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阐释
2019-10-09乔永平
乔永平
摘要:自2003年开始试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被称之为中国农村“第三次土地革命”,直接关系到数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深入剖析和总结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对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涉及到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但是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进行研究的并不充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阐释包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理念指引、目标设定、动因驱动、方式和路径选择等多方面。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马克思主义;理论阐释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生态建设,2003年发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林业的生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并提出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集体林地及林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林地是耕地面积的2.4倍,集体林地占我国林地面积的半壁江山。被誉为中国农村“第三次土地革命”的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于2003年开始在福建、江西等地试点,2008年全面推行。2016年11月我国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意味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直接关系到数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如何从理论上深入剖析和总结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现状
从2003年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迅速兴起,逐步引起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公共管理学、人类学、林学与生态学等不同学科学者的关注(朱冬亮、张梅,2009;贺东航、宋超,2013),集中研究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因、改革取得的成效、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推进改革的对策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从研究学科视角来看,具体包括以下学科研究成果:1.经济学研究。从学科角度来看,经济学研究成果最多,大量运用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等,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等计量经济学方法研究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制度变迁类型、林改的绩效评价等。2.法学研究。学者们从法律的视角研究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析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政策建议(张红霄,2008;韦贵红,2008,祝昌霖等,2009)。3.政治学研究。政治学研究集中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乡村治理,尤其是贺东航等在这方面发表了一系列研究论文,提出了研究框架(贺东航,2011、2010、2009)。4.社会学研究。社会学研究主要集中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纠纷,社会排斥等问题(朱冬亮、贺东航,2010)。
从研究方法上看,除了理论研究外,学者开始大量采用调查研究、数学模型研究等方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初期,大规模的调查有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王新清“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其深化”课题组和2006年北京大学环境学院课题组对福建和江西的调查,相继出版了系列专著。稍后的调查研究弥补了前期调查的不足,采用长期大范围的调查。2009年开始华中师范大学“国家林业局中国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研究基地”进行了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长期的村级调查研究,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成果(贺东航等,2015、2014、2012、2010)。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开展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及其配套改革相关政策问题研究”在全国开展了长期大样本农户的跟踪调查工作,从多角度和多层次开展研究工作,采取以定量为主的研究方法验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其相关政策对农户和森林资源产生的影响(刘璨等,2017、2015、2013)。国家林业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监测项目组”从2009年开始,已经连续实施9年,选取辽宁、浙江、福建、江西等8省,采取大学生入户调研为主的方法,进行长期跟踪研究,发布了系列监测报告(2009~2017)。
从上述研究成果来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和涉及内容的广泛性无疑为各学科的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仍存在继续深入研究的方面:1.从研究的学科视角来看,专家学者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研究,尤其是大量运用西方理论来加以阐释,但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对此进行研究的尚不多见,仅有少数学者对此进行了关注(高发全等,2017;邢红,2012;谭向阳,2013;刘杰,2012),并且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这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加强话语体系建设”、“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有着巨大差距。2.从研究方法上看,调查研究得到足够的重视,而相关的基础理论研究深度不够。
三、集体林權制度改革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阐释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理念。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首先需要树立正确的理念,只有理念正确才能确保改革取得预期的成效,实现既定的目标。中国政府在推进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其基本内涵就是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林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我国集体林权林权制度过程中始终以维护林农的利益为根本立足点和出发点,致力于实现最广大林农的根本利益。在改革过程中,尊重林农的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发挥林农的主体地位。改革的成效以林农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来加以衡量。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论贯穿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尤其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这一理念的集中反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回应这种时代的新变化,指出我们不仅要满足更高水平的物质文化需要,还要不断满足人们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生态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在此背景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设定的是统筹兼顾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多元协调发展目标体系。
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变迁是由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所决定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决定制度变迁的根本力量。虽然在此之前亦有过几次林权制度改革,但是依然存在集体林权主体模糊、权属不清,责权不明,收益权无法得到保障的现实矛盾,滥砍乱伐现象严重,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人与自然关系极不和谐,严重制约着生态系统的长远发展。上述情况表明,原有的集体林权制度已经不适应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严重阻碍了林业的长远发展。为了缓解集体林权制度与林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使林权作为林业生产要素进入市场体系并发挥其最大效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林业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对我国原有的集体林权制度进行改革。在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林业产权制度。
4.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式。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采取先试点后全面推进的方式进行。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2003年在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先行开展试点,经过几年的试点和不断总结经验,到2008年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发布为标志,在全国全面推进。这种采取先試点后全面推进渐进式的方式,既避免了政府主导在制度设计上可能出现的差错,又发挥了制度变迁收益的诱导作用,通过比较温和的方式使制度在推进过程中获得了群众的认同和支持。
5.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路径。产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明晰产权为改革路径。马克思主义认为产权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体现,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会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变化。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如果人们的责权利关系发生改变,产权及其构成就会相应地发生改变,从而造成产权的分离与重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明晰产权”为切入点,通过“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从根本上解决过去长期存在的产权归属不清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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