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本字考释驳正三则
2019-10-09何书
何 书
《说文通训定声》是清代“说文四大家”之一朱骏声的代表作。朱骏声在《进<说文通训定声>呈》中说:“专辑此书,以苴《说文》转注、假借之隐略,以稽群经子史用字之通融。题曰‘说文’,表所宗也;曰‘通训’,发明转注假借之例也;曰‘定声’,证《广韵》今韵之非古,而导其源也。”[1]1这段话表明了该书的撰述旨意:“以苴《说文》转注、假借之隐略,以稽群经子史用字之通融”,同时也说明了全书的内容及其命名之由:“曰‘说文’,表所宗也;曰‘通训’,发明转注假借之例也;曰‘定声’,证《广韵》今韵之非古,而导其源也。”在“说文”“通训”“定声”三个部分中,“说文”是基础,即朱氏所说的“表所宗也”;“定声”是讨论字词音义关系和确定假借的语音依据;“通训”是“发明转注假借之例”,这是实现撰述旨意“苴《说文》转注、假借之隐略,以稽群经子史用字之通融”的直接手段。由此可见“通训”是本书最主要的部分。从朱骏声的界定来看,“通训”包括“转注”和“假借”两项内容,而“假借”又是朱骏声着力最多的部分,汪耀楠认为《说文通训定声》“成就最为卓著的是假借”[2]102。
“朱骏声的‘假借’包括理论与实践两大部分。其理论是对假借产生的时间、原因,假借的类型、定义,假借与转注的区别、假借的语音种类、字用中的假借种类等问题所作的理论概括。其实践是对大约三千多字的假借义项及其本字进行了考释”[3]90。朱骏声的“假借”研究,是中国传统语言学假借研究的极其重要的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是《说文通训定声》全面讲字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传统语言学对词义系统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说文通训定声》在假借部分所列出的“同声通写字”,是对古代经籍的通假字所进行的一次全面的总结,因而被汪耀楠评其为“可以当作是一部假借字典”[2]103,为阅读研究古籍,提供了很大方便,也为字典辞书的编纂提供了大量的材料和依据。但是,毋庸讳言,这部书的假借研究(包括考本字)在理论与实践上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此,王力、何九盈、汪耀楠等著名学者已有评价。王力在《中国语言学史》中指出:“(朱骏声)认为假借必有本字是朱氏的最大错误。”[4]162何九盈《中国古代语言学史》认为:“朱书讲假借常常讲错,就在于他硬要去找什么本字。”[5]393汪耀楠认为,朱骏声考本字“强求本字,在《说文》中求本字是其致命弱点。”[2]104总的来说,这些对朱骏声假借研究失误的论析,大都侧重于宏观层面的评析和论断,对假借和考本字的具体材料的分析非常不够。我们知道,要深入了解一种学术现象,除了宏观把握以外,还需要对材料本身进行具体入微的甄别和剖析,要深入了解和评判朱骏声考本字的失误亦是如此。
纵观《说文通训定声》一书的本字考求材料,造成失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直接根据前人传注训诂去确定本字。传注训诂是《说文通训定声》研究词义、确定假借以及考求本字的重要依据。王力指出:“无征不信,所以朱骏声每下一个定义,一定要有真凭实据。所谓真凭实据,第一是例证,第二是故训(前人的训诂),而后者尤为重要。他把经史子集的故训都搜罗了,其丰富可比阮元主编的《经籍籑诂》。”[4]128传注训诂材料属于随文释义,解释的是字词在具体语境中的具体意义,这些材料对于理解古代文献、研究文献词义、考求本字确实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这些具体语境中的具体意义并不是概括性的独立义位,在运用时需要进一步的甄别、分析和概括。朱骏声常常直接利用这些传注训诂材料确定假借、考求本字,因而屡屡出现失误,这是《说文通训定声》一书考求本字失误的一大类型,下面选取《说文通训定声》中三则此类本字考释失误材料进行分析,以资说明。
一、《诗·鸱鸮》“予所蓄租”之“租”本字考辨
首先,朱骏声考求本字的出发点是假借义,这是正确的,但问题在于他对具体意义的判定有误。朱骏声确定意义的依据是不同的注释者对同一个句子中的同一个字所作的不同注释。这里,他混淆了字词本身的意义与传注训诂义(即王宁所说的“义”和“训”)的区别。“义是词的客观内容,训是训诂家对这种内容所作的表述。”[6]38训诂学家的表述常常会由于训释者的立场、方法、观点、目的以及训释水平乃至遣词用字的表述习惯等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同一个句子中的同一个字词的意义在不同的训诂学家那里可能会有不同的乃至相反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要确定正确的词义,需要对这些训释进行辨析,寻绎其内在关系和脉络,找出其注释等值以及其差别所在,根据具体语境,判断其正误,并对其正确的解释作进一步的归纳和概括,从而提炼出正确的具有概括性的独立义位,并确定其意义的性质是否是假借义。本字考求针对的是假借义,因为本义和引申义本就是采用本字来记录的,也就无所谓考求本字;而假借义是用借字来记录的,才需要考求出与该词义形义相关的本字。
其次,《诗·鸱鸮》“予所蓄租”之“租”的确切意义,朱骏声所列出的对 “租”的古代注释有三:第一,《韩诗章句》将“租”释为“积”,即是说“蓄租”是同义并列。此种观点得到古代学者的广泛认可,朱熹《诗集传》释为“聚”,苏辙《诗集传》释为“租亦蓄也”。第二,毛传的解释“租,为也”。实际上,毛传的解释与《韩诗章句》之释可通。因为“为”在先秦是个泛义动词,“它以‘本为最大动作’的特殊身份活跃在众动词中,恣意发挥,神韵飞动,成为‘万用动词’,也就具有了很强的泛动作性和词义浑沦性,其它众多的具体动作都被它的浑沦词义所涵盖,其它的很多动词词形也就被它的词形所替代”[7]184。也就是说,动词“为”在先秦的词义范围非常宽泛,一般的动作都可用“为”来表示。第三,孔颖达《诗经正义》释“租”为“始”。孔疏的原文为:“租训始也。物之初始,必有为之,故云‘租,为也’。”其中“租,为也”是毛传的解释,可见孔颖达的立足点是要进一步解释毛传。孔疏释“租”为“始”应该是根据异文所作出的。“予所蓄租”之“租”,陆德明《经典释文》:“本又作祖。”而“祖”有“始”的意思。《尔雅·释诂》:“祖,始也。”将“租”解释为“始”并非孔疏的最终目的,其旨意在于指出:“物之始必有为之,故云‘租,为也’。”可见实际上孔颖达是遵循“疏不破注”的成规而为毛传作疏解,实属牵强迂曲,不足为凭。因此,“予所蓄租”之“租”的准确意义为“积”,即“聚集、蓄积”。
由此可见,“予所蓄租”之“租”的准确意义为“积”,即“聚集、蓄积”,这一意义并非朱骏声所判断的假借义,而是引申义。《说文》释“租”的本义为“田赋”,“租”之“聚集、蓄积”义正是由这一意义引申而来,田赋与“聚集、蓄积”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首先,从客观事实来看,田赋即按田亩征收的赋税。这些赋税在先秦一般是实物,这些征收来的实物需要聚集并蓄积在仓廪等地方,统一管理以备用,如拯穷济困等。《韩非子·难二》:“因发仓囷赐贫穷。”《吕氏春秋·季春》:“命有司发仓窌,赐贫穷,振乏絶。”高诱注:“方者曰仓,穿地曰窌。”《左传·文公十六年》:“自庐以往,振廪同食。”杜预注:“振,发也。廪,仓也。”在仓廪等地方蓄积田赋,从先秦一直延续到后世。汉代设有太仓,《史记·平准书》:“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直至《清史稿》中亦有对太仓之蓄的记载。《清史稿·食货志一》:“天府太仓之蓄,一旦荡然。”既然“田赋”在收取之后,伴随着“聚集、蓄积”这种行为,那么,从“租”的“田赋”义引申出“聚集、蓄积”义,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其次,从同源词角度来看。王凤阳《古辞辨》认为:“租最初与蓄、积同义,当是贮、储的同源词。”[8]443这一说法是正确的。从语音上来看,“贮”为端纽鱼部,“储”为定纽鱼部,“租”为精纽鱼部,三词声近韵同,又均有蓄积义,确为一组同源词,其词源义为“蓄积”,这一意义可以在一定的语境下独立形成一个引申义位。因此,无论从客观事实还是从同源词的角度来看,“租”的本义“田赋”都与蓄积义有着内在的紧密的关系,因此由本义田赋引申出蓄积义便是十分自然的了。
二、《庄子·达生》“公反,诶诒为病”之“诒”本字考辨
三、《周礼·宫正》“凡邦之事,跸”之“事”本字考辨
《说文》释“事”为“职”,此“职”为“职守”义。职守即是“分工掌管的工作,从帝王到百姓分担的工作都可以叫‘职’”[8]415。为了进一步揭示《说文》释义的具体内涵,朱骏声征引了大量相关文献,其中,《尔雅》“事,勤也”、《小尔雅》“事,力也”说明忠于职守的条件;《左传》注 “在君为政,在臣为事”从对比的角度说明职守对于君、臣的不同称呼;《礼记》注“犹为也”、《老子》注 “用也”、《荀子·王霸》注 “在也”、《秦策》注 “役也”是“职守”的动词化用法,即任用、役使、作为;《周书》注 “业也”、《易》“通变之谓事”、《尚书》 “敬用五事”、《左传》“正德、利用、厚生,谓之三事”,则由职守义引申出职业、事情义;《诗经》毛传“有司”、《雨无正》郑笺“三公也”,是官职义,即官员的职守;《周礼》注 “谓丧戎”、《礼记》疏“谓祭祀”,则为事情义的特指义“祭祀”;《月令》注“谓兴土也”,则是事情义的一般语境义。当然,朱骏声所列的上述文献的排列顺序尚需进一步调整,所列文献表示的意义有的确为本义,而有的已经超出了本义的内涵,应该作为引申义;但无论如何,这些意义都与《说文》的解释有一定的关联,因而朱骏声多方面的引证对于进一步理解《说文》是很有价值的,是值得肯定的。在此基础上,朱骏声把《周礼·宫正》“凡邦之事,跸”之“事”根据郑玄注“祭事”判为假借,并为其考求出本字“祀”,却完全是错误的。其错误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周礼·宫正》“凡邦之事,跸”,意思是说(每逢)邦国祭事,宫正便禁止行人以清道。郑玄注“事”为“祭事”,是正确的;但朱骏声据此判定此“事”假借为“祀”,却是错误的。因为此“事”的“祭事”义源于引申,而非假借。“事”的本义为职事,后抽象引申为一切事情,如《书·益稷》:“股肱惰哉,万事堕哉!”《礼记·大学》:“物有本末,事有终始。”在此基础上,又由抽象到具体,引申可以用以指各类具体之事,例如,特指天子、诸侯的国家大事,如祭祀、盟会、兵戎、巡守、丧纪等。《仪礼·聘礼》:“久无事则聘焉。”郑玄注:“事谓盟会之事。”此“事”特指盟会。《谷梁传·隐公十一年》:“天子无事。”范宁注:“事谓巡守、崩葬、兵革之事。”此“事”兼指巡守、丧纪、兵革等各种大事。《周礼·天官·宫正》:“凡邦之事,跸。”此处“事”特指祭祀。正如“事”特指盟会、兵戎、巡守、丧纪等义时,均为引申而非假借一样,“事”特指祭祀时,亦为引申而非假借。
第二,朱说前后矛盾。在本义部分,朱骏声对“事”所征引的文献用例中,《礼记·礼器》:“故作大事。”孔颖达疏:“谓祭祀。”其注释和实际的意义与《周礼·宫正》“凡邦之事,跸”之“事”的都是相同的。相同的意义,分置于本义和假借义,前后矛盾,因此朱骏声的说法不可靠。
通过前面的讨论,可以得出这样几点结论:1.《诗·鸱鸮》“予所蓄租”之“租”义为“蓄积”,属于引申义而非假借义,朱骏声对传注训诂材料未加辨析而据此所考出的四个本字“贮”“储”“作”“祖”是错误的;2.《庄子·达生》:“公反,诶诒为病”之“诶诒”为连绵词,无本字可考;3.《周礼·宫正》“凡邦之事,跸”之“事”为祭祀义,是引申义,而非假借义,当然也就谈不上假借本字。
综合考察以上三例本字考求失误的根源,都在于其确定假借、考求本字时直接以前人的传注训诂材料作为依据,而未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考察和辨析。实际上,古代的训诂材料可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为传注训诂材料,一类为辞书训诂材料。黄侃说:“小学家之训诂与经学家之训诂不同,盖小学家之说字,往往将一切义包括无遗;而经学家之解文,则只能取字义中之一部分。如‘悉’,《说文》训‘详尽也’,而常语云‘知悉’,不能说‘知尽’;‘懿’训‘专久而美’,而称‘懿德’,即无‘专久’之意。是知小学之训诂贵圆,而经学之训诂贵专。”[11]192黄侃所谓小学之训诂,主要指辞书训诂而言;经学之训诂则主要是传注训诂而言。“辞书训诂以解释贮存的词义为主,强调概括性和客观性,所以贵在圆通;传注训诂以解释使用的词义为主,强调具体性和灵活性,所以贵在专别”[12]378。也就是说,传注训诂是随文释义,是训诂学家对字词在一定语境中的意义根据自己的理解而作的一种解释和表述。“这种表述是有针对性的,目的不仅仅是释词义,还为了释文意,所以有时只取使用义的某一方面来说,在这种情况下,训与全面的词义往往有很大的距离。”[6]38因此,要正确考求本字,首先要正确确定为之考求本字的假借义位,这一假借义位应该是对前人的训诂注释材料进行过充分的辨析、提炼和概括而来的,而不能直接依据古籍的注释。当然,要全面做到这一点,在朱骏声当时的条件下并非易事。