,在商业类国企运营治理过程中不得不在追求盈利目的的同时,兼顾政策性义务的承担。基于此,构建中国情境下的政府股东、社会股东双委托,与商业类国企高管共同对商业类国企监督治理的三边治理分析模型,防范各方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是必要的。
本研究试图构建一个三边治理分析模型,通过引入政府股东违约补偿机制,对商业类国企运营过程中的多目标决策、双委托三边治理问题及其道德风险规制进行分析。政府通过股权出让,社会股东通过投资、知识转移,参与商业类国企的监督治理;政府股东和社会股东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聘任商业类国企高管。模型假定政府股东和社会股东为双委托人,委托商业类国企高管对商业类国企进行运营治理。基于理性人假设,政府股东作为委托人之一,在商业类国企治理契约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契约制定,对商业类国企具有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益创造的双重诉求,既存在私自解聘商业类国企高管的道德风险问题,又面临着社会股东和商业类国企高管在商业类国企治理过程中的努力懈怠问题。社会股东作为另一委托人,以谋求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但自身存在努力懈怠问题,同时要面临政府股东道德风险问题和商业类国企高管过度承担政策性义务的问题。商业类国企高管作为代理人,既要通过商业类国企治理创造经济效益以回报政府股东和社会股东,又要承担政府股东要求的政策性义务。商业类国企高管自身存在努力懈怠问题,具有机会主义行为特性,同时面临政府股东的解聘风险。
二、基本假设与三边道德风险模型构建
(一)模型基本假设
考虑到商业类国企的实际运营情况,为便于分析,假设商业类国企高管在商业类国企治理的过程中,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需要兼顾政策性义务的承担。同时,模型有如下研究假设:
(1)假设商业类国企股份制改革后,政府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为αG。根据社会股东的资金投入、知识转移的力度等指标,确定社会股东可以获得的股权比例为αS。将社会股东为获取商业类国企股权所投入的资金、知识等要素,归结为社会股东初始投入成本CSI。社会股东和政府股东赋予商业类国企高管股权,以激励其努力工作,赋予股权比例为αE。因此,有αG+αE+αS=1。
本文中有关参数符号及含义如表1所示。
表1 参数符号及含义
(二)三边道德风险模型的构建
根据模型假设条件可得:
商业类国企创造的社会福利期望:
商业类国企的经济效益期望:
将政府股东、社会股东、商业类国企高管各自成本函数带入,分别可得:
(1)商业类国企高管的经济效益期望:
商业类国企高管创造的社会福利期望:
SS=EEs-CEp
(2)社会股东的经济效益期望:
(3)政府股东的经济效益期望:
政府股东的社会福利期望:
EGs=EEs-CGp
基于政府股东在商业类国企监督治理过程中,优先考虑商业类国企承担政策性义务创造的社会福利最大化假设,可知政府股东最优效益模型为:
maxEGe
s.t. maxEGs
(1)
基于社会股东在商业类国企监督治理过程中的经济人假定,可知社会股东最优效益模型为:
maxSE
(2)
基于商业类国企高管在商业类国企运营治理过程中,将综合考虑商业类国企承担政策性义务创造的社会福利与经济效益关系,可知商业类国企高管最优效益模型为(假定,商业类国企高管从社会福利创造和经济效益产出这两个属性中获得的效用偏好是相互独立且满足汤姆森条件的[5],那么,本研究即可认为商业类国企高管从社会福利创造和经济效益产出这两个属性中获得的效用是可加的[6]):
maxβSS+(1-β)SE
(3)
政府股东作为政府股权出让与商业类国企高管聘任三边治理激励契约的最终制定者,通过股权转让吸引社会股东参与并激励社会股东为商业类国企发展注入资金、转移知识,通过对商业类国企高管的聘任与激励促使其为实现政府股东目标做出努力。在商业类国企三边治理体制下,政府股东考虑社会股东、商业类国企高管参与约束IR与激励相容约束IC的共同作用,政府股东面临的非线性最优约束模型为:
(4)
代入参与约束IR和激励相容约束IC,可得政府股东的最优目标函数为:
(5)
上述商业类国企三边治理模型涵盖了政府股东多决策准则最优目标函数、社会股东及S商业类国企的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约束,并充分考虑了各方道德风险问题。在保证商业类国企正常运作的基础上,决策目标以实现政府股东、社会股东及S商业类国企目标函数的帕累托最优为依据。
三、解聘补偿、道德风险与三边治理分析
信息不对称情境下,社会股东努力程度,商业类国企高管政策性义务承担及经济效益追求努力程度θEp、θEe等参数作为私有信息,对政府股东来说是不可观测的。因此,政府股东只能根据事前的有限信息确定他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根据所构建的双委托、多目标三边治理模型,由最优一阶最优条件可得信息不对称情境下存在如下关系:
(6)
(7)
(8)
(9)
(10)
(11)
(一)商业类国企高管多目标决策与最优收益分析
由上述一阶最优条件可知,商业类国企高管最优经济努力程度与其持股比例呈正相关关系,与其经济努力成本系数呈负相关关系,与其单位经济努力创造的经济效益呈正相关关系。商业类国企高管持股比例的增加使得商业类国企高管自身利益与商业类国企利益愈加紧密。因此,商业类国企高管持股比例的提高,提升了其为商业类国企创造经济效益付出努力的积极性,有效地降低了商业类国企高管的道德风险问题。商业类国企高管单位经济努力创造的经济效益越高,通过商业类国企治理为自身赢得的回报越大;但是,商业类国企高管经济努力成本系数的增加会抑制商业类国企高管的经济努力程度,加剧了商业类国企高管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商业类国企高管必须提升经济效益创造能力,降低经济努力成本系数。
商业类国企高管最优经济努力程度与政府股东解聘倾向呈负相关关系。商业类国企高管在商业类国企的运营治理过程中付出努力以赢得回报,需要付出经济努力成本,政府股东的道德风险行为使得商业类国企高管在投入经济努力成本后无法获得相应回报,增加了商业类国企高管投入风险,因此,当政府股东表现出较强的解聘倾向时,商业类国企高管将减少经济成本投入以规避损失。因此,三边治理契约必须充分体现出对政府股东解聘行为的制约机制,以提升商业类国企高管信心。
由上述一阶最优条件可知,商业类国企高管为承担政策性义务付出的努力与政府股东解聘倾向呈负相关关系。商业类国企高管在商业类国企的运营治理过程中通过服从政府股东指令以获得政治升迁回报,但是,与此同时,商业类国企高管需要付出相应的努力成本,还将面临政府股东的道德风险行为,因此,当政府股东表现出较强的解聘倾向时,商业类国企高管将减少对政策性义务的承担以规避损失。因此,无论从商业类国企高管经济努力、还是政策性义务承担的角度来看,三边治理契约必须充分体现出对政府股东解聘行为的制约机制。
商业类国企高管最优承担政策性义务付出的努力与其对政策性义务的重视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当政府股东对商业类国企高管的控制力度提高时,商业类国企高管对政策性义务的重视程度提升,因此,商业类国企高管最优承担政策性义务付出的努力会跟随其对政策性义务重视程度的提高而提升。
商业类国企高管最优承担政策性义务付出的努力与其承担政策性义务的成本系数呈负相关关系,与其承担政策性义务单位努力创造的社会福利呈正相关关系。商业类国企高管承担政策性义务单位努力创造的社会福利越高,通过商业类国企治理获得政治升迁的机遇更高;但是,商业类国企高管承担政策性义务的努力成本系数的增加会抑制商业类国企高管的承担政策性义务的积极性,加了商业类国企高管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商业类国企高管必须提升社会福利创造能力,降低承担政策性义务的努力成本系数。
综上(1)、(2)可得如下结论:
结论1:商业类国企高管持股比例增加,经济努力程度上升,道德风险下降。
结论2:商业类国企高管经济努力成本系数下降,单位经济努力创造的经济效益上升,商业类国企高管的经济努力程度上升。商业类国企高管承担政策性义务的努力成本系数下降,承担政策性义务的单位努力创造的社会福利效益上升,商业类国企高管承担政策性义务的积极性上升。
结论3:政府股东对商业类国企高管的解聘倾向增加,商业类国企高管的经济努力程度和承担政策性义务的努力程度下降,道德风险增加。
结论4:商业类国企高管对政策性义务的重视程度提高,商业类国企高管承担政策性义务的努力程度提高。
(3)通过 MATLAB 仿真,可以得到商业类国企高管最优期望效益随其经济努力程度及对政策性义务重视程度的变化曲线,如图1所示。
图1 商业类国企高管最优期望效益随其经济努力程度及对政策性义务重视程度的变化曲线
根据图1可知,当商业类国企高管对政策性义务的重视程度处于不同阶段时,商业类国企高管最优期望效益随其经济努力程度的变化存在差异。当商业类国企高管对政策性义务的重视程度较高时,商业类国企高管最优期望效益随其经济努力程度的增加总体呈现出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反之,当商业类国企高管对政策性义务的重视程度较低时,商业类国企高管最优期望效益随其经济努力程度的增加总体呈现出下降趋势。从中可以发现,商业类国企高管的经济努力程度对最优期望效益的影响,并不会因为其对商业类国企经济效益重视程度的降低而降低;相反,商业类国企高管对政策性义务的重视反而刺激商业类国企高管付出了更多的经济努力,实现了商业类国企高管最优期望效益的提升。商业类国企高管过度承担政策性义务,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严重损害社会股东和商业类国企高管利益的行为,在这里,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悖论。因为,当商业类国企高管经济努力程度较低时,从图1中本研究确实也可以发现这种现象,但是,当商业类国企高管经济努力程度继续增加时,商业类国企高管最优期望效益会快速的掉头回升。商业类国企高管对承担政策性义务的重视程度提升,不仅没有抑制商业类国企高管通过付出经济努力以实现其最优期望效益的提升,反而可以促使商业类国企高管通过付出更多的经济努力以实现最优期望效益的提升。所以本研究认为,现如今出现的商业类国企高管承担政策性义务损害其他参与方利益的现象,是由于商业类国企高管在承担政策性义务时,未能及时付出相应的经济努力造成的。
综上(3)可得如下结论:
结论5:我国现如今出现的商业类国企高管承担政策性义务损害其他参与方利益现象,是由于商业类国企高管在承担政策性义务时,未能及时付出相应的经济努力造成的。若商业类国企高管经济努力程度继续增加,商业类国企高管承担政策性义务的行为反而会助推商业类国企高管最优期望效益的提升。
(二)政府股东多目标决策与最优收益分析
由上述一阶最优条件可知,政府股东所付出的社会福利努力与其解聘倾向呈负相关关系。政府股东对商业类国企高管拥有绝对的任免权,相较于谋求经济效益的目的,政府股东在商业类国企监督治理过程中更注重于追求创造社会福利的目的。由此可知,政府股东对商业类国企高管的解聘行为更多的是对社会福利的诉求所致使的,因此,政府股东对商业类国企高管解聘倾向较高时,政府股东以较低的社会福利努力便可以实现自身对商业类国企创造社会福利的目的。
政府股东所付出的社会福利努力与其单位社会福利努力创造的社会福利呈正相关关系,与其单位社会福利努力成本呈负相关关系。政府股东的单位社会福利努力成本和其单位社会福利努力创造的社会福利都反映了政府股东创造社会福利的能力,政府股东的单位社会福利福利努力成本越低和其单位社会福利努力创造的社会福利越高代表了政府股东创造社会福利的能力越强。当政府股东创造社会福利的能力越强时,政府股东谋求社会福利努力的积极性越高。
综上(1)、(2)可得如下结论:
结论6:政府股东持股比例的降低使得政府股东为商业类国企付出经济努力的积极性降低。
结论7:政府股东提高商业类国企高管的解聘标准,会抑制政府股东对商业类国企高管的解聘倾向,缓解政府股东的道德风险问题;若政府股东对商业类国企高管的解聘倾向增加,政府股东必须对商业类国企付出更高的经济努力以维护自身利益,但是,解聘倾向的增加会抑制政府股东对商业类国企的社会福利努力投入。
结论8:政府股东在商业类国企运营过程中带来社会福利的能力越强,政府股东谋求社会福利努力的积极性越高。
(3)为规制政府股东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政府股东最优解聘倾向ω*分别对bGe、θGe、αG、λEg求导,可得最优一阶条件为:
由上述一阶最优条件可知,政府股东对商业类国企高管最优解聘倾向与其经济努力程度和单位经济努力成本呈负相关关系,与其持股比例呈正相关关系,与其贡献经济效益的能力呈正相关关系。政府股东的经济努力程度和单位经济努力成本越高,政府股东的经济努力成本越高,即政府股东贡献经济效益的能力越低,其解聘商业类国企高管的代价越高。因此,在政府股东自身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较低时,政府股东更倾向于通过聘任专业的商业类国企高管以维护自身利益。当政府股东贡献经济效益的能力较高时,基于机会主义行为,其解聘商业类国企高管以谋求更多利益的倾向越高。
综上(3)可得如下结论:
结论9:政府股东对商业类国企高管的解聘倾向取决于政府股东在商业类国企创造经济效益中所扮演的角色。若政府股东在商业类国企中占有较高的持股比例,或在商业类国企创造经济效益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则政府股东对商业类国企高管具有较高的解聘倾向。
(4)通过 MATLAB 仿真,可以得到政府股东最优经济期望效益随补偿标准及解聘倾向变化曲线,如图2所示。
根据图2可知,政府股东最优经济期望效益随着解聘倾向的增加先是快速的下降,然后是逐渐的趋向于平稳。政府股东通过对商业类国企高管的解聘行为实现其谋求更高社会福利的目的,因此,政府股东解聘倾向的增加降低了其最优经济期望效益。同时,根据仿真结果可以发现,随着政府股东解聘倾向的增加,解聘补偿标准对政府股东最优经济期望效益的影响降低,因此,本研究认为,解聘补偿可以缓解政府股东的道德风险问题,但是,若政府股东对商业类国企高管的解聘倾向较高时,解聘补偿对政府股东的解聘行为的抑制效果降低。
图2 政府股东最优经济期望效益随补偿标准及解聘倾向变化曲线
通过 MATLAB 仿真,可以得到政府股东最优经济期望效益随其经济努力程度及努力成本系数变化曲线,如图3所示。
图3 政府股东最优经济期望效益随其经济努力程度及努力成本系数变化曲线
根据图3可知,政府股东最优经济期望效益随其经济努力程度的增加先下降后快速上升。这反映了经济社会中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当政府股东的经济努力付出低于某一临界值时,政府股东经济努力付出的增加不但不会提升其最优经济期望效益,反而会降低其最优经济期望效益;但是当政府股东的经济努力付出突破这一临界值时,政府股东的经济努力付出对其最优经济期望效益的提升效用会迅速增加。
同时,根据图3发现,政府股东单位经济努力成本的增加不但不会降低其最优经济期望效益,反而会大幅度的提升其最优经济期望效益。政府股东单位经济努力成本虽然增加了,但这同时降低了政府股东对商业类国企高管的解聘倾向;政府股东的解聘倾向越低,其最优经济期望效益越高。因此,政府股东的单位经济努力成本的增加不但不会降低其最优经济期望效益,反而会提升其最优经济期望效益的论断是正确的。
综上(4)可得如下结论:
结论10:政府股东的最优经济期望效益随其经济努力程度的增加先下降后上升;随解聘倾向的上升而下降;政府股东的单位经济努力成本的增加提升了其最优经济期望效益。
结论11:随着解聘倾向的上升,解聘补偿机制对政府股东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降低。
(三)社会股东最优收益分析
由上述一阶最优条件可知,社会股东最优努力程度与其努力成本系数呈负相关关系,与其单位经济努力为商业类国企带来的经济效益呈正相关关系,与其持股比例呈正相关关系。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条件下,社会股东努力成本系数的增加,意味着社会股东为商业类国企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能力下降,降低了社会股东为商业类国企贡献经济效益的积极性。但是,当社会股东单位经济努力为商业类国企带来的经济效益增加,亦或社会股东持股比例上升时,社会股东在商业类国企监督治理过程中扮演的角色重要性提高,提升了社会股东努力为商业类国企创造经济效益的积极性。
社会股东最优努力程度与政府股东对商业类国企高管解聘倾向呈反相关关系。政府股东解聘倾向的上升意味着政府股东为谋求更高社会福利效益的倾向上升,因此损害商业类国企高管和社会股东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上升,故政府股东解聘倾向的上升抑制了社会股东为商业类国企带来经济效益的积极性。
综上(1)可得如下结论:
结论12:商业类国企三边治理框架下,政府股东对商业类国企高管解聘倾向上升抑制社会股东为商业类国企创造经济效益的积极性。
结论13:社会股东为商业类国企创造经济效益能力的提高,在商业类国企监督治理过程中扮演的角色重要性提高,提升了社会股东为商业类国企创造经济效益的积极性。
(2)通过 MATLAB 仿真,可以得到社会股东最优期望效益随其努力程度及努力成本系数变化曲线,如图4所示。
图4 社会股东最优期望效益随其努力程度及努力成本系数变化曲线
根据图4可知,社会股东最优期望效益与其努力程度间呈现出复杂的非线性关系。
当社会股东努力成本系数较小时,社会股东努力程度的增加提升了其最优期望效益。社会股东努力成本系数在社会股东努力程度对最优期望效益的提升过程中具有正向促进作用,即在社会股东努力程度一定的条件下,社会股东努力成本系数越大, 社会股东最优期望效益越高。
当社会股东努力成本系数较大时,社会股东最优期望效益随其努力程度的增加先上升后下降,且努力成本系数越大,社会股东最优期望效益上升和下降的趋势越快。从图4中可以发现,当社会股东努力程度较低时,努力成本系数越大,社会股东最优期望效益越大;但是,随着社会股东努力程度的增加,社会股东单位努力成本对其最优期望效益增长的制约愈加明显。因此,当社会股东努力程度较高时,社会股东必须提升自身技术能力,控制努力成本系数。
结论14:社会股东最优期望效益随其努力程度的变化受到其努力成本系数的影响。
四、结论与启示
本研究基于商业类国企运营治理过程中政府股东、社会股东和商业类国企高管三方之间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构建了一个双委托、多目标的三边治理分析模型,通过将政府股东的解聘补偿机制引入到模型设计,探讨了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和道德风险规制。研究发现:商业类国企三边治理体系下,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各利益主体存在道德风险和不作为现象,这是制约商业类国企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现实原因。政府股东的解聘倾向源于其对经济效益及社会福利创造的诉求,解聘倾向的大小取决于其在商业类国企三边治理结构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程度。政府股东的解聘倾向对商业类国企的三边治理结构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解聘倾向的增加可能会提高政府股东在商业类国企监督治理上的经济努力投入,同时,也存在抑制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解聘倾向抑制了商业类国企高管在商业类国企治理过程中经济努力投入与政策性义务承担的积极性,增加了商业类国企高管的道德风险;同时抑制了社会股东为商业类国企创造经济效益的积极性;降低了政府股东在商业类国企监督治理上的社会福利努力投入。解聘补偿机制的引入,增加了政府股东对商业类国企高管的解聘成本,提高了商业类国企高管在治理过程中的经济努力投入,有助于规制政府股东的道德风险问题,但是,随着解聘倾向的增加,解聘补偿机制对政府股东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降低。当前,我国所出现的商业类国企高管在承担政策性义务时损害其他参与方利益的现象,是由于其在承担政策性义务时,未能付出相应的经济努力造成的。若商业类国企高管在承担政策性义务的同时,付出相应的经济努力,承担政策性义务的行为反而会助推其最优期望效益的提升。社会股东最优期望效益随其努力程度的变化受到其努力成本系数的影响。社会股东为商业类国企创造经济效益能力的提高,在商业类国企监督治理过程中扮演的角色重要性越高,社会股东为商业类国企创造经济效益的积极性越高。
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要推动商业类国企的良性发展,可以有如下管理启示:一是要提高各利益主体间信息的透明性,可以通过外部监督、定期发布信用评估信息[7-8],约束各方不道德行为,提高履约倾向。二是各利益主体应注重提高自身技术能力,降低努力成本。三是商业类国企高管在承担政策性义务,谋求更高的社会福利产出时,必须相应的提高经济努力投入,防止一边倒现象的发生。四是要完善、优化商业类国企三边治理体系,通过引入政府股东解聘补偿机制并设计合理的补偿标准,提高社会股东及商业类国企高管在商业类国企运营治理过程中的积极性,规制政府股东道德风险问题,提高契约的稳定性。五是尝试建立新的利益分配机制[9],以实现商业类国企三边治理体系的全局最优为目标,而非当前的个体利益最优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