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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残疾人招生考试政策的历史、现状及趋势*

2019-10-09王振洲

残疾人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残疾残疾人考试

王振洲

高校招生考试制度事关考生的切身利益、高校优秀人才的选拔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不断对残疾人招生考试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已初步形成了残疾人单独招生考试制度(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和残疾人普通高考考试支持政策。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是指经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专指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进行自主命题,单独组织招录工作的招生政策[1]。残疾人普通高考考试支持是根据残疾学生障碍和需求,各地根据实际为残疾学生提供一种或几种考试支持与合理便利,以确保残疾学生在与健全学生平等的基础上,行使教育的自由与权利[2]。我国残疾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由政策限制到政策放松,到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的诞生,再到现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政策的颁布,已经形成科学、合理的残疾人招生考试多元化评价体系。

1.我国高校残疾人招生考试政策的历史考查

根据残疾人教育自身发展特征,以历史时间为线索,并以相关的国家招生考试政策文件为依据,可以把高校残疾人招生考试的历史演进分为四个时期:高校招生考试政策对残疾人的限制时期(1949—1978年);高校招生政策对残疾人的宽松时期(1979—1987年);高校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的建立与蓬勃发展时期(1987—2017年);《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正式颁布,标志着高校残疾人招生考试进入多元化评价时期(2017年至今)。

1.1 高校招生考试政策对残疾人的限制时期(1949—1978年)

关于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报名资格,1954年,我国卫生部、高等教育部等出台了《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健康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联合通知,制定了具体的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其中《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健康检查不合格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患有(1)肺浸润进展期,溶解播散期,或痰内有结核菌者;(2)骨关节、浆膜、喉头、肠、泌尿生殖器、皮肤、外淋巴腺等结核尚未治愈者;(3)有显著之器质性心脏血管病者;(4)两眼视力矫正(即配戴眼镜)后,低于 0.4 者,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后,低于0.6者;(5)两耳由于中耳或内耳疾病所造成的耳聋或重听者(指对面说话听不见者);(6)患神经衰弱、癫痫或其他精神病而有时常发作历史者;(7)麻风、花柳病尚未治愈能传染他人者;(8)残废畸形两肢不能应用,严重影响学习者;(9)患慢性疾病(如血吸虫病、严重支气管喘息、糖尿病、肾炎等)影响学习非短期所能治愈者等,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都被视为不合格,不准予参加普通高考,高校也可以根据此规定拒绝录取考生。

《办法》中的招生健康检查限制了绝大部分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学生参加普通高考。一些稍加治疗或支持就可以参加高考的残疾学生,比如患有听力残疾、视力残疾、双下肢畸形、关节炎、肾炎等疾病的学生,由于当时考试支持条件的限制,虽名义上享有高等教育权利,却无法真正实现。1955年、1956年、1958年、1962年、1965年,卫生部、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对《办法》及《规定》先后进行了五次修订,与最初的文件相比,1965年修订后的《规定》对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身体健康检查更加严格,与最初的文件有以下不同:(1)增加了“一切活动性肺外结核”;(2)在视力方面要求提高,增加了“或一眼视力矫正后低于 0.1(包括失明)而另一眼视力矫正后低于0.8者”;(3)关于肢体残疾的规定方面,增加了“有任何两肢不能应用者(比如足跛、两足或两手被切断者)”;(4)增加了“传染性性病及对学习有影响者,如进行性麻痹、脊髓痨、视力受损、内脏及心脏血管梅毒等”。[3]通过比较修改前后的《规定》可知,高等学校招生对学生身体健康的严格规定,把大部分的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及患有其他疾病的学生限制在“合格”之外,导致他们不能参加普通高考,“平等享有教育权利”有名无实。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实施的“推荐与选拔”相结合的招生办法,与之前的全国统考相比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当时,人们对残疾人缺乏基本的认知,对他们还停留在“残废”“白痴”“瞎子”“聋子”“跛子”等消极刻板的印象上,所以“推荐与选拔”这种主观性比较强的招生方式,首先就排除了那些身心发展有障碍的残疾人。“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邓小平在科学与教育工作座谈会上,否定了之前的“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十六字高校招生办法”,提出恢复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办法[4]。恢复高考后,高考报考资格和高校录取标准主要考查考生的两个方面:一是本人表现要好,即政治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劳动,遵守纪律,决心为革命学习;二是择优录取,高考招生的录取考查标准主要是对个人的德智体进行全面衡量[5]。1978年的招生政策中规定“那些患病的知识青年,在病情稳定或治疗痊愈后也可以参加普通高考”[6]。“文化大革命”后的高校招生考试政策似乎给了残疾学生参加普通高考的一线希望。但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高考形势下,我国高中生进入大学的升学率是4%左右[7],残疾人通过普通高考上大学的概率和希望却仍然微乎其微。

这一时期,残疾人高校招生考试政策的主要特征是高校招生体检政策方面的限制。根据《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健康检查办法》及《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健康检查不合格之规定》,残疾学生参加普通高考有具体而又严格的限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可以参加普通高考,但是国家没有对残疾学生参加普通高考给予相应的考试支持。对残疾考生而言,没有考试支持的普通高考,是不公平的,他们虽然参加了普通高考,但由于生理、心理、环境、情感等因素带来的构念(指某一测验所要测量的全部知识、技能及能力等)无关变异[8],对考试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导致部分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因为高校体检政策的限制以及考试支持的缺失而无法进入大学,所以,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征调整招生考试,或建立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已成为当时迫切之事。

1.2 高校招生政策对残疾人的宽松时期(1979—1987年)

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残疾考生限制参加普通高考和被高等院校拒录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在邓朴方主席带领下,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积极协调教育部、地方政府、高等院校等,调整与改革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标准,维护残疾考生权益。1985年,教育部与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各高等学校应从残疾学生的实际出发,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9]首次提出针对肢体残疾学生,在全部考生德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应因残疾而不予录取,后来该规定被写入《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很多法律法规政策中。1985年,在邓朴方主席的推动下,教育部与原卫生部联合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该体检标准相比之前对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考有所放松,比如患有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矫正视力之和1.0及以上视力残疾考生,两耳听力距离均2米及上的听力残疾考生,两上肢或两下肢不用运用者(但去掉了跛足患者)均允许参加普通高考[10]。虽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的要求和标准仍然严格,但与之前的政策相比则宽松许多,使一些优秀的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残疾考生可以通过普通高考的形式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大学作为中外著名的高等学府,在传授和发展人类文明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她有责任率先消除种种歧视残疾人的旧观念和旧思想,主动接受残疾人到高校来深造的义务[11]。北京大学率先对肢体残疾学生进行招生,首批来自全国各地的21名肢体残疾学生得以进入中国一流大学接受高等教育,这开创了我国普通高等院校以普通教育的形式招收残疾学生的先河,此后越来越多的普通高等院校对残疾考生敞开大门[12]。

这一时期我国高校招生政策改变了高校历年不招收残疾考生的历史,越来越多的残疾考生通过高考进入普通高校。虽然我国高校招生政策对残疾人逐渐宽松,但测量结果容易受到与测量构念(指某一测验所要测量的全部知识、技能及能力等)无关的考生个体特征(比如残疾)的影响[1],对残疾考生的考试客观结果不利,导致一些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因为考试支持的缺失而无法进入大学,所以,根据残疾考生的身心特征进行相应的考试支持,或建立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已成为当时迫切之事。

1.3 高校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的建立与蓬勃发展时期(1987—2017年)

1990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据统计,1985—1994年期间,我国有近7000名残疾学生被大学录取,其中包括肢体残疾、听力残疾以及视力残疾学生。

1985年,我国一些地方高校开设了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院系或专业,并建立了特殊教育学院。比如,山东滨州医学院开设了肢体残疾人临床医学系,还成立了残疾人高等教育研究组和残疾人心理研究组,探讨残疾青少年成长规律,滨州医学院开创了我国最早集中招收残疾大学生的先河。天津理工大学成立了聋人工学院,专门招收聋人,该学院主要设置机电专业,来探讨聋人学习理工科的规律和教学方法。滨州医学院和天津理工大学对残疾人实施集中招生,为我国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987年,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成为我国第一所实施残疾人单考单招的院校。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开设的专业有盲人按摩专业、音乐专业、美术专业,肢体残疾学生的企业管理专业,面向全国部分省市招生[13]。20世纪90年代后,南京中医药大学、天津理工大学、金陵科技学院、北京联合大学等院校相继开办了残疾人高等教育。1995年,辽宁师范大学开始对聋生进行招生,同时也开展了视障学生高等教育模式的探索[14]。2000年起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先后在重庆、江苏、上海、湖南、河南等地区的一些高校陆续建立特殊教育学院、系或专业,通过残疾人单考单招的形式对聋、盲、肢体残疾等考生进行集中招生[15]。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对于保障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公正性、公平性具有重要的意义[16]。

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高校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招收残疾学生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选择一、两所大专院校,招收盲、聋等残疾学生在适合的专业中学习”[17]。199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高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18]2008年,对该法进行修订,补充规定了“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19],首次增加了盲文试卷等测验便利内容。1994年出台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再次强调:“高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20],该条例的2017年修订后增加了残疾人高考便利的有关内容,规定:“高等学校对具备学习能力且生活能够自理、应当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21]《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完善盲、聋、重度肢体残疾等特殊考生招生、考试办法。”[22]2012年出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再次强调:“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23]201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特别提出:“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加考试提供服务。”[24]

据统计,截至2018年,我国已有23所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在边丽等人汇总的22所高等特殊教育院校的基础上,再增加一所乐山师范学院[11])实施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我国高校对残疾人招生考试政策,最早只是允许部分肢体残疾学生参加普通高考,从颁布实施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以及围绕残疾学生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政策的改革,越来越多的残疾学生参加普通高考和残疾人单考单招。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有关数据,2005—2017年期间,我国高等学校录取的残疾学生共计109751人,其中通过参加普通高考的残疾学生占较大比例(92949人,占84.69),通过残疾人单考单招进入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学习的残疾学生仍占较小比例(16802人,占15.31%)。通过普通高考和残疾人单考单招被录取的残疾学生的人数逐年增加,这说明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已经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

这一时期,我国高校残疾人招生考试政策的主要特征如下:(1)部分高校成立了特殊教育学院、系或专业,并建立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对残疾人学生进行集中招生;(2)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增加迅速,全国东、中、西部地区共有23所高等特殊教育院校;(3)通过普通高考或残疾人单考单招并被高校录取的残疾学生越来越多,被普通高校录取的残疾学生主要是符合高等学校招生条件的轻度残疾学生,比如肢体残疾、低视力、轻度听障的学生;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招收的残疾学生主要是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的学生;(4)通过残疾人单考单招可以进入普通高校接受高等融合教育,比如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的公共管理专业(听障)、应用心理学专业(视障碍)和计算机科学技术(轻度精神障碍),通过单考单招招收的个别残疾学生进行高等融合教育。

1.4 高校残疾人招生考试的多元化评价时期(2017年至今)

由于身心功能障碍,残疾学生参加普通高考需要更多的尊重和爱护、理解和支持,希望在遵守考试规则的前提下,能够获得考试支持,以消除由残疾带来的种种限制[25]。在全纳教育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残疾学生想要通过普通高考来实现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因此参加普通高考的残疾学生也在逐年增加,尤其是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学生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呼声越来越高。2017年,教育部和中国残联正式颁布《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明确了为残疾学生参加普通高考提供的12项合理便利措施以及申请、审核、申诉等程序。《管理规定》既从起点上进一步保证了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公平,也符合《残疾人教育条例》“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精神,提高了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2017年《管理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高校残疾人招生考试进入多元评价时期,如图1所示。

图1 残疾学生参加高校学校招生考试结构图

通过图1可知,残疾学生参加高校招生途径有:通过参加普通高考接受高等融合教育(4)或接受高等特殊教育(3,5);通过单考单招接受高等特殊教育(1)或接受高等融合教育(2);通过联合招考接受高等融合教育(6)或接受高等特殊教育(7)。普通高考、单考单招、联合招考共同构成了残疾人高校招生的“三架马车”,其中残疾人单考单招和普通高考处于发展与改革状态,而高校残疾人联合招考制度、残疾人全国统一招考制度正处于探索阶段。此外,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实施“一校多点考”的残疾人单考单招模式,即除了以本校作为考点外,还在湖北(武汉第一聋校)、山西(太原聋人学校)、四川(成都特殊教育学校)、吉林(长春特殊教育学校)、广东(深圳元平特殊教育学校)设置了考点。这一时期我国残疾人高校招生考试的基本特征是:初步形成“以普通高考为主体,以残疾人单招单考为骨干,以多校联合考试为发展趋势,以‘一校多点考’为补充”的多元化评价的残疾人招生考试格局。

2.我国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实施的现状考察

本文通过对我国23所高等特殊教育院校2018年发布的高校残疾人单考单招招生简章的文本比较分析,来了解残疾人单考单招的实施现状。文本分析的内容包括高等特殊教育院校的办学层次、区域分布、招生计划、招生专业以及招生对象。

2.1 高等特殊教育院校的办学层次的现状分析

参与残疾人单考单招的高等特殊教育院校中独立本科层次办学的有13所,占我国高等特殊教育院校的56.5%,独立专科层次办学的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有8所,约占34.8%,本科兼专科层次办学的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有2所,约占8.7%。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呈现出以本科层次办学为主体,以职业教育为办学定位的发展格局。

2.2 高等特殊教育院校的区域分布的现状分析

高等特殊教育院校的区域分布表现出东、中、西部地区(依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6月13日划分的办法对东、中、西部地区进行划分)分布不均衡,其中东部地区12所(江苏3所,山东2所,广东2所,福建,浙江、上海、北京、天津各1所),比例为52.2%;中部地区7所(河南3所,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各1所),比例为30.4%;西部地区4所(陕西、四川、重庆、云南各1所),比例为17.4%。由此可见,东部地区的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数量比中、西部地区高校数量之和还要多。

东部地区10个省、直辖市中有8个设有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只有河北、海南两个省还没有设置残疾人高等教育院校。中部地区9个省中有5个设有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山西、安徽、江西和湖北四个省还没有对实施残疾人单考单招。西部地区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只有4个省实施残疾人单考单招,而贵州、广西、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西藏8个省、自治区没有设置高等特殊教育院校。这足以说明高等特殊教育院校主要集中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其次是中部地区,西部地区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数量最少,仅有三分之一的省设置了残疾人高等教育院校。据统计,2017年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人数有57.88万人,其中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有18.12万人、17.86万人、21.90万人[26],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在校残疾学生人数最多,而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数量却是最少,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西部地区特殊教育的发展。

2.3 高等特殊教育院校的招生计划的现状分析

图2、图3分别统计了2018年高校残疾人单考单招的招生计划排名前十和后十的高等特殊教育院校,由于北京联合大学未在残疾人单考单招招生简章中说明招生计划,所以下述两图中均未涉及北京联合大学。

由图2和图3可知,2018年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招生计划最多的是山东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为389人,最少的是滨州医学院,招生计划仅有10人。对比图3和图4可得知,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招生计划前十名的高校中专科层次办学的较多,而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招生计划较少的多为本科层次办学,说明残疾人单考单招以高职高专教育为主。

图2 2018年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招生计划排前十名的统计图

图3 2018年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招生计划排后十名的统计图

2.4 高等特殊教育院校的招生专业的现状分析

在高校招生简章中,高校一般会对招生的专业进行划分,高等特殊教育院校的专业设置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要求专业设置符合残疾人的身心特征;二是要求专业设置要符合社会发展并能满足市场需求。满足这两个条件,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之后走向社会,才能够自食其力,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目前我国高等特殊教育院校的专业设置比较狭窄(见图4)。

通过图4得知,残疾人单考单招招生简章中,全国23所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共设置15个专业,其中开设艺术设计类(艺术设计类包括:服装工艺设计、园林艺术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艺术制作等)设计专业的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最多,有21所,其次是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针灸推拿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音乐表演专业以及电子商务专业,分别有11所、7所、6所、5所、5所。此外,天津理工大学、长沙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师范大学还开设了自动化专业、工程造价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专业、残疾人辅助技术专业等。由此可见,高等特殊教育院校专业设置虽然整体差异比较大,但也有部分专业有重叠现象,比如计算机技术、针灸推拿等,这为多个高等特殊教育院校联考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

2.5 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招生对象的现状分析

图4 2018年高校残疾人单考单据中高校招生专业统计

23所高等特殊教育院校中,只招收听障学生的有15所,只招收视障学生的有3所,招收视障、听障及肢残学生的有3所,另外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除了招收听障、视障学生外,还招收轻度精神残疾(自闭症)的学生,但数量很少,每年仅招1名,插入普通班进行融合教育。

3.我国高校残疾人招生考试政策的改革趋势

纵观我国残疾人招生考试政策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我国残疾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政策限制到放松到建立残疾人单考制度,再到现在残疾人单考单招与普通高考考试支持,正在不断地趋向合理与完善,未来高校残疾人招生考试政策的改革与发展,既要遵循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规律,又要符合残疾人教育的实际情况。

3.1 对残疾人的考试支持将以高考考试支持为原点向两端延伸

2017年,教育部和中国残联正式印发了《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规定中提出教育考试机构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基于残疾考生的考试需求、考试支持申请和专家评估,根据各地实际为残疾考生提供一种或几种支持与合理便利服务,其中规定的考试支持服务共有12项。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和残疾学生普通高考考试支持,使越来越多的残疾学生进入大学。每年通过普通高考和单考单招的方式进入大学的残疾学生在1万名左右,比如2017年,全国共有10818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1845名残疾人进入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学习。越来越多的残疾人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促进了以高考考试支持为原点向中考考试支持和研究生考试支持延伸的发展。这在特殊教育政策中也有所体现,比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中规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通过随班就读、举办特教班等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招生考试机构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为残疾人参加中考提供考试支持,使越来越多的优秀残疾学生进入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为高等院校储备了一定数量的优质人才资源。

目前的残疾人单考单招以及考试支持仅本、专科两个层次,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无法满足残疾人越来越高的教育需求,残疾单考单招和考试支持需要向更高的层次延伸。北京联合大学逐渐缩小专科层次招收残疾人的比例,逐渐扩大本科层次残疾人单独招生的比例,并且向研究生层次发展。2015年,北京联合大学尝试了听障生的研究生单考单招制度,开启了我国对残疾人实施研究生单考单招的先河,完善了残疾人高等教育考试体系。随着高等院校残疾人教育办学层次的提高,我国会继续加大对残疾人研究生统考考试支持的强度,逐渐形成残疾人研究生单考单招和研究生统考考试支持相结合的考试支持服务体系。

3.2 越来越多高等院校实施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

我国东、中、西部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规模和数量差距比较大,尤其是西部地区没有举办残疾人高校的省份,在未来几年将陆续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大部分高校的残疾人高等教育是在其特殊教育专业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需要继续扩大东、中、西部地区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规模,在特殊教育专业的基础上建立特殊教育学院对残疾学生进行单独招生,尤其是近几年开始招收残疾人的高校,如郑州师范学院、绥化学院、乐山师范学院等。截止到2017年,全国开办特殊教育专业的高等院校共56所,这为扩大残疾人单独招生规模提供了一定物质基础和专业资源。此外,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类需求从低到高依次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27]。当前残疾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要有在社会上自主生活的能力,而且是有尊严地生活的能力,这就要求残疾人具有自力更生的职业态度、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因此,为了满足残疾人教育与职业的双重需求,需要更多高等职业院校开设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近几年,已经陆续有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单考单招制度,实行残疾人单独招生,如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河南推拿职业学院、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等。高等职业教育具有既能实现残疾人高等教育权利,又能培养他们立足社会本领的双重价值。

3.3 高校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短期内不宜形成大范围实施联考或全国统考

我国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制度经历了由单独招生考试到联合招生考试再到全国统一考试的过程,这一变化过程既受当时社会政治和经济的需要,又受制于考试自身的发展规律。残疾人单考单招作为一种考试制度,它的发展规律与普通高考应该一致,但由于特殊教育及残疾学生本身的特殊性,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短期内不宜实施大范围联考或全国统考,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我国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数量比较少,全国仅有23所,平均每省还不足一所,且东、中、西部分布还不均衡,如果大面积地实施跨省跨区域联考,未必会提高招生考试的经济效益;其次,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各个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在实施残疾人单独招生考试时,基本可以保证其科学性、公平性,而且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第三,由于,国家暂时没有颁布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部统一课程标准,所以全国各地的特殊教育学校高中无统一课程标准、无统一教材、无统一教学大纲、无统一教学内容、无统一考试大纲,他们的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是基于若干个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公布的考试大纲的整合,所以实施大范围联考或全国统考缺乏基本条件;第四,对残疾人单独招生的高等院校多是高等职业院校,设置的专业多是职业技能教育,并且各高等特殊教育院校设置的专业差异比较大,这无异增加了大范围联考或全国统考的难度;第五,无论是不同残疾类型群体间,还是同一残疾类型群体内,残疾人的身心发展差异都比较大,具有差异性、补偿性和多元评价性的单独招生考试制度,对他们而言,也是比较适宜的。综上所述,残疾人单独招生考试制度短期内不宜实施同考试大纲、同考试内容的大范围联考或全国统考模式;第六,随着辅助器具的普遍使用和考试的合理便利,残疾人接受融合教育的比例会越来越高,更多的残疾人将通过普通高考完成高等教育。综上所述,残疾人单独招生考试制度短期内不宜实施大范围联考或全国统考模式。

3.4 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可以实施小范围内联考或“一校多点考”模式

残疾人单考单招,高校为获得有限的生源,通过提前招生来抢占优质生源先机,而残疾学生为获得入学机会各地奔波,高校与高校之间、高校与考生之间都在耗费大量的精力和物力以维持这种均衡。虽然短期内不会实施多个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对残疾人进行联合招生,但不意味着对于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能熟视无睹,任由其存在。黄伟等人在研究中指出,解决残疾人单考单招成本高、效率低的方式,可以先尝试小范围内(同省或近省的两至三个学校)可以借鉴我国现行的研究生招生考试模式,文化科目考试的联合考试,若干所高等特殊教育院校统一文化科目考试的考试大纲并合作命题,而专业科目考试则由各院校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自主命题,考试试卷由主考院校负责寄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点,考试结束后由当地教育考试管理部门寄回主考学校阅卷,统一公布考试成绩[28],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既提高招生考试的经济效益,也可以避免高校之间的生源大战,以及由于考生放弃入学资格造成的资源与机会浪费的现象。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的完善,也可以参照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的招生模式,听障生的单考单招在湖北、山西、四川、吉林、广东等距离南京市比较远的省设置考点,降低考生的经济成本,极大地提高招生考试效率和效益。无论是黄伟等人提出的理论建议,还是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的现实案例,都有可能成为我国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改革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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