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业二氧化碳监测、排放和验证要求的实施与应对
2019-10-11李文瑞
李文瑞
一、背景
当今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全球变暖情况逐渐加剧,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之一,但航运业目前仍然是世界范围内唯一未被纳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承诺的运输方式。
据统计,与欧盟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在1990年至2007年增加了48%。欧洲议会在2014年2月5日通过关于2030年气候和能源政策框架,要求委员会和各成员国设立具有约束力的欧盟2030目标,即欧盟境内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较1990年至少减少40%。 为控制航运业二氧化碳排放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欧盟议会及理事会于2015年4月29日通过了第2015/757号关于对航运业二氧化碳排放监控、报告和验证法规(简称EU MRV),于2015年7月1日生效。法规适用于进、出和在欧盟港口之间航行的5 000总吨以上的商船,此要求作为达成减排目标所采取的阶段性措施的第一步,以促进航运界有效地逐步实施二氧化碳减排工作。
无论在欧盟还是全球范围,稳健的监测、报告和验证体系都是采取市场措施、制定能效标准或其他措施的一个先决条件。在国际层面,从1997年开始,国际海事组织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外交大会即要求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考虑温室气体控制问题,2011年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2届大会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Ⅵ的修正案,正式纳入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和制订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要求。之后,国际海事组织在2017年10月召开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Ⅵ的修正案,在第四章“船舶能效规则”中增加油耗数据收集机制(简称IMO DCS),于2018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油耗数据收集系统适用于5 0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适用船舶应在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中增加第二部分,即船舶油耗数据收集计划,对适用船舶增加了二氧化碳排放、监测、验证和发证要求。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制定减排市场机制来控制和减少航运业二氧化碳的排放。
二、EU MRV和IMO DCS的具体要求和区别
欧盟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要求和实施时间见图1:
图1 EU MRV和IMO DCS的相关要求和实施时间
从实施时间表上看,EU MRV与IMO DCS虽然生效时间不同,但要求相似,目的一致。通过解读法规和公约相关文件的内容,两者的具体要求和主要区别如下:
表1 EU MRV与IMO DCS的具体要求和主要区别
续表
国际海事组织有关油耗数据收集机制(IMO DCS)的制定,不仅推动了全球范围内航运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发展,也使有关船舶油耗或二氧化碳的监测、报告和验证回归到了航运模式。船舶管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由船旗国或认可组织进行检验发证。那么我国船旗国和港口国主管机关在油耗数据收集机制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呢?
三、中国有关船舶能耗数据收集机制方面的具体措施
201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适用于进出我国港口的4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从适用对象上可以看出,我国在保护大气和海洋环境方面,作为船旗国和港口两个角色对船舶二氧化碳的监测和报告要求更高,不仅适用的船舶范围更广,而且无论船舶是否悬挂中国旗,进出中国港口时都要满足办法的具体要求,彰显出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信心和决心。
办法对海船、内河船舶和国际航行船舶,根据其实际情况不同,制定了不同的数据的收集和报告要求以及附加要求,并通过整合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力量,对办法的具体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和验证,保证办法得到有效实施,在减少航运业二氧化碳排放方面表现出了大国的担当和作为。
四、计划的编写
在公司为船舶编制计划时,无论是EU MRV的《监测计划》,还是IMO DCS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油耗数据收集计划,都应确保计划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适用性,以符合法规和公约以及相关导则的要求。根据相关要求,结合目前航运公司的管理特点和航运的行业习惯,计划至少要包括以下要素:
1.船舶基本信息和船型,包括:船名,IMO识别号,登记港,船东名称,公司名称及地址、电话、邮箱和联系人。
2.船上二氧化碳排放源(主机、辅助发动机、燃气涡轮机、锅炉、惰性气体发生器)及其所用燃油类型的说明。
3.更新整个报告期二氧化碳排放源列表所用的程序、系统和职责的说明。
4.用于监测航次列表完整性程序的说明。
5.船舶油耗监测程序说明,包括:
(1)根据EU MRV法规或MEPC.282(70)决议要求,选择适用的计算CO2排放源油耗(每一种类的燃油消耗)的方法,包括所使用的测量设备。
(2)加油量及油舱剩余测定程序,相关测定工具说明,测量信息的记录、检索、发送和储存程序,如适用。
(3)所选用的密度确定方法,如适用。
(4)确保量油的总不确定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程序,如可能,可参照国家法律、客户合同条款或燃油供应商提供的数据。
6.用于每种燃油类型的单一排放因子,如使用非标准燃油,确定排放因子的方法描述,包括抽样方法、分析方法和满足ISO 17025认证的实验室的描述,如有时。
7.确定每航次活动数据的程序说明,包括:
(1)用于确定和记录航行距离的程序、职责和数据源。
(2)用于确定和记录载货量的程序、职责、公式和数据源以及乘客数,如适用。
(3)用于确定和记录出发港和抵达港之间海上时间的程序、职责、公式和数据源。
8.关闭数据缺口所需的替代数据的确定方法说明。
9.记录修改历史详情的修改记录表。
10.建议使用欧盟委员2016/1927实施规则中提供的模板,可同时满足EU MRV和IMO DCS要求,并具备较高的可操作性,更方便实施和管理。
五、排放数据的收集和报告
船舶在收集和报告数据时,首先要注意报告格式和时间要求:
(1)按照EU MRV要求,自2019年起,在每年4月30日前,公司应将经验证合格的报告提交至委员会和相关船旗国主管机关,排放报告应通过电子模板使用自动系统和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提交。因此,公司应在2019年及之后的每年3月31日前将适用船舶的排放报告提交船检机构验证。
(2)根据MARPOL附则Ⅵ修正案第22A条要求,在每日历年结束的三个月内,船舶应向主管机关或授权组织报告要求的统计数据。排放报告应使用IMO标准模板通过电子信息交换方式提交。
(3)根据中国海事局的要求,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收集、记录船舶能耗数据,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船检机构报告上一报告期的数据。
公司应根据船舶运营的实际情况,及时提交排放报告,合理安排验证时间,避免出现排放报告逾期未经验证的情况。排放报告格式见参考文件的相关材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船舶更换公司时,尤其是对于不再承担船舶管理和经营的公司,依然需承担有关排放数据的收集和报告责任,具体如下:
(1)根据EU MRV第11条要求,如果船舶公司发生改变,新船舶公司应确保其辖下每艘船舶在其负责期间内符合本规则中关于整个报告期的要求。
(2)根据MARPOL修正案附则Ⅵ第22A条要求,如船舶从一个主管机关更换至另一个主管机关,船舶应在换旗完成时将日历年中相应时间的统计数据报送给原船旗国或认可组织,其他非统计数据按照船旗国要求报送。如果船舶从一个公司更换至另一个公司,船舶应在更换公司完成时将日历年中相应时间的统计数据报送给船旗国或认可组织,其他非统计数据按照船旗国要求报送。
(3)根据办法第十五条,国际航行船舶在报告期内转换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应当于转换之日起3个月内报告转换前的船舶能耗数据,并于次年4月1日前报告转换后的船舶数据。
最后,根据法规和公约的要求,公司还应准备至少提交如下供验证的相关支持性材料:
(1)航次列表;
(2)经审批的计划;
(3)法定日志记录;
(4)燃油交付单证;
(5)包含活动数据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如果验证需要,公司可能被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显示相关船舶监测数据流的IT系统的概要图;
(2)测量设备维护记录以及表明其准确性/不确定度的证据;
(3)抽样航次的一段流量计上的燃油消耗活动数据记录(如使用方法C);
(4)抽样航次燃油舱测量数据复印件(如使用方法A和B);
(5)抽样航次的一段CO2直接测量设备上的活动数据记录(如使用方法D);
(6)其他任何与排放报告验证相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