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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矿产采矿权出让收益研究

2019-10-10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9年9期
关键词:可采储量矿产品出让金

■ 张 华

(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

区域性矿产是指产品价值、价格较低,运输费用在产品的成本中占比较高,不需要选矿,或只需手选或粗略的破碎,受进出口影响很小,矿产单一,在区域内供需基本平衡的矿产。如普通建筑用砂石等大部分非金属矿产、动力煤等。本文通过讨论资金时间价值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影响,以矿产资源价值理论和矿产品价值理论为基础,构建了区域性矿产单位矿产品采矿权出让收益计量模型,以期为合理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提供理论参考。

1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性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的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除此之外,矿业权占用费、资源税也属于国家所有者权益。

2 矿业权出让基准价及出让金额的时间价值

2.1 矿业权出让基准价的涵义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的规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并于2018年1月在全国率先发布了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之后,全国许多省(区、市)开始陆续制定了本地的矿业权出让基准价。各省(区、市)根据当地的资源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的基准价各有特色、各有侧重。相同的是都以每单位可采储量或资源储量等收取最低额度的费用并确定为矿业权出让的基准价。基准价的制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低价出让矿业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矿业权的出让,不能低于基准价,这就意味着这一基准价就是绝对矿租或称绝对收益。要开采资源,无论多么劣等的资源,基准价是最低要求,是必须要征收的,高于基准价的那部分收益则是级差矿租或称级差收益。

2.2 单位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金额的时间价值

在各省份已发布的文件中,矿业权出让基准价基本上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而资金的时间价值对矿业权人来说影响很大。

以出让煤矿采矿权为例。假如某煤矿可以开采50年,单位可采储量采矿权出让基准价为10元,如果采矿权出让收益(以下简称“出让金”)按基准价出让,企业缴纳方式分为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即:缴纳方式一,出让采矿权时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缴纳方式二,出让金首付20%,其余80%按年度分期缴纳。若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两种缴纳方式资金额是一样的。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用复利终值的计算公式:F=P(1+i)n,计算两种缴纳方式的出让金与企业在生产当年缴纳出让金的等值额,式中P为现值,F为终值,i为利率(或贴现率),n为时间,贴现率选取为8%,计算结果见表1。表1中的采矿权出让年(0年),企业缴纳单位可采储量的采矿权出让金10元,第二年是开采的第1年,相当于企业要缴纳10.8元才与10元的现值等值;若在第10年,则要缴纳21.59元;若在第50年开采,当年则需要缴纳469.02元,约是单位可采储量采矿权出让金10元的47倍。

表1 单位可采储量出让金的现值以及与现值等值的年金对比 单位:元

2.3 采矿权出让金的现值与年金分析

采矿权出让金的总额等于每吨可采储量采矿权出让金乘以总的可采储量。若企业以基准价缴纳出让金,每年只开采1吨可采储量并按此缴纳出让金,矿山服务年限分别以30年和10年为例。即案例1:服务年限为30年,总的可采储量为30吨;案例2:服务年限为10年,总的可采储量为10吨。贴现率为8%。出让金缴纳方式分为三种:缴纳方式一,出让金一次性缴纳;缴纳方式二,首付出让金的20%,其余80%按年度缴纳,为每年8元;缴纳方式三,此方式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类似,开采前不缴纳出让金额,生产后每年缴纳1吨可采储量的采矿权出让金,为每年10元。

案例1:缴纳方式一,一次性缴纳30年共计30吨可采储量的采矿权出让金,总出让金额为30×10=300元。缴纳方式二,总出让金额为300元,首付20%为60元,其余80%按年度缴纳为每年8元。缴纳方式三,每年缴纳1吨可采储量的采矿权出让金10元。贴现值见表2,如第10年的8元贴现值为3.71元,第30年的8元贴现值为0.8元。

案例2:缴纳方式一,一次性缴纳10年共计10吨可采储量采矿权的出让金,总出让金额一次缴纳100元。缴纳方式二,总出让金额100元,首付20%为20元,其余80%按年度缴纳为每年8元。缴纳方式三,每年缴纳1吨可采储量采矿权的出让金10元。

现值折年金公式:A=i×P/[1-1/(1+i)n)],式中A为年金;复利现值公式:P=F/(1+i)n。计算结果见表2。

分析表2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虽然三种缴纳方式的总金额一样,但是资金的时间价值差别巨大。如在方案1中,缴纳方式一,一次性缴纳30年的采矿权出让金,相当于每吨可采储量每年缴纳26.65元的采矿权出让金,是方式三每吨10元出让金的2.66倍。首付20%的年金也达到5.33元,再加其余80%的出让金每年每吨8元,合计相当于每吨可采储量每年缴纳13.33元的采矿权出让金。

(2)资源量越大,生产服务年限越长的企业,一次性缴纳采矿权出让金的方式对企业的影响就越大,企业的负担也就越重。而生产服务年限短的企业,时间价值的影响就小,如案例2的缴纳方式一,一次性缴纳10年的矿业权出让金额,也相当于每吨可采储量每年缴纳14.9元的采矿权出让金额,仅是方式三每吨10元出让收益的1.49倍,比案例1的2.66倍影响要小。

(3)国家不适合使用贴现法收取采矿权出让收益。若用贴现法收取采矿权出让收益,以服务年限30年、贴现率为8%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为例,贴现法只能收到112.58元(30吨可采储量)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约为采矿权出让收益总额300元的37.5%。如此,则是企业获益,国家权益减少,可以说是让利于企业,也可以说是国有资产流失。

3 采矿权出让收益计算的理论基础

计算采矿权出让收益之前,需要厘清几个基础理论问题,如矿产资源价值、矿产品价值、矿产品价格,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等,只有厘清这些因素,才能从理论上确定采矿权的出让收益。

3.1 矿产资源价值

表2 采矿权出让金不同缴纳方式的年金和贴现值单位:元

矿产资源价值量等于矿产资源的绝对矿租(绝对收益)、级差矿租(级差收益)、垄断矿租(垄断收益)之和。矿产资源价值的形成,必须要经过地质勘查劳动,否则,就不可能知道在哪里有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有多少量、品质如何、是否有开发利用价值等,只有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产资源,才能用于下一步的开发利用,才能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实现矿产资源价值。因此,矿产资源价值是由地质勘查劳动创造的价值和所有者权益共同组成。地质勘查劳动就是凝结在矿产资源上的人类劳动,地质勘查劳动创造的价值就包含在矿产资源价值之中,地质勘查劳动创造的价值量就是地质勘查工作中投入的物化劳动——生产资料(设备和材料)和地质勘查工作者的活劳动。对于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地质勘查劳动基本上可以认为是零。

对于每个矿床的资源价值来说,不会因为对它的地质勘查劳动投入的增加而增加,地质勘查劳动的增加只能增加对矿产资源认识的详细程度和价值计算的可靠程度,所以地质勘查劳动创造的价值不能由单个矿床的资源价值来补偿。如果地质勘查劳动投入的增加是投入到寻找新的矿床,使发现的矿产资源总量得到增加,只有这种情况矿产资源总的价值才能增加。

3.2 矿产资源价值的转移

矿产资源如果不能转化为矿产品,就不能得到市场的认可,我们无论对它做多少劳动,其价值都不能实现。矿产资源的价值,必须要通过矿产品的交易得以实现,并全部转移到矿产品的价值之中。矿产资源只有经过开采和选冶,并由开发利用者生产资料(设备和原材料)的投入和开发利用者的劳动,最终形成矿产品,共同构成矿产品的价值。

3.3 矿产品的价值

本节以区域性矿产为研究对象,对矿产品的价值构成展开讨论。由于区域性矿产资源可采储量经采矿、选矿损失较小,在此假设这一损失为0,也就是矿产资源的价值100%转移到矿产品的价值之中。

3.3.1 按西方经济学原理确定的矿产品价格

现代西方经济学不谈价值,只讲价格,认为产品的价格是由供需平衡决定的,即矿产品的价格等于市场所需的最后一单位该矿产品的成本(包括生产者的利润),也就是该矿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

3.3.2 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确定矿产品的价值量

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消耗的人类劳动量所决定的,构成包括物资转移价值C、劳动者报酬V和剩余价值m。其中,矿产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该矿产品所消耗的人类劳动量和该矿产品的资源价值(绝对矿租和级差矿租)所决定的。由于最劣等资源的价值为零,也可以说矿产品的价值是由市场所需的开采最劣等资源的成本(C劣+V劣+m劣,也称极限费用)所决定的,当市场价格低于这一成本时,开采最劣等资源的企业就会亏损、停产,市场产品就会供不应求,价格上涨,直到价格回到最劣等资源的成本时,才能达到供需平衡。

3.3.3 矿产品价值的计算公式

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下,上述价值量和价格基本是相等的,即最劣等矿的成本或该类矿产的边际生产成本,用公式表示为:

式(1)中:Pv为每单位矿产品的价值;Cb为最劣等每单位矿产品的生产成本(含环境治理补偿费用);Yb为最劣等每单位矿产品的运输费用;Jjb为最劣等每单位矿产品的出让基准价;Jyb为最劣等每单位矿产品的出让溢价;Sb为最劣等每单位矿产品的资源税;Fb为最劣等每单位矿产品的采矿权占用费;Lb为最劣等每单位矿产品企业投资的社会平均利润。

最劣等矿产品的出让溢价一般为0,只有比最劣等资源利润更高的资源才能产生超额收益,出让有溢价时才有人愿意多付出。

3.3.4 矿产品的价值量随各种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随着消费的增加或低成本矿的消耗,边际成本上升;随着消费的减少或新发现低成本矿的开发,边际成本是下降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和企业规模效益的实现等,也可以使边际成本下降。除了上述客观现实的变化,还有人为控制的影响,如谁能够大量控制开发成本低的矿产资源,谁就有了控制矿产品价格的能力。如能控制低成本的矿产品进入市场的量,不用完全控制所有的资源或矿产品,就控制了矿产品边际成本的变化,也就控制了矿产品的价值或价格。

3.4 矿产品价格的影响因素

矿产品的价格以其价值为基础,是矿产品在市场上供需平衡的结果,在非充分竞争的市场中,影响矿产品供需平衡的主要因素是企业的垄断程度。若企业垄断产品的程度高,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就会限制产品产量、减少供给,使供需失去平衡,以提高产品价格。反之,若产生恶性竞争,价格就会低于价值。此外,其它的影响因素还有:一是政府管控的影响。当政府管控严格时,如限制产量、增加税收、提高对企业环保的要求等都会使产品价格提高,反之或给企业增加各种补贴,则会使产品价格下降。二是库存的影响。库存的增减,影响人们对供需形势的预期,也影响着价格的波动。三是突发事件的影响。突发事件使供求关系发生变化,也能影响产品的价格。四是其它影响因素。心理预期、货币政策、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如运输成本的变化等对矿产品价格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4 采矿权出让收益与矿产资源价值之间的关系

采矿权出让收益包括了出让基准价加出让溢价,出让基准价各省份在陆续制定,出让溢价只有通过招标、拍卖获得或协议出让通过谈判获得。

矿产资源价值量等于矿产资源的绝对矿租、级差矿租、垄断矿租之和,也等于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占用费、资源税之和。

由于采矿权出让基准价是采矿权出让的最低价,低于此价不能出让,这已经成为了绝对矿租,采矿权占用费原则上也应归类为绝对矿租;级差矿租则包括采矿权出让溢价和资源税。采矿权出让收益是部分绝对矿租(扣除采矿权占用费的绝对矿租)和部分级差矿租(扣除资源税的级差矿租)之和(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可以认为垄断矿租为零)。

资源税开征的一个主要作用就是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2016年新的资源税改革,根据矿种的不同,资源贮存条件、资源品质、区域位置的不同,资源税实施差别税额进行调节,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调节资源级差收益的作用,在此可以认为是矿产资源的级差矿租。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对亏损矿山和最劣等资源的矿山都在征收资源税,也起到了绝对矿租的作用。

5 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测算

5.1 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理论值计算

每一个矿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出让溢价和出让基准价)等于该类矿产品的价值即最劣等矿成本(该类矿产的边际生产成本包括生产者的利润)减去该矿的成本费用。如:某一个矿(在此称为i矿),i矿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于该类矿产品的价值减去i矿产品的成本之差,其理论计算模型为:

式(2)中:Ri为i矿每单位矿产品的出让收益;Ci为i矿每单位矿产品的生产成本(含环境治理补偿费用);Yi为i矿每单位矿产品的运输费用;Si为i矿每单位矿产品的资源税;Fi为i矿每单位矿产品的采矿权占用费;Li为i矿每单位矿产品企业投资社会平均利润。

将式(1)代入(2),得出:

式(3)中,因为最劣等矿产品的出让溢价(Jyb)为0,最劣等矿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就等于采矿权出让基准价。需要说明的是i矿与最劣等矿各项费用的比较必须是同一类矿产才能比较。

采矿权出让溢价包括以下5个部分:

(1)最劣等矿与i矿每单位矿产品生产成本之差(Cb-Ci)。(Cb-Ci)是采矿权出让溢价的一部分,个别情况也可能出现负值,因为每个矿生产成本影响因素很多,有品位、品质的原因,有资源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选冶技术条件等影响,会导致成本之差有较大的变化。

(2)两个矿(最劣等矿与i矿,下同)每单位矿产品的运输费用之差(Yb-Yi)。(Yb-Yi)是区域性矿产品的主要出让溢价,这也是区域性矿产只能在一定的区域内交易的主要原因。

(3)两个矿每单位矿产品的资源税之差(Sb-Si)。不同地区资源税有差异,相同地区、矿种相同、不同的矿山有的资源税率也不相同。若最劣等矿的资源税为0,这一差值就为负值,此时i矿的资源税越高,采矿权出让溢价就会越低。

(4)两个矿每单位矿产品的采矿权占用费之差(Fb-Fi)。这一数值一般较小,差值就更小,影响力就小。

(5)两个矿每单位矿产品企业投资社会平均利润之差(Lb-Li)。如果出让收益也算作企业的投资,折算到每单位矿产品企业投资的社会平均利润就会有较大的差异。

如果i矿与最劣等矿在同一个区域,两个矿每单位矿产品企业投资的社会平均利润在此假设近似相等,即Lb≈Li;两个矿每单位矿的资源税、采矿权占用费,因同一个区域一般相等,在此按约等于假设,即Sb≈Si、Fb≈Fi;两个矿的生产成本也大致相等,即 Cb≈Ci;式(3)就可以简化为:

式(4)是特例,一般容易在砂石矿中出现,每单位矿产品的理论出让收益约等于该类矿产品采矿权出让基准价加采矿权出让溢价(最劣等矿每单位矿产品运输费用减i矿每单位矿产品运输费用的差值),与该类矿的开采地点和消费地点高度相关。

上述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测算只是一个简单的测算,对采矿的回收率、贫化率、采区的回采率等因素并没有考虑,并且还只是每单位矿产品的理论出让收益测算,至于矿产品与矿产资源如何换算、出让收益什么时候收取、时间价值如何确定等,仍需开展深入的研究。

5.2 矿产品市场价格对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当区域性矿产供需平衡时,市场价格比较稳定,劣等矿的成本就可以认为与矿产品的市场价格相等,此时的矿产品价格就是矿产品的价值。但大部分时间,这一平衡是不稳定的,当矿产品需求增加,就会导致矿产品市场价格的上涨,矿产品市场价格的上涨,会使更劣等的矿山得到开发,此时最劣等矿的单位矿产品生产成本就增加了,与拟出让矿的矿产品成本之差就会增大,拟出让矿的采矿权出让溢价或出让收益就会增加。

矿产品市场价格是采矿权出让收益最主要的影响因素,而矿产品市场价格是极不稳定的,这样,合理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如何确定就非常困难,除非能有一个较为稳定且合理的基准价格供参考。

6 结语

影响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因素很多,最主要的是矿产品供需的影响,根据矿产品供需的平衡,可以确定出供给方的最劣等矿,而每座矿山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通过该矿与最劣等矿在矿产品生产成本、运输费用、资源税、矿业权占用费、企业投资社会平均利润5个方面的比较,可以测算出采矿权出让溢价,其中矿产品价格、矿产品生产成本、运输费用等是主要影响因素。由于矿产品市场价格的不稳定性,合理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难以确定,因此确定一个较为稳定且合理的矿产品基准价供参考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

采矿权出让基准价已成为实质意义上的绝对矿租,对企业影响重大,测算的方法不同,影响力就不同。在收取采矿权出让收益时既应考虑通涨因素,更应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若是一次性收取出让收益,还应该考虑收取的年限与矿业权使用年限的匹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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