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法”到底是指什么
2019-10-10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等,这里所“依”的“法”到底是指什么?是否所有的上级文件都是“法”?显然不是。我国的法规体系,包括国家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和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仅就国家法规体系而言,我们所说的“法”是指下列法律文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
就国家的法规体系而言,上述文件属于“法”,此外,如县政府的文件等,就不属于法。所以,我们不要误解,以为只要是人大或政府都有立法权,只要是红头文件就是法。
不是“法”就不能作为我们的工作依据了吗?有人可能要问:作为基层部门,只要是上级部门的文件,不管是否属于“法”,我们都要执行,都是我们的工作依据,既然这样,我们有什么必要区别是或不是“法”呢?
当然有必要。“法”可以设定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以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不是法就不能触碰这些内容;其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就不能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不得增加部门的职权。还有,“法”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其他文件(不属于法)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只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这一法理,对制定文件的部门而言,必须明确的一点是:什么内容应当由什么文件来规定,这是有讲究的,必须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对于执法机关而言,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虽然所有上级的文件都是工作依据,但要区分什么工作。如果是限制和处分公民权利的行为,一定要有“法”的依据;如果是其他工作布置,如安排开会、学习等事实行为,并没有要求以“法”为依据,根据工作需要便可以做。
我们最后的结论是:确实,上级部门的所有文件都可以成为工作依据,但是工作具有广泛性,其中涉及机关职权、职责,公民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的基本制度等,一定要以“法”为依据。这就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