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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思考

2019-10-09郑军剑

今日财富 2019年21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残疾人

郑军剑

本文通过税务部门征收残保金带来的新变化,回顾和总结了温州市征收残保金取得的业绩经验,通过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浅析思考,从全局出发,从细处着手,紧紧围绕以征收残保金为手段,促进残疾人就业这个中心任务为工作目的,在逐步健全和规范征收管理机制、完善征收操作程序、依法推进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等方面,建设性地提出了改进的意见,为提高税务部门的残保金征收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落实关爱残疾人政策、大力营造全社会的助残扶残的良好氛围作出应有的贡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资金。缴纳残保金作为一种用人单位未按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而承担的一种代偿的形式,目的是引导、鼓励用人单位尽量多安排残疾人就业,从而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残保金作为一种法律义务,用来调整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行为。199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8条规定: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2015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规范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在我国,残保金的征收历了由残联自主征收到由税务部门带征两个阶段。

一、税务部门征收残保金取得的成就

自2002年温州市税务部门接手残保金征收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残保金征收力度不断加强

税务部门自接手残保金征收工作以来,以完善的征管体制和扎实的税收征管模式为依托,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征收优势,征收力度不断加强。主要体现在残保金征收面迅速地扩大,征收率不断地提高。从原先残联只对800多户单位部分用人单位征收覆盖到全部用人单位,改善了残疾人就业形势,通过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安置的残疾人有所增加,使更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得到了就业机会。

(二)残保金收入规模不断扩大

在税务部门接手前的2001年,残保金收入规模仅580万元,经过税务和残联双方的共同努力, 2002年组织残保金收入853万元,2016年攀升到1.86亿元,年均增长率达32.33%。收入规模不断扩大确保了残疾人各项事业支出,促进了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三)企业之间负担相对公平均衡

税务部门征收以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征收形势有了根本性变化,征收目的更加明确,征收手段更为有力,所有的缴费人均按统一的标准缴纳残保金,避免了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实现了企业之间负担的公平均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务部门多年的征收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影响和制约征收的深度和广度的共性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残保金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

虽然2015年出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则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如果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所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但在实际工作中征收、处罚两个部门相分离,对欠费等行为的处理缺少可操作性,对欠费或形成死欠的单位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此规定对违章行为难以形成震懾作用。一是财政部门与企业没有直接业务来往,财政部门的警告对企业形不成压力。二是征收管理机关不能直接责令限期改正,而由第三方机构财政部门予以警告,且不说财政部门是否积极作为,就是按规定作为也将会产生很大的缓冲效应,使执法刚性大打折扣。

(二)缺乏良好的社会氛围

由于各种原因,政府部门对残疾人就业和残保金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尚不够,社会各界的广泛和持续关注度不强,社会上对残疾人还存在一定的歧视。有的对残疾人事业不重视,表面应付敷衍了事;对执行有关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不感兴趣,甚至刁难、拒不执行。用人单位对残保金也存在一定的认知差异:有的单位认为残保金是一种慈善事业,单位有钱就缴纳一点,没钱就不用缴纳;有的单位(尤其是行政事业单位)则是情愿交钱,因为缴纳的也是财政的预算资金,也不愿意聘用残疾人, 不愿意承担法定的义务;此外在有些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些“挂靠”的现象。这些认知差异导致用人单位对残保金存在一定程序的抵触情绪。

(三)缺乏有效的征管运行机制

残保金征收管理涉及到残联、税务、财政等多个部门,审核、征收、管理相分离。目前,受条件限制残保金征缴信息还未做到相关部门联网,数据无法共享,使得各部门之间的征收信息不同步,导致办事效率整体不高。依照目前的征管手段,申报软件无法做到前置控制,企业未按规定标准申报残保金,不做后续比对很难发现。

三、具体的解决对策

把残疾人工作作为一项事业来发展,既能够体现出和谐社会的意义,也能为残保金征缴争取到更好的环境空间。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必须继续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同时要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具体讲,就是从大处着眼,从细处着手,紧紧围绕促进残疾人就业这个中心任务逐步规范程序、依法推进,切实提高征收工作水平。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逐步改进。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税务部门执法主体地位

强法制,明确税务部门执法主体地位。残保金征收的执法主体是非税管理机构,税务部门只是被委托的征收机构,对拖欠、拒缴、抗缴的行为没有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撑保障,因而在执行征收过程中时常遇到阻力。因此建议:一是将残保金纳入正常税收法律体系管理,加快费改税步伐,明确地税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整顿收费秩序,减少执法风险,降低征收成本;二是实施税费一体化管理,赋予税务部门更大的管理权限,规范相关法律文书,对拖欠、不缴、拒缴行为可依照税法程序实施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不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单位该曝光的曝光,该处理的依法处理,将残保金缴纳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使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具有真正税收法律意义上的执行效力,增强残保金征收执法的刚性。

(二)加强多部门协作,强化征管机制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和配合。加强残联、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的协作,理顺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建议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我国劳动就业的总体计划,努力培育残疾人就业市场,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从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程序入手,理顺初步审核、复核认定、督促检查、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关系,将征收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二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残疾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和残疾人就业信息库,开展相关数据比对,夯实征管基础,摸清残疾人就业现状,了解残疾人的分布、岗位、收入等基本情况及社会各单位用工意向,掌握残保金的年审户数、缴纳户数、欠缴数额、应征数额,为开展征收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三是加强征收后续管理。依照目前的征管手段,申报软件无法做到前置控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申报残保金,不做后续比对很难发现。而实际上也是往往全年收入完成了,就不会去比对是否足额申报,甚至是有无申报。出台残保金后续管理办法,重点加强申报质量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公平费负。

(三)提高安置殘疾人就业的认识,不断营造良好氛围

围绕促进残疾人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利用新闻媒体、信息网络等平台,进一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国家、省、市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使用人单位明确其重要意义和具体规定。打通政府对接单位的最后“一公里”。利用全国助残日等契机,广泛宣传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保金的目的、意义、征收方式、申报程序等内容。宣传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单位,提高社会各单位对残保金的认识,增强用人单位主动安置残疾人和自觉履行残保金缴纳义务的意识,营造关心、支持残保金征缴工作的良好的氛围。当然,站在国家的角度,肯定是希望企业安置足够比例的残疾人就业,而不是希望单位缴纳残保金,因为只要残疾人有工作了,那么他的生活和未来就有了保障、有了希望,社会也能减少一些压力,这也是国家要求用人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征收残保金的初衷。(作者单位: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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