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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的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

2019-10-10董德兵朱豪媛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党组董事会

董德兵 朱豪媛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上海 201204;同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92)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基于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我们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理论创新、实践成果和制度规范,根据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实际,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的重要论述,将十八大党章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的职能定位修改为“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从“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三个维度、“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三者相统一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党委(党组)领导作用的内涵和实践要求,这就为新时代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提供了基本遵循,指明了实现路径。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职能定位的历史演进及其新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1]176从这个意义上讲,一部国有企业成长发展史,就是一部国有企业不断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党的建设的历史。在国有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根据中国共产党对党的领导内涵的不同认识、党的领导实现路径的不同理解、国有企业发展壮大面临主要问题的不同判断,结合政治体制改革的不同形势,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功能定位历经三个阶段的历史演进。详见表1。

表1.党的十八大之前国有企业党组织职能定位的历史沿革

从表1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党组织功能地位的发展演进过程,充分印证了党组织在不同历史时期担负的不同历史使命,充分印证了党对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的不断探索和成功实践,为新时代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带来很多有益的启示和宝贵的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突出强调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和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坚持实践导向和问题指向,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得到全面加强,为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组织保证。如,中组部、国资委党委2013年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央企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的具体路径;2015年6月5日,中央深改组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必须坚持党组核心作用、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5]281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国有企业要不要、国有企业要不要党的领导、国有企业要不要加强党的建设、国有企业如何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做好新时代国企党建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2017年10月24日,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以及领导作用的科学内涵、基本内容和实现路径。[6]46这是对国企党委(党组)地位功能的新规范,为国有企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

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的新要求,不仅是所有制问题和经济问题,也不仅是理论和实践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站在党执政根基的高度、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加以理解和认识。贯彻落实新时代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的新要求,必须始终坚持两个“一以贯之”,积极探索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与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途径,实现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六种力量”的最新定位和目标指向。①所谓“六种力量”,指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0月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中指出的要通过加强和完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使国有企业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力量,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成为实施‘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的重要力量,成为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成为我们党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的重要力量”。

二、清晰厘清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的科学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全新界定党的领导的根本性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的定位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体系这个由众多子系统构成的复杂系统中处于“众星捧月”的位置。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不是禁区、不是飞地、不是例外,理所当然地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因此,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必须首先准确认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根本要求。

1.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逻辑必然

正确认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把握“全面性”和“彻底性”这两个关键点。党的领导“全面性”,强调党的领导的全覆盖、无例外,也即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和群众生产生活的一切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各个组成部分都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的领导只有方式方法不同,没有盲区、死角和例外。党的领导的“彻底性”,意指中国共产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这种领导是彻底的、无缝隙的。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领域、治国理政全过程。也就是说,党的领导是抽象的更是具体的,是务虚的更是务实的,是宏观的更是微观的。这两个关键点中,“全面性”带有广揽特征,意在统筹全局、把握整体;“彻底性”具有贯通特征,侧重延展到位、深入内里。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首先,必须从国有企业根本属性的高度认识中国国有企业的第一属性是其政治性,也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7]这就意味着中国国有企业不仅有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更重要的也常被忽视的是其政治属性。其次,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具体表现为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三者的有机统一。第三,国有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和实现方法路径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和探讨,但这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办”的问题。第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的全面领导,必须涵盖到国有企业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监督保证等各环节。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是最重要但绝不是唯一方面,形成决策之后在贯彻落实、保证监督、凝聚人心、反馈校正等环节,党的领导、党组织的作用仍不能缺位。

2.深化对“发挥领导作用”的认识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是既要“加强领导”又要“发挥作用”的有机结合,加强领导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作用,发挥作用检验领导是否坚强。离开“发挥作用”谈“加强领导”,会让党的领导虚化、弱化、边缘化;离开“加强领导”谈“发挥作用”,容易偏离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加强党的领导就是要加强企业政治、思想和组织等全方位的领导,要切实扛起主责、抓好主业、当好主角,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上发挥主导作用,不能变成“陪衬决策”和“配合决策”;发挥作用就是要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前提下,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3.厘清“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内涵及其关系

从调研和巡视揭示的情况看,当前不少国有企业仍然突出存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管党治党不担当的现象还较为普遍。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这些问题说到底,就是对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的内涵认识不清,导致实践偏离。因此,首先需要在理论上清晰界定“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三者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把方向,就是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一致,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看齐,向党章党规党纪看齐,把牢政治方向、把准发展方向、把稳改革方向。管大局,就是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站在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坚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坚持站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坚持站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高度制定战略、谋划发展、科学决策,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政治和社会责任。保落实,就是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坚持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在企业得到贯彻落实。三者之间的关系见图1。

图1.“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逻辑关联

从图1可以看出,“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三者之间内在一致、逻辑统一。“把方向”是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核心要义,也是“管大局”和“保落实”的前提和基础。“管大局”是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关键环节,是“把方向”的正向延伸,是“保落实”的内容基础。“保落实”是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根本任务,是“把方向”和“管大局”的目标和结果。所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的工作核心就是把方向,关键决策就是管大局,日常要务就是保落实。特别是保落实作为前两者的最终结果体现,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花大力气抓好党建,推进思想引领、文化建设、价值观培育等工作,确保“方向”“大局”都能最终落实。

三、准确把握国有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的差异性特征

合理划分国有企业类型是准确把握和正确界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的前提和关键。

1.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型及其划分依据

我国国有企业数量众多,类别复杂。依据企业性质划分,可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其中国有控股公司根据持股比例,还可分为绝对控股公司和相对控股公司。依据经营领域划分,可分为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及公益类国有企业。依据隶属关系划分,可分为: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主要提供公共产品、自然垄断产品和一般竞争性产品;由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管理的金融机构;由国务院其他部门或群众团体管理的企业。按照十九大新党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党组织从组织类型和级别上可划分为两种类型、两种级别。一类是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一类是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这两种类型的国企党组织,前者是指国有企业中的集团公司(或一级公司)的党委(党组)、二级公司党委,后者是指三级及以下公司(分公司)基层党委和各基层党总支、基层党支部。

2.准确把握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发挥党委(党组)领导作用的路径

尽管国有企业划分标准多样,构成复杂,但无论依据何种标准划分,无论从属哪种类型,无论股权比例大小,都必须履行党章所规定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职责定位。唯有不同的是,领导作用发挥的具体途径和实现方式会因为不同的类型而发生变化。

从企业性质来看,对国有独资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对党组织设置、职责、议事规则作出规定,旗帜鲜明地明确党委(党组)的领导地位。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国有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对党组织设置、职责、议事规则作出规定,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体现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在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混合持股的公司中,企业党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党组织职责地位,明确党建工作要求,按出资情况安排相应数量的党员干部进入党委班子、董事会,尽可能通过组织持股公司党组织及股东会、董事会中的党员,将党组织设置、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写入公司章程,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从国有企业党组织类型和级别来看,对国有企业总部党委(党组)来说,发挥的“领导作用”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其实现途径则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二级公司党委应当根据上级党委要求,在把方向、管大局的同时,确保落实集团公司党委(党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对国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而言,其主要职能是确保企业政治方向、发展大局与上级同步的同时,发挥作用更多体现在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上,主要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就是“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履行五项职能,①“五项职能”指的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6页,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凝心聚力推动工作。基层党组织在企业中覆盖面最广、影响力最深,是提升企业凝聚力与向心力、增强员工队伍执行力与战斗力、做好“聚人心、带队伍”具体工作的中坚力量。把“凝聚人心”作为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着力点与落脚点,以培育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为关键,以畅通人心工作的沟通渠道为保障,有效地把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转化为企业发展优势、竞争优势,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改革创新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和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1]176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这是对我国国有企业发展历程宝贵经验的深刻总结,也为发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指明了方向。

1.正确认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代表。中国共产党在国有企业中通过设立党组织增进人民利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具有目标上的同一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习近平总书记两个“一以贯之”的论断充分说明,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仅是理论和实践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绝不是矛盾的对立面,而是相互内嵌、相互促进的,两者不可偏废。要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夯实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要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关系,必须准确把握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定位,探索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治理模式,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公司治理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模式。世界经合组织认为:“好的或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是具有国家特性的,它必须与本国的市场特征、制度环境以及社会传统相协调。”“英美模式”也好,“德日模式”也好,只是公司治理一般性原理在不同制度背景下的反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7]只有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才能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落到实处,才能更好发挥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两个优势。

2.理顺国有企业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

如上所述,我国国有企业党组织的职能定位经历了从“一元化领导-保证监督-政治核心-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领导作用”的发展演进过程。要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公司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

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可明确界定为:党委(党组)领导下的“三会一层”(即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和经理层)分工负责制。其中,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董事会发挥决策作用,经理层发挥经营管理作用,职代会发挥民主参与和监督管理作用。

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一是党委(党组)对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国有企业中的一切组织、一切人员都必须置于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之下,党委(党组)对企业实行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二是党委(党组)坚持集体领导,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三是重大问题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由企业其他治理主体分工负责、贯彻执行。

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则应当与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相统一,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实际上,党委(党组)与董事会的关系,一定意义上类似于民营企业中实际出资人与代理董事长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要充分体现实际出资人的意图,针对实际出资人的明确目标和要求,决策选择最优方案。

总经理和经理层不直接接受党委(党组)的领导,但进入经理层的党委(党组)成员和党员必须坚决落实党委(党组)决定,并接受党委(党组)监督。实际操作中,一般可以通过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党组)副书记的方式,进一步体现和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就其本质而言,是党的领导在企业实现的必然要求和党的群众路线在企业中的具体体现。

监事会应当与党委(党组)、纪委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对企业战略发展目标和改革途径进行有效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风险挑战。

需要明确的是,党委(党组)和董事会之间应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公司领导核心与经营决策中心的关系,而不是互不搭界的“两驾马车”。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在企业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要坚决防止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借口,弱化、否定甚至取消党的领导,也要注意把握党委(党组)领导作用的特定内涵,而不能越俎代庖,以党委会代替董事会,直接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中心、指挥中心。在组织架构上,贯彻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全面推行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肩挑”。党委(党组)书记(兼董事长)主持党委(党组)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进行有效集中;主持董事会时,要通过领导党员贯彻落实党组织意图。进入董事会的党组成员和党员要按党委(党组)决定在董事会发表意见,向党委(党组)报告落实情况,党委(党组)要对未执行党委(党组)决定的党员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五、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的实现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有企业要切实发挥党委(党组)领导作用,“要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7]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

1.切实保证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法定地位

公司章程在国有企业内部承担根本大法的作用。确保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法定地位,就要把党组织功能定位写入公司章程,并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8]这是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的基本前提,也是落实两个“一以贯之”、建设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体现。在这个问题上,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不能闪烁其词,更不能回避,必须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赋予党委(党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提议权、执行权和对企业董事、监事、高管等人选的推荐权,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地位的法律权威。明确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其他治理主体(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要自觉维护这个核心,同时党委(党组)支持其他治理主体依法履行执行权。

2.设置“前置程序”制度

通过党委(党组)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的制度设计,是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确保董事会的决策和经理层的执行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现实路径。设置党委(党组)讨论决策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必然要求企业“三重一大”等事项先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凡应经过党委前置讨论而未提交即交由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党委前置讨论通过而董事会作出重大修改的,应重新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再交由董事会研究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落实。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如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与党委(党组)研究意见不一致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意见,如不被采纳,应在投票时不予同意,会后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通过党委(党组)会形成明确意见向经营层和管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党委(党组)“前置程序”应当明确写入企业章程,此类前置程序可称为“规则性”前置。而对于参股企业而言,公司党委(党组)应当在董事会决策前,主动召开党委会,统一思想,作出决定,并由进入董事会的党委(党组)成员,在董事会上充分表达党委会决定,此类前置程序可称为“主动性”前置。

3.制定党委(党组)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当制定党委重要事项议事决策规则,并明确规定党组织着重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要求;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通过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例如对涉及本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投资、企业重组改制、组织架构调整、年度经营计划、职工工资分配等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本单位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形成组织意见和建议,再由董事会会议研究决策,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后按照分工抓好执行。有关党建、宣传事项要先由专职党委副书记组织研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事项要先由纪委书记组织研究,之后报党委书记决定是否作为党委会议题。董事会实行个人负责制,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决策职责,但提交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问题,需执行本单位党委研究讨论的前置程序。经理层履行生产经营管理职责,重大改革事项和重大生产经营事项,要先由总经理组织经理层研究,报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形成组织意见和建议,再由董事会和经理层研究决策和执行。对于一般经营管理方面的事项,按照各级治理主体的履职要求,按照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在参股企业中,国有企业派出进入董事会的成员应为党员,并通过选举程序进入该企业党委会,贯彻落实好上级党组织的决策意图。

4.按照政治性、经济性、社会性原则分类研究讨论决策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可按照国有企业应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要求,分析“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政治性、经济性和社会性(简称“三性原则”,详见图2),作为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决策的侧重点,细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体系表(详见表2)。仅具有政治性和社会性的决策事项,应当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会、董事会和领导班子成员高度重叠的,应依次召开党委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就政治性、社会性及经济性分别讨论,再依据规则执行决策程序。凡是具有经济性的决策事项,先由党委会研究形成组织意见和建议,再提交董事会研究决策。

表2.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三性原则”分解表

图2. “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边界示意图

进入董事会的党委班子成员在党委会会议讨论时有保留意见的,在董事会讨论决策时应执行党委会会议的集体决定。参股企业的党员董事要提前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决策事项,如发现董事会拟作出的决策与上级党组织意见不一致,要提出撤销或缓议意见,如不被采纳,应在投票时不予同意,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境外企业(项目组)党组织应就决策事项进行讨论,形成党组织意见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会议决策。

5.建立重大问题会前沟通机制

重大决策上会讨论前,各级单位党委(党组)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党委(党组)和行政主要负责人之间充分沟通,会前形成共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单位,对重大问题会前沟通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程序,在党内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给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决策,同时建立党员董事向党组织报告工作的制度,及时反馈决策结果。建立上会计划制度,提前编制拟上会议事决策事项计划并提交党委(党组)班子成员,避免出现因时间、资料等限制导致决策不够深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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